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米基金“三分投七分顾”是指什么?

自2019年基金投顾试点正式开启,至今已有一年有余,获得试点资格的机构也凭借坚定的“买方立场”获得了越来越多基民的信任。近期,有媒体报道多家基金投资顾问发布的数据显示,自服务上线以来,逾九成使用基金投顾服务的客户实现盈利。在这其中,盈米旗下基金投顾平台且慢推出的“四笔钱”基金投顾服务计划也交出了十分亮眼的成绩单。

上线仅3月 投顾资产规模超70亿

截止2021年1月底,在且慢“四笔钱”投顾服务正式上线三个月之后,投顾签约客户数已经超过9万人,投顾服务在管资产规模超过70亿,客户留存率达到了96.8%,客户正收益比例更是高达98.5% (截至,总盈利客户占比=正收益客户数/总持仓客户数,留存率=持仓客户数/总认购客户数),成为了首批18家投顾试点机构中的佼佼者。“四笔钱”投顾服务计划正式上线以来,且慢根据短钱、稳钱、长钱的时间规划为投资者提供了适合不同资金周期、多种风险承受度的策略组合。以长钱策略“春华秋实”组合举例,该组合定位为全天候不择时策略,适合投资者使用时间为三年以上闲置资金,策略目标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能让投资者不论何时都能安心的进行长期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复利增长。截止2020年12月31日,春华秋实策略上线两年以来,期间经历了市场的巨大调整,但通过严格挑选标的,动态资产配置,严格控制回撤等方式,组合最大回撤仅5.07%,使得跟投该策略的投资者可以不因为市场巨大的波动而焦虑。除了夯实投资策略的输出,且慢更是在“顾”的服务中下足功夫。据且慢统计,2020年共计产出各类投教文章300余篇,客户问答集锦50余期,相关投资视频近100个,直播20余场,覆盖用户超10万+,累计服务用户数超500万人次。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盈米基金是自研开发了市场上最早的基金组合交易系统和基金投顾系统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取得了该系统的10余项软件著作权。独立运营、敏捷开发的技术团队让且慢在投顾业务开展中能够针对客户的体验反馈快速响应,给客户提供了目前市场上体验完善、服务优良的基金投顾服务。

领先推出四笔钱基金投顾规划 注重客户投资幸福感

且慢于18年在行业内首次提出四笔钱概念,目的是帮助投资者清晰规划资产属性,协助投资者把整体资产以“活钱、稳钱、长钱、保险保障”四笔钱区分,帮助用户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为不同的资产寻找合适的投资产品,建立一个属于用户自身的理财系统。且慢将复杂、专业的工作以简单、方案化的方式交付给投资者,同时做好全程的陪伴,向投资者传递一种安心不焦虑的理财方式。与其他基金投顾相比,且慢最具有特色的做法是将基金投顾拆解成为“投”和“顾”两部分,在提供完整的“四笔钱”策略的解决方案的同时,也坚持“站在客户一边”的价值观重点打造“顾”的服务能力。 首先,且慢协助客户明确不同资产的时间属性,为每一笔不同时间规划的资金做好分配,并匹配最合适的优秀策略。且慢通过实践发现,避免客户资金错配是是帮助客户通过投资赚钱的关键一步。同时,且慢给客户提供了逻辑清晰、有效,并且经过了较长时间实盘验证的投资策略,以达到提供给普通投资者更好体验的目的。

且慢一直认为,第三方销售机构在投顾服务中更要遵循 “三分投 七分顾”的方式。让客户用正确的方式开始投资后,更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持续不断的投后陪伴服务。因此,且慢的全程陪伴体系成为了整个“四笔钱”投顾的最核心环节,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策略运营情况,每周持续以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波动分析、策略周报、投顾问答等形式,持续的提升客户对正确投资方法的认知,同时加深对策略的认识和认同和认可,并且更重要的是在市场波动的时候,帮助客户对抗情绪上的弱点。

投资往往都是逆人性的,且慢想要做的不仅仅是想要让客户通过投资公募基金赚钱,还希望客户在整个投资过程当中心态是健康平和甚至是有幸福感的。因为只有体验到投资的幸福感,客户才能长期坚持不放弃,并且伴随着投资认知的提升,也达到了生活质量的提升。

买方投顾模式已见成效 盈米投教领域加码升级

盈米基金作为最早开展投顾业务的机构,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在业内率先提出“买方投顾”,对于如何破解“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难题,盈米基金已经用自身的认知和经验走出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在首批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中,盈米基金旗下的且慢无疑成为了最具特色基金投顾平台。

相比起传统代销模式,各项数据都证明,基金投顾模式在帮助更多投资者获得收益的问题上,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在买方投顾持续的陪伴下,帮助部分用户按住了“躁动的手”,减少了基民频繁操作、追涨杀跌、赎旧买新等不理性的投资行为,客户的投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断被满足,更重要的是客户的投资认知水平得到了持续提升。

在2018年初和2020年初的市场大幅回调过程中,“且慢”用户的购买量相较平时出现了成倍的增长。一般而言,市场下跌可能引发大量的基金赎回,而“且慢”的客户却因为能买到更多的低价筹码而奔走相告,这是在基金买方投顾努力引导下,基金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在此基础上,盈米基金也已经开始了在投资者教育领域的探索,旗下的顾问式投资教育平台——大树学社已经上线,打造出了能够真正陪伴用户的理财知识学习平台,在帮助客户不断学习理财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价值观的同时,也能进行投资实践,协助客户在学习时间中形成适合自身的、完善的投资体系,并不断巩固。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4月 9 日证监许可[ 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及目标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的风险,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4、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创业板 ETF”)为目标 ETF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1997 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 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 年 8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5月至今在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9年2月22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7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任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6日起任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17日起任建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2019年3月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梁 珉先生,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 戈先生,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1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1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1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
 (1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1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楼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1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1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1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2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2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2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2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2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3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021-
 (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3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3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室。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3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3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热线:010-
 (3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
 (4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5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5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5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5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5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4 月9 日证监许可[号文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创业板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 ETF 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 ETF(包括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 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 ETF 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 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 ETF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 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 ETF 通过指定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 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目标 ETF 则没有这项规定。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认购份额为: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018 年 6 月 8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3,062,476.5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4,243.57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4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66,720.08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费率
 

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 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宜人财富的目标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