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买家额以拍大大额退款 怎么申诉千分之六税

1、证监会“换帅”:易会满成首个“工行系”主席,刘士余任职供销社;

2、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

3、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4、央行:2018年度普惠降准动态考核净释放长期资金约2500亿元;

5、央行: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 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

6、财政部: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税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

8、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应合理确定价格形成公平、有序的价格机制;

9、财政部:201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同比下降8.6%;

11、201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81‰ 为1961年以来最低;

12、互金整治办:按风险状况绘制风险P2P图谱 3月底前完成信批;

13、中证协发布首席经济学家例会制度;

14、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做市业务管理规定 允许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1、中国与75个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沃斯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

2、林毅夫:新一轮全球化有望由新兴经济体推动;

3、联合国报告:世界经济今明两年将增长约3%。

1、方星海:应取消新股首日涨停板正推动科创板和注册制尽快落地;

2、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91家 已过会27家未过会264家;

3、康龙化成拟1月28日创业板上市;

4、周六福珠宝拟境内上市现已接受广发证券的辅导。

1、港交所李小加:考虑改革新股T+5定价机制;

2、香港上市委员会候选人申请于4月12日截至 联交所希望增加更多女性成员;

3、猫眼娱乐最高发行价20.4港元 将于2月4日在港交所上市;

4、捷信中国计划拟年内赴港上市。

1、房多多秘密申请美国IPO;

2、搜房网总裁刘坚晋升为CEO,或分拆CIH上市。

1、新三板极寒信号:单月定增跌破30亿;

2、鉴于发展战略需要多家新三板公司重启IPO辅导;

3、共享单车拖垮新三板凯路仕,股价5折无人“接盘”;

4、梦工场传媒减持虎嗅科技2.66%股份新三板极寒信号:单月定增跌破30亿。

1、华为发布5G“天罡”“巴龙5000”芯片 5G折叠屏手机2月发布;

2.阿里影业:与华谊兄弟达成合作,授出7亿元贷款;

3、富士康被曝裁员超5万人 专家:iPhone黄金时代结束;

4、拼多多市值超过318亿美元 距京东已不到两亿美元。

1、恒大健康持续加码新能源车领域拟10亿收购卡耐新能源58%股权;

2、周大福投资要约收购ST景谷股份完成交割;

3、掌门1对1获3.5亿美元E-1轮融资,华人文化、中金甲子基金等投资。

资本邦精品文章回顾】

1、证监会“换帅”:易会满成首个“工行系”主席,刘士余任职供销社

1月26日,中共中央决定,任命易会满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免去刘士余的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职务;国务院决定,任命易会满为中国证监会主席,免去刘士余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刘士余另有任用。同日,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消息,中共中央决定,任命刘士余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

2、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

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到2022年,适应雄安新区定位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优质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活跃高效的创新氛围基本形成,对北京非首都功能和人口吸引力明显增强,改革开放作为雄安新区发展根本动力的作用得到显现。

吸引在京民营金融企业到雄安新区发展。支持设立雄安银行,加大对雄安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疏解到雄安新区的企业单位支持力度。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有序推进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性研究成果在雄安新区率先落地,建设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雄安金融科技中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在雄安新区开展相关业务。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雄安),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研究在雄安新区设立人民银行机构,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雄安新区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3、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1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4、央行:2018年度普惠降准动态考核净释放长期资金约2500亿元

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2018年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在政策激励下,与上年相比,更多金融机构达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标准,可分别享受0.5个或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此次动态考核净释放长期资金约2500亿元,加上1月4日宣布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置换中期借贷便利后净释放的长期资金3000多亿元,以及1月23日开展的2575亿元定向中期借贷便利操作,上述三项措施共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亿元。(央行)

5、央行: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 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 Bank Bills Swap,CBS),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时,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常备借贷便利(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6、财政部: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税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

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落实好已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努力做到实打实、硬碰硬,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普惠性,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尽早公布实施。

8、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应合理确定价格形成公平、有序的价格机制

1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组织召开第六届投资银行委员会专题扩大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近年来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银行业务佣金收入的基本情况,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个别低价竞争案例,以及建立合理定价制度的相关建议。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警惕由行业无序竞争引发的执业质量下降和行业风险。严格遵守对于以低于成本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9、财政部:201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同比下降8.6%

财政部23日召开2018年财政收支发布会,财政部国库司副巡视员李大伟在会上介绍,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印花税收入2199亿元,同比下降0.3%;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77亿元,同比下降8.6%。

1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介绍2018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0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6%,实现了6.5%左右的预期发展目标。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6.8%,二季度增长6.7%,三季度增长6.5%,四季度增长6.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4734亿元,比上年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366001亿元,增长5.8%;第三产业增加值469575亿元,增长7.6%。

11、201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81‰ 为1961年以来最低

1月21日,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出生人口15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94‰,为1952年该数据存在以来最低,前值12.43‰;死亡人口993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3‰,前值7.11‰;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81‰,为1961年以来最低,前值5.32‰。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

12、互金整治办:按风险状况绘制风险P2P图谱 3月底前完成信批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僵尸类机构将对外公布名单,要求其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关闭网站或app。对于规模较大机构中的高风险机构则努力良性退出。此外,《意见》还指出,网贷机构整治将实行名单制管理。同时,集中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工作应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

13、中证协发布首席经济学家例会制度

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消息称,为更好地发挥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专业“智库”作用,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稳定市场预期正能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基金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制度》(以下简称《例会制度》)。

按照《例会制度》,首席经济学家例会按季度召开,由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承办。会议主要对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分析、及时反映市场关切与行业呼声、探讨金融热点问题,通过市场各方对话交流、搭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会议将邀请有关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宣传主管部门、主流财经媒体参会。会议成果以分析报告的形式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14、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做市业务管理规定 允许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新修订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25日发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全国股转公司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

1、中国与75个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沃斯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

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和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美国、欧盟、俄罗斯、巴西、尼日利亚、缅甸等共76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有意在世贸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

2、林毅夫:新一轮全球化有望由新兴经济体推动

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23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一场会议上表示,与上一轮全球化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不同,新一轮全球化可能会变成由新兴市场经济体来推动。(第一财经)

3、联合国报告:世界经济今明两年将增长约3%

联合国报告预测,2019年和2020年世界经济均将以约3%的速度稳步增长。报告指出,随着2018年财政刺激措施带来的推动力减弱,美国经济增速预计将在2019年放缓至2.5%,并在2020年降至2%。尽管存在下行风险,包括英国“脱欧”可能产生的影响,欧盟经济今明两年预计将保持2%的增速。中国经济2019年预计将增长6.3%。(新华社)

本周,A股、港股共有5家公司上市,分别为新乳业、明阳智能、宁波水表、N青岛港,港股方面,猫眼娱乐预计2月4日上市,ALCO HOLD RTS预计1月29日上市。

1、方星海:应取消新股首日涨停板正推动科创板和注册制尽快落地

1月22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前参加1月22日-25日召开的2019年冬季达沃斯论坛。他在会上提出以下观点:1.新股首日涨停板应该取消;2.证监会目前正加紧推动科创板和注册制尽快落地;3.预计今年外资流入A股会进一步增加,有望达到6000亿规模;4.股权融资若没有显著提升,宏观杠杆率将稳不住。

2、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91家 已过会27家未过会264家

1月26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月24日,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91家,其中已过会27家,未过会264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51家,中止审查企业13家。

3、康龙化成拟1月28日创业板上市

1月25日,康龙化成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康龙化成表示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资料显示,康龙化成此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投于杭州湾生命科技产业园——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基地项目。该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扩大市场影响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周六福珠宝拟境内上市现已接受广发证券的辅导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1月22日披露了广发证券关于周六福珠宝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备案信息公示。公告显示,周六福珠宝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已接受广发证券的辅导,并于2019年1月15日在深圳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资本邦获悉,周六福珠宝公司主要从事钻石镶嵌等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经营业务。

1、港交所李小加:考虑改革新股T+5定价机制

1月24日,达沃斯经济论坛期间,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新经济公司上市后,不少股价大幅下跌,作为交易所关心这是否和市场制度、市场结构有关,有鉴于此港交所正在考虑将新股定价到交易的时间缩短,以让定价更接近市场。他进一步解释香港IPO从定价到交易当中或存在的问题。他说,香港散户认购IPO,与机构不同,散户需要先放出认购股份的资金,最后根据需求分配,但香港从IPO定价到交易,中间间隔5天,为T+5,但当市场波动的时候,这中间就可能发生很多变化,例如由卖方市场,转成买方市场。(证券时报)

2、香港上市委员会候选人申请于4月12日截至 联交所希望增加更多女性成员

1月25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提名委员会发布征求上市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公告。联交所称,上市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将由2019年7月左右起计约12个月。

另外,香港交易所表示,上市提名委员会希望增加更多女性成员。上市委员会成员最少28人,包括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被委任的成员当中则最少有8名投资者代表以及19名代表证券业内各界的成员。有关申请须于2019年4月12日或之前提交。入围的申请人将在2019年第二季收到会面通知。

3、猫眼娱乐最高发行价20.4港元 将于2月4日在港交所上市

猫眼娱乐的发行代码为1896,发行区间为14.8港元到20.4港元。猫眼娱乐将于2019年2月4日(中国传统的除夕)在港交所主板上市。小米旗下投资公司Green Better将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猫眼娱乐260万美元(约2028万港元)等价股份。猫眼娱乐其他基石投资者还有IMAX Hong Kong、Hylink Investment、Prestige of The Sun、微光创投。

4、捷信中国计划拟年内赴港上市

路透旗下《IFRAsia》引述消息指,捷信集团计划今年来港上市,集资约10亿美元。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捷信集团2017年新贷款总额206.93亿欧元,与2016年相比增长79.4%;截至2017年底,集团活跃客户2990万,同比增张49.1%;营业网点数达到39.93万个,同比增长47.6%。2017年,捷信集团实现净利润2.44亿欧元,较2016年的2.1亿欧元增长16%。在地域市场方面,俄罗斯、中国、印度是最重要的市场。在中国方面,截止2018年6月,捷信消费金融发放贷款额791.48亿元,实现净利润5.41亿元,新增贷款发放量约为503.89亿元。捷信在中国的业务已覆盖29个省份和直辖市、312个城市。

1、房多多秘密申请美国IPO

房多多在2018年年中曾申请香港IPO,如今已经更改了IPO计划。上个月,房多多以保密方式申请在美国IPO,募资3亿至4亿美元。房多多成立于2011年,是中国第一家在线房地产平台。它将自己定位为“房地产界的淘宝”,旨在通过移动互联网工具,为开发商、经纪公司、买房卖房者搭建一个O2O房产交易服务平台。

2、搜房网总裁刘坚晋升为CEO,或分拆CIH上市

搜房网1月21日宣布,公司目前正考虑分拆旗下全资子公司China Index Holdings(简称“CIH”),以探索不同的选项,包括可能将CIH的普通股分配给搜房网股东,或者私下出售CIH普通股,或将CIH股票在美国或包括中国国内交易所在内的其他全球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搜房网已经以F-1表格的形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秘密提交了一份注册草案,为潜在的IPO做准备。可能发行的股票数量和融资金额尚未确定。(钛媒体)

1、新三板极寒信号:单月定增跌破30亿

据东方财富choice统计的数据显示,本月截至目前(2019年1月23日)新三板市场定增融资的规模仅有22.7亿,按照农历春节前市场活动低迷的惯例来看,新三板市场或许再次出现连续两个月定增跌破30亿规模的情况。分析单月数据也可以看到,新三板市场融资分化非常严重,截至目前1月一共有56家企业实施了定增,其中头部的5家企业均超过1亿元,共计11.87亿,占据本月全市场融资规模的52%。

这五家企业中,中建信息(834082)完成募资5.8亿元,安泰股份(831063)完成募资2.5亿元,余下芳源环保(839247)、北京大源(871126)以及传神语联(835737)分别募资了1.4亿、1.08亿和1亿。(21世纪经济报道)

2、鉴于发展战略需要多家新三板公司重启IPO辅导

截至1月22日,2019年以来已有6家新三板公司宣布进入IPO辅导阶段。重启IPO辅导的包括电旗股份、挖金客、达特照明、君逸数码;调整上市计划发的分别有熊猫乳品、无人机等。其中,4家为二次甚至三次启动IPO辅导。这些公司此前因各种原因撤回IPO辅导材料或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其上市申请。另有4家挂牌公司宣布终止上市辅导,原因均为“鉴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部分公司背后暗藏经营风险。

3、共享单车拖垮新三板凯路仕,股价5折无人“接盘”

1月22日,停牌超过1年的新三板公司凯路仕终于复牌了。到当天收盘,凯路仕共有4.53万手(约合453.3万股)卖单,报价为跌停价2.91元/股,但无一成交。今天(1月23日)凯路仕跌停价卖单达291.8万股,依然没有任何成交。目前,凯路仕正面临严重的资产亏空问题。截至2018年6月30日,其存货账面余额2.8亿元,计提了2.6亿元跌价准备;3.53亿元应收账款计提了1.37亿元坏账准备;1.4亿元预付账款也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存在被破产重整或清算的风险。(证券时报)

4、梦工场传媒减持虎嗅科技2.66%股份

1月22日,新三板公司虎嗅科技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据报告书披露,2015年12月1日,虎嗅科技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权益变动发生日为盘后协议转让方式。2019年1月22日,梦工场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虎嗅科技66.8万股股份,拥有权益比例从12.66%变为10.00%。虎嗅科技于2015年12月1日挂牌新三板,主要从事科技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精品资讯整合发布以及线上、线下营销服务。

1、华为发布5G“天罡”“巴龙5000”芯片 5G折叠屏手机2月发布

在24日北京举行的华为5G发布会暨2019世界移动大会预沟通会上,华为公司披露了其在5G方面的最新进展,发布了两款5G芯片和一款终端产品,并宣布公司首款5G智能手机将在巴塞罗那举行的2019世界移动大会上发布。

当日,华为面向全球正式发布5G多模终端芯片——巴龙5000(Balong 5000)和基于该芯片的首款5G商用终端——华为5G CPE Pro。华为常务董事、消费者业务集团CEO余承东介绍,巴龙5000支持多种丰富的产品形态,除智能手机外,还包括家庭宽带终端、车载终端和5G模组等,将在更多使用场景下为消费者带来不同以往的5G连接体验。(中国新闻网)

2.阿里影业:与华谊兄弟达成合作,授出7亿元贷款

23日晚,阿里影业与华谊兄弟双双发布公告,双方将就影视作品、艺人发展、衍生品开发和营销服务等层面展开合作。公告称,阿里影业已启动锦橙合制计划,将在未来五年、四大电影档期陆续推出多部合制优质电影。为配合上述计划,阿里影业合并附属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借款协议。

3、富士康被曝裁员超5万人 专家:iPhone黄金时代结束

富士康又被曝出裁员的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自2018年10月以来,富士康郑州iPhone工厂已裁减超过5万名合同员工。该报道称,由于整个行业遭遇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衰退,苹果公司代工厂商富士康提前数月裁减了数万个季节性工作岗位。

在此前富士康内部流出的一份“备忘录”显示,富士康计划将2019年的开支削减200亿元人民币(约合29亿美元)。同时,今年iPhone业务将削减60亿元人民币开支,并计划裁掉约10%的非技术员工,因为在过去的12个月中,富士康的开支约为2060亿元新台币(约合67亿美元)。(长江商报)

4、拼多多市值超过318亿美元 距京东已不到两亿美元

1月25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拼多多市值在周四收盘时超过了318亿美元,与另一大电商京东在市值方面的差距已不到两亿美元。周四美国股市收盘时,拼多多股价为28.74美元,较前一交易日26.67美元的收盘价上涨2.07美元,涨幅为7.76%。

股价上涨近8%之后,拼多多的市值在周四也有明显增加,按周四收盘时的价格计算,拼多多市值为318.38亿美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时增加了22.93亿美元。同样是在周四美国股市收盘时,国内另一家电商京东的股价为22.1美元,较前一交易日21.97美元的收盘价上涨了0.13美元,按收盘价计算,其市值为319.74亿美元,拼多多的市值与之相比已只差1.36亿美元。

1、恒大健康持续加码新能源车领域拟10亿收购卡耐新能源58%股权

恒大健康(00708.HK)1月24日晚间公告,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斥资10.6亿元,收购科陆电子(002121)所持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58.07%股权。标的公司为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专注于三元软包动力电池的行业龙头企业之一。(证券时报)

2、周大福投资要约收购ST景谷股份完成交割

1月24日,ST景谷(600265.SH)公告,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投资以外的ST景谷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245万股,股份比例为25%,要约收购价格为32.57元/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截至1月23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持有景谷林业55%的股份。

3、掌门1对1获3.5亿美元E-1轮融资,华人文化、中金甲子基金等投资

掌门1对1已经完成3.5亿美元的E-1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华人文化产业基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旗下中金甲子基金等多家机构。掌门1对1的前身是由清华、北大、交大、浙大、复旦精英联合创立的状元俱乐部,2014年开始全面转型提供线上教育服务,为中学生、小学生提供在线一对一教学的平台,主打高端专业的一对一订制化教学服务。数据显示,掌门1对1目前的注册学员数超过一千万,覆盖全国600多个省市县,学员续费率超过80%,教研人员超过1万人。(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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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品:资本邦研究院。作者:陈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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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常见的七个税务风险点分析

一、违反税收法规肆意扩大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 

医药生产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不少资金用于研发活动。一些医药企业没有深入研究现行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企业在研发费归集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行为:一、将2015年以前购买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一次性从固定资产清理中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并于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加计扣除;二是将非研发人员的工资、通讯和差旅、食宿等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一并加计扣除。

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在内容及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税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扣除内容则更严苛。医药企业对超过范围的研发费用应加大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二、用餐费列支会议费,缺少实质凭据 

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3%。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饮费,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5%以上,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合计不到18%。企业年均会议费发生额估算,该医药企业近3年的餐费竟高达近5亿元,直接将50%的药品制造毛利率水平拉低20%,检查人员对此提出了疑议。餐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更不能简单地理解其与正常经营无关。企业仅以餐费发票作为核算会议费的唯一报销凭据,会议的真实性难以解释。企业邀请函上注明的会议地点,举办时间与餐费的刷卡支付凭单中的时间不符;且无法取得第三方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建议医药企业在列支会议费时,高度重视会议费列支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形式要件,即列支会议费的相关凭证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和费用标准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是至为重要的证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餐费发票只能证明用餐的事实,并不能反映用餐以外的其他内容。在医药企业基于此类情况核算会议费时,应加强财务报销制度的合规管理。医药代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财务人员除了审核发票真伪以外,还应审核发票反映的业务实质及相关联的会计凭证,避免形式和事实不符。

三、以包装来核定试用推广药价格,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明显偏低 

药企向医疗机构或药店免费提供样品药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此类免费赠送的药品,在税务处理上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一些医药企业采用错误的方法核定视同销售收入,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企业申报表中存在视同销售业务,就随机抽查几种样品药的计税价格,了解到财务人员在确定样品药视同销售价格时,基本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加成率为1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检查人员深入调取了C企业近2年同类药品出厂价,发现企业在处理样品药视同销售时未参考同期同类价格,进而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

视同销售价格指的是货物价格,不应受规格和包装等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关键词,是“同类”而非“相同”,因而对企业的解释不予认同。

考虑到样品或试用药的特殊性,无论企业基于何种原因向医疗机构提供样品药,仍须遵守药监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也需考虑成本。样品药包装规格一般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若以包装规格不同来推断,样品药自然不同于销售的标准药品。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价格的规定针对的都是货物,而非包装。因此,样品药的视同销售价格不难找到,企业核定视同销售收入的方法使用错误。

药企发生对外提供样品药、赠送和投资等视同销售业务时,一要把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方法的处理次序,不要动辄采用成本加成方法;二要把握“同期同类”的含义,不要仅限于“相同”。三是要正确理解视同销售指的是货物,该货物应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显然,不同的包装或不同的销售策略无法改变货物的实质。

四、过期药损失作为正常损失直接在税前列支的问题 

医药制造企业是资产损失的多发行业之一。经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产成品损耗较大,销毁过期和退回的药品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些医药企业将非正常损失当作正常损失处理,面临税务风险。

企业每年都销毁大量的经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原料、产成品和过期药品,企业在账务上直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处理,相应存货的进项税金未作转出。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材料中没有药监部门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证明资料,其他相关的内部资料也缺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析,制药企业销毁过期存货是遵循质量管理的要求,但此类销毁不完全等同于条例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此类合理损耗一般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出现较大批量的过期存货,不排除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过保质期和商品滞销原因,应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与此相对应的这些损失不能直接税前列支。

医药企业要合规处理企业的损失,首先要搞清楚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及其背景:

就增值税而言,区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一般企业的存货,虽存在质量瑕疵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该批货物仍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其价值损失应视为正常经营损失,且有对应的销项税额。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再利用价值,理论上已退出流通环节,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已无对应的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销抵扣链条中断。制药、食品和饮料等企业经常发生此类情况,损失金额可能较大,若不剔除其所包含的进项税,相当于侵蚀了税基,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 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从报废过期药的实际操作和财务核算来讲,这类损失应大多属于实际损失。从报备资产损失方式而言,则要区分非正常损失和合理损耗。从企业质量管理的内部要求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规定角度而言,该损失是可预期的,即使无法预知报废规模,但报废销毁毕竟是大概率事件。当企业发生此类常规报损事件时,可视同企业存货发生的合理损耗,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是可行的,但应备齐相关的内外部证据。

一是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正确判断损失性质,即正常损耗还是非常损失。对于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报备和申报。二是收集、保存资产损失证据。现行税收法规要求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三是准确归集与损失相关的各类费用,不得以正常报损为名,人为加大税前扣除金额。

五、中医药企向农户采购药材涉嫌虚开发票 

对中医药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农户购买原材料是不可避免的,容易产生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列成本的行为,面临税务风险。

企业存在大量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个人名义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遂进一步核实企业的存货出入库和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存货、资金和发票的数量金额不符,实际材料库存没有达到发票数量,采购材料的实际付款与账面金额有较大差异。

从农户直接收购中药原材料,由采购方出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购销双方的制约,对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尤其是在农产品收购业务多,现金交易多的情况下,若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多开收购金额,不仅能多抵扣增值税,且可能多列生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涉嫌虚开行为。

出现收购中药原材料虚开问题的原因有:一、部分药企直接面向农户收购,大量使用现金,通过金融机构无法查清资金流向;二企业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企业对免税农副产品的范围不了解,对可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不清楚。经税务机关检查,才知道许多收购发票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三是主观故意,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就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甚至当成偷税的手段。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中药原材料收购台账,中药原材料的购进和出库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记录、签字。企业应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积极配合上报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合理损耗等信息,从而规避企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再是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让其熟悉农产品的采购流程和发票使用、索取和开具等相关知识,避免因常识性错误导致无可挽回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六、销售返利挂账未作转出处理

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通过查阅购销合同及“应付账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往来账户”等账户,这几笔款项与货物数量存在一定关系。财务负责人解释称,除自行生产药品外,公司还代理了其他品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供货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购销总量超过一定基数的经销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实物返回,这种激励措施是行业普遍存在的。H公司将销售返利挂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返利行为,在会计核算中,虽然不同的企业会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中,无论账务处理方式如何,均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公司对挂账的返利进行调整,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实务中,一些不法企业收到返利既不开票,也不入账,让钱物“悄悄地来,悄悄地去”;一些企业还以回扣的形式,将返利返还给了医院的某些个人。这些企业也未合规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医药企业注意的是,随着税收大数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应增强合规意识,提升税法遵从度,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

七、带金销售造成的连锁反应,带金销售即通过给医生回扣进行销售的行为,只要这个利益链条不断,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包括发票问题、行贿问题等违法行为就屡见不鲜。

上述问题已长期存在,且很多是制度、人性因素,一时杜绝是不可能的,但随着金税四期及数字化管理的推广,商业活动将越来越规范、透明,医药行业需适应形势变化,作出自身调整,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

一、提高税务信息化程度,建立完善发票风险管理数据库

包括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以及建立和完善医药企业发票核查管理制度等。

二、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合规管理问题,企业需要立即从现在的通过虚开过票来解决销售费用问题转变到通过合规营销来有效降低销售费用和成本。

在真实性原则指导下医药企业对于费用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有效降低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三、探索合同销售模式,加强 CSO 合规性审查

引进推广先进的营销模式是打破体制壁垒的有效尝试,应推动医药行业企业营销往专业化、学术化方向发展,逐步淘汰广受诟病的带金销售。同时,医药行业企业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时,务必加强 CSO 资质审查,并且确保服务合规。

四、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借力税法专业人士

在两票制背景下,医药行业企业宜采用购销分离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核心层公司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此即为风险隔离。

更重要的是,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虚开嫌疑的,应当及时补救,自行进项转出,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税务稽查程序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过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虚开刑事责任。

六、为你所在行业选择最适合的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城市,降低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利益或者其他项目费用输送的方式,将企业利润以费用支出的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城市设立的新公司中。

七、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抗辩要点

1、未经行政程序前置,不得直接追究逃税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正案》新增了对逃税罪满足特定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即并不是只要行为符合了该条第1款规定的罪状,就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若不要求必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行为人无法满足免于刑事处罚的特定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于此,显然背离了《修正案》的立法初衷。行政处罚程序前置还在于,逃税罪的认定不仅涉及金额,还应当确定逃税金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逃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涉及不同税种,分子和分母的确定均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专业的税务稽查经验。行政处罚程序前置有利于税务机关发挥专业性强的优势,对逃税行为准确定性。

2、充分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对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提前应对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逃税面临税务稽查的,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主观上不存在偷税故意等方面进行积极抗辩,通过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提起,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逃税争议,杜绝被追究逃税罪刑责风险。此外,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往往针对企业以前年度的所有涉税事项全面检查,在稽查程序中,企业应当对可能面临或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提前预判,并通过专业税务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争取通过梳理提交证据、对可能涉嫌的虚开偷税行为提前补税等方式,为后续刑事责任风险化解奠定基础,或通过稽查局查清事实化解虚开移送风险,或通过提前补缴税款等方式争取后续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撤销案件、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

3、逃税罪“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补缴税款、滞纳金有助于获缓刑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的量刑档位包括: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明确偷税数额5万元以上且占10%以上应追诉,但对数额巨大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796号张某某逃税案中,法院认为,“现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逃税罪条文中“数额巨大”作出具体规定,故本院不认定本案达到“数额巨大”,对该部分公诉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我们关注到,在有实际经营的药企逃税案例中,企业均有补缴税款量刑情节,最终均获缓刑。

启示: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

4、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早在2007年,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号)对违规挂靠进行整治,但“挂靠经营”仍未完全禁止,部分药企不注重对购销发票、药品出入库凭证、GSP核算系统的管理,医药代表挂靠经营的药因未进行实际的出入库,无能够与发票对应的出入库凭证,一旦被立案稽查,税务机关通过提取进销存系统数据、核查出入库凭证等方式,极易将“挂靠经营”业务认定为虚开。

在张永军挂靠恒瑞公司虚开案件中,就医药代表挂靠代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对类似行为进行明确答复,符合开票方实际发货、受票方实际收到货物、开票方取得发票合法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不构成虚开。因此,企业确实存在挂靠经营被认定虚开的,应当积极的提供发票、销货清单、出入库凭证、收付款凭证等,进行抗辩。

5、开票方被认定虚开的,受票方仍可主张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案件需要协查的,委托方税局向受托方税局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作案手法、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向受托方税局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开票方税务机关已确定发票系虚开案件的协查,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但受票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仍需税务机关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调查后予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受票方构成虚开的证据,受票方能够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仍应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能够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善意取得虚开予以定性的,有利于化解刑事责任风险。虚开刑事案件从稽查局立案检查至一审刑事程序结束要历经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受票方所在税务机关接到协查函的时间点可能比较靠前,这也为受票方企业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化解刑事风险提供了一定的时限。

根据国税发[号和国税函[号的规定,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尽管不认定虚开、偷税、无需加收滞纳金,但仍应就已经抵扣的税款进项转出。就医药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案例来看,开票方被定性虚开后,理顺交易并重新取得合规发票的难度、风险较大,受票企业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的同时,大多选择积极补税。我们提请企业关注,在补税同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相关税务文书,如《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明确涉案发票“系善意取得”,以更好的应对、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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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关于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月8日,已续期至2022年5月8日,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用软件”已续期至2022年5月8日,持有的信
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续期至2024年6月8日,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2、发行人已到期及即将到期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鉴定证书/软件

企业证书均为提升企业形象的非企业运营必要资质,若期满失效或无法续期不会
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预计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续期不存在实质障碍,若发行人、
深圳景同及上海赛意不能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如未来国家主管税务机
关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造成的影响较小,
不会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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