铠盛证券资金安全问题,收益兑现吗?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今日沪深两市延续了上周的调整,上证指数一度回到3300点之下,最后收报3313.58点,收跌1.27%,深证成指也跌了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今日沪深两市延续了上周的调整,上证指数一度回到3300点之下,最后收报3313.58点,收跌1.27%,深证成指也跌了1.87%,新能源等板块跌幅靠前。

  受此影响,“A股”、“基金”再度登上微博热搜。

  “预计本次市场回调的时间和空间可控,调整完毕后市场仍将稳步向上,有基本面、政策面持续支撑的行业,如新能源等将继续反映向好预期,在回调后也仍将继续获得资金青睐。”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基金经理黄潜轶说。

  不过,就短期而言,一些获利盘已经在兑现前期涨幅较大的板块,而部分机构也直言可以做一定的调仓操作。

  三大原因导致今日回调

  自今年4月27日以来,A股市场大幅反弹,截至7月8日,混合型、普通股票型基金的区间平均净值涨幅已超过18%,最牛的产品甚至反弹了80%。

  与此同时,对于反弹能否延续的讨论开始增多,今日的调整更加大了忧虑。

  汇丰晋信基金宏观策略分析师沈超认为,今日市场有所走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7月开始进入半年报业绩期,由于上市公司业绩普遍受到二季度疫情影响,市场担心半年报业绩低于预期。

  2、近期国内定价的商品普遍下跌,叠加疫情出现反复,市场担心经济修复力度不足,未来经济存在不确定性。

  3、交易层面上,前期指数反弹幅度和时间都较为充足,增量资金流入不足的背景下股市仍呈现存量博弈的状态,部分涨幅较大的板块存在获利了结的压力。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今天两市的调整是对前期上涨的修正,但不会改变A股市场上行的态势。其中,新能源板块的回调主要源于前期获利回吐的压力,而景气度方面依然很高。

  对于疫情影响,黄潜轶认为,在此前动态清零中不断积累经验和相关政策调整的背景下,预计国内本轮疫情能获得较快控制,对经济影响将有限。整体经济向好和政策支持的大方向并不会改变,因此市场上行的方向应该不会出现趋势性的转折。

  在流动性及资金方面,黄潜轶表示,国内相比国际的经济状况具有比较优势,人民币资产将长期保持吸引力,这将引导北向资金继续流入A股市场,同时近期公募发行也有一定的转暖迹象,各类存量资金也尚未全面高仓位运行,整体热门行业的拥挤度也尚未达到极致。在增量资金和存量资金两个方面,支撑市场进一步上行的动力都仍存在。

  整体来看,近期基金经理对于后市的市场机会并不悲观。据信达证券测算,上周,偏股主动型基金的平均仓位近86%,环比上升0.41个百分点。

  对于新能源这类近期涨幅较大的赛道,获利盘正在逐渐兑现。Wind数据显示,7月以来,非QDII、商品类的行业类权益ETF中,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ETF份额缩水最多,达到2.45亿份,富国中证电池主题ETF、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ETF等也都减少了1亿份有余。

  与此同时,在当下的时点,一些热门赛道的次新基金成立后,权益仓位暂时较低,显现出基金经理短期相对谨慎的建仓态度。

  比如6月16日成立的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ETF,该基金近日发布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显示,截至7月1日,该基金的股票持仓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0%,而银行存款和结算准备金占比为100%。

  不过,黄潜轶认为,有基本面、政策面持续支撑的行业如新能源等,将继续反映向好预期,在回调后也仍将获得资金青睐。同时部分下半年基本面出现拐点且在股价定价中未充分反映的行业和个股也有较好的机会获得绝对收益。

  金鹰基金权益研究部金达莱表示,未来,在科技板块的配置上,需在估值兼具性价比的前提下布局“高景气”,关注科技赛道中受益于下游消费需求恢复的细分品种;着重关注中报业绩相对靠前、估值仍具较高吸引力的新能源、军工等板块的优质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7月以来,“聪明钱”已经开始瞄准一些其他的投资方向。Wind数据显示,7月以来,一些此前“冷门”的板块近期受到了一定的关注,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ETF份额增加超11亿份,增量最大;券商、房地产、酒等行业的一些ETF基金,也受到了资金青睐。

  “如果从短期角度看,可以做一定的调仓,兑现高估值行业的收益,转向相对低估值的中期‘复苏’主线品种,包括消费和有需求支撑的成长细分领域,稳增长主线关注地产及后周期链条。”金达莱说,但“估值天花板”不宜看得过高,估值的改善空间将更多来自企业盈利端变化。

}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指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指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的前身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江

苏中超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指宜兴市康乐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的中超集团和康乐

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原名山东中超电

指缆有限公司),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现

江苏冲超电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指上海中超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超集

宜兴市中超苏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超

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超苏原

宜兴三弦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超集

江苏中超环保有限公司,中超集团控股子

宜兴市中超日华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超环保控股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宜兴市明通物资有限公司,中超集团控股
江苏中超电缆乒乓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中
江苏中超景象时空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是
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宜兴市宇超运输有限公司,是宜兴市中超
苏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江苏中超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江苏中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是江苏中超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指发行人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江苏省发改委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东北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公天华,大公天华所指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华所指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
行人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天
10月被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本所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行审计而出具的编号为天职沪审字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致: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
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
7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长春、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天津、长沙、武汉、
西安设有分支机构;在中国香港以及荷兰海牙、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与德国前副
BMT律师事务所合作)、美国纽约、加拿大、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日本、
韩国汉城、印度新德里、芬兰、阿联酋、智利、巴拿马等国家和城市设有分支或合作机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准,本所首批获得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科技企业
产权界定等法律服务资质。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项目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签字律师为李哲律师和黄鹏

李哲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资等法律业务,
曾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曾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的
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

李哲律师目前还担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抚
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为几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
服务。李哲律师的联系电话为:010-(办);传真:010-。

黄鹏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资等法律业务,
曾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与上市以及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提供法律服务。

黄鹏律师的联系电话为:010-(办);传真:010-。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后,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工作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会同保荐机构、大公
天华/天职国际等中介机构承办人员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尽职调

7月期间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多次进驻发行人所
在地,并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
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曾先后向发行人提交了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开
展工作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清单,并提出了律师应当予以关注和了解的问题。此后,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发行人对问题的回答进行
了核对。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
向有关人员作了谈话记录,并要求发行人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

在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大公天华/天职国际等对发行人的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发行人资产的现状和权属状况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并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大公天华/天职国际等其他中介机
构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

本所律师在该项目中的累计工作时间约为
3,500个工作小时。

三、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足以影响本报告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
行人的责任,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过如下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A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09年11月18日,发行人在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通过《关于确
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发行数量调整为“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10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
A股)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申请向社会公众发
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相关事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A股)并上市的议案》。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还通过了《关于
A股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A股及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此外,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还通过了《关于确定
A股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原则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010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相关事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上市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理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咨询专家;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
公司治理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杂志高级顾问。小股东权益保护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

以上董事任期至2011年6月止。

1)盛海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6月出生,中专学历。曾任:宜
兴市供销系统经理,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甘肃办事处经理,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
司甘肃办事处主任,山东中州董事,中超电缆甘肃经营部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
席、中超集团监事会主席、苏原汽车监事、三弦汽车监事、中科农业监事会主席。提名

2)陈鸫: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1971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远东
电缆厂驻外销售经理,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中超电缆青海经营部经理。

现任发行人监事会副主席、中超集团监事会副主席、中科农业监事、中超环保监事会主
席、苏原汽车副董事长。提名人:中超集团。

3)王雪琴: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4月生,本科学历。曾任:同济
化学水处理公司主办会计,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宜兴市良希财务公司总
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中超集团财务副总监、中超环保监事、中超乒乓球监事、中超
景象监事、中超影视监事。提名人:中超集团。

4)蒋建良: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远
东电缆厂电力分厂厂长,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总经理
助理兼生产部经理,中超集团监事。提名人: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5)蒋丽隽: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江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工会副主席、行政部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行政
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康乐机械董事、中超乒乓球董事、总经理,中超景象董事、
苏原汽车监事、中超影视监事。提名人: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以上监事任期均自2008年6月起至2011年6月止。

1)陈友福:发行人总经理。简历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一)1、(1)董事”。

2)杨俊:发行人副总经理。简历见本节之“十五(一)1、(1)董事”。

3)吴鸣良:发行人副总经理。简历见本节之“十五(一)1、(1)董事”。

4)刘志君: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3月生,本科学历。曾任:
无锡远东集团总部地区总经理,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肥供电公司电力电
缆厂厂长,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中超集团董事、中

刘志君于2007年被中共宜兴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宜兴市委员会评为“宜兴市青年岗位

5)张乃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月生,大专学历,本科
在读。曾任: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处经理,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
东中州董事。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中超集团董事、苏原汽车监事会主席。

6)陈剑平: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简历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简介”。

7)王彩霞: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11月生,大专学历。曾任:
齐齐哈尔电缆厂技术工业科科长,远东电缆厂电缆研究所副所长,江苏圣安电缆有限公
司副总工程师,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发行人总工程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王彩霞于2000年被宜兴市政府评为“优秀科技人才”,2001年获宜兴市第二批“学科带

王彩霞主持和参与的主要项目有:1990年作为技改人员参加国产第一条悬链式交联
聚乙烯绝缘电缆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在交联设备国产化生产的技术工艺上做了初步探索。

1991年参加潜油泵电缆技改项目的实施,在连锁铠装等工艺上进行了技术改进,开发了
聚烯烃绝缘市内电话电缆新产品。1997年为上海市“165”重点工程研究开发交联聚乙烯绝

1999年担任新产品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研发项目负责
人,产品通过省级鉴定,并获得无锡市科技进步四等奖;同年负责开发聚氯乙烯绝缘尼
龙护套电缆,通过省级鉴定,产品水平领先同行业,并获得无锡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00
年负责并组织开发防鼠电缆和为三峡大坝配套而专门设计研发的永久船闸深水潜水泵用
阻水电缆等新产品,组织国家火炬计划聚氯乙烯绝缘尼龙护套电缆科技项目的实施。2001
年组织开发阻水电缆、防鼠防蚁电缆等新产品,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了部
级鉴定。2002年带领电缆研究所的研发工程师筹备110kV交联电缆的研制工作,在悬链式
高压交联生产线上试制出不圆度不大于7%的高压交联线芯,为110kV交联电缆在悬链式
生产线上的规模化生产做了有益探索。2003年组织研发平行集束架空绝缘电缆,获得宜
兴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4年至2006年3月,担任江苏圣安
电缆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参加了220kV及以下电缆技改扩能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力资源策划培训、生产技术实施、技术工艺指导等工作。

今,组织研发了轨道交通用特种金属套电缆(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称号)、大截面高强

以上高管人员由发行人2008年6月21日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任期均自2008年6月起至

陈友福:简历详见本节之“十五(一)1、(1)董事”。

吴鸣良:简历详见本节之“十五(一)1、(1)董事”。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王彩霞:简历详见本节之“十五(一)1、(1)董事”。

孙曙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1997年10月获
得工程师职称,先后在内蒙古电缆厂电缆技术科、远东电缆厂电缆研究所工作。现任发
行人副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

孙曙光主持和参与的主要项目有:2001年主持阻水电缆和防鼠防蚁电缆的研发工作,
通过部级鉴定并获得国内先进水平的鉴定证书。2002年主持分支电缆、1,500V直流电缆、
阻燃阻水交联电缆的研发工作,通过部级鉴定,其中分支电缆获得了国内领先的鉴定证
书,其余两项获得了国内先进的鉴定证书。2003年主持110kV交联电缆、机场助航灯光电
缆、电力拖动用变频电缆的研发工作,通过部级鉴定,其中
110kV交联电缆、机场助航灯
光电缆获得了国内领先的鉴定证书。2004年主持地铁用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交联聚乙烯
绝缘防水防鼠阻燃环保型电缆研发工作,通过部级鉴定,获得了国内先进的鉴定证书。

王柏松: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任:河北新华线缆有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广东吉青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
任发行人技术部副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中国电线电缆协会会员,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

王柏松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参与“三峡电站工程”、“大亚湾核电工程”、“陇政线”、“三
广线”、“三万线”等国家重大工程及输变电线路电缆安装的现场技术指导。1998年至2002
年组织并参与了35kV、110kV、220kV、500kV等中、高压、超高压设备的安装调试。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6日,中超有限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杨飞、钱耀东、俞雷、杨斌、吴鸣
良为董事。公司章程约定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6日,中超有限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杨飞、杨俊、史伯平、张翠娥、俞雷、
杨斌、陈友福、刘志君、陈剑平、杜祖南、吴鸣良为董事。

21日,中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为适应公司规模扩大需要,完善
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创立大会共选举产生
9名董事,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3名为独立董事。杨飞、杨俊、陈友福、吴鸣良、俞雷、陈剑平、赵杰臣、高峰、
郑丽华被选举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其中赵杰臣、高峰、郑丽华为独立

18日,鉴于发行人独立董事高峰因个人原因辞职,发行人召开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鲁桐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2005年4月6日,中超有限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盛海良、周秀娟、钱微为监事,推举
盛海良为监事召集人。《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5日,中超有限召开股东大会,解散原监事会,选举盛海良为公司监事。

2007年2月26日,中超有限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盛海良、陈鸫、严亚明、许铭占、许凉
亭为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蒋建良、杭建平为职工代表监事。

2008年6月21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盛海良、陈鸫、王雪琴为股东监事,与职工代
表大会于2008年6月19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蒋建良、蒋丽隽,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6日中超有限召开董事会,聘任杨飞担任中超有限经理、吴鸣良、陈友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聘任陈友福担任总经理,聘任陈剑平担任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聘任吴鸣良、杨俊、刘志君、张乃明担任副总经理。

经核查中超有限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超有限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三)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
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增值税:发行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收入根据规
定按17%的税率计缴。

2.营业税:按应税营业收入的5%计缴。

3.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4%计缴。

5.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前,发行人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2008年1月1日以
后,发行人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2006年3月,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13号]有关规定,以特种电缆生产线技改项目取得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编号为“004519”

项目确认书,经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核批,获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资
格,核准通知单编号:(2005)0024号,投资年度为05年度。2006年5月,经宜兴市国家
税务局审核,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是12,713,594元,确认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
5,085,437.60元,从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3,625.92元,不足抵免部分

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经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抵免以前留抵所得税

2006年12月,发行人以新增特种电缆生产线技改项目取得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005351)经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核批,获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资格,核准通知单编号:(2006)021号,该
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为1,90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概算为1,461万元。申报待审核设备投
资总额为9,976,995.00元。2007年,经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是

经核查,江苏冲超在报告期内并未享有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1)2007年2月,依据宜兴市经济贸易局、宜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宜兴市财
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宜兴市2006年工业重大项目及内资企业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的通
知》发行人特种电缆生产线技改获内资技改项目奖励45,000.00元。

(2)2007年3月,依据宜兴市经济贸易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度工业
50强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宜经贸[2007]32号、宜财企[2007]9号)文件精神,发行
人收到2006年度宜兴市工业50强企业奖励资金10,000.00元。

(3)2007年3月,依据宜兴市科学技术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对2006年度国家、
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等奖励的通知》(宜科字[2007]6号、宜财企[2007]7号)
文件精神,发行人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金属套电缆获高新技术产品资金10,000.00元。

(4)2008年2月,依据宜兴市经济贸易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宜兴市2007年
〈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奖励资金的通知》(宜经贸运行
[2008]33号、宜财企[2008]6号),发行人被评为2007年宜兴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获

(5)2008年3月,依据宜兴市科学技术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对2007年度国家、
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等奖励的通知》(宜科计[2008]11号、宜财企[2008]10号)
文件精神,发行人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奖励资金50,000.00元。

(6)2008年12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出口企业退税差额补
贴的通知》(苏财企[号)文件,发行人收到2008年度出口企业退税差额补贴资

(7)2008年5月,发行人收到宜兴市市委组织部奖励专项资金20,000.00元。

(8)2009年1月,依据宜兴市科学技术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宜兴市2008年
度江苏省、无锡市科技项目匹配及奖励经费的通知》(宜科计[2008]77号、宜财企[2008]43
号)文件精神,发行人城市轨道交通拥特种电缆获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经费20,000.00元。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9)2009年2月,依据中共宜兴市委《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
开放型经济工作的意见》(宜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发行人申请并获得外贸发展扶持

(10)2009年2月,依据宜兴市经济贸易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宜兴市2008年
〈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奖励资金的通知》(宜经贸运行
[2009]25号、宜财企[2009]7号),发行人冲超牌电线、电缆获宜兴市2008年度江苏名牌产
品,取得奖励资金100,000.00元;发行人收到2008年度新增中国驰名商标奖励资金

(11)2009年3月,依据宜兴市科学技术局、宜兴市财政局《关于奖励2008年度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宜科成[2009]8号、宜财企[2009]10
号),发行人收到2008年度专利申请拨款5,500.00元。

(12)2009年7月,依据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
件精神,发行人收到2008年科技兴贸研发资助资金400,000.00元,获得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3)2009年12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8年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拓资金的通知》文件,发行人收到国际市场开拓拨付资金15,000.00元。

(14)2010年1月25日,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拨付2009年度保持
外贸稳定增长资金的通知》(苏财企[号),发行人收到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

(15)2010年2月3日,依据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评选2009年度“无锡
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通知》,发行人申请并获得资金20,000.00元。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冲超电缆现不存在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形。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
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

经审查,发行人和冲超电缆近三年来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
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其规定了发行人整个
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标准,并具体编制了《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固定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对
发行人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严格处理。

根据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2.发行人的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拟投资的项目需依照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以及国家或地方
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发行人已委托宜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9年7月8日经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
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四种电线电缆产品必须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证书编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1 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2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3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聚氯乙烯绝缘安装用电缆和屏蔽
5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8516 《聚氯乙烯绝缘软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省级及地方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技
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因而没有涉及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3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3.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近
未发生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500kV环保型阻燃超高压交联电缆及
源节约型铝合金架空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42,292.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7,343.7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6,200万元,其他流动资金
13,800万元。项目新增
主要工艺设备及测试仪器设备
52(套),其中进口设备
4台(套)及测试仪器设备

项目建成达产后,中超电缆的环保阻燃高压及超高压交联电缆的年产量将达到
600km,资源节约型铝合金导线的产量将打到
10,000吨,提高了企业环保阻燃高压及超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高压交联电缆和资源节约型铝合金导线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项目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超高压电缆及特种电缆项目备案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号),明确发行人
可以投资建设超高压电缆及特种电缆项目。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A股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决定募集资金用途为
环保型阻燃超高压交联电缆及
500KV资源节约型铝合金架空线项目。

发行人已委托宜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出
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
8日经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
174号),发行人已所需的电线
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建于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区发行人的厂区内,位于
厂区的西侧,部分利用发行人现有的土地,另新增土地
70,02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编
号:宜国用(2009)第
号、宜国用(2009)第
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相关内容。

(二)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已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有明确的使用方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向,拟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制订的相关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
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如前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符合《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发行人
于2009年7月17日召开的200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
办法中规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款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将由发行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存在与他人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其业务发展规划及目标如下:

近期发展规划:优化产品结构;拓展新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销售网络;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产品开发与技术创新;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水平

中长期发展规划: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拓展重点市场;发展海外市场;
继续推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总体发展目标:以质量和服务作为公司立身市场的基石,牢固树立“品质卓越、服务
超群”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客户认知度和行业影响力;坚持现代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两
个基本理念,优化运营机制,加强人才储备,奠定企业稳健发展、高效运行的管理基础;
积极倡导和践行“质量至上”的理念,努力促进行业整体产品质量的提升;秉持“和谐共赢”

的经营方针,实现股东、企业、客户、员工、社会的和谐共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的股东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杨飞先生和总经理陈友福
先生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
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四)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未因严重违反海关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未因严重违反土地方面的法律法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冲超电缆已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
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6月)均未发生违反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承继其职能的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社保登记证号社险苏字
号)自设立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
纳签署各项社会保险费,自
1日以来未发生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曾受到社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冲超电缆亦由
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冲超电缆已经按照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
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冲超电缆已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

2、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
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职工按时
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
1日以来,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曾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冲超电缆亦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冲超电缆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无锡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核定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摘要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
点审阅,认为该等引用或摘要与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相应内容一致,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
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
行及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
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学生安全问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