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控下被投资子公司评估增值合并报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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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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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的认定

3、持有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是否需要合并该信托计划

4、新金融工具准则 追溯调整的披露问题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变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7、请教陈版可变对价收入确认与预期信用损失的问题

8、确认权益法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时是否应当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

9、请问陈版,分红基数是否可以扣除新金融工具下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请教陈版:瑞华研究中案例“问题4-2-12”

11、联合营顺流交易抵消

13、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相关工资核算

14、如何快速梳理出存货、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事项有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影响数。

16、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指定

17、关于审计人员购买股票的职业道德规定

18、请教前辈:以实物资产对子公司增资后(存在评估增值),处置该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处理

19、关于外汇期权交易的账务处理

21、请教陈版,企业收到的安置房补偿款是否计入利润表?

2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问题

23、同意控制下调整分录

24、关于工程项目EPC总包模式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问题

25、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发生的顺流交易如何抵消

27、【求问】现最新准则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LP兜底超额损失如何处理?

28、请教陈版,关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股权出让方合并报表编制

29、同一控制下追溯调整期初

30、陈版请进:同一控制下资本公积模拟长投

31、关于合并结构化主体及金融资产转移

32、请教陈版主:关于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处理问题

33、请教陈老师:计提过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重分类

34、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35、求助陈版主,一个生物资产分配成本的问题

36、逆流交易编制合并报表的处理

37、子公司清算后由母公司继承资产负债会产生投资收益吗

38、新旧收入准则的应用

1、关于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的认定

请问陈老师@chenyiwei 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合同资产归类的一些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每年预计支出的金额折现确认的弃置费用,预计负债,如果当年并未实际支出,或者实际支出超过了计划书金额,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弃置费用金额?确认的固定资产是否还需要调整?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一条: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1)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损益。

弃置费用相关预计负债属于会计估计,和其他预计负债一样,需定期进行符合调整。调整金额的入账口径与初始入账口径一致。对于矿业企业,其土地复垦义务更多地是与井巷等固定资产的购建相关,故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后续生产期间内一并计提折旧。


13、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相关工资核算

陈版主,请问下一下就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保一起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核算的时候需要分开劳务费-工资和计入本期人员的社保吗,还是直接全额计入劳务费用就可以 回答人: chenyiwei 这方面没有明确要求,但鉴于税法上允许将此类人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故建议尽可能分开核算。


14、如何快速梳理出存货、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事项有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影响数。

如何快速梳理出存货、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事项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调整数。回答人: chenyiwei 需对内部交易设置额外的备查记录(要求子公司定期报送,由母公司负责编制和维护该记录),反映各项内部交易的原始金额、损益的各期实现情况等。


陈老师: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2017年甲企业(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乙企业(荷兰研发类)29%的股权,乙企业董事会共设置5名董事,甲企业委派1名董事,2018年底,由于增资及股权转让,导致甲公司在乙企业的股权比例下降至19%,但是董事会的席位不变。2018年报时甲公司将乙企业的股权仍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2018年增资后,控股股东由荷兰企业变为美国企业,控股股东陆续在美国也设置了相应的研发机构,由于涉及多地境外公司,甲公司参与乙公司经营决策的成本加大对乙公司的影响也越来越弱,加之甲公司那名委派的董事离任,甲公司正考虑能否将原先的权益法核算单位转变为其他权益工具?如能转为其他权益工具,公司是否必须要放弃董事席位?在年报披露时,公司是否应该召开董事会予以明确该项投资的投资意图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1、通常理解“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派有代表”是重大影响的证据之一(虽然可能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否放弃董事席位应该由本企业根据相关的经营管理战略因素加以考量,不能单纯为了实现某个会计目的而作出这方面的决定。2、相关决定应由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提议,按程序报经适当层级的决策层(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作出决定,并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的方式撤回董事任命。在作出该决定时,公司应明确对该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目的和持有意图及其改变。


16、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指定

请教陈老师:企业持有多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是否可以进行部分指定:即将其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投资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将另外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回答人: chenyiwei 部分指定是可以的,但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例如,该部分指定需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排除任意指定;该被指定的部分必须单独在一额专用的证券账户内存储,由单独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且适用不同的业绩考核标准(基本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同时,不得进行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买入同种证券并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对敲”交易。


17、关于审计人员购买股票的职业道德规定

我5月原持有上市公司a股票10000元,7月加入了甲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最低级的审计员。后来发现a公司是甲事务所的年审客户,但是我没有参加和a公司有关的任何项目,也没有和a公司有任何往来。1:请问我这样算违规吗?必须尽快处置?2:假如我明年2月即将参加a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b公司(同一实控人)的年审项目,在参与项目前处置掉是不是就可以?回答人: 因为你并非合伙人,所以如果不是项目组成员,持有本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理论上不违反独立性要求。但是,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独立性要求是最低要求,不排除你任职的事务所会有其他要求,例如为了便利工作调配而规定所有员工都不得持有本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此时应遵循所内要求更高的独立性规定,具体请查阅你所在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要求和独立性政策,并向你所在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职业道德监控部门咨询。

相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任何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四十五条 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18、请教前辈:以实物资产对子公司增资后(存在评估增值),处置该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处理

请教各位前辈,母公司A对子公司B以实物资产增资1000万,该实物资产原账面价值100万元,评估增值900万元,A公司账面未确认资产处置损益,B公司以评估价值入账,若干年后,A将B公司的全部股权一次性处置,合并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5000万,请问增资时的评估增值900万元此时需要在合并层面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吗?

因为是顺流交易,所以未实现损益在丧失该子公司控制权的时点认为全部实现,但其实现的影响数是调整合并报表层面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不是单列为资产处置损益。


19、关于外汇期权交易的账务处理

请教陈版主:关于外汇期权交易的账务处理:   企业2018年8月23日买入人民币看涨期权支付期权费19.62万元,具体交易如附件图所示,请问陈版主该项交易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应该以支付的期权费作为期权开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结算日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陈版主。

1、以支付的期权费作为期权开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持有该期权期间,每期末对其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公允价值计算可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之“问题4-1-1(远期外汇合约是否可以采用套期保值方式核算)”中对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但因为是否行权可由本企业主动确定,因此其公允价值不会低于零。


企业有一块地开发产业园,建产业园用以出租,以后租金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现在刚建成5层的建筑物,未决算,但已经使用(其他地块正在建设开发)3层和4层正在招商准备出租,其他楼层在自用,3层和4层不能单独办理房产证,整个项目都只有一本房产证。请问,已建成的这栋房屋是分开自用和准备出租的楼层计入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全部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另外,如果分计入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产,那土地也是分开计入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已在建的地块放在存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回答人: chenyiwei 1、已建成的这栋房屋应分开自用和准备出租的楼层计入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2、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也按照相同的分拆基础分拆其账面价值,分别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并入投资性房地产价值。3、已在建地块的分类取决于日后的主要用途。

陈老师,目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计量和出售是并且的关系,对单一房产证是否会有影响呢?回答人: chenyiwei 如果在需要出售时可以随时办理房产证分割,且无需发生大额成本,则不影响。


21、请教陈版,企业收到的安置房补偿款是否计入利润表?

请教陈版,企业收到的安置房补偿款是否计入利润表?(目的是让消费者低价购入该房屋) 如果计入,那应该是按政府补助准则计入还是按收入准则计入?谢谢陈版!

请说明具体的事实背景?为何会收到安置房补贴?本企业是否为安置房开发商?该项目是否由拨付该补贴款的政府主导,包括限定有资格购买方的范围、限定售价,决定其建设规模和主要结构性特征等?

是这样的陈版,拆迁公司(安置房开发商)负责拆迁并建造安置房。然后以一个低于市场价出售给拆迁户。其中的差价就由政府补偿。该项目是由政府主导。那么此时企业收到的补偿款是计入利润表吗?谢谢陈版!回答人: chenyiwei 可以将补偿款确认为营业收入,但该业务的收入整体上应采用建造合同模式确认。


2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问题

陈版主,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与换入资产确认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问题。一家公司所持有房产因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被拆迁,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来房屋建造完成后会按照一定比例回迁。回迁物业与被拆迁物业面积不同、户型不同、使用时间期限不同,预计未来租金的收入金额及期限也存在较大不同,且被拆迁物业已经专业机构评估,评估值约为3亿。故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计量。2019年,被拆迁物业已经交付且已被拆除,交付时账面净值为600万,但回迁物业交付时间尚未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五条规定:“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故公司应于换出资产交付时终止确认,并于终止确认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时,应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资产处置收益。综上,换出资产交付时,公司账务处理应为 1、在旧房拆除时,由于交易尚未完成,故应将被拆除的旧房的账面价值(不是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2、到换入的新房交割时,按被拆除的旧房在原签约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新房的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该入账价值与原“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旧房的处置损益,计入收到新房当期的“资产处置损益”。


23、同意控制下调整分录

请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要做借:资本公积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此时调整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处于母公司最开始的控制时点起,还是以被投资方账面上所有者权益里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准 因为觉得比如被投资方10年成立一直盈利那么所有者权益里从10年开始就会有累积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而母公司在15年取得被投资方的控制权,19年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一家子公司   我做资本公积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调整分录时   是按照被投资方10年到19年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还是按照15—19年的,可能自己的理解完全就是错的,谢谢您的回答 回答人: chenyiwei 此时调整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处于母公司最开始的控制时点起。在你举的例子中,应该是按照15—19年的留存收益予以恢复。最终母公司取得控制权之前的年度形成的留存收益不再恢复。


24、关于工程项目EPC总包模式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问题

请教陈版 我公司将工程项目以EPC总包形式发包给建设单位,为解决资金不足情况,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直租,融资租赁公司分笔放款给总包方,总包方开发票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开发票给我公司。第一笔放款为预付款10%,后续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总工期在8个月左右。总包方和租赁公司都尚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入账?借:预付账款-总包方  10%款项 贷:长期应付款  10%款项 后续我公司收到租赁公司的发票,冲减总包方的预付账款 待后续融资租赁款全部到位后,计算IRR,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处理 这样可以吗?回答人: chenyiwei 该交易本质上就是一项从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的行为。建议将融资和工程建设两项业务分开处理,不要因为引入租赁公司就改变在建工程本身的账务处理。如果现在已经开始计息,则不能“待后续融资租赁款全部到位后,计算IRR,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处理”。


25、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发生的顺流交易如何抵消

您好陈版主: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未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时,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单体报表上,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合并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表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做以下调整,借:收入,贷:成本,投资收益。

现有,A公司持有B公司40%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60%股份,B公司是A公司的联营企业,C公司是B公司子公司。A公司向C公司销售产品,确认收入1000万,结转成本800万,实现利润200万。B公司向C公司提供资金确认利息收入300万,C公司确认利息支出300万。假定A向C销售的产品C公司均未对外销售,即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请问:1、在计算享有B公司投资收益时,在B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基础上,抵消未实现的200万利润时,抵消的比例是40%还是40%*60%。

2、假定B公司与C公司仅有该一笔资金拆借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在合并报表上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已经抵消,净利润为零,但由于C公司是非全资子公司,A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考虑税费)是300-300*(1-60%)=180。投资方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在B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0的基础上调整还是在B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80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1、在计算享有B公司投资收益时,在B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基础上,抵消未实现的200万利润时,抵消的比例是24%,即A间接享有C公司净利润的比例。2、投资方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在B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80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投资一家公司A18%股权,同股同权,派驻两名董事,同时与A公司另一大股东B约定在投资五年后,可以要求B按年化6.5%的资金成本回购股份,也可以继续增加A投资。每年的利息由另外的股东B支付而非被投资公司支付。现在被投资方的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同时也是被投资公司的董事。A如何进行处理?个人理解权益法+卖出期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卖出期权公允价值以及变动如何考虑?

可以理解为“权益法+卖出期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权公允价值建议使用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测算,具体建议咨询相关领域内的专业人士。


27、【求问】现最新准则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LP兜底超额损失如何处理?

求助下论坛各位大大,现最新准则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LP兜底超额损失如何处理?案例具体如下:A上市公司一开始作为劣后级LP投资了S并购基金,持股比例14%(当时是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但后面基金没能退出,按照协议A要兜底赔偿优先级LP约为5个亿,这个时候A账面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计提减值准备至0,同时根据投委会决议,A正式获得对S的控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请问】此时超额损失5个亿是否为合并成本?是否要计算商誉?我看到其个别报表上是  借营业外支出5亿  贷预计负债5亿,合并报表上是恢复长投再抵消长投,从而产生商誉,请问标准操作应该如何处理?

“A上市公司一开始作为劣后级LP投资了S并购基金”“后面基金没能退出,按照协议A要兜底赔偿优先级LP约为5个亿”这种情况表明在更早时(最早到该S基金成立时)A已经控制该基金及其所投资的企业?而不是现在优先级退出时才控制?建议关注前期有无差错。如有差错,建议及时更正。

假设你的理解是合理的(个人感觉可能性不大),则赔偿款5亿元计入合并成本,并纳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制权的商誉计算。但鉴于该投资本身已经减值到零,故最终很可能是对这部分长投成本和商誉在当期末立即减值。


28、请教陈版,关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股权出让方合并报表编制

背景:    甲集团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A和B,A公司另有一控股子公司C(自2016年1月1日起控股,比例是75%)

2019年12月,A公司将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参照C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对于B公司来说,本项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B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从而应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即:需要重新合并前期的会计报表。

如果A公司也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视同期初就不再合并C公司的报表,这样A公司和B公司均重新编排以前期间的报表,达到该事项并不影响甲集团前期的会计报表的目的。

请教陈版:A公司上述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如不符合准则的规定,具体是违背了哪个准则?

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交易中,双方的处理并不对等。A作为处置方,其会计处理并不因为处置对象是否为同一集团内企业而有所不同,都是正常确认处置损益,且需合并C的报表直到处置日,合并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不调整。到A和B共同的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再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以消除C公司在处置日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同时纳入A和B的合并报表范围所导致的重复。


29、同一控制下追溯调整期初

背景:甲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100%股权,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持有B公司5%股权。2019年甲公司从B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了15%股权后,将累计持有B公司9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B公司由此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补充背景:B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受甲公司控制,且往年度均有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在持有B公司5%股权期间,在个别报表层面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因无法对公允价值计量,故一直未做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他综合收益,在收到B公司现金股利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2019年度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需将B公司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同时追溯调整2018年合并报表。问题1.A公司2018年追溯调整中,是否需将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抵消,如:借:资本公积,贷:可供。问题2.将收取的现金股利抵消,借:投资收益,贷:利润分配,抵消现金股利时是只抵消A持有B的5%部分,还是抵消A公司加上甲公司(5%+80%)部分?,同时在2018年度以前的现金股利是否要抵消,其如何做分录 问题3,权益抵消中,在2018年的追溯时点上是否还存在15%的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如果不存在,是否是以100%持股做权益抵消,其分录是否可以直接简化为,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贷:资本公积, 问题4.在问题3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应该抵消,如果抵消了,如何反应其他综合收益归宿于母公司部分

(注,A公司的资本公积足以涵盖B公司的留存收益恢复)

1、需要抵销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抵消现金股利时是只抵消A持有B的5%部分。历史上B对甲的利润分配对调整后的A合并集团而言也是经济资源的对外流出,故不予以抵销,在追溯重述后的A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仍作为利润分配。3、权益抵消中,在2018年的追溯时点上还存在15%的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到2019年A收购该15%股权后消除,故合并报表中要体现出2019年内收购少数股权的过程。4、其他综合收益与净利润抵销的分配比例一致。


30、陈版请进:同一控制下资本公积模拟长投

同一控制用资本公积模拟长投时 可不可以直接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 以原股东的长投账面金额来模拟,不用被合并企业账面净资产 持股比例来模拟?例如: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长投账面价值100万,2019年10月31日,A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C公司2018年12月31日账面净 资产为500万,请问在编制B公司合并报表时,在追溯合并2018年度报表时,可否以100万来模拟,不以500万 100%=500万来模拟资本公积?(A、B、C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不考虑其他因素)

其实不必如此复杂,2018年度的抵销分录直接是:借:实收资本(B的实收资本),贷:资本公积即可。如果要模拟长投和资本公积,则采用如楼上2楼网友所述方法也可以。


31、关于合并结构化主体及金融资产转移

陈版主,在审计实务中遇到二个问题,请您帮指点一下:第一个问题是: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发行了一支基金产品,其自己作为管理人,根据基金净资产的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同时购买了发行时10%的基金份额。当时评估其所占比例较低,基金公司当年并未合并该基金产品。但是经过2年的运行,该基金产品盈利能力较差,大部分投资人已将基金份额回售。由于该基金公司在基金产品存续期间不能回售基金份额,所以,现在基金公司持有该基金35%的份额。审计项目组判断,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控制着该基金的主要经营活动及财务政策,且获取可变回报。同时基金份额占比较高,应进行合并。但是基金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基金公司持有该基金较高的份额,属于被动行为,公司并没有主动的意愿,去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因此不应合并该主体。

第二个问题是:A公司有一项长期应收款,本金是100万,未来三年每年可按10%的利率回收10万元利息。此时,A公司将该资产按100万元的本金出售给了B公司,获得100万元。合同中规定,此出售不可追索,B公司承担未来现金流不可收回的风险。但是合同还规定,对于现金流的回款,B公司只获取100万的本金,及每年按100万按8%计算的利息。若现金流回收超过100万元+24万元。剩余的现金流属于A公司。项目组判断,此项资产的风险、报酬几乎已经全部转移。资产可以做出售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但是若三年后还有归属A公司的现金流,是否可以直接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这样的处理。请陈版主帮指点下上述两个问题,应如何理解,十分感谢 回答人: chenyiwei 1、该控制是一种客观事实,与主观上是否希望控制该SPV无关。当管理人在该SPV的可变回报中所占的量级和可变动性达到一定比例(一般理解为超过30%)时,即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如果该应收款的信用质量较高,预计坏账损失风险很小,则这种安排事实上导致剩余风险和收益(取决于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仍由转出方享有或承担,即转出方享有或承担的资产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状况事实上无变化。转出方不满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条件。


32、请教陈版主:关于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处理问题

请教陈版主:      A公司对上市公司B公司持有60%的股权,18年底,B公司对外增发新股,导致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为20%,在18年底改按权益法核算。根据准则,A公司个别报表应视同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假定根据权益法调整后20%股权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价值为10亿元。   问题是:1、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指的是什么,是指的B公司股票的市价么,在18年底,B公司20%的股权市价为15亿元,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是否是按照15亿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2、若按15亿元市价进行重新计量,那么在后续计量中,该部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差异5亿元该做如何处理呢?

1、如你所述,公允价值是指处置日(丧失控制权日)仍持有的该20%股份的市价。2、后续A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B的20%股权投资虽然都是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计量结果不同。在合并报表层面,以丧失控制权之日的股票市价15亿元作为转为权益法核算时的投资成本,后续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时,需依据该丧失控制权日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对其折旧、摊销、成本结转金额等进行调整,在调整后B的报表基础上进行权益法核算。


33、请教陈老师:计提过减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重分类

陈老师您好,打扰您了,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公司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假设2018年12月31日余额为5,000万,已计提减值准备400万,首次执行CAS22重分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盈余公积比例10%,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这块减值该如何重分类?看到陈老师回复“但前期如果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则减值损失的影响金额要从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负数”。

P.s.导致的结果其他综合收益借方400万,不是意味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4600万+400万=5000万了嘛,有点不太理解。

感谢陈老师回复,提前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chenyiwei

你的做法要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2019年1月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原准则下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由于原准则下对无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要求按成本计量,且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所以很可能出现2019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不同于原准则下账面价值的情况。此时两者之间的差额也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需要注意。另外,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600万,应分拆为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5000万和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400万。


34、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二条: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 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 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 账面余 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算的 该金融资产的 账面余额 ,应当根据将 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 或者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 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第 二十三 条 规定的 重新计算 的 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现值确定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我司是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合同会修改,如提高利率,修改租金支付表,合同现金流发生变化。我的做法是把增加的租息列入长期应收款-租息,贷方科目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经测算,利得基本等于增加的租息 我的问题是:1、融资租赁公司适用这一条吗?2、若适用,那增加利息,贷方科目是收益,那借方科目是?由于变动的租金支付表也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那未来的收益又如何计算?感谢!

这一条对融资租赁公司债权条件的修改也是适用的。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指变更合同条款后按新条款计算的未来期间合同现金流量按原合同的实际利率折现到合同条款修改生效日的折现值较原条款下债权于同一日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小于10%的情况(如果大于10%就会导致原债权的终止确认和一项新债权的初始确认)。在适用该条时,如果变更后条款下的折现值大于原条款下债权的账面价值,则差额应借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未来的实际利率不变,仍按原实际利率编制变更后的摊销表。


35、求助陈版主,一个生物资产分配成本的问题

背景资料:规格<0.5米的苗木,占地面积1平方米;规格0.5-0.9米的苗木,栽植占地面积6平方米;企业成本主要为养护成本和土地租金,以及园区长期资产摊销;企业以前按照占地面积1:6来分配成本;后来企业改变了成本核算方法,企业觉得规格<0.5米的苗木,成长到第三年可以达到规格0.5-0.9米,于是企业把年限作为成本主要分配因素来考虑,按照1:8来分配成本,8是这么来的(第一年占地面积1,第二年也是占地面积1,第三年占比面积变为6,于是1+1+6=8),个人觉得还不如前一种核算方法,该怎么说服企业改变成本核算方法呢 

1、规格<0.5米的苗木,成长到第三年可以达到规格0.5-0.9米,那么是否需在第三年进行移栽,确保其占地面积符合6平米的要求?2、该苗木达到成熟状态是在第几年?


36、逆流交易编制合并报表的处理

@chenyiwei 陈版主您好,论坛的朋友们大家好:  最近在看长期股权投资逆流交易的章节,有个问题如下:

逆流交易中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      假如第二年投资企业将上年度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全部对外销售,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应进行以下调整:即全额冲销上一年度合并调整分录 借:存货   贷:长期股权投资 回答人: chenyiwei 后续年度,该项逆流交易的标的存货实现对外销售时,一方面在个别报表层面要转回前期调整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编制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在合并报表层面,在上述基础上再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借:投资收益,贷:营业成本。


37、子公司清算后由母公司继承资产负债会产生投资收益吗

陈版:子公司清算后由母公司继承资产负债是否产生投资收益?一、案例背景:1、甲公司系AB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决定于本年清算,2019年10月31日出具了清算报告,清算报表如下:

 股东权益- 资产合计3252 负债权益合计3252注1:其他应收款系员工的借支,该员工也是ABC公司的员工;注2:其他应付款系甲公司应付给ABC公司1000万元,应付ABC公司的母公司E200万元;

三、问题:从两种计算方式来看,最终的投资收益均为0?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当全资子公司清算,资产债务由母公司继承时,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支付的债务均在被清算公司进行了处理,剩余的往来系内部(含职工)的。通过合并甲公司1-10月份的利润表,亏损已经体现在AB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里了,这个时候的继承的资产债务类似于吸收合并,对总体的投资收益无影响,只是在单户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分配?

可以这样理解。母公司如果接收全资子公司所有对外资产和负债并清算该全资子公司,则整个过程并未发生对外交易,只是资产和负债在合并集团内部的位移,所以不会产生合并报表层面的损益影响。


38、新旧收入准则的应用

陈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被审计公司是一个新三板公司,有一个电商部,独立接受网上用户的订单,然后让仓储备货,然后发给客户,这部分货款直接打在公司的银行账户,如需开票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开票,公司每月给电商部的员工发基本工资,年终将电商部创造的货款扣除电商部门租赁的仓库费用、电商部门发货的物流费的净额按一定比例作为提成发放给电商部门的员工,由于电商部门的这部分订单并没有通过被审计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其不符合五步法中的第一步:识别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则不能将这部分收入算作公司的收入,其由公司替电商部门承担的仓储费和物流费也不能算作公司的费用,公司应将收到的由电商部门创造的货款作为其往来挂账,这样理解对么?如果新准则是这样理解,那么旧准则并没有明确识别和客户订立合同这一步,那么电商接到网上用户的订单,然后让公司备货且公司已经将存货出库,电商也已经签收,那么是否说明在旧收入准则下电商的这部分收入其实就是公司卖产品给电商而产生的收入?回答人: chenyiwei 这个“电商部”是独立法人还是本公司的内设部门?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则即使事实上被承包经营,其与电商客户签订的合同仍应被视为本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且鉴于相关法律责任仍需由本企业承担,故该电商部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收入、成本、费用均应纳入本企业的报表汇总合并范围,这样不应存在你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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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臵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五)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三十四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

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四十一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四十二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

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四十五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臵价款与处

臵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因处臵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臵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臵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臵价款与处臵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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