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前言]:伴随着保险产品重归保障作用的欢呼声愈来愈高,许多保险公司发布了几款重大疾病保障型产品,如何选择适合本身需要的产品呢?

   《中国肿瘤登记年报》表明,我国每一年增加癌症病案约350万,约有250数万人死亡,均值每日8550人,全国各地每分便有6人被确诊为癌症。应对这令人震惊的数据,应对一则则实际的实例,大家该怎么办?实际上,初期开展癌症检验有利于发觉初期的、可痊愈的癌症。同时科学合理理财,当问题产生时,让保险佑护摆脱困境。

  感激送过来血汗钱!

  被保险人邓某是鹤壁市淇县铁西区人,2021年5月在郑大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肝癌,极大的医疗费让经济发展情况一般的邓某整日凄苦无奈。好在邓某曾于2012年购买保险了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保险。7月31日邓某申请办理理赔后公司快速依照合同书赔偿6万余元保险金,接着邓某专程到公司对工作员一再感谢:感激中国人寿保险帮我送过来了看病血汗钱!

  如何?真实案例对你说

  再也不愁没有钱看病啦!

  住在禹州市神垕镇排沟村的王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平常工作中忙日常生活不规律性,也有喝酒习惯性。2021年6月份他常常觉得右腹疼痛,在亲人的一再督促下王某赶到河南人民医院体检,被诊断为肝癌,随后开展手术治疗和放化疗。这一切开展得还算成功,但是极大的医疗费令这一一般家庭承受不住。王某忽然想到自身曾购买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保险。禹州市支公司收到报案马上审查审结,并将12万赔偿款送至王某家里,王某及亲属感谢地说:拥有一大笔钱俺再也不愁看病啦!

  就医欠了的债能还了!

  刘某某是河南省尉氏县人,上年查出来得了直肠癌,那时候住院手术治疗再加上后续医治花了一大笔钱,亲朋好友们的钱都借遍了。遗憾的是,2021年7初月刘某某因病情严重在尉氏县第一人民医院过世。

  刘某某的老婆曾为老公购买保险国寿康宁终身保险,7月14日刘妻提交理赔申请办理,公司次日审结并按合同约定给付12万余元赔偿款。接到赔偿款第二天,刘妻打电话公司称:真没想到作文你们赔的这么快,老赵就医欠了的债能结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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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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