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没填个人所得税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4.我去年上半年是租房住的,5月买的房入住并开始付房贷,请问我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上半年填住房租金扣除,下半年选择扣房贷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我想咨询一下大病医疗的问题,我们有一个员工去年生病了,但是医生说因为疫情建议在家里进行休养,保守治疗,定期去医院拿药,大约花了几万块钱,这种可以作为大病医疗在个税上扣除吗?

  可以。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境外所得申报功能。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

       12.现在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填写有误,需要撤销,想问一下有没有撤销的次数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13.单位代办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的方式进行确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 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我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之后,租房合同这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材料要保存多久?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15.我们公司里有一个负责技术的工程师,除了在我们公司领工资以外,在我们另外一家关联企业也领工资,他的个税年度汇算可以让两个公司分别帮他报吗?

  不可以。纳税人不得同时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代办汇算清缴。

  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当期放弃退税,3年内可以申请退还。

  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18.我发现我的个人所得税APP里有一家我不认识的公司也从未去上过班,这个要怎么办?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19.我之前在个税APP里申诉过有家公司冒用我信息报个税,想知道现在处理的怎么样了应该怎么看?

  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模块中“其他查询”项下点击“异议处理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如果您已经申请退税并已进入国库办理环节,这时候要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再更正;如果您未申请退税或者已经申请但退税流程还在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等环节,您可以先撤销退税申请之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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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在问政抚州上咨询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收悉。我们暂从两个方面来回复:

第一个方面,您说的抚州市工资8000元一个月,想知道每月应交纳多少元个人所得税。我们不知道您的工资中,含有哪些不征税的项目,比如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比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但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减免项目较多,此处仅就一些可能涉及您工资的主要的减免项目进行了列举。但您的咨询中未提到是否包含这些项目,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提取比例和法定发放规定,故无法为您计算出您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可以给您两个建议,一是向本单位的财务人员咨询,因为每个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二是通过拨打全国统一的税务咨询投诉热线12366,将您的个人情况与受理座席人员进行实时的在线的沟通,以获得相对满意的答复。

第二个方面,您所提到的赡养老人,供养小孩读书等,这涉及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自201911日起施行,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政策: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扣除时间: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政策: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三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扣除时间: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三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那些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如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的税务咨询投诉热线12366,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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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青年倾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双年展》

  《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作品双年展》是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公益展览,自2010年以来,已成功举办了四届,目前该展览在征集范围、展览规模、学术高度、作品质量以及利用社会资源和城市空间结合等方面,都已成为全国同类型展览中最具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并且已成为上海市重要的文化艺术品牌。《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作品双年展》将于2017年9月-10月在上海设计中心(南馆)举办。本届双年展在前四届的基础上,征集范围更广、宣传力度更强、更关注作品的公共性与学术性。

  现将展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市公共空间设计促进中心

  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

  刘海粟美术馆分馆(上海市普陀区美术馆)

  上海海平线艺术品有限公司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真如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组委会主任:孙萍、韩金华、徐毅松

  组委会副主任:马明辉

  组委会成员:高亮全、侯斌超、黄蕴菁、张帆、王春明、贾成芳、沈瑞毅

  办公室主任:高亮全

  策展顾问:谢  林

  策 展 人:余积勇

  学术委员会:孙振华、朱国荣、傅中望、唐尧、余积勇

  办公室成员:茅咏子、褚欣、王频、于蒙群、董钰、李梦斐、傅佳皎、赵莹

  展览主题:青年倾向

  2000年以来,包括青年学子在内的青年雕塑家的创作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每到高校毕业季,雕塑专业的毕业生的新作,都成为观察全年雕塑动向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这些作品也构成一年一度最重要的雕塑景观;青年雕塑,这股不可忽视的雕塑力量已经构成为影响今天雕塑面貌和未来走向的青年倾向。

  青年强则雕塑强,青年兴则雕塑兴。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作品双年展一直以来以致力于关注青年雕塑,推动青年创作为旨归,它对于中国雕塑“青年倾向”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雕塑的“青年倾向”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不仅展现了当代文化情景的重要变化,也展现了雕塑行业的基本格局所发生的变化。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使关于艺术和雕塑新知在传播上成为了矩阵式传播,它不再是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青年学子们获取新的信息的渠道和模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使得青年雕塑的创作有了更广阔的视野,也有了更丰富的参照系统。

  青年雕塑家在新的观念、新的材料、新的技术手段的学习和运用方面,有着特殊的敏感,他们的创作没有包袱,他们的思想更少束缚,这些都是他们敢于创新,能够创新的重要保障和动力。

  整个社会对于青年创新的肯定和扶持,对于青年倾向的形成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包括教育的改革创新、媒体传播的介入、青年展览机制的形成、甚至市场的加入,都在整体上形成了青年倾向的整体氛围。

  当然,青年倾向毕竟是新鲜的,青春的,它还要面向社会,面向艺术的历史;它还需要积累,需要调整,需要提高。两年一度的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作品双年展具有双重的使命,它既是一个展示和观摩的平台,更是一个加油和升级的平台,而这一点正是这个展览与全国同类其它展览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它的特色所在。

  孙振华 2016年4月

  第一次征集:2016年5月10日—2016年6月20日

  征稿对象: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

  作品范围:公共空间综合艺术、雕塑、装置、多媒体艺术。

  1、参展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并符合主题。

  2、参展作品必须是硬质材料或有韧性的材料,结构牢固,可以悬挂、拆装、变化、延伸,平面、立体均可,作品长、宽、高必须大于60cm。

  1、填写完整的参展申请表、个人简历等(word格式)。 

  2、作品设计方案或效果图,必须包括创意构思、材质、规格及安装与陈列要求(附示意图),设计方案或效果图为jpg格式,文字部分为word格式。

  3、已完成的公共视觉作品,必须是硬质材料,或有韧性的材料,具审美感的现成物品、或工具、设备;平面、立体均可,必须有安装与陈列要求(附示意图),必须有作品正面、侧面、背面等高清照片及创意构思、作品材质、规格等相关信息(高清照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文字部分为word格式)。

  投稿大学生必须至《双年展》组委会指定网址

  下载征稿细则及报名申请表,并将个人信息填写完整与作品图片资料一并发送至《双年展》组委会指定邮箱@/3beaf02531caa9c92e58356

  全国大学生公共视觉优秀作品双年展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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