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推荐的天安人寿保险可靠吗?

我家是德惠菜园子的,2008年,去邮局存款,邮局工作人员韩雪飞极力向我推荐一款保险,存五年,送人寿险,还没有利息税,以前这个邮局也搞过存款送豆油之类的活动,当时也没打算用钱,就存了1万元钱,2013年的到期去支取,又让我办理一个存折,然后钱要一星期后才能打到这个账户上,才知道是被办理了保险,当时也没多想,邮政银行还能骗咱老百姓钱?.......,没几天钱到账了,可是数目不不对呀,去除本金,利息只给了1263.3,存款当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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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100万元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108种重疾,等待期后初次发生重疾,赔付100%保额,理赔后保险合同终止。
25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期,最多赔2次。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中症,赔付保额的50%,同时豁免余期未交保费,并继续享有其他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每次间隔180天,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较大值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次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境外合法的公立医院,或保险归属感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全年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40种,不分组,无间隔期,最多赔2次。等待期后初次发生轻症,赔付保额的30%,同时豁免余期未交保费,并继续享有其他保障。
18种少儿特定疾病可额外赔付1倍基本保额(200%赔付),5种少儿罕见疾病可额外赔付2倍基本保额(300%赔付)。 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少儿特定疾病或少儿罕见疾病,除赔付首次重疾保险金或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外,还会额外给付1倍或2倍保额。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无30日规定),首次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比例补偿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金额达到本项附加保险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中的本项附加保险责任随即终止。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载于保险单。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如果未曾发生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后可退还累计已交保费,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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