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国际贸易欠款海外坏账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随着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司法裁判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保理合同案件五花八门的案由纷争,其背后的本质是对保理法律关系的界定模糊及保理合同性质的认识不清。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是供应商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商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对价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诸种学说,如“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均是从某个侧面揭示了保理合同某些特征,“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自成一体的交易说”虽描述了保理业务的现象及涵括的内容,但并未揭示其法律属性。从不同保理业务类型下,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可以得出保理合同是混合合同的结论。

关键词: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性质混合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商业保理作为提供创新型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新业态已然呈现,它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健全商务信用体系方面的功能也逐步显现。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统计,2015年,我国新增商业保理公司数量、保理业务量和融资余额等主要指标连续第三年保持成倍增长态势。[1]商业保理业务量的显形增长趋势,与我国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好政策推动息息相关。从笔者搜集的资料来看,2012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等部门先后发布16个试行商业保理的文件,而且商业保理的试点范围也逐步扩大。

随着商业保理业务量的增加,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出现增长趋势。2016年4月9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保理合同”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2012年之前,保理合同相关案件总数为6件;2013年为36件;2014年为153件;2015年为183件。[2]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统计并不完全,但无疑可以看出一种趋势,即,2013年以来保理合同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从保理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这一增长趋势将会持续下去。

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多,使法律适用难题凸显。我国《合同法》对保理合同并无规定,相关“审判纪要”尚显粗疏且适用范围受限[3],我国也非《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通则》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不能直接适用这些国际性规范。显然,与保理合同相关的案件的审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现实困境。本文以保理合同的案由纷争为切入点,力图厘清案由纷争背后的保理法律关系,界定保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2012年,银行与钢铁公司、实业公司签订《银、企、商合作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以其在与钢铁公司所签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应收钢材货物为质押,向银行进行融资借款。2013年,银行以钢铁公司未依约交付钢材为由,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请钢铁公司退还货款及承担利息损失,实业公司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银、企、商合作协议书》系厦门中信银行对拓兴成公司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的履行提供银行保理业务服务的合同。上诉人柳州钢铁公司上诉称:本案融资形式是买方(债务人)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融资,且不涉及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不是保理业务合同。原审法院认定《银、企、商合作协议书》是保理业务服务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2007年,无锡工行与中马公司签订2007年江阴字0012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明确:借款人中马公司以应收账款向无锡工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中马公司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无锡工行,由无锡工行为中马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无锡工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中马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中马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无锡工行,无锡工行确认后,按照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额之和给予中马公司总额为800万的保理融资。在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中马公司并未立即通知债务人。后中马公司并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无锡工行将中马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原告建行历下支行诉称,2012年3月l6日,其与瑞丰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该支行向瑞丰公司支付27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受让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所享有的/art//art_.html,2016年4月9日访问。

[2]目前“保理合同纠纷”尚不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范围,本属保理纠纷的很多案件被确定为其他案由,因此,这一统计数据远未反映保理合同纠纷数量之全貌。

[3]从目前来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8月发布了两个《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5年5月发布的《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中,也涉及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涉及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6](2015)鲁商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8](2015)甘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

[9](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0](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

[12]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1页。

[13]参见田浩为:《保理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14]参见崔建远: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15]高佳运:《“立法真空期”的探索:破解保理合同纠纷“无法可依”的困境》,载《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9页。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吴峻雪:《保理债券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8期;靳晨阳:《国际保理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徐学银:《国际保理商面临的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朱宏文:《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等。

[16]高佳运:《“立法真空期”的探索:破解保理合同纠纷“无法可依”的困境》,载《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9页。

[17][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9-413页。

[18] [英]费瑞迪·萨林格:《保理法律与实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19]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页。

[20]参见陈本寒:《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2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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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与国际贸易应收账款回收

本文以我国出口企业为视角,分析了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内涵及其对于出口商的风

险,指出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是解决我国出口企业巨额应收账款难题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国际保

理在国际贸易和应收账款回收方面的具体措施及运作流程。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额也大幅度上升,而与此同时,海外欠款,

即海外应收账款或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数量也迅速增加。据

年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

企业海外应收账款至少超过

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总出口额两成,而且以每年

的速度增加,即使是像长虹这样的大型企业也是厄运难逃,早在

亿元。目前中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占企业总资产已达

%的水平。大额的海外应收账款使本来就缺乏后续资金支持的外向型企业

。国际贸易应收账款回收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风险的重大

一、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内涵

是指当卖方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制造商、分销

商、零售商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根据双方交易合同,由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期

内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买方清算支付之前,该交易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则表现为对买方的应

收款,它代表了卖方对出售货物或已提供服务的求偿权。国际贸易应收账款源起于供应商(即

卖方或出口商)以赊销等方式向客户(即买方或进口商)提供的商业信用。凭借商业信用,买

方不须立即付款或提供财产担保就可获得卖方所提供的货物,由此买方获得了这种有期限约束

的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到期时才需支付相应货款。对于卖方(供应商)而言,他们借助赊销刺

激了买家的购买欲望,从而能够迅速提高销售数量,进而提高了卖方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减

少了企业库存,有利于形成生产和销售的良性循环。因此,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这种对交易双方

互惠互利的商业信用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规模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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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骤然增加,对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构成重大影响。在当前的金融危机背景下,海外应收账款风险在形成、发展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研究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是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规避金融风险的重大选择。

  【关键词】 金融危机;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

  2007年初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已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危机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市场萎缩,银行信贷锐减,企业营运资金紧缺,出口企业对外信用销售风险加剧。据统计,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坏账率增长了3倍。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分析研究海外应收账款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寻求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对策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的新特点

  (一)银行信用评级降低,结算风险增加

  金融危机对欧美银行信用体系构成了致命性的打击,曾经叱诧风云的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或倒闭或被并购,保险业巨头AIG、商业银行CITI BANK以及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巨头房地美、房利美在美国政府巨额财政救助下艰难生存,中小银行纷纷破产,众多大型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急剧下跌。银行破产及银行信用等级降低导致信用证开证行违约风险增大,银行结算的安全性受到质疑。一直被视为安全稳妥的信用证支付方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信用证及收取部分预付款的结算方式变得不再安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仅2008年1至10月就收到了12起针对银行的报损案件,报损的主要原因均为开证银行恶意挑剔,以各种借口逃避付款义务,规避支付风险,甚至还出现了多宗海外开证银行配合海外买家逃废信用证支付义务,欺诈出口企业的恶性案件。

  (二)信用风险蔓延,海外销售风险增大

  金融危机不仅使银行的信用体系受损,还引发了更大范围的信用危机,企业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乃至国家信用风险增加。各层次的信用风险相互交织,互为作用,使风险呈现倍增效应。信用风险的蔓延对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企业海外销售锐减,经济效益下滑,破产企业数量增加,经济不景气,失业率攀升,财政减收,政府开支增大,财政赤字屡创新高,经济刺激计划导致货币发行增加,货币贬值,国家信用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008年12月,中国信保发布了最新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报告首次将美国的信用评级调低,法国、英国、西班牙等欧洲成熟市场国家也被调降评级。国际评级机构也调低了一批欧美国家的贸易风险评级,涉及的行业包括航空运输、工程建筑、汽车、造纸、零售、电子零配件和纺织品等多个领域。2008年,我国出口企业由信用风险引发的贸易损失较上年度明显提高,出口收汇违约率增长了189%。

  (三)海外坏账损失增加,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屡创新高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许多海外客商通过拖欠、拒付及破产保护等方式向出口企业转嫁风险。中国企业成为海外客户的融资工具,出口企业海外坏账损失增加,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屡创新高。

  来自中国信保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出口信用险实际赔付率约为77%,比2007年大幅飙升近30个百分点。由出口贸易风险引发的赔款金额增长了209%。其中拖欠案件占报损总金额的84%。以温州为例,在2007年温州辖区内出口企业报损案中,美国买家造成的损失占报损总额的34%,居各国之首,欧盟买家造成的损失达33%。2008年美国买家致损案数量增加了33%,欧洲则剧增125%。印尼、印度、阿根廷、土耳其、乌克兰、巴西、韩国等新兴国家市场报损案件也迅速上升,报损区域以美国为中心,欧盟紧追其后,并呈全球蔓延趋势。

  (四)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期延长,企业经营风险增大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影响,企业面临利润下滑及经营现金匮乏的双重压力,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期延长,周转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主要表现为:

  1.海外销售收入减少,利润出现负增长,亏损企业的数量及亏损额剧增。据统计,2009年前2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同比下降3.9%,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1%,比上年前11个月回落27.2个百分点。出口交货值下降17.7%,海关出口下降21.1%。受销售增速大幅回落及工业品出厂价格大幅下跌影响,亏损企业的数量及亏损额剧增。2009年前2个月,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2

  2.应收账款、产成品库存规模增大,应收账款回收期延长,周转率降低。由于金融危机对国外客户影响不断加剧,大批客户纷纷推迟原有订单交货进度,出现拖延付款,甚至赖账拒绝付款等情况,导致企业产能过剩矛盾凸显,应收账款、库存存货剧增。据中国物流中心PMI指标显示,产成品库存指数自2008年7月份以来持续攀升,9至11月份均达到50%以上,为2005年以来最高值。2009年1月,生产资料库存指数再次攀升至历史高位,达104.6%。到2009年2月,规模以上工业产成品资金19 802亿元,同比增长11.7%,应收帐款39 286亿元,同比增长7.3%。金融危机对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期的影响尤为明显。在通常情况下,欧美国家的进口商在拿到提货单后在30天内支付货款,而金融危机后,付款期推迟到交货后90天,有时甚至长达120-150天;而拉美地区的客商更是把付款期推起至360天。

  二、基于金融危机环境下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

  (一)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应收账款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在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世界政治与经济产生将产生重大影响,国际市场环境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市场环境更趋复杂。面对席卷全球的信用危机,出口企业仅凭企业自身能力难以抵御危机给企业带来的系统风险及损失。因此,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紧密配合的应收账款风险防范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国家信用管理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发布。及时掌握金融危机的发展动态,分析经济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出现的新特点,完善风险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企业发布风险动态。建立健全在特殊时期的风险评级制度,全面准确发布各贸易国的国别风险及行业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数据检索平台,建立海外客商诚信数据库,建立信息互通及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完善国外企业资信调查和商账追偿网络。其次,要大力培育信用信息服务产业,提高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最后,提高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加大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的投保率,引导出口企业运用保险手段降低贸易风险。

  (二)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出口企业债权性资产的安全

  中国政府应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法规及贸易磋商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中美、中欧、中日等高层对话机制及贸易磋商机制、高官论坛及领导人峰会机制,将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信用危机作为战略对话的重要议题,构建世界或区域性的应对信用危机的合作机制。敦促西方发达国家担负起稳定世界经济的责任和义务,重塑国际信用体系,加强贸易风险管理,保护债权国利益,保障国内出口企业债权性资产的安全。同时,各国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贸易信息互换体系,及时通告本国信用欺诈名单,提供贸易商和银行的资信评级,各国联手,预防、控制、打击国际信用诈骗。

  (三)加强货款结算的管理,维护债权性资产安全

  在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时不仅要看各种结算方式收账程序的复杂程度、费用大小,还须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1.根据客户的资信水平选择结算方式。对资信度较低的客户,避免采用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或赊销方式,应采取安全性高、风险性小的结算方式。对于大额的承兑交单交易,应当要求汇票要加具银行的保兑。对于多批次大额交易的赊销,应选择无追索的保理结算或安排无追索的双保理模式,挑选国外信誉好的保理商作为国际应收账款交易的对象。对于一次性的大额资本货物出口,尽量不采用赊销方式;对付现确有困难的进口商,要求对方提供大银行的保函,方可先货后款或采取“福费廷”结算模式。

  2.应根据客户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选择结算方式。当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信用状况较好时,可以选择托收、汇兑等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这样有利于购销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反之,应选择信用证等风险比较小、约束力强的结算方式。

  3.根据贸易术语选择结算方式。由于不同的贸易术语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对货款收付方式的要求不同。在使用FOB、CIF、CFR、FCA、CIP、CPT等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的情况下,控制单据就意味着控制货物,这类交易可使用信用证方式或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在货物通过海洋运输时,由于货物在途时间较长,可采用信用证支付与托收方式;采用航空及铁路运输或用邮包寄送方式时,由于货物由买方控制,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而应采用信用证或汇付方式结算。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1.出口企业应逐步建立可控的国际销售渠道。对于经常性的出口大额交易,企业应当设法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以减少中间环节,直接和终端客户交易,避免受制于人,减少应收账款的风险。

  2.优化出口结构,开拓新兴市场,提高商品附加价值,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力。政府应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信息服务等多种手段来引导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提供更多服务与支持。

  3.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贸易摩擦。提高产品质量,不仅可以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应收账款拖欠。

  4.注意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为了减少海外应收账款结汇风险,可采取灵活的出口结汇方式,如改用人民币结算、或采取币值稳定或有升值趋势的货币计价结算,规避因美元贬值而导致的结汇损失。

  5.建立企业的债权保障机制,规避风险。一是通过外部力量转移风险保障债权,如通过银行进行债权担保及保理,或通过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二是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客商签署人担保、物的担保抵押、债权性资产抵押担保,债权资产证券化及商业银行融资等方式转嫁信用风险。

  (五)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及应急机制

  首先,应加强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指标研究,尤其是建立完善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其次,应加强出口企业应收账款风险评估制度,对企业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流程、风险防范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全面评价海外应收账款风险。最后,区分出口企业所处的行业及规模,通过应收账款风险指标体系对企业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数据进行测算分析,及时发现风险并作出预警,建立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在海外应收账款无法如期回收的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建立风险管理的应急机制。企业在发生海外拖欠后,应尽快启动追讨与清偿程序,如中止与进口商订立其他合同,中止合同履行,停止向对方装运货物,对于已经装船出运的货物,要立即通知运输公司停止交货并到目的地接管已发出的货物;要查清货款不能按时回收的原因和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欠款所处阶段确定对应的收账程序及追讨方式。对已经逾期的应收账款,按其账龄长短和收回的难易程度逐一分类排队,针对不同的拖欠对象,分别采取自行追讨,委托专业机构追讨、仲裁及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货款。

  [1] 赖永天,吴子云.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财务运行的影响及启示[J].财务与会计,2009,(1).

  [2] 李细满.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J].商业时代,2008,(15).

  [3] 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08,(2).

  [4] 王咏梅,梁静.外贸企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J].经济导刊,2007,(9)

  [5]林峥.中国信保:出口信用险赔付飙升 今年情况或更糟[N]. 南方都市报,(GC10)

  [6] 张颖.中国出口信用险索赔量激增[N]. 国际金融报,(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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