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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

)。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4、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7、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

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
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
/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新増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合规性

新增股东黄轼所持股份锁定
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
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宁波德迈所持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
新增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系申报前
12个月。上述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
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
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日起,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主体应依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采取相应的行为,并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
通过的具体方案(如有),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原则

股价稳定措施的确定及其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不应导致公司、相关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范性的文

、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
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
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
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
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股票: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
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
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
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
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
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回购股份相关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
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其他: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
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
且未出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
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根
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如
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董事会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提出
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
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效力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出具承诺,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
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公司聘任的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聘任,视同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
诺书,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

(七)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

任何对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
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对于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
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将对发行人具体执行的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予以积极支持,且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发行人的任何利益。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
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
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若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和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如届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4、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
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确保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2)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定的相关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信息。

(3)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
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将不
会先于指定媒体,不会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会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4)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人
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具体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协助。

(5)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以法定形式报送上交所。

3月末,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之借款方均为。相
关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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