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上海静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521号1幢207室
被告:福建利澳纸业招聘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4区A1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静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利澳纸业招聘囿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