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讯 记者叶宁 通讯员冯威、应后威
短信、QQ、电话、微博、微信……眼下,各类电信诈骗陷阱,几乎渗透到市民生活、工作中使用的每种通讯手段,侵财对象也由以往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年妇女,扩展到企业财会、高知名流、甚至是公安民警,作案手法的高频翻新,隐蔽性、欺骗性不断提升,令人谈之色变,防不胜防。
2016年5月3日,来自武汉警方的消息称:2016年元月以来,该市诈骗警情呈现高发势头,较去年有明显上升。诈骗犯罪分子不断翻新诈骗手法,各种新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有的还是境外作案,给公安机关打击带了很大的难度。五个月来,警方已拦截电信诈骗近百起,堵截被骗款700余万元。
为应对汹涌来袭的各类电信诈骗骗局,最大限度压降这类侵财案件井喷高发,竭尽全力挽回受害市民经济损失,从2015年起,武汉警方坚持每周研判电信、网络诈骗警情,分析诈骗警情高发区域、易被骗重点人群,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作案时段,并与银行建立联动机制,对诈骗的最后通道进行堵截,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反诈骗“防火墙”。
电信诈骗“黑洞”每年卷走百亿元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在全国范围内愈演愈烈。湖北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达40余万起,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高达59万起。2011年以来,群众年因此损失高达百亿元。在湖北,电信诈骗犯罪也是来势汹汹。
5月3日,湖北警方梳理出近段时期诈骗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法和新型诈骗方式。根据分析,目前电信诈骗警情占该省诈骗警情近90%,占刑事警情总量的10%以上。
据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电信诈骗主要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几类途径实施,其中电话和网络诈骗占90%以上。市民群众接到可疑电话、短信或网络信息时要警惕,不轻信、不回拨、不转账,发现疑点尽快拨打110反映,便于警方查实掌握,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至发布预警。
此外,由于近年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大量普及,诈骗分子也同步利用现代科技的漏洞实施诈骗犯罪。
据了解,2015年7月,武汉就接获了目前为止单宗涉案金额最大的电信诈骗案件。该案中,市民黄女士接到自称“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事主涉嫌洗黑钱为由,骗取了事主存入指定账户的700多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湖北警方就接报了3起涉案金额超过百万的电信诈骗警情,且均是冒充所谓“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3名事主共计被诈骗500多万元。
近年来,武汉警方通过与银行部门紧密合作成功拦截、冻结多笔电信诈骗涉案资金。
2015年10月,江岸警方接群众报警,反映被人冒充某网络电商客服套取银行卡资料后转账13万元。专线民警立即劝说其停止相关操作,为报警人点破骗局,并指引其查询资金去向。当得知资金已转入了以报警人姓名开立的基金账户后,民警马上指引其联系银行与基金公司办理资金冻结。由于处置及时,为报警人挽回了全部损失。
2016年元月,江汉警方接一公司财务人员报警,称被人盗用其老板QQ实施诈骗,已转账/”、“/RAHwwIu”),不要点击开链接,应先致电官方客服核实真伪。属于疑似诈骗信息的,及时拨打110举报。
2、套取事主资料购买基金转账:
诈骗分子冒充网络电商客服,提供所谓的退款钓鱼网站网址,套取事主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后,冒用事主个人资料在基金公司开户申购基金,赎回时根据事主手机验证码更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将资金转入诈骗分子账户。
警方提示:接到自称客服的电话、短信,要多加留意,不要轻易点击对方提供的网址,不要轻信所谓“客服退款”。网上购物尽量使用带安全防护功能的浏览器,不轻易向不明网站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或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发现疑似诈骗行为的,及时向警方反映。
3、冒充“400”客服套取银行卡信息:
近日,不法分子假冒“400”、银行、微信客服人员诈骗的警情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搜索、分享信息的便利,以项目合作推广、团购等名义,使用事先购买的400虚假客服电话显示在网络搜索结果列表前列。一旦群众拨打该虚假400客服电话,便诱导进行转账或骗取银行卡信息;或者冒充银行客服经理,以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主动致电群众套取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及验证码等信息,进而盗刷事主银行卡。
警方提示:保护好个人重要信息和财产安全是关键,确保只在官方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操作,不要轻易打开来历不明的网址,不要随意下载链接软件,不要轻易提供或录入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涉及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遇有疑问,应立即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向权威部门询问核实。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求助,并拨打110反映。
牢记六招 莫信“安全账户”
有关人士指出,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目的很明确:“捞钱”。如何看紧自己的钱袋子?一是要多想想挣钱的辛苦,多想想家庭的责任,多想想人生的后路。二是“遇事儿”不慌,一涉及跟“血汗钱”有关的事儿,多长个心眼儿,从细节之中找纰漏。三是牢记以下几点,任他巧舌如簧,“我就是不从口袋里掏出一分”。具体包括:
1、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不会通过电话要求事主转账,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
2、接到不明来电应多方进行核对。一旦涉及电话告知转账、汇款等情况,必须通过各种途径确认。任何改号软件所伪造的号码,一旦回拨就会无法接通或是转接到真正机主,骗局即被戳穿。
3、接受提醒,及时咨询。银行汇款是诈骗的最后环节,如果事主已经到了银行准备汇款,请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遇到实在无法辨别的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4、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露富,不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密码,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一旦对方询问自己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应警惕是诈骗行为。
5、市民群众接到陌生可疑电话或短信,难辨真假,请及时拨打“110”或与您的社区民警电话咨询和核实。对已受骗转账的,第一时间报警,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由警方启动应急机制,联系相应银联机构,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6、对付电信诈骗,市民群众请牢记“要转账,疑骗子”的防骗六字真言,做到不轻信、不理睬、不转账。
“十类人”给你挖“陷阱”
警方指出,电话诈骗犯罪分子最爱冒充这十类人:
诈骗开场白:你好,我是××市公安局,你与一起洗钱案有关,请配合调查。
最后目的:需要你把自己的资金存到指定的所谓“国家安全账户”以证清白。
辨别办法:如果你真的牵涉洗钱,警方会第一时间上门将你带走协助调查,不会打电话通知你。你见过哪个警察抓人时还打个电话说:“喂,你好,我要抓你!”至于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别闹了!科幻片看多了吧!
诈骗开场白:喂,你最近的工作情况给我汇报一下。之后称在会见重要客户,打算宴请一下,回去给你报销。
辨别办法:哇,领导这么赏识我,表现的机会到了!别逗了!领导可能都不知道你全名叫什么,怎么会给你打电话要求汇款呢?再说会见重要客户自己不带银两吗?要求汇款多麻烦,怎么不要你直接送来?真相只有一个:骗子!
诈骗开场白:“喂,我是你学院老师,教师节快到了,现在我手里没有钱,先用你的钱帮我给领导包个红包,等有空把钱还你。”
辨别办法:为人师表怎么会向没挣钱的学生借钱呢?而且还是贿赂领导的事儿,他就不怕被传出去吗?现在反腐力度那么大!不想干了?
诈骗开场白:称你有包裹未领取,然后说包裹内有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给你个所谓的公安局刑警队的电话,让你去核实。
辨别办法:首先想一想自己近期是否网购?如果没有,怎么会有快递呢?难道是圣诞老人送的?就算有网购,人家给你邮寄毒品和违禁品干嘛?闲的?而且涉及毒品这么严重居然还打电话通知你?他就不怕打草惊蛇吗?
诈骗开场白:说有人起诉你,吃了官司,要求你交纳滞纳金,垫付诉讼费、押金之类的款项。
辨别办法:首先想一想自己是否有官司,其次看看自己是否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如果都没有,那肯定是骗局,神马这金那个费的全是浮云。你电话里称是法院就是法院吗?
诈骗开场白:谎称你的银行卡透支了,或者划款了,给你个所谓银行电话处理,说资金卡不安全,让你把钱转到所谓的“安全账号”内。
辨别办法:先看一看自己有没收到短信,就算是银行卡被盗刷,冻结账户即可,为什么还要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呢?其实根本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只有骗子的账户等着你!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第一时间拨打客服电话核实,而非轻信给你打电话的所谓的“银行客服”。
诈骗开场白:朋友,我是×××,你得罪人了!要想平安,请马上汇款5000元,不然就砍断你一条胳膊。
辨别办法:这是有多大的仇才能雇黑社会报复啊!而且报复前还打电话通知你!这也太人性化了吧?其实要你命是假,要你钱才是真。
诈骗开场白:您好,我是国税局,最近有购买汽车或房屋将享受退税政策,但需要交手续费。
辨别办法:哪有这种美事啊,醒醒吧!
诈骗开场白:我是××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恭喜你的手机或短话号码在××抽奖中了×等奖,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但需要缴税。
辨别办法:公证员什么时候还干起客服的活了?贪小便宜吃大亏!
诈骗开场白:声称可以领取“新生儿财政补贴”、“助学困难补贴”或者“购车补贴”,但需要先交保证金。
辨别办法:给补贴跟交保证金有什么关系呢?只有骗子才会这么做!
13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法:
1、“猜猜我是谁”诈骗:
诈骗分子冒充熟人,在电话中让事主猜猜他是谁,当事主报出相识之人的姓名后即予承认,随即谎称近期将来看望事主,然后再以出车祸、嫖娼或赌博等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付保证金等理由要求汇款。
2、冒充亲友“汇钱救急”:
接到所谓亲人或朋友的电话、短信,谎称其犯罪被抓、生病或车祸住院、甚至遭绑架等,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诈骗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后方知受骗。
一是诈骗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事主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不翼而飞;二是诈骗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录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犯罪。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首先窃取他人QQ号及截取视频,而后在该QQ号的好友名单里物色诈骗对象,再冒充该QQ号的主人,以各种理由向诈骗对象提出借钱、汇款等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到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随机向手机用户或在互联网上发送中奖信息。一旦用户拨打“兑奖热线”,诈骗分子即以需先交“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种种借口让用户汇款来骗取钱财。
收到“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还未汇款吧,账号已改为××××”、“钱请还至账号××××”等内容短信,事主误以为是商业伙伴或债权人的短信而按要求汇款。
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刊登其条件相对优越的征婚交友信息(如谎称自己为“款姐”或“富商”),在电话沟通中,以甜言蜜语迷惑事主,之后伺机骗财。
短信内容为“高薪招聘公关先生、公关小姐、特别陪护”等,要求事主前往指定酒店面试。当事主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诈骗分子不露面,声称事主已通过面试,只需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的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开始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一是诈骗分子群发短信,内容为:“本集团有九成新××品牌车(桑塔纳、本田、奥迪、帕萨特等)廉价出售,电话×××”等,谎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可低价出售,以交定金、托运费等名义诈骗钱财。二是诈骗分子通过短信发布超低价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声称“见车付款”,以此骗取事主的信任,要求事主用汇款的方式付款,之后骗取事主家属的电话号码,并通过装在手机中的专用软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设定为事主的号码,再用该手机给事主家属打电话,谎称车已看好要求立即向指定账户汇款。事主家属信以为真,即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汇款。
诈骗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诈骗分子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形式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诈骗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事主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等消息。事主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2019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涵江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8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6〕4号)、《莆田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处非办〔2018〕7号)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国务院拟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二)加强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相关概念知识的宣传普及,包括基本概念、特征、形势、危害等;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案件特点的宣传教育,广泛传播各行业领域新型非法集资警示案例,增强宣传教育的可视性和可读性;向群众传授辨别技巧、举报途径等,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资源,切实把“六进”(进村组、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厂、进家庭)、“六有”(报刊有文、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网络有阵地、村居社区有专栏、街道门头有标语)落到实处。
(一)做好公益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印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横幅、标语,在居民区、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在金融、教育、养老、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密集区域张贴、悬挂;要充分发挥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优势,在营业网点全年连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LED字幕以及公益宣传教育片;要充分运用办公楼、酒店、居民社区内部显示屏、大厅展板、电梯等媒介广泛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公益教育视频;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建筑围挡、灯箱广告等阵地,刷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办好宣传教育专栏;要组织在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投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公益宣传片、广告;要大力推广播放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市处非办制作的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教育片,在广播、电视、单位官方网站以及公共交通媒体全年连续播放。
(二)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中心广场、活动中心、人群聚集区域等场所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要定期组织开展“六进”宣讲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的基础网络辐射作用,深入街头、小区、家庭、村屯,通过开设讲座和设置咨询点等方式,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语言、案例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乡、镇赶集(墟)日、村“两委”换届选举日等有利时机,加强对偏远乡镇、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
(三)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各级党报和都市、晚报类媒体充分报道我区各地、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形式多样、面向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在报刊媒体通过发表言论评论、参与专访访谈等方式,揭露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阐明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要协调都市类媒体、广播电视台等开辟专栏、制播专题,采用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报道形式,介绍各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危害性和识别方法,推动防范知识的普及推广。
(四)推动网络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益短信等定期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动态,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要加强与新兴媒体的合作力度,发挥其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通过有奖问答、微视频征集、集赞评选、开展专题活动等方式,提升群众的参与度;要推动辖区、行业重点新闻网站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宣传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投放力度,打造网络宣传阵地,营造网上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区处非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行业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头并进,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广覆盖、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教育格局。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推动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组织全区主要新闻单位、主要都市类媒体和主要新闻网站根据媒体定位,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
(四)区公检法部门:发挥贴近一线的优势,定期做好辖内非法集资领域形势分析,及时整理、编辑我区高发行业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防范技巧,通过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
(五)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辖内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工商登记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做好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及相关处非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清理排查,整治各类发布、张贴、散发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七)区民政局: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通过社区养老机构做好老年人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全区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教育引导,推动其依法办学;加大对高校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其理性消费,自觉远离非法“校园贷”等违规金融活动。
(九)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全区涉农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乡镇、村庄等偏远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十)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区房地产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守法经营。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将处非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同时督促指导财政所将处非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把做好防控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地方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发挥主体优势,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教育方式,有效扩大社会影响面和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传播蔓延。
(二)明确重点,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养老、民办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针对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重点行为,针对老年人、农民等易受侵害的重点群体,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同时,要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培训,加强最新政策解读和工作经验交流,努力提升辖区内处非工作人员工作水平。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评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项资金,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本辖区、本系统宣传教育资源有效整合,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保证我区金融环境的稳定。
附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参考资料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参考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金融办等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各地区举报方式如下:
福州市:3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1
三明市:; 莆田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平潭市:
各县区(管委会)接受举报单位(举报电话)分别为:仙游县公安局()、荔城区公安分局()、城厢区公安分局()、涵江区公安分局()、秀屿区公安分局()、湄洲岛派出所()、北岸公安分局()。
十七、企业宣传资料
(一)选择合法募资渠道
我国金融体系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募集渠道。如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直接融资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获取股权投资。此外,企业还可以依法向特定的亲朋好友民间借贷。企业从合法渠道募集资金,遵纪守法办企业。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其他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以发行“原始股”为名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县”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发行所谓的“原始股”;
2.以企业日常经营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企业日常流动资金不足,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3.以项目投资为名非法集资。为弥补项目资金不足,宣传项目良好前景,许诺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4.违规挪用预充值预付款押金非法集资。以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充值或预付款,或者以收取押金名义吸收资金,违规挪用,到期不能兑付;
5.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以发行高回报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为名,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未经合法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金融是特许行业,所有金融业务均应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展金融业务,符合非法集资特征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刑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企业主非法集资,可能造成集资人巨大经济损失,自己也可能前功尽弃、锒铛入狱、身败名裂。
(五)科学判断自身实力,谋求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及企业主要科学判断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外部环境,不盲目乐观,不做超出企业自身实力的投资决策,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杠杆,谋求企业良性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企业主盲目乐观,无视风险,将造成决策失误,最终使企业骑虎难下,如用非法集资饮鸩止渴,终将自吞苦果。
1、宁波企业两起非法集资案
2、宁波150多名老人1200多万养老钱打水漂
3、'乐网贷'非法吸金1亿元被查办
4、湖南维财金6000亿赌局沉沦始末
5、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6、丽水市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7、华西股份公司出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案
8、上海黄某私募股权基金非法集资案
9、四川加加连锁超市集资诈骗案
10、宁夏石嘴山市网络传销集资诈骗案
11、四川成都康福贝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1、宁波企业两起非法集资案
胡某与翁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慈溪风信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信子”),胡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胡某欠下大量个人债务。
2009年底至2011年,胡某在负债严重而且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成立、经营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编造建造游泳池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数十人募集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向俞某等10余人募集资金共计2530万元,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形式归还共计482万元,尚有2048万元未归还。
2014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慈溪非法集资案案犯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胡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4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
2、宁海储某集资诈骗案
储某在经营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过程中,因企业经营困难,早于2005年前,就将本人及家属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公司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2008年后,储某在明知本人及公司资金亏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
从2008年至2012年间,在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储某为了维持本人及企业经营正常的假象,以购买大麦、银行转贷为理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不断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并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及银行贷款。储某为顺利获得借款,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情况,给债权人造成自己家产雄厚,企业经营正常,且未向其他人举债的假象,并许诺债权人以1分至1角利息回报。2012年5月,储某在已无法募集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债务,将甘肃新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自己和家人名下车辆所有权转让他人。
经查,储某从2008年至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额达5300余万元以上,且无法偿还,致使债权人经济损失共达5300万元以上。
储某于2014年3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两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储某犯罪所得35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损害了相关市民的切身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这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而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和“个人包装”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2、生态农业投资梦破——宁波150多名老人1200多万养老钱
宁波有百余名老人陷入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手策划的疑似“庞氏骗局”(借新债还旧债)中,这家在当地号称食用菌龙头企业的公司,以打造食用菌航母,企业准备上市为由,在各地吸收投资,对象大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几年前,宁波的150多名老人在听了鼎旭公司组织的投资讲座后,掏出1200余万的养老钱入股。
宁波G女士今年60多岁,退休后最大的愿望就是身体健康、生活开心。2012年2月7日,刚过完春节,她在一个买保健品认识的朋友介绍下,参加了鼎旭公司的投资介绍会。据G女士描述:“会场设在中宁大厦11楼,当时有30多个像我这样年纪的老人。有些是听保健品讲座时接到传单来的,也有是朋友介绍来的”,“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先给我们介绍了鼎旭公司的情况。他说,该公司是辽宁省农业龙头企业,经营食用菌深加工,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而且还有美国公司合作,不久就准备上市”,“当时他把鼎旭公司吹得天花乱坠,说钱投进去,年利息高达15%,一月一结,我被他说得动了心,而且介绍我过去的朋友告诉我,她也投了不少钱,于是我当场就拿出了5万元,签了投资协议”,“投钱后,公司常组织我们搞活动,大约1个月1次,每次都是唱歌啊、短途旅游、抽奖,人也越来越多,反正挺开心的。我们老人退休后生活都比较孤单,这样形式的聚会,大家都还觉得不错。最重要的是,利息按时结算,从没拖欠,后来我又陆陆续续投了10多万元进去”。最多的时候,参与投资的老人达到100多人。
为了方便信息沟通,老人们组织了理事会,G女士在里面担任理事会的委员,同时老人们每天安排人员在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值班。2012年11月某天,轮到G女士值班,她赶到公司却发现不对劲。平时鼎旭公司宁波分公司共有4个人上班,但那天只有一名负责人王某在,利息也没有结算,问原因说是“公司中午传了一份文件过来,称股票要上市了,要封账,利息付不出了。”老人们感到蹊跷,追问下去,对方无从解释,打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人,而且那时关于“投资鼎旭公司返款无期”传闻,已在辽宁当地发酵,情急之下,有人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发现刘某等人已逃。
2012年年中,接群众举报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局联手盘锦市局经侦支队,一举破获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经查,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在沈阳集资,后相继发展到省内的鞍山市、盘锦市、锦州市以及河南省安阳市、江苏省徐州市、天津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总集资额达1.1亿元。目前,该公司的董事长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已在辽宁盘锦市进入司法程序。公司资产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封,但严重资不抵债。
2014年5月,该公司宁波分公司的2名负责人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宁波海曙法院受审。开庭之前,不少老人在海曙法院门口等候,其中很多人已经跟了这个案子1年多。没有人是子女陪来的,就连记者现场采访,很多老人也面露难色,“家里子女都还不知道,也不敢告诉他们,我跟你说了,你可千万不要把我的名字写出来。”最终,海曙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通过打感情牌,经常上门探望,甚至陪老人上坟。案发后,一名孤寡老人高某专门给司法机关写了一封材料,讲述自己被骗的经过。高某80多岁,没有子女,老伴前两年走了,一个人住在养老院里。就像G女士一样,她听完投资介绍会后,一次性投了19万元,但当天回去后,她就后悔了。于是,她找到鼎旭公司业务经理撒个谎,说儿子近段时间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她是否可以先把钱拿回去给儿子救急,她还有一笔国债没有到期,等国债到期,她再投进来。一开始业务经理不置可否,但等高某离开后,业务经理跟其他老人私下一打听,发现高某是孤寡老人,根本没儿子。业务经理不仅没生气,对高老太反而更加殷勤起来。“他常常上门来探望我,格外亲热,说我没有儿子,他就是我儿子,一定把我当妈妈看待。”“过了一段时间,他还专门抽空陪我去了一趟殡仪馆,说想祭拜一下老头子。老头子的骨灰盒寄存在殡仪馆里,还没有下葬,上面积了很多灰尘。他把骨灰盒捧出来,仔细地擦干净上面的灰尘,又诚心诚意地祭拜,我当时很感动。”在业务经理的嘘寒问暖之下,高某不仅没有拿回最初投资的19万元,又把买国债的20多万元也投了进去。2012年11月案发后,很多老人回想起投资经过,都觉得像是上了对方“感情的当”。“让你投资时,他们无微不至,隔三差五拎着水果来走走,叫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就跟是亲儿子,亲孙子一般,根本招架不住。”
以老年人为主要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老年人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对这些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要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
3、网络借贷风险暗藏——'乐网贷'非法吸金1亿元被查办
2013年5月,康某注册成立山东莱芜万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贷网站,雇佣韩某负责人员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康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经营和放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康某为躲避债务,逃匿外地后被抓获。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办案检察官提醒公众,乐网贷倒闭使得众多投资人资金被套,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然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
要警惕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挤兑、倒闭、卷款跑路等情况,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的),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4、黄金财富神话灰飞烟灭——湖南维财金6000亿赌局沉沦始末
2011年2月,楚某在长沙注册成立了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楚某和妻子赵某是这家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并租用上海富远软件公司的“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建立了“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在宣传中,维财交易所自称“湖南省政府批准”及“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的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平台。楚某给投资者描绘了一幅美妙的钱景:投入1800元保证金,就可以购买1盎司黄金期货,并实行5倍的杠杆,如果客户投资100盎司,就可以获得100倍杠杆。投资者们被告知,“维财金”是一个以小搏大的投资产品,1万元可以当作100万来用,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上涨1%,即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收入。但楚某和他的团队并未告知客户投资黄金期货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重风险: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下跌1%,即有可能血本无归。“机会越大,风险越大”的教条,在这一刻被遗忘了。也很少有人注意到,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为7%,杠杆率仅为14倍。
楚某借助传销式扩张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楚某将交易佣金的高额比例返回给代理商,形成了一个传销式的金字塔架构:交易所总部,省、市、县级代理商、经纪人、个人投资者,短短八个月时间,楚某发展了26家省级代理商和700多家市县级代理商,几乎遍布全国,代理商们再通过电话和网络营销手段,吸引许多不明真相的客户投入黄金游戏。
案发后,据警方统计,湖南维财八个多月共在全国各地发展了近4万名客户。维财交易所八个多月共产生单边交易额6000亿元,这个数字,已超过201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年成交额的1/10。在后期的宣传中,维财交易所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是国内仅次于上海和天津的国内第三大贵金属交易所。然而,投资者基本上都是这场黄金游戏的输家,譬如60岁的长春市民刘某。2011年8月份,刘某通过维财交易所在杭州的一家代理公司开通了账户,一共投入65万元,却只玩了十多天即血本无归。楚某后来自己解释说,开设交易所,就如同开了一家麻将馆,来打麻将的赌徒们输赢无常,但麻将馆照比例抽水——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
类似刘某这样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在维财交易所的客户中比比皆是。潮水般的输家离开之后,自有新的投机者源源不断补充进来,延续着维财疯长的神话。
警方事后调查显示:投资者们都是在维财公司的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上进行交易,但这些交易资金其实并没有进入真正的黄金交易市场,而是流入了维财自设的电子盘,维财公司自己作为“交易的另一方”与投资者们进行交易。
2012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该文件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据警方调查,维财交易所的运营特征包括了电子集中交易、标准合约、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强行平仓等变相期货交易的手段,均是在国务院整顿之列。2012年2月8日,楚某正式被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通过高杠杆率以小搏大(保证金只需2%~10%,杠杆率达到20倍、30倍甚至50倍,个别甚至达到100倍),风险极大,价格稍有波动就可能强行平仓。
2、通过随时建仓、随时平仓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维财金通过所谓“指导老师”指导投资者操作,有的甚至直接替用户设立账户进行操作,通过超高频率恶意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导致投资者巨额亏损。这种高频率的交易完全就是为了赚取高额手续费。
3、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客户资金,一旦客户盈利就采取限制操作甚至修改规则等方式侵吞客户资金。其手法有三:一是先赢后输。为引诱投资者上钩,开始时让客户赢一把,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吊起胃口,然后让投资者输得血本无归。二是“专家”辅导。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往往是反向辅导,没听“专家”意见可能会赢,听了“专家”辅导反而输得更多。三是后台控制。如果有客户不听“专家”意见,眼看客户要赚得多时,后台控制人员就会让系统出故障,无法完成交易。因此,只要进来的人一般都躲不过他们设下的陷阱,输个精光。
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电子盘”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似期货的炒作。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都是非法的。
2、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实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与机构开始炒作白银和其他贵金属。但根据有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其实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超范围经营。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是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
5、益万家?损万家!——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 年9 月, 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 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 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 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 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 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 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 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 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 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 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 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 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 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 分为一个兑奖权, 兑奖权越多, 得奖励款越多。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 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 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 年9 月至2005 年12 月, 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 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 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4770 余万元未能返还。
1.名为“消费积分奖励”, 实为“现金积分奖励”。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 但在实际经营中, 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 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 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 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 分为一个兑奖权, 兑奖权形成后, 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 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 元, 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 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 倍即1500 元, 获兑奖权越多, 得奖励款越多。
2.虚构经营实体, 掩盖事实真相。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 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 “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 “悄悄改变生活”。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 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 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 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 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 甚至是低保户, 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 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 且经济收入偏低, 求利心切, 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 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2005 年1 月23 日, 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 截至2004 年12 月22 日, 共进账5000 余笔, 累计金额1.4 亿余元,涉嫌犯罪。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 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报注册公司, 在一无资金, 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 以“消费积分”为幌子,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20 万元; 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15 万元。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获刑。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2008 年8 月1 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案中, 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 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 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 可收取积分款8% 的佣金, 看上去冠冕堂皇, 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 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 还帮助公司作假。殊不知, “空手难套狼, 非法难合法”, 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 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 必定是非法所得。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 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 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 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 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 认清骗子的本质, 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6、“四招”敛财3.35亿元——丽水市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屠夫出身的张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在丽水市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及公司经理叶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张某担任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他身份转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点。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以投资江西省永新县永新宾馆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名义,按18%的年息向灯塔村的170名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
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张某在灯塔村范围内的集资额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因而他将目光转向社会公众。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张某以投资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按15‰、19‰、20‰不等的月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94余亿元。
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20‰的月息,向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5万元。
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2005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商议,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由张某聘任叶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以叶某个人作为借款方,并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
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其中以叶某的名义集到的存款有6963万元,张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万元。叶某将所吸收资金中的5258万元汇入张某和金某的账户,由金某具体负责核对上述存款数额,并开具收款收据,帮助支付利息,再按张某的要求将存款汇到指定账户。
2006年4月10日,叶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7年6月,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金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丽水地处瓯江水系,水力资源丰富,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小水电利润丰厚,但投资金额也不低,单靠一家一户难以支撑其资金需求,因而高息借款成为融资的主要手段。此后,随着房地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民间集资这一模式更加狂热地得以复制,从最初的亲戚带朋友,逐渐演变成全民集资浪潮,各种围绕着集资的骗局也伴随出现,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剧。集资者破产关门,身陷囹圄,参与者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等人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而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游戏规则,谁也不能例外。
7、生态园里的阴谋——华西股份公司出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案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的家属区,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进进出出,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表示公司已在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很快将公开上市,购买者届时将获利丰厚,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获得0.3元的分红。
贺某在1999年注册成立了杨凌华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至2002年12月间,贺某开始对外宣传即将成立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西股份公司),并称该公司很快将上市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向社会公众预售华西股份公司股票。2002年12月,在贺某的操纵下,由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发起、挂名股东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华西股份公司,贺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随后,贺某即虚构公司良好业绩和前景,以转让华西股份公司股权名义,疯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2001年至2004年初,华西股份公司共向657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80余万元。
2004年4月,华西股份公司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后,贺某为继续获取资金,又以华西股份公司建设“乌鸡项目”的名义,采用夸大收益和股权担保等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该项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向222名投资者吸收集资款200余万元。
1、虚假注册公司,构筑作案平台。华西股份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400万元,出资人包括华西绿化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贺某等二人,而实际上这些出资人都是贺某拉来的挂名股东。贺某还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掩盖华西股份公司只是空壳公司的事实。
2、聘请中介人员,高额提成激励。贺某聘请专门的中介人员帮助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规定公司股票每股卖2、6~2、8元,业务员每股提成1.2元,虽然2004年以后每股提成变为0.9元,但公司集资的股票款中仍有30%~40%被作为提成分配给了业务员。高额提成比例大大激励了业务员为其卖命,不惜采用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拉客户。
3、精心选定目标,顺利实施犯罪。贺某在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推销对象。按照这种思路,他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都有一些富余的养老资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便于贺某顺利实施诈骗活动。
4、虚构经营状况,大肆蛊惑群众。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华西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华西股份公司拥有20余个高效益项目,利润空间超大,经过两年的发展,公司资产将达8000余万元,盈利将达300多万元。此外,贺某还经常带投资者到公司农业基地和“乌鸡项目”参观考察。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基本没有资金,其经营费用基本都是依靠集资款,集资款中也只有极少一部分投入到实业生产中,收益无几。如华西股份公司的7个生产基地中有3个根本未投入资金,另外4个也仅投入53万元,“乌鸡项目”所有投入资金也只有区区6.99万元,由于所养乌鸡几乎全部死亡,基本没有任何效益。
5、假借挂牌交易,诱骗群众上当。贺某骗术得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其成功在原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将华西股份公司的有关信息在该交易所屏幕上不断显示,造成该公司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许多投资者都是在看到这一情况后,作出了投资的决定。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在该交易所挂牌只是符合披露公司信息的条件,并不能交易股权,这一点却被贺某故意隐瞒。
2005年4月,一些投资者找公司要求分红,发现贺某已不知去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贺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2006年1月被逮捕。
2007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贺某虚构公司情况、集资用途以及公司股权已获准挂牌交易等事实,以公司即将上市以及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向社会募集巨额资金,仅将其中的60万元投入到公司生产活动中,在明知公司无力归还集资款时,又试图采取转让公司的方法逃避返还资金,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2007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而又多少有些可怕的字眼,买卖股票往往代表一夜暴富的可能,但也有可能是一步步本金亏尽,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应该要保持平常心,扪心自问为何这种好事会摊到自己头上。经过理性的拷问和简单的了解,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从而审慎抉择,保护自己。
有些投资者发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后,不愿意相信被骗事实,或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替其辩护,心存幻想能收回自己的投资,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损失更为惨重。本案中,2004年4月证券部门查处华西股份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以后,贺某又新生伎俩,与投资者制定了退股和回购协议,承诺在2006年底如果公司没有上市,将回购之前所出售的股权,一些投资者竟然再次相信贺某,与其签订有关协议,令其得以苟延残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在获悉真相后要及时醒悟,悬崖勒马,避免血本无归。
8、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私募股权基金非法集资案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作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
9、梦断“加盟经营”——四川加加连锁超市集资诈骗案
2004年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2005年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和主管仲某等11人在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且清楚了解到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的情况下,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加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引投资客户。
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
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加加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日落之前爱上你》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车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
2007年6月,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其余同案犯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严惩。在该案中,陈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为加加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积极策划、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为部门经理或主管,受陈某等人的领导,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加加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们: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网络传销害人害己——宁夏石嘴山市网络传销集资诈骗案
2007年初,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等人先后在武汉市、重庆市等地密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石某将私募基金主要内容、新智网视屏专题等网络文摘下载到自己的U盘中。石某、吴某、刘某编制“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其后,石某、吴某、刘某等人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吴某、刘某负责网上答疑、划款、网站日常维护和后台管理。石某、杨某、高某、匡某负责发展投资者,骗取集资。
2007年2月至3月间,石某等人用化名、曾用名在宁夏、四川、湖北、重庆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以传销方式“拉人头”,销售“韩国利仁集团私募基金”。截至2007年5月,共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返利、提成670余万元外,其余被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分赃并挥霍。
家住石嘴山市的刘某听信虚假宣传,明知是非法传销,不但自己购买基金,还伙同他人先后在宁夏大武口、惠农、平罗、银川等地以传销的方式发展人员购买基金。截至案发,刘某等人在宁夏地区形成了200余人参加的基金传销网络,非法募集资金670余万元,返利及提成320余万元。其中,刘某以传销方式,自己或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非法募集资金41万元,获利3.8万元。
1、虚构海外背景,编制虚假信息。为了能让投资者放心掏钱,石某等人设立“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网站,虚构该公司海外背景、投资前景,并发布一系列关于“韩国利仁国际投资集团”的虚假信息,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2、高额返利诱惑,进行网络传销。石某等人虚拟网上电子基金,以每股360元、每天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成员提成奖”、“中心领导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以这种传销方式销售该基金骗取资金。
石嘴山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决定立案查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09年4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石某、吴某、杨某、刘某、高某、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预期盈利和归还集资款的能力,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并以传销方式,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及返利和提成的非法手段,骗取不特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明知是非法传销行为,仍积极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近年来,网络传销活动呈现出辐射区域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以拉人头公开聚集为特征的传销活动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变换手法转向网络传销。他们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其获利的主要途径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其结果是极少数顶层的传销组织者轻而易举获取暴利,而绝大多数参与传销者血本无归。
11、虫草劫——四川成都康福贝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3年8月,许某、陈某等人以虚假出资成立康福贝尔公司的名义,通过在居民小区、商业广场等地散发宣传资料,组织客户联谊会和各种免费活动等方式,对外宣称康福贝尔公司能培植优质虫草和生产虫草系列产品,客户投资合作销售该公司产品每年可获约占投资额30%的红利,投资购买的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管,也可自行提货销售,协议到期后将退还投资本金,未销售完产品可按原提货价退货,以此吸引客户与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作协议》和《认购产品托管书》。因康福贝尔公司经营后期新增集资客户逐渐减少,陈某等人另行成立贝德公司承接康福贝尔公司业务和客户,并开展新的集资活动。截至案发,贝德公司尚有未返本退单的集资户共2176户,集资金额3011万元,扣除已付客户领取产品的金额,实际获取客户资金2572万元。
1、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集资主要针对中老年人,通过各种免费活动等形式,向集资对象散发宣传资料,对外虚假宣传康福贝尔公司实力。
2、以返利分红做诱饵欺骗投资者。各公司均宣称能培植虫草并能生产虫草系列保健品,产品性能超过野生虫草。投资该公司产品一年内获取年利30%以上,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也可提货销售,到期后即退还本金,未售完可退货,以此吸引投资者。
3、设立所谓“监事会”。为进一步获取集资人信任,康福贝尔公司以对该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管为名成立客户监事会,监事会的实质是向客户宣传康福贝尔公司是有实力的公司,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客户到该公司投资,本金安全且分红有保证。
2004年10月,因集资户发现不能如约取回本金和红利,部分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等八名被告先后落网。2007年8月,四川省高院对被告人陈某、许某、刘某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十三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徒刑。
1、谨防对中老年人的诈骗术。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老年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是血本无归,生活无着。
2、盲目追求高额回报不是生财之道。本案中康福贝尔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吸引客户投资,谎称投资回报率30%以上,让许多人踏上了投资创富、血本无归的不归路。敬告广大善良的人们切莫追求无厘头的高额回报,存钱不易,理财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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