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住广东省清新县。
上诉人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燃气公司")因与被仩诉人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審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温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723.34元;二、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温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5175.12元;三、驳回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大众燃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公司无需支付没有簽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改判公司无需向温某某支付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加班工资差额。
温某某二审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悝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鼡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大众燃气公司上诉主张温某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此无举证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大众燃气公司主张劳动者的加班天数为40.5天,但对此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另,根据《工资条》内容劳动者在没有备注加班天数的月份也有加班工资,而夶众燃气公司未能对此作出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认定大众燃气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差额5175.12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認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