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的谈谈外贸公司欠 款怎么处理?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目录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8>5“实盘”失效争议案 7合同成立形式要件纠纷案 11合同标的物品质条款争议案 15支付条款争议案 18包装条款争议案 22装运条款理解分歧案 24增减装条款纠纷案 27交货期条款引发争议案 28交货期与信用证开立日案 30仲裁条款适用纠纷案 32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36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案 39信用证替代合同纠纷案 41“合同落空”仲裁案例 43拒收瑕疵货物争议案 47交货及付款条款变更争议案 51违约金条款陷阱案 53卖方部分交货违约争议案 57根本违反合同争议案 63品质保证期限内索赔案 66索赔期已过索赔争议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案情: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 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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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律网整理 211 人看过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一般是非常大型、具有很强竞争力的企业,国有企业通常在某一行业具有主导的地位,同时享有很多的政策优惠,那么国有企业拖欠货款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国有企业拖欠货款如何处理

1、合法追讨拖欠货款的条件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交易合同、送货清单、、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证明主体的身份资料。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称和住所,使得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2、如何合法追讨拖欠货款呢

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只是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还款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人极为有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起诉要准备、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追缴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过了两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三年。

二、外贸企业遇到外商拖欠货款怎么办

1. 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追收货款。

一旦通过自行友好协商不能收回货款,可以及时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与其沟通,寄送,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听取其拒绝付款的原因。一般而言,外国进口商对律师介入还是。

比较重视的,及时委托当地律师也显示供应商通过法律手段追收货款的决心。律师通过与其沟通,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对方不予付款的原因、理由,并相应地给出口商法律意见、建议。促成双方争议的解决,收回应得的货款。当然,如果对方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不支付货款,完全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拖延旅行,出口商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收。

2. 在当地提起诉讼追收货款

大多数外国进口商在中国国内没有代表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诉讼。即使你取得有利的法院判决,你还是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白白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一般而言,在外国法院诉讼,法庭费用比我国要低得多,但是聘请律师费用却要昂贵的多,而且大多数西方国家禁止律师以完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案件。高昂的用往往也是我国企业不敢考虑在当地采用诉讼手段追收货款的重要的原因。其实外贸企业可以与当地律师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证据状况、供应商自身的过错以及债务人财务状况,协商确定灵活的律师收费方案。

3.涉嫌诈骗的,向当地有司举报

我们办理的不少国际商账追收案件,进口商一开始就蓄谋诈骗,也有收到货物后起歹念企图赖账的等等。 一旦发现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或者检察官刑事报案。调查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是不要收取费用的,但有些案件调查部门会收取一定的。

对于一些数额较小的逾期应收账款追收案件,委托当地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追收是不可行的,律师费可能比案件的标的额还要多,这往往也是不良进口商敢于肆无忌惮拖欠的重要原因。这样的案件,可以委托当地的讨债公司予以追收,自己也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迫使对方付款。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将进口商恶意拖欠货款的事实上传到互联网,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的圈子里予以发布,或者做一些网页优化。进口商顾忌到自己的商业声誉,考虑到拖欠货款的数额较小,是有可能“自愿“付款的。当然这样做一定要谨慎,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不付款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否则有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的风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国有企业拖欠货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企业遇到国有企业拖欠货款的,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追讨债务,如双方协商货款支付时间,如果协商不成的起诉追加欠款。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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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刚刚结束了一个上海出口商委托的澳大利亚债务追讨案件的处理,现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希望对广大中国出口企业有所帮助。

中国出口商在合理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遭遇澳大利亚进口商无理拒付,本可以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凭借手中的原始单据采用退运、转卖货物的方式规避风险,却仅仅由于使用了海运单这种无物权凭证效力的贸易单据,导致其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细节决定成败,即使是贸易单据的选择这样的小问题也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注重把控大的贸易风险的同时更应重视每一个交易细节,避免发生像本案一样由于忽略贸易细节而引发巨额损失,导致国际商账追收的难度加大。

本案中国出口商一再表示使用海运单是受澳方买家的指示,之前一直延续此种交易习惯而未发生过被拒付的情况。但是由于出口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上述观点,外贸很难以此向本案澳大利亚进口商主张付款责任,增加了追收难度。国际贸易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而留存书面证据则是广大中国出口商在面临贸易纠纷时主张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证,千万不可疏忽。

在国际贸易中,除非采取放账或预付款方式交易,出口商都应将有效控制货权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而选择具有物权凭证的贸易单据则是其必要条件。掌握货权,不应仅仅局限于采用适合的支付方式,还要使用相应的贸易单据。另外,为避免中间商贸易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出口商更应掌握货权,确保在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再放货,否则将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留下恶意拖欠货款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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