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加急拨款需要多久下款

政府专项补助企业的资金,在税前扣除.提供项目立项通知或项目拔款文件给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财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笔者在细细研读上述文件后,认为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相关规定对所收到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补助资金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筹划,用好用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阶梯优惠税率的税务筹划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51号和财税[2009]87号两文都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规定了部分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税率优惠期限,如: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型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享受抵减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是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8月31日该公司收到当地财政部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2009年12月15日,该上市公司用专项资金采购专用设备2000万元,当月已经投入生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享受优惠减半税率为12.5%。(假定政府补助资金所采购的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17%,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200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1-5%)/10×2×12.5%-×(1-5%)/10×8×25%=-115.39(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但是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另外企业也会因某种原因今后可能不再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参照上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二、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特殊会计处理的思考

财税[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00 (万元)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三、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报废清理税务处理的思考

财税[号文和国税函[号文都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两文都未对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提前报废清理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做出明确的规定,依笔者思考只要法无禁止,应该都是合法的。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资产损失符合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应该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随着政府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大,企业所收到的政府补助内容也越来越复杂、金额越来越大,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会计、税收法规知识对政府补助进行准确核算。

}

政府专项补助企业的资金,在税前扣除.提供项目立项通知或项目拔款文件给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财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笔者在细细研读上述文件后,认为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相关规定对所收到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补助资金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筹划,用好用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阶梯优惠税率的税务筹划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51号和财税[2009]87号两文都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规定了部分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税率优惠期限,如: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型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享受抵减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是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8月31日该公司收到当地财政部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2009年12月15日,该上市公司用专项资金采购专用设备2000万元,当月已经投入生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享受优惠减半税率为12.5%。(假定政府补助资金所采购的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17%,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200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1-5%)/10×2×12.5%-×(1-5%)/10×8×25%=-115.39(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但是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另外企业也会因某种原因今后可能不再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参照上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二、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特殊会计处理的思考

财税[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00 (万元)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三、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报废清理税务处理的思考

财税[号文和国税函[号文都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两文都未对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提前报废清理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做出明确的规定,依笔者思考只要法无禁止,应该都是合法的。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资产损失符合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应该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随着政府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大,企业所收到的政府补助内容也越来越复杂、金额越来越大,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会计、税收法规知识对政府补助进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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