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是不合理加班该如何维权?

1. 工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

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什么人可以加入工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3. 农民工怎样加入工会?

只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都可以加入工会,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免费填写一张申请表即可。

4. 工作变动,应如何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的规定,在我市工作的农民工,工作变动时执《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到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若新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则到新单位所在地农民工工会工作联络站(点)就近转入会籍关系。一时找不到新单位的,可将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农民工工会工作联系分站(点)。

5. 工会的经费来源有哪些?

工会的经费主要有几个方面:

(2)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5)   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 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有哪些?

九个方面:(1)“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3)对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4)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5)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私营、个体经营实现就业。(6)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国家保护。(7)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8)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给予特殊保护。(9)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实行有序化管理,实行“证卡合一”制度。

7. 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

农民工时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八个方面:

(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即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7)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8. 找工作时应该查看用人单位的哪些证件?

找工作时应该查看招聘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9. 农民工在自谋职业时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农民工在自谋职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更新观念,克服怕苦怕累的思想,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

(2)   分析自己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及发展潜力!分析自己适合从事什么职业,正确地看待自己的长处和切入点;

(3)   了解市场,找准切入点,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4)   是要了解当地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6)   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农民工要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首先,要有法律意思,学会用法律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避免可能侵犯自己正当利益的条款,并兼顾双方利益。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以至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又叫劳动契约,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失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同劳动者签订的用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才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1)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择业。

(3)   对农村流动就业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4)   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民工,应当在明确劳动关系后,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七个方面问题:

(1)   不要使用口头协议。如果只是凭他人介绍,只在口头上就劳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产生纠纷,便会因为无书面依据;对方又不承认,而导致有理说不清。

(2)   合同内容不要过于简单。邮递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只就劳动内容、报酬等事项做个约定。至于其他问题则不去考虑,在发生纠纷时,有理也难以打赢官司。

(3)   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要一致。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不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而不规定享有什么权利。

(4)   不要签两份合同。个别用工者,为逃避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便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规范合同,主要是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另外,再和劳动者签一份要真正履行的不平等合同。

(5)   不要签担保合同。用工者要求劳动者必须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抵押一定物品,如违反规定,保证金没收,抵押物品不退。这种合同不要签订。

(6)   对于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业,不要签“生死合同”。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常常在用工协议中加上“伤亡自理”一条。这一条款有违《劳动法》,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7)   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多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4)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惩制度等。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公平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M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19.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为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的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事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有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等等。如果需要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交付完毕后,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手续。

20.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可以考虑选择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一般法律途径,但是由于司法程序繁杂、冗长,并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因此,农民工还可以选择以下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1)利用各种媒体维权

农民工是个弱势群体,无权无势又无经济基础,在外地打工又是人地生疏,应得到的报酬容易被不讲诚信的单位恶意拖欠,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农民工应当学会的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相社会呼吁,具体途径就是向各种有关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批漏自己的遭遇,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也使那些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

2)劳动监察举报维权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农民工到什么地方工作,先要把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只要是事实,都能得到查处,而且要给举报人回复。所以农民工无论到什么地方打工,首先要记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这是最简捷和方便的维权途径。

农民工加入工会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谈判,改变劳动者势单力薄的状况。

21.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的工钱该向谁要?

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现实中还是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非法转包的责任,承包人与接受转包的一方达成默契,采取暗箱操作的办法,接受转包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使用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都是由接受转包的单位负责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可是,由于是私下转包,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此时就会将责任推向接受转包方,由于多了一层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当中又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完工后,农民工甚至搞不清到底是谁欠自己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各级政府通过规章、文件规定了在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和包工头间存在连带债务人关系。这时候对农民工来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包工头和建设单位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推上法庭由法院查明。

22.试用期能否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3.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该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2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5.什么是集体合同?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劳动安全与卫生;⑤补充保险和福利;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⑦职业技能培训;⑧劳动合同管理;⑨奖惩;⑩裁员;另外还要有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②工资支付办法;③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④工资调整办法;⑤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⑥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⑦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工作时间主要包括:①工时制度;②加班加点办法;③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④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主要包括:①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②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③其他假期。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①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②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③安全操作规程;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⑤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①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②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③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④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②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③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④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①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②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③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②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④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奖惩主要包括:①劳动纪律;②考核奖惩制度;③奖惩程序。

裁员主要包括:①裁员的方案;②裁员的程序;③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26.集体合同的期限有多长?集体合同有哪些好处?集体合同的法律效率力如何?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2)集体合同代表集体的力量,农民工通过集体合同组织起来,借助集体的力量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②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27.用人单位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用人单位(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持两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8.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工人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9.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同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

30.何谓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基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的那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1.加班加点工资该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32.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3.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非赢利性的特点。国家法律规定,凡在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由按不同险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还有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资投入,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支付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的甚或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要随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的上涨进行调整。

34.农民工可以享受那些社会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是一项社会事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继续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在这一点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靠工资维持生计的劳动者,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人、农民、各行各业的服务工作者,事业单位人员,国家公务员等。

农民工只要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和其他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的权利上没有任何差别。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实践来看,往往是农民工获得的社会保险权利甚至工伤保险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既有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方面的原因,同时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也有关。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可以喝其他职工一样享有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养老等各项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上,各个省份的规定会略有差异。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无论生产经营地在城乡,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国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事又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依法参保依法缴费的法定义务后,才能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根据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6.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7.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固定。

38.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好处?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参加社会保险要缴纳费用,自己又不一定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但是,社会保险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有关社会政策,筹集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负伤、残废、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其资金来源于企业、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且是大头,个人只是缴小头,部分项目比如工伤保险由单位负担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建立了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待遇每年还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如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社会保险待遇则不变,即只升不降低。因此,社会保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参加社会保险不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39.农民工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40.农民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具有所在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非所在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跟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来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畴,并已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工伤概念。因此,工伤可以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

4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须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43.工伤保险与商业博爱县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赢利为保险目的。虽然它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比如,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千方百计地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但工伤保险却可以向这些企业雇主和职工提供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时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44.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项目的不同之处。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得原因是: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得冒着付出生命或健康的危险。因此,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5.什么样的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建筑工地的工人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这是其从事工作所固定的风险,属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如某甲在一家商场作促销员,有一天刚下班,正碰到商场订购的货物送到了,于是某甲被经理叫住要他帮着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某甲没有抓紧货箱结果砸在了脚面上。某甲从事的工作虽然是下班后,但由于他所受到得伤害是在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中发生,所以也应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某甲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在工作过程中与盗窃分子搏斗,结果被盗窃分子刺伤,某甲受到的伤害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某甲被用人单位派出回收货款,可使却一去没有返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携款潜逃,对某甲的失踪应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不一定是上下班的必经路途。如某甲是农民工,在下班之后去蔬菜市场买蔬菜,路途上由于司机违章发生了机动车事故,某甲受伤,虽然不是发上在上下班的必经路途中,但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㈠项、第㈡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㈢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6.工伤认定申请应该由谁、什么时间,向哪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9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1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7.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48.农民工工伤该怎么办理?

农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这样办理:

⑶用电话、来人、书面送达方式报告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部门;

⑸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④身份证明。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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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导致疾病(职业病情形除外)无疑更难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首先要尽量避免因过劳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形发生。

近年来,有关企业996制度的话题屡上热搜,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互联网等行业中盛行的加班文化,也隐藏着人身安全和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残酷事实。不久前,发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猝死悲剧,把职场加班再一次推到了风口浪尖。当下职场人如何看待加班以及超时加班?长期加班又会对身体造成多大伤害?劳动者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官方通报“杭州22岁女孩加班猝死”,企业用工不规范,将严肃查处

据媒体报道,日前杭州市滨江区22岁女子徐某某在家休息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进急诊ICU抢救,半个多月后,于7月26日不幸去世。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卢骁副主任向媒体介绍,女孩被送到急诊室时已经没有了意识,进一步检查发现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浑身皮肤发紫,情况很危急,诊断可能是“心肌炎引起猝死”。

7月27日,卢骁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向女孩家属表示,女孩的情况已不适合再抢救,安慰家属让女孩安静离去……

据女孩父亲徐先生介绍,女儿是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在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直播运营。在职期间,加班是常态,经常熬夜到早上五六点,睡一会儿中午十一点多又要去上班。女儿的实习工资在元,转正后加上绩效每月有10000元出头。据了解,女孩曾和家人说过,工作太累不想干了。

7月28日,徐先生在个人社交平台再次发消息:“愿天堂没有病痛,孩子走好。望所有的孩子们,所有的好心人,一定爱护好自己的身体,打拼奋斗也要照顾好自己。”

女孩父亲今年已经58岁,母亲也有50多岁。多年前,女孩哥哥因车祸去世,家里只剩她这一个女儿。事发前一晚,女孩还在跟父母视频通话,劝父亲不要太辛苦,自己现在收入还不错,可以多为家里分担一些。

据杭州滨江区人力社保局最新通报:经查,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 (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直播运营人员如夜间开展直播的,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当事人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的情况,均已在第2天安排补休。虽然当事人在此期间每日工作时长未超过法定上限,但该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规范行为,我们将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死者家属称,女孩父亲曾和公司法务联系过,但对方明确不会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女孩一家已经联系了律师,暂时没有进展。

超七成职工存在加班困扰

围绕“职场加班”这一话题,向来自不同行业的50位职工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涉及产品设计师、程序员、经济师、审计助理以及电商运营等职位,行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和自媒体等领域。

数据显示,有73%的职工存在加班困扰,其中超过半数的人每周加班超过5次;有53%的职工表示,平均每周工作时长超过45小时;有44%的职工表示,公司不会按照实际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最担心的生活事项是健康,紧随其后的是工作压力、子女、房价等。

调查显示,担心自身健康状况下滑的职工达到82%,远高于其他选项;有60%的职工表示容易受到失眠问题的困扰,甚至有15%的职工提到常年失眠。相较之下,职工情绪低落、烦躁易怒的情况稍好。但也有人表示,他们这些情绪问题是阶段性的,会受到工作强度、外界压力等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因技术攻关、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超时加班,职工就会陷入失眠、烦躁、易怒等状态;只有10%的职工表示会“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大部分人选择了“同意加班”。


不加班根本完不成工作量

26岁的小林是杭州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IT工程师,任职已有两年多。谈起加班这一话题,他用“五味杂陈”来形容自己。

“入行一方面是对计算机感兴趣,另一方面是觉得这个行业收入高,但事实好像并不是这样。”小林慢慢发现,虽然薪水让他在同龄人中很有“优越感”,但这背后是用频繁的加班和巨大的工作压力“等价交换”来的。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小林早上8点半就要到单位,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不过,我们几乎从来没有准时下班过,经常要加班到晚上9点多,甚至是凌晨。”小林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公司不会在“明面上”对员工作出加班要求,但下达的工作量却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的。

“而且,互联网行业往往是团队工作,如果因为一个人拖了后腿导致整个项目进度受阻的话,难免会被人说闲话。所以大家都闷头加班加点地干活。”小林说。

小郑的情况和小林差不多,他在上海一家大型电商企业从事运营工作,每天工作时间要将近10小时。他认为,公司在人员配置上十分不合理,导致不同岗位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给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

“有时一个商品页面出了问题,理应找设计部门修改,但他们往往会把皮球踢还给我。”小郑告诉记者,逢年过节是电商行业最忙的时候,员工经常要加班到凌晨三四点。“没办法,活动要上线,不加班根本就赶不上进度。”

25岁的杨女士是深圳某金融公司的一名经济师。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每天公司下达的任务量不断增加,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本说好的周末双休成了遥不可及的“奢侈品”。杨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连续好几个周末没有睡过懒觉了。

3年前,杨女士从湖南大学本科毕业后,一心想去大城市发展。当她看到深圳的宣传标语“来了就是深圳人”时,便下决心去闯一闯。不过,到了深圳的第一周,杨女士就体会到大城市的“节奏感”:地铁里的人总是行色匆匆。早晨街边随处可见边吃边打电话的白领。无论多晚下班,市中心总有写字楼还亮着灯……

“每天9点上班,几点下班就是个谜。有时一连好几个月地赶项目,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多。”杨女士有时还要负责采购业务,同时与多家采购单位对接,一个人要干两三个人的工作。“晚上加完班到家,洗个澡让自己清醒一下,再接着奋战到天亮吧。”

毕业3年多,杨女士从过去的职场“精致女孩”到如今的“素面朝天”。高强度的工作和“看不到头”的加班,正让年轻一代的身心备受煎熬。“无论你早上打扮得多美,到了晚上就是一脸油,都能炒菜了。而且带妆十几个小时,皮肤全毁了。看来素颜才是打工人的最终归宿啊。”

尽管工作辛苦,但杨女士从没考虑过放弃。“我想在深圳扎根,现在苦一点累一点就是为了以后能拥有自己的房子。”她笑着说,“年纪轻轻的怎么能躺平呢,作为年轻人还是要为自己争口气的。”

针对职工在加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职场权益问题,看看律师怎么说。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律师: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其中,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属于加班。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我国劳动法律认定加班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劳动者延长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的。


什么情况可以称作超时加班?

律师:法律对加班的时长是有明确限制的。《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所以,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长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不然就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法定标准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配合和服从管理的义务。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发出的包括加班在内的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一般应予服从。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法定时长标准安排加班的,则已不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管理权范围,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加班。此外,即便在符合法定时长标准范围内,如劳动者因身体健康状况等正当事由或有其他法定理由(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

加班过劳致疾,劳动者如何维权?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除此之外,法律并未明确将加班过劳导致疾病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导致疾病(职业病情形除外)无疑更难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首先要尽量避免因过劳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形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过劳导致疾病并非绝对不能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山西太原某企业一职工12天内有9天连续工作24小时,最终检修水管时摔倒,因脑溢血瘫痪丧失劳动能力。该案经法院一次判决,人社部门两次行政决定,当地政府一次行政复议,历时800余天,人社部门在2014年第三次工伤认定时,确认该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

还需要注意的是,过劳加班猝死即便未被认定为工伤,但在亲属提起生命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也不乏获法院支持的案例。法院在查明存在劳动者被长期要求违法加班,员工无在外兼职等过错因素,无法排除长期违法加班与死亡结果间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对此要有明确认识。

如何缓解社会普遍的加班过劳问题?

律师:全社会要有超时安排加班即构成违法的共识。几年前,个别企业曾与劳动者约定所谓“996”工作制。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此类约定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不得超时安排加班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与是否支付加班费及劳动者是否同意无关。

对超时安排加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要提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系2004年制定,至今已有18年,违法安排超时加班,对用人单位除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上述处罚标准相对较低。建议在条例修订时适当提高标准,并可将严重或多次违法的用人单位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督促改正。同时在合理合法安排加班等问题上,也要注重发挥工会监督与协调作用,实现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与职工权益有效保护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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