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上卖书有风险吗?

在上千万个淘宝门店中,有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面暗自存放了2203个人的人生故事。

CY故事店开了9年。这里的故事不需要购买,全部都展示在商品详情页中,如果顾客觉得被故事触动,可以自愿花1元钱拍下它。

与其说CY故事店是一个淘宝店,不如说它更像个分享故事的场所。店里的每一个故事都是一段真实的经历,来自店主丛平平自己、身边的朋友,或读者投稿。

它就像一个人生银行,珍藏着每一个人的经历。

对寄存者来说,写下故事意味着生命进入了新的里程。

过往皆序章,可期是未来。

对于读者来说,这是一处温暖的陪伴。

那些真实发生的故事在他们孤独、落寞、痛苦、难过时带给他们力量,看到别人的行动,他们能迸发出走下去的勇气。

在这个超越了时空和物理限制的网络中,CY故事里承载着每一个人真实的生命。

而现在,我们要讲述的是这个故事店店主丛平平的真实故事。

深夜两点,丛平平抽了张纸巾,默默擦干眼角的泪水。

家里的灯光都熄灭了,只有屏幕前泛着莹莹白光,小猫在桌边睡得正酣。

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但情绪却在她的心里产生了微妙的变化。

屏幕上白底黑字,寥寥数语,却带丛平平穿越到了几十年前。

故事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一个物资匮乏的年代。

两位主人公刚刚结婚,男人就被分配到外地工作,女人则留在家中负责照顾老小,一年都见不到一次。

一日,男人托人寄回了一瓶香水。

没有人见过这个稀奇玩意儿,一打开,香气氤氲,填充了老房子的每一个角落和缝隙。

女人小心翼翼地将香水匀到了几个小碗,再倒入开水稀释,给家里的每个人都分了一碗。

那是一种奇怪的滋味,闻着虽香,喝着却苦到舌根,味道甚至不如藿香正气水。

丛平平喜欢这种充满年代感的故事。

她把这个在景德镇时听来的故事,敲打在屏幕上,小心翼翼地P图、上架。

图 | 许多个深夜平平的猫都这样静静陪伴她

就这样,「CY故事店」开张了。

这个关于香水的故事,是故事店里的第一个商品。

“喜欢就花1元拍下,不喜欢就看完离开”

上架第一个故事时,丛平平刚结束了一段兵荒马乱的时光。

2012年,丛平平忍受不了长年累月的加班,于是选择跳槽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朝九晚五的工作。

忽然多出来的时间,还有即将到来的30岁,都在催促着丛平平开始琢磨一些属于自己的事。

开淘宝店是当时许多年轻人自主创业的首选,丛平平也不例外。

她爱看故事、写故事、搜集身边人的故事,

为什么没有一家网店是卖故事的?

在一个最不可能的、充满了实体商品交易的平台上,兜售感人的故事,听起来就觉得有意思。

“每个人都觉得淘宝只能买卖东西,每个人都只会在公众号和知乎上看故事”,丛平平心想,

如果一定要开网店的话,不如就做一个故事商店。

她整理编辑了这几年她搜集到的故事,把它们用图文形式放到了商品详情页,还请摄影师朋友给每个打动她的瞬间都配上了图片。

与其说是丛平平是卖故事,不如说帮故事作者们求打赏。

每个故事售价1元钱,每个进店的顾客都能看完,如果感觉到被故事所触动,就自愿花1元钱拍下它。

图 | 有形形色色的人在CY故事店存放他们的故事

你也可以不花一分钱,把故事店的故事全部看,然后潇洒离开。

这种做法未免过于浪漫、太不像个做生意的样子。

他们建议丛平平只在淘宝店上放故事的开头,如果顾客被吸引后就需要付费观看,或者扫码进故事店的公众号看下文。

丛平平拒绝了所有的建议。

“看故事如看美人,但我不希望别人是对美人若隐若现、感到好奇,才去追求她”,丛平平说,

“我希望大家是发自内心觉得美人的内在动人,这才是真爱”。

丛平平没有把经营故事店当做自己的主要事业,连名字CY都是随口取的。C和Y分别是她和摄影师的姓氏缩写,但也可以代表创意和诚意。

“现在人的生活都太累了,做什么都想着要不要赚钱,会不会被骗”。

丛平平希望每个来故事店里看故事的顾客都可以简单一些,而这种打赏式的销售方法最简单直接。

“不喜欢就关掉离开,喜欢就给作者一些支持,没有强买强卖,没有互相猜忌”。

图 | 造物节上CY故事店的展位

但真实的情感往往最动人。

CY故事店里依然有一些卖得最好的故事,比如第191号故事,引发了9000多人付款和评价。

故事里的姑娘有个瘾君子爸爸,败光了家产还把她和妈妈赶出家门。

她一边恨爸爸不争气,一边又在除夕夜挂念负债累累的他能不能吃上一顿饱饭。

有一年她在外地,钱包被偷,丢失了所有身份证件、银行卡和现金。

但妈妈当时在国外,她走投无路不得不给爸爸打电话,恳求他借给自己500元路费。

爸爸没有马上答应,踌躇再三只拿出了200元。她心里很绝望,但却在深夜里收到了一条短信:

“女儿,对不起,是爸爸无能”。

深夜里,宿舍里的人都睡着了。看完短信,她咬着被子、憋得胸腔疼得要命,不敢大声哭出来。

或许他不是不爱自己的女儿,而是真的没有能力。

对他来说,那200元或者已经是他所能给予的全部。

遇到了不好的爱情可以分手、不好的婚姻可以放弃,而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不是个人努力就可以去隔断。

有时候,你尽管拼尽了全力,依然会发现自己无能为力。

有的读者看到这个故事后,不敢放声大哭,生怕吵醒了身边熟睡的孩子。

最后,她还选了第二天独处的时间,重新看了一遍故事,哭完了自己想对父亲流的眼泪。

还有的读者,时隔两年后又回来找这篇故事,依然会被感动到哭;

也有人同样经历了父爱缺席的童年,受故事触动,决定主动向父亲迈进一步。

图 | 在CY故事店你可以寄存自己的故事

真实的故事,不设防的交易模式,让媒体很快察觉到了故事店的特殊之处。

在丛平平创立淘宝店铺的第二天,扬子晚报的记者报道了这家店。

半个月内,CY故事店创下了访问量2万多次、购买人数600多人的记录。

9年里,CY故事店里一共被寄存过2203个故事。

“我是你们的人生银行,不能随便倒闭”

2012年的某天,丛平平如往常一样坐地铁上班。

公司离家有13站地铁,在换乘时,丛平平被人群推挤着往前走,像个没有灵魂的提线木偶。

在最终被挤到地铁上后,丛平平看着车厢里每个人疲惫的表情,感觉很不真实。

偌大的一个城市,每个人都如蝼蚁一般疲惫生活,他们回到家也会是这幅表情吗?

如果活得那么辛苦,为什么还要坚持在这么大的城市里努力打拼?

丛平平觉得很低落。工作和生活似乎没有一个能带给她成就感和存在感,那段时间她每天都很低落,不断问自己:我到底在坚持什么呢?

如果生活没有答案,就不要去制造新的问题。

那天以后,丛平平决定辞职做一个自由职业者。

她文笔不错,曾获全国第十六届青年征文大赛二等奖,也有一些作品被刊发在《意林》、《读者》、《青年文摘》等杂志上。

此后的九年时间里,丛平平会给杂志和新媒体写专栏、对接一些商业合作,每天再花2小时看故事店里的投稿、编辑、上架,处理故事店的各种事项。

图 | 平平看书写作的地方

CY故事店或许是淘宝上唯一一家以售卖故事为主营业务的小店。

小而美,也意味着在算法上不容易被推荐。某些故事的购买记录为0,还常常被强制下架。

此外,故事作为特殊商品难以被归类,甚至有次被当作电子书,因丛平平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店铺违规关闭。

丛平平找到淘宝后台申诉,但情况特殊,她被前后转交给数个客服沟通。她不得不一次次和客服解释,CY故事店到底是做什么的。

但就算是这样,也会有人不明白:那你到底有没有卖故事?如果不是电子书,你到底卖的是什么呢?

一次次下架和违规封店,也让她一度迷茫:

这件事吃力不讨好,我到底为了什么在坚持?我还要不要坚持?

丛平平将寄存故事的80%收入返还给寄存人,剩下的20%被用来支付店铺运营和推广费用,这也导致她常常入不敷出。

她总在说,“我要去工作养活这个店”,“故事店可能是淘宝上最穷的双皇冠店铺了吧!”

支撑她走下去的是一个个读者、以及寄存故事的人。

图 | 经常有读者愿意向平平寄存故事

丛平平知道,很多寄存故事的人把CY故事店当做一个树洞。

她自己则把故事店比作一个寄存人生的银行,

“既然是银行,就不能随随便便倒闭,更不能把别人的人生丢下自己逃跑”。

把难以面对的回忆记录下来,某些程度上也意味着放下过去。

丛平平觉得,能坚持她一直把故事店开下去的动力,就是那些无条件信任她的陌生人。

他们彼此相互成就,读者给她动力,她负责成为他们的人生银行。

有的人在故事店持续寄存自己的人生经历,从豆蔻年华、再到步入婚姻,最终惨淡分手;

有的人通过别人的故事,找到了和父亲恢复关系的动力,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尽管在芸芸众生中,有些人的故事未免有些平淡。

比如那些青春期总会遭遇的懵懂和悸动、那些关于暗恋的小心思。但对故事的主人公来说,这些情愫构成了他们生命的一部分。

他们是各自人生的主角,每一个场景、每一次心动,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更何况,相比于电视剧和电影里千篇一律的桥段,故事店里的每一个故事都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地球的某个角落中真实发生过。

真实,难道不就是最可贵的事吗?

“那些给你能量的故事,也能给他人能量”

2021年,在一位记者朋友的支持下,丛平平挑选了部分故事,二人一起通过更动人的声色录制下来,上传到各大音频平台。这才有了属于CY故事店的有声节目。

很多人在音频下留言:有趣的故事,治愈的嗓音,陪伴了他们的每个夜晚。

有一位准高三的学子,每个月只回一次家,但每次回家都要拿手机听CY的音频故事,并留言希望音频能一直持续更新下去。

店里的老粉丝出去旅游,总会记得给她寄一张明信片,也常常在丛平平遇到不顺时开解她,这都是她坚持开店的力量来源。

图 | 丛平平看书的地方

还有一部分坚持的勇气来自于故事本身。

去年,丛平平收到了一个特殊的故事。

作者自幼双腿残疾,常年受到亲生父母的虐待、辱骂,甚至连家门都没怎么出过――父母觉得有个残疾女儿很丢脸,不愿带她出门。

2020年8月,这个连家门口的超市都没去过的女孩,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去深圳参加残障训练营。

没想到父母强烈反对,把她打击得体无完肤。回到屋里,她边哭边听五月天的《倔强》:

“当我和世界不一样,那就让我不一样,坚持对我来说就是以柔克刚。”

丛平平想象不到,原来普通人看来再简单不过的行走,对于这位姑娘来说是多么大的奢望。

“你会发现生活中没什么可值得抱怨的,很多人早就赢在起跑线上”。

“你以为生活对你不公,但只要迈开双腿,你就是往前走的、和过去告别了的”。

在这9年里,她也常常去外面和别人聊天,将聊出来的故事整理成了3本故事合集:《你好,有故事的人》、《好奇的活着》、《你好,有故事的陌生人》。

现在,丛平平心里还有一个想法,把故事店里寄存的故事整理出版,让并不是从事文字工作的普通人也有出版作品的机会。

出版还在筹备中,很多环节都充满了不确定性,

唯一确定的是,故事店是值得一辈子开下去的。

丛平平还记得2017年参加淘宝造物节。

她第一次意识到原来淘宝上真的什么都有,除了像她这样卖故事的人,还有各种她从未想象过的虚拟服务,

“就像一个光怪陆离的平行宇宙”。

CY故事店在展区内设置了一个打卡点和故事寄存箱。

她最开心的事情就是每天展览结束后,她和店员、以及其他志愿者一起坐在地下翻看大家写在卡片上的故事。

图 | 大家在卡片上写下了自己的故事

“一共有几千张卡片,每一个故事我们都仔细看了”,丛平平说,那天她找回了童年和笔友写信时那种期待和兴奋的感觉。

但更让她欣慰的是,这种对陌生人的信任、期待,现在依然每一天都在CY故事店里发生着。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显微故事。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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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深耕刑事犯罪领域多年的律师,笔者接触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众多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触犯刑法并非知法犯法有意为之,而很多是因为知识盲区,也有一部分是存在侥幸心理。

本文以淘宝平台网店商家为例,筛选出近5年间八百余篇案例[1],详解其易触碰到的4大类刑事风险高发地带,相关常见罪名具有普适性,其他电商平台或实体店商家亦可作为参考。

一、总体特征及案由分布

从2003年淘宝创立至今,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四座城市的淘宝新增店铺数量稳居前四位[2]。

近五年来,浙江、广东、江苏的刑事案件数量排名全国前三。

图片来自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下同)

超七成案件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在本专题案例中,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以走私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主、其次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毒品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另外,地区也有特别规定,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年案件数量较为稳定,至于2021年案件数量骤降的原因,可能是综合原因造成[3],并非本专题类案件的特例。

若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移送法院,根据近五年的裁判文书统计,二审改判率为5.36%

本专题案例中,网店商家会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分布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几个章节。

接下来,本文将以涉案类型较多且具有普适性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四大类罪名为例,逐一分析。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在805份判决书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有28份

本罪出自刑法第225条,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使得这个罪名成为我国现行刑法上最有影响力的口袋罪。该罪名所涉及的行为已逾70种以上。

虽然非法经营罪不是本系列专题中所有刑事犯罪中最为高发的罪名,但重要性笔者认为居于首位。因为绝大多数商家开设网店是希望通过经营获取收益,而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触犯本罪名,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未尽到谨慎义务所致,并非有意为之。因此本罪名值得商家重点关注。

1. 哪些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4例)为由认定有罪的有: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设立广播电台(黑广播);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8例)为由认定有罪的有:销售治疗疼痛、风湿等药物、富方地芬诺酯片(治疗腹泻及慢性肠炎)、保肾丸、米非司酮片及米索前列醇片(终止妊娠),中药;以未取得药草专卖许可证(6例)为由认定有罪的有:销售卷烟或进口国外电子烟用于销售;

此外,还有因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未取得出版物印刷发行资质销售早教书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一氧化二氮(笑气),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等类型的犯罪行为。

(1)中间商也应负刑责

中间商仅充当媒介买入后卖出赚取差价、或者由中间商联系好买家后直接由上游卖家销售给下游卖家的行为,也不能规避刑事风险。

如(2016)沪0115刑初4065号判决,“被告人李某(下家)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卓某(上家)购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其淘宝网店的客户在1元链接上订购隐形眼镜后,其通过淘宝旺旺和QQ等和“海外代购超市”等上家联系,由上家直接发货给客户”,李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商家经营者及合伙人、雇员等成立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经营网店,或设立关联公司,负责商品销售的不同环节,为共同犯罪,网店雇员认定为从犯。

如(2019)湘0902刑初72号判决,唐某与吕某分别成立公司,由唐某向吕某发送图书电子模板,由吕某联系印刷公司印刷并加工装订成册,销售给唐某及唐某客户。唐某及吕某成立共同犯罪。

(3)一般不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如(2018)浙11刑终109号判决,法院认为:淘宝店铺均使用个人名义申请,其应买家要求发营业执照照片、开具发票仅为了方便促成交易,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4)一般以经营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

淘宝商家的经营数额普遍较大,一般几十万至上千万不等,根据司法实践,若经营额超过30~50万以上(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经营商品种类的不同等而定,无统一标准),一般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经营数额的认定一般需要进行审计,但审计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可以扣减的情形是辩护的主攻方向。

如相关订单无法查清是否为涉案商品,是否存在刷单情形,是否将涉案商品的包装外包装价值与商品本身价值区分计算、是否包含运费等,均可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害人原则,主张扣除。

如运费是否扣减,应当如何扣减,是本类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点。

根据司法实践,若是商家包邮产品,则运费应作为犯罪数额,不应扣减,若为买家承担运费,可以扣减,但若无法区分所有商品哪些是买家负担,哪些是卖家负责,则可以以对被告人有利原则主张均应从经营额中扣减。

又如商品外包装价值,根据(2016)沪0115刑初4065号判决,无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可以将买家所购买的眼镜盒,清洗器等金额予以扣除。

因非法经营罪为“兜底罪名”,因此经常出现一行为可能触及多种罪名的情况,则对于罪名的正确适用,可能对被告人的刑期产生很大影响。

如(2019)苏02刑终90号判决,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对陈某进行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因《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取消了原法中“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另外,若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假烟等等,可能会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定为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案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可参考(2016)苏08刑终129号。

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间,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工具接入互联网发布有偿删帖信息招揽客户,以寻找上家删帖和编造虚假资料向网站投诉的手段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通过支付宝转账和淘宝网担保交易收取删帖费用,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676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即使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发行并出售早教书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提出销售涉案图书公司具备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系与海豚出版社签订买卖合同授权取得书号,唐某购买图书总金额超2000万元,违法所得70万元。唐某存在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图书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只有经过国家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取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唐某明知名下涉案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不具备图书出版物的出版资质,图书出版物的批发资质也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而其为获取利益,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私自向海豚出版社董某购买书号,之后假冒海豚出版社名义,违法委托不具备图书出版物印刷资质的被告人吕明鎯进行印刷,之后擅自出版、发行该图书,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经查,2018年3月海豚出版社对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检测中心申请的《宝宝益智早教翻翻书》(ISBN978-7-、ISBN978-7-)作出不属于海豚出版社正规出版物的意见。2018年5月海豚出版社将《宝宝益智早教翻翻书》(ISBN978-7-、ISBN978-7-)、《益智早教立体手工大全》(ISBN978-7-)、《幼儿趣味小手工》(ISBN978-7-)认定为海豚出版社正规出版物。

两次认定意见自相矛盾,但之后海豚出版社出具了相关说明及证明证实上述涉案四种书号及CIP数据虽然为海豚出版社所申请、真实存在,但该四种图书并未进入印刷、发行环节,无出版印刷合同、委印单、不具备开具发行委托书的条件,并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正规图书出版的规定,不能出版、发行,流入市场。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该章节共规定9项罪名,经检索,在本系列专题的805份判决书中,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112份,罪名分别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4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1)。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名项下销售的产品以食品、药品居多,包括疫情期间的防疫用品。本罪名可能会同时触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罪名。

本罪名以销售金额为量刑基准,分为四档刑期,量刑规则清晰明了,经检索,所有判决文书无一适用缓刑[4],罚金刑判处幅度一般在经营额标准的0.6~1.3倍之间。

本案的报案人有买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周边群众发现举报(如工厂周边)等多种类型。

刷单,是淘宝商家常见的行为,刷单行为目前已定性为刑事犯罪,但司法实务中,若刷单行为真实存在,一般可以扣减相应数额。

如(2016)鲁0891刑初150号判决,“本案中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有大量刷单的存在,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易数额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若无法提供真实的刷单数据,交易记录,联系人等,在高买低卖情形下,且关于刷单无法自圆其说,则交易数据不仅不会被因可认定为刷单被扣减,本身高买低卖的行为就易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有力证据。

如(2020)鲁1311刑初225号,“赵某辩解称2019年销售期间也存在刷单不符合常理。

另其辩解称2019年3月底从“小马粮油店”以6.5元-7元每斤的价格购进真花生油,销售了十几天时间,但根据其销售数据,赵某三个网店2019年3月底至4月中下旬约三分之二的订单均是以5斤30元以下的单价销售,其高价买低价卖不符合常理,不能确定该期间其销售的为真花生油,不应予以扣减”,“赵某辩解称2019年销售期间也存在刷单不符合常理”。

(2)协助抓捕同案犯,符合立功情形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作为中间一级销售环节的被告人,本身对于争取构成立功就具有很大的优势,若能提供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如上家),可以争取认定为立功。

如(2016)鲁0891刑初150号,被告人王某(销售者)检举、揭发孔某(生产者)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并指认将孔昊抓获,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从犯犯罪地位的认定

对于被告人主张自己属从犯的抗辩意见,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来认定,是否获利不是主要考虑因素。

根据(2020)粤0118刑初1174号判决,虽然周某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参与销售的环节,也没有获利,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提供销售资质及结算工具、联系货源、租赁仓库,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未认定为从犯。

根据(2017)闽06刑终57号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接受委托,根据客户要求,利用制假工具和购买的假冒品牌卷烟包装盒,雇请工人将散装香烟制作、加工成各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并重新包装后予以销售,系假冒伪劣卷烟货主,即犯意的提起者及非法所得主要占有人,其具体实施一系列制假行为,不属从犯”。

2.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使“假药”的定义发生部分变化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并明确该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

原2015年《药品管理法》废止。新法中删去了“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等原按假药论处的内容删除。在新法规出台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如(2019)苏02刑终90号判决,陈某销售额约67万,经食药监局认定,陈某销售的“华佗再造丸”“风湿神力丸”“安康骨刺全松丸”“黑骨藤追风湿丸”“九龙藤颗粒”药品均符合药品定义,应按照药品进行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上述产品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违反原《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原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大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因《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的销售行为不再符合销售假药的定义,撤销原审判决,判处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针对涉案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和法院的争议较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章节各罪名存在多种罪名竞合的情形,对于犯罪行为所涉罪名的定性,司法机关争议较大(主要是由于对商品的金额认定及是否属于假药的定义,会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如(2020)冀0408刑初80号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后当庭变更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后,再次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2019)苏12刑终271号,公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苏0214刑初43号,公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

(3)是否属于假药,一般以食药监局的意见为准

本系列专题所涉判决书中,销售的商品涉及性保健品、前列腺贴、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中药类保健品、治疗风湿、痛风等的药物,抗癌原料药等,种类繁多。

如(2019)苏0214刑初43号,法院认为:“根据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标示“乌蛇丸”产品的认定函》显示,被告人张某1、张某2、王某雷所涉案“乌蛇丸”的外观标识及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乌蛇丸”应按药品进行管理,而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乌蛇丸”为假药,故不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1、张某2、王某雷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公诉机关和法院对于销售金额认定争议大

如(2019)皖06刑终27号判决,检察院指控销售金额190万元左右,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销售记录中刷单、捆绑销售现象的存在,最终认定销售金额79万元左右。

(2018)晋1126刑初38号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五送一+8贴”“十送三+16贴”等未确定药品名称的销售数额,因其没有具体品名,不能确定具体销售产品,无法认定为销售假药,故不予认定。”

(2016)苏0211刑初155号判决,法院认为:虽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但认定函中均有“涉案产品直接销售对象为肿瘤患者个人”的前提条件,故本院认为在不能排除购买者为非肿瘤患者及其家属或用于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情况下,应当以能够核实到的购买者中确定的销售给个人并用于治疗的销售金额来认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宜,据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予以调整。

同理,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AZD9291在无法明确其销售对象、用途的情况下,即不能排除销售给其他非肿瘤患者或用于非治疗用途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不宜认定该被扣押的AZD9291构成犯罪未遂,故对于公诉机关的该项犯罪未遂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5)案件时限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审理时间较长

鉴于假药的性质认定,销售及获利金额的认定、罪名的认定等均较为复杂,故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比一般案件要长,从立案侦查至一审判决,两年或三年也比较正常。

(6)部分案件会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2018苏0507刑初46号、(2019)青0102刑初148号、(2019)苏0723刑初6号、(2019)皖1102刑初99号、(2019)苏12刑终271号案件,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通过全国性媒体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相关假药,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等内容。

(1)商家将产品标记为“消”字号,并不能避免被认定为假药的风险

普通人区分“药品”和“非药品”最直接的途径,就是看产品的批准文号,标注“药”字的为药品,“消”或“卫”为消毒用品或保健品。

根据(2018)苏0507刑初46号判决,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标签说明中分别标明了豫卫消证字[2014]第0041号、鲁卫消证字(2015)第1603号,但根据上述四种产品的标签注明的疾病名称等内容及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文件,四种产品的外观和包装足以达到使一般消费者误解为药品的程度,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药准字”号进行区分”。

因此,即使该案产品取得了“消”字号的产品问号,但因产品外包装内容,表明这些产品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具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故法院认定为药品。

(2)中间商应对上游企业(生产商)的资质具有查明义务

如(2018)晋0902刑初360号,上游生产企业对涉案药物原具有批准文号,后被废止,对于废止后中间商仍购入并销售的药品,视为销售假药。

(3)一般不予采纳的抗辩观点

对人体损害无法查实、已如实告知顾客、具有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具有职业技能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无法作为本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甚至一些较为有争议性的观点,如待销售金额仍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既遂、刷单也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成本不予从经营数额中扣减。

3.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名下的网店销售商品种类比较单一,一般为含酚酞、西布曲明等的减肥类保健品或者是含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男性保健品[5]。

本罪名的案情争议不大,以检测结果为准。若销售的商品中检测到的相关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九条(2013年版条文号为第20条)的规定,即符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定义,构成犯罪,具体为以下: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一档(五年以下):以行为定罪,只要是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中添入非食品原料的,即立案追诉。

第二档(五至十年),又细分为三种情形:1生产销售金额20万~50万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20万但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属于婴幼儿食品的、1年内曾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3(无金额起点)毒害性强或含量高的。

第三档(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生产销售金额50万以上或其他严重情形。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在805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27份。

1. 案例特点——网店商家作为被害人

本罪的27份样本中,有24份的受害人为淘宝卖家,案情也大体相似:被告人向淘宝卖家宣称为店铺做宣传推广,与被害人签订代运营合同,虚假承诺服务内容,骗取被害人押金,服务费。

因此,本罪也相应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浙江最多,占11例。

2. 入刑情节及量刑标准

本罪出自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参考上海市(沪高法〔2017〕496号)及浙江省(浙高法〔2012〕325号)规定,关于本罪定罪量刑标准为: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上述淘宝卖家作为被害人的案例以外,有一例较为特殊,被害人为大众点评公司。

案情:被告人史某某为了通过将XX公司的优惠券变现的方式非法骗取财物,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虚构“撞球吧”等11个商户,使用其女友陈某的身份证与XX公司达成团购技术服务协议。

史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在网上收集XX公司的优惠券,然后通过上述虚假注册的账号,以自买自卖的方式,骗取XX公司在大众点评网提供给客户的现金优惠。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史某某淘宝阿里旺旺账号“阿承购物”购买大众点评代金券、优惠券、抵用券、团代购的订单截图为证。

判决结果:因史某某骗取金额90余万元,数额巨大,虽其辩称获利仅20余万,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在805份判决书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有26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59份。

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6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两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七年提高到了十年,并取消了拘役刑。体现出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加大了打击力度。

刑法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情节严重”,涉及到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包含已售和未售商品金额,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4〕19号),“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刑法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销售、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法律上规定了既遂未遂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号:法释〔2011〕3号)“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若行为人自产自销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若行为人仅销售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数罪并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较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被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同时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销售行为,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因《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所以在本次调研的2017年~2021年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是适用旧法。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案件,因两罪都属于连续犯、继续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在新法生效前假冒注册商标的实施行为、销售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新法实施后才立案的,应适用旧法。

只有实施行为、销售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才考虑适用新法。但由于新法更重,量刑时需要对其中部分发生在旧法时期的行为,适当予以轻判。

对于两罪,即使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刑期的,一般也是在起刑点三年~四年处量刑,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判处率非常高。

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可以看出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相信在以后在量刑适用的加重也会逐步体现。

2. 典型案例分析——没有交易流水信息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经营数额?

根据(2018)粤06刑终136号,公诉机关计算的379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法院不予认定。理由为: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淘宝网店确实存在刷单的潜规则;

2、若379万经营额推定均为真实交易,则被告人进货量需达到xx台,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确实有xx台数量的商品来源;

3、虽然现有证据中有一个被告人记录交易数据的笔记本,但根据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来看,与实际网店销售记录数据无法对应,故笔记本无法认定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不能认定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当事人辩称其非法经营数额仅17万余元,相对应的交易数量为100余单,其余为刷单交易,法院亦不予认定。理由为:

1、若被告人仅销售100余单,则需刷单的数量要乘以20倍,即使就低认定刷一单15元,则在17万元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刷单成本,产品成本,人力成本,办公成本后,余下利润极低,与被告人追求高利润而销售相矛盾;

2、销售时长一年半,被告人能记住其中一百多单是真实交易,不符合日常经验;

3、经核查买家留言内容,根据生活经验可推定为真实交易的交易数量就已超过被告人确认的100余单,且与被告人确认的100余单重合很少。

法院认定被告人经营数额为40余万元,理由为:因涉案网店没有关联的支付宝、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信息,故结合被告人及同案犯口供,供货商证言,销售记录,可认定各电器的销售均价,销售比例,销售数量,可估算出一个客观的经营额。

六、网店商家刑事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

1. 商家要加强刑事合规意识

商家对于自身经营的商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要做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涉及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已超过70种类型。开设网店时,淘宝等平台一般只做最初始的形式审查,如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等。

但对于商家实际在经营的商品种类是否属于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涉嫌“扰乱市场秩序”,如提供“外挂软件代练升级”,炒卖骨灰盒存放格位等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平台没有如此详尽的审查义务。需要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谨慎自查,如有需要可聘请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2. 犯罪成本高昂,经营过程中勿妄存侥幸心理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其实是有好多双眼睛在盯着,如平台、工商执法部门、产品品牌方、普通消费者、同行、上下游商家以及员工等。任何一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举报人、报案人。

比如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很多报案人其实都是品牌方授权的代理机构,如果有“身边很多人都在卖假货,都没有事”的侥幸心理,在“专业打假”机构面前,面临惩处只是时间问题。

又比如,上下游商家,一个链条中有人被抓,极有可能为争取立功减轻处罚而供出链条中的其他人,“一个绳子上的蚂蚱”全军覆灭的情况在本专题案例中体现得也非常明显。

再比如食品药品行业,普通消费者可能会起诉“假一罚十”,之后还会涉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生产经营工具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3. 诚实经营,与宣传推广平台谨慎合作

在网店经营过程中,为提升信誉度,提高销量,“刷单”似乎已经成了默认的潜规则。但刷单行为本身已定性为刑事犯罪。可参考2017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淘宝“刷单入刑”案【案号:(2016)浙0110刑初00726号】,李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并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会员参与刷单炒信。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次案例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也基本为淘宝商家。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面对相关平台提供所谓的“代运营”,提升信誉度等服务内容,此类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待商榷。若冒然签署,可能不仅被骗取押金,服务费,还可能面临平台的处罚,消费者的投诉等风险。

数据来源:威科法律数据库文书数量:805篇文书涉及地域范围:全国关键词:淘宝 旺旺案由:刑事

[2]参考文章:《淘宝全国各省市开店数量排名》

[3]参考文章:《暴跌!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度上网文书骤降!》

[4]相比较于非法经营罪,量刑的弹性较大,实践中,即使是销售额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也仍有相当数量的缓刑案例。

[5]参考百度百科:西布曲明(Sibutramine),又名N-(1-(1-(4-氯苯基)环丁基)-3-甲基丁基)-N,N-二甲胺,分子式为C17H26ClN,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西地那非(Sildenafil)白色结晶粉末,分子式为C22H30N6O4S,密度为1.39g/cm3,又译昔多芬,是一种研发治疗心血管疾病药物时意外发明出的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物,一般以其商业名称Viagra广为人知。不过相对于商品名西地那非在中国的俗名“伟哥”使用的更广泛,影响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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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棍射出的电流使A4纸张着火。本报记者陶冉摄

射钉枪被改造成可以射出空包弹。本报记者陶冉摄

记者试验飞针的威力。本报记者陶冉摄

记者试验时,弩箭射穿两层泡沫板。本报记者陶冉摄

注:购买管制器具是违法行为,本文所使用的器具仅为室内试验使用,使用后将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处理。文中所有试验具有相当的危险性,读者不可模仿!

记者通过搜索不同的关键词,搜索到了门类繁多的危险品。在众多违禁品种,管制刀具一直是监管重点。然而在搜索中,不少军用匕首店铺也存在其中。记者看到,在一家淘宝店铺内,店家称所售的匕首都为正规军工厂出品,而非模仿。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飞针”、“不锈钢三节鞭”、“电警棍”等,虽然在淘宝规则里明确规定了这些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但是只要不是完全与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关键词一模一样,多尝试几种排列组合的关键词,一般都能搜索到相关的物品。

此外,像防狼喷雾、辣椒水等物品,在淘宝上是搜索不到的。然而,记者买到的防狼喷雾很是有效,被喷者皮肤灼痛、辣痛、咽喉严重不适,10分钟后症状才能消除。

还有可折叠为大号钥匙的刀子,可折叠为信用卡形状装进钱包的刀子,也都能够在淘宝网上购得。

记者发现,这些违禁品的卖家,大多数不会在宝贝详情里直接介绍宝贝的情况,宝贝的一些特征也会通过一些模糊的表达暗示出来,比如以“多功能个人防护手电筒”指代“电警棍”。对于有兴趣并进一步询问的买家,卖家会提出在指定聊天工具中进行交流。之后,才会给买家发来相关的详情链接或者产品的使用视频。

在确认下单阶段,卖家也不会提供相关产品的链接,在购买防狼喷雾、辣椒水、军用匕首等物时,卖家就表示,直接拍下其他的物品,修改价格即可发货。同时,像电警棍、不锈钢三节鞭等物品,卖家表示无法通过顺丰快递送货。而卖军用匕首的卖家更是表示只能选择名声不大的物流公司进行陆运,“要不然被查到的风险太大。”

近日,天津接连发生飞针伤人事件,两位受害人都在夜间行路时,被“飞针”扎中,扎伤其中一位女子的飞针里,还有麻醉剂成分的药物。

这些飞针到底是什么?为何会在市面上出现?记者发现,在淘宝网上就能买到类似的物品,而且也可以加涂乙醚等麻醉剂。除了类似“飞针”的物品,记者还通过搜索发现,在淘宝上可以买到的危险物品还真不少。

近日,记者以买家的身份,通过淘宝网购买了飞针、电棍、甩棍、防狼喷雾、射钉枪、军用匕首等物品,并且通过试验验证了这些物品的杀伤力。

记者通过搜索,在淘宝上发现了可随身携带的发射型飞针,整个飞针长约11.5厘米,前部包有一个长约2厘米的塑料套,露出尖锐的镖头,塑料套后部是8厘米长的镖身。发射飞镖的盒子形似小号的长方形手电。一个发射盒子标配有6个镖,镖可自行购买或改造。

在“宝贝详情”里,关于此款飞针的介绍称:镖头在打硬木板后,塑料部分会自动被击破,露出带小钩的镖。把镖磨砺成针状,或者焊接上针头、对镖身做锯齿处理,都会让产品威力更加强大。商品介绍中,下面还附有买家自制的、把镖头焊接上针头以后的图样。

记者以买家的身份向卖家了解该产品的功能,对于记者提出的携带这个东西是否违法,卖家表示,光从外形上是看不出这是什么东西的,如果被询问到,就说是“汽车配件”。

该商户从2012年9月11日到12月8日售出飞针88件。记者在用户评论里发现,有9位买家提到了购买飞针是为了“防身”之用;30多位买家在纸板、木板、墙面等试用后,认为产品的“威力”和“杀伤力”很大;7位买家反馈称,通过开刃、去掉塑料套、磨尖镖头后,飞针的杀伤力更大。

其中几位买家的评论则让人忧心。一位买家称:“去掉护套后威力实在厉害,我到小药店买了点医用乙醚,并在镖头沾满乙醚射击老鼠后,老鼠没一会儿就昏迷不醒了……”另一位买家则表示:“……镖头抹上夹竹桃叶子的毒汁后射击小鸡,鸡不一会儿就见上帝去了……”还有一位买家称:“……力度很大,要是再泡点什么那就更厉害了。”

另有买家表示,该飞针可以安装在汽车上进行发射,射完开走就行。

昨日,记者以一个厚约0.8cm、外面附有一层透明胶带的纸箱作为发射目标,在未对飞针进行任何改造的情况下,站在距离纸箱一米的位置发射飞针,飞针可以轻易扎穿纸箱。在发射过程中,由于飞镖方向不易控制,飞镖几次扎到了墙面上,在墙上留下了不少坑孔后猛力反弹到地上。

可以想见,如果把飞镖头部的塑料套拆除,再把镖头磨尖,飞镖的杀伤一定更大。让记者担忧的是,由于飞镖发射后,方向十分容易发生偏离,即使是购买飞镖用于防身的买家,在使用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误伤。

部分买家评价记录截屏图。

记者在淘宝上搜索到了一款“多功能个人防护多用型手电筒”,购买了其中的“极品威力型”。在卖家的宝贝详情里,并没有这款手电筒的功能介绍。卖家只是提示有兴趣的购买者,通过旺旺联系他们,索要详细资料。

记者以买家身份与卖家联系后,收到了产品的视频链接。在视频里,这款电警棍在按下电源开关的同时,发出“滋滋”的电火花声音,瞬间点燃了一张A4纸。

卖家介绍,这款产品全名为“939型神火脉冲电警棍”,电压高达1800千伏,接触人体的话,会伤害皮肤。而另外一款电量1000千伏的电警棍,接触手脚的话,能让人手脚麻木,在两三分钟内丧失行动能力。卖家还表示,这些警棍都是警用厂家出品的,是正规产品。

从2012年11月12日到12月8日,这款“多功能个人防护多用型手电筒”的三种型号有564位买家购买。在85条用户评价里,14位买家表示,试用了一下“电力十足”、“威力很大”。有一位买家表示,在自己身上试验了一下,感觉是“爽”。

昨日,记者亲身操作了这款电警棍。在打开底部的安全开关后,按下电流的开关,可以清晰地看见电警棍的头部出现了刺啦带闪的电流。此时,把一张A4纸靠近电流,瞬间就被点燃了。

记者在淘宝网搜索栏内输入了关键词“弩”。在显示的近3000条结果中,除了个别的1比6尺寸的弓弩模型外,绝大多数都是塑料制成的、弹射橡皮弓箭的儿童玩具,价格在20元左右,完全找不到所谓“钢弩”的影子。“真弩不会那么便宜。”按照知情人的提示,记者以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后,一些写有“钢制军弩”等字样的商品跃然网页之上。

在该商品图片上,一把长约半米的弓弩被放在地上,七八支麻雀尸体被陈列在弓弩一旁。在图片上方,“正规军工厂出品”、“真货”、“可打野猪”等字样写在其中。在店铺中的商品介绍栏中,陈列着不少店方实拍。在照片中,身着迷彩服、头戴墨镜和口罩的店方手持弓弩对各种动物进行射击。

当记者在淘宝中向卖家提出购买弓弩时,卖家并未回答任何有关弓弩和价格的字眼,而是马上发给记者一个网站相册的链接和一个QQ号码,并告诉记者在相册中选择想要的款式并登录QQ,进行交谈。“看好哪款QQ说,不在旺旺里交谈。”这是店主在店铺中的留言。

在选择了一款价格最低的弓弩并告知卖家后,对方又发过来一个链接,表示“在这个链接上拍下即可”。在打开的链接中记者看到,该网页上售卖的内容与弓弩毫无关系,是一套家用健身器材。“你买的这东西是什么咱们心里都有数,我知道你要的是什么,你付款后我会把真东西发给你。”店主告诉记者。在确认完买家付款后,店主还在QQ上发来留言特别嘱咐:“千万别在淘宝里留言,要不出了事我可不负责。”

由于交易中拍下的是另一件毫不相关的商品,记者注意到,在直接销售弓弩的网店中并未存在销售记录。而在卖家发送的“替身”网页中,在买家评论中不乏相关信息。“很给力,射击时手被震得生疼。”“能打100多米,火力强大,玩儿的时候要小心走火。”

按照说明书的指引,记者将整个弓弩安装完毕。在安装过程中,不断渗出的枪油显示出卖家对物品保养良好。在购买的附带物品中,包括弓箭和钢珠两部分,弓箭尖端十分尖锐,稍不注意就会划破手指。

为了减小射击作用力,记者特意在距离纸箱约半米处进行近距离射击,结果却出乎意料。在一声脆响后,弓箭直接射穿塞满硬质纸板和塑料泡沫板的厚纸箱,并将距离其1米处的树脂材质的阳台门射穿。

相比一些众所周知的违禁物品,作为建筑工具的射钉枪也被不少淘宝店家进行了较为“另类”的描述。在一家专卖射钉枪的淘宝网店中,店方选用一张上世纪90年代香港枪战片的海报作为其宣传图片。图片中,几名身穿迷彩服、体形魁梧的男性手持武器,在枪林弹雨中穿梭。为了规避风险,店方巧妙地用产品名称将其手中的武器遮住,取而代之的是“枪王”、“最强威力”等字样。

在商品描述中,店家着力对其大威力、快速退壳和连发等内容进行宣传,并对其射钉枪部分改装部件进行售卖。在网页内,店方虽表示其严禁用于非五金的其他用途,但对于改装部件,店方表示“为工程需求而对射钉器进行的钉管和威力等适配,不属于非法改装范畴”。记者了解到,在改装部件的配合下,原本只有在压实地面后才能发射的射钉可以转变为扣动扳机直接发射。由于射钉枪需要在空包弹(只有弹壳的子弹)配合下方能发射,而在网店中并未有销售空包弹,记者联系店方进行咨询。“要弹的话加20块钱,我直接改价就行。”店方说。

在买家反馈中,记者注意到,除了部分买家对其射钉效果进行描述外,还有不少人用“玩枪”、“改枪”等字眼和口吻进行描述。“一下就把玻璃打碎了,太猛了。”有网友给出这样的评论。记者注意到,更有买家写出了自己建立的改装群,分享其改装心得。

由于尚未取得相关的射钉枪操作许可,记者并未对射钉枪进行装钉射击,而是安装了空包弹,进行无钉试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射钉弹”属于非军用子弹,内含火药,杀伤力大,极易被改装为枪用子弹,属于危险的工具限制使用,其使用中有强大的后坐力。虽然戴有手套,并做好心理准备,但击发时产生的巨大声响和震动还是让本不牢固的墙皮脱落不少,持枪射击的手也阵阵发麻。

在淘宝规则中,第五章“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第三节中规定,销售飞针等物品是属于严重违规行为。那么,对于出售这些物品以及购买这些物品的买卖双方,究竟其行为如何判定?购买目的只是为了防身是否允许?对此,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熊烈锁律师进行了解读。

京华时报:淘宝卖家出售这些东西是否违法?

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律师: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飞针、电棍、甩棍、防狼喷雾、射钉枪、军用匕首等物品属于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管制器具,该类违禁物品的销售是需要取得特殊批准的,为了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的漏洞,国家明令禁止在网上贩卖该类违禁管制器具。

京华时报:不少买家都表示,购买这些物品只是用于防身,这是许可的吗?

熊烈锁:由于该类违禁管制器具具有较大的杀伤力,给社会的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国家对该类物品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尤其匕首、电棍的购买都需取得公安部门的特别批准。例如购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订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目前,网上是禁止贩卖该类管制器具的,因此,无论购买者是否有资格购买该类管制器具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京华时报:如果买家使用购买的物品从事违法行为,卖家是否有责任?

熊烈锁:卖家出售该类违禁管制器具,首先已经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卖家对此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如果买家使用购买的管制器具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于其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应当直接承担给受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但是,如果在买家无法或无能力承担赔偿受侵害人损害时,卖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对于网络上屡禁不止的危险品售卖和人数众多的买家现状,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社会学教授王开玉认为,危险品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严重危害,必须严查杜绝。

他说,管制刀具、易爆品等物品已经被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禁止在网上进行销售。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如果危险商品在网上能够被随意买到,那么其在国内流通势将不可控制,这对社会的稳定极为不利。

他说,网络商城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很多,包括公安、工商、质监、医监、网监等部门,这就给整个监管系统带来不小的难度。“家家都管容易变成家家都难管。”他认为,建立以“一家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相辅助”的监管机制,将更容易进行协调管理。

对于网络上的危险品买家,他认为,其中绝大多数为涉世未深、好奇心强的未成年人和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民众。他认为,对于这些买家来说,社会应该加强法律宣传,使之充分认识到,购买这些物品不是“探索”,而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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