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 狙击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收购公司的情况,对的收购也就是对其股权的收购。但这个过程所涉及到的非常多,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

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二、上市收购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对此要着重注意。

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

1. 狗熊式拥抱(bear hu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2.狙击式公开购买,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为5%(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规定,这里得公告,无法隐藏),然后再视目标公司反应进行下一步行动,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购不成,还可以高价售出股票获利。

3.除了收购股票外,敌意收购的另一重要手段是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委托书收购是指企业持有的股权虽然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可以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征求投票权委托书来获得足够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并进一步选出收购方具有相对优势的董事会,从而控制上市公司。如果合并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投票委托书,其发言权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就可以设法改组后者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委托书收购在实践已经先行了,但在法律中并未做明确的界定。

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措施。

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收购公司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小编建议可以找专业的介入进行处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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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

  •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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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于1999年1月上市的公司,早几年曾因传闻中赣州稀土资产的注入闹剧而在资本市场中被人熟知,对于已经经历过五次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的*ST昌九,这或许亦只是多次股权转让失败中的一次普通失利。

  自2016年6月,仅仅不到一年时间内,这已经是*ST昌九第二次试图变更实际控制人了。

  此前其实际控制人赣州工投曾与中农批签署了拟转让公司大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昌九集团”)85.40%的股权,但此次交易在2016年10月份即宣告终止。

  半年之后的2017年4月12日,*ST昌九又发布公告称,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航美集团”)及其子公司江西航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江西航美”)拟出资14.32亿元收购昌九集团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2%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没想到几日之后,这笔交易又遭变故。

  4月18日晚间,*ST昌九公告称收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在函件中指出江西航美控股股东航美集团存在股权纠纷,且江西航美存在存续不满三年、其控股股东单位行贿犯罪重大违法行为等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而不具有相关股权收购资格,并要求各方立即停止、取消江西航美收购昌九集团100%股权的交易。

  显然,随着这封律师函将航美集团的内部纠纷公之于众,*ST昌九大股东股权转让之路再度蒙上阴影。如果《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属实,则将对股权交易后续事项产生影响。

  随着*ST昌九公告所称的这份来自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曝光,航美集团内部的控制权斗争等问题也更加清晰地呈现在公众眼前。

  根据《律师函》相关表述,2015年6月15日,航美集团控股股东北京航美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下称“航美盛世”)、股东郭曼、徐青和北京龙德文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龙德基金”)签署了《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龙德基金收购航美传媒集团75%股权,并约定了具体的交易条件。

  双方约定,年作为双方交易的经营业绩对赌期,期间由原股东航美盛世负责经营,并由其确定除财务总监外的经营管理人员,龙德基金承诺保证航美传媒团经营的独立自主性。

  协议签订不久,龙德基金即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文建基金”)签署协议,约定龙德基金将其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获得的航美传媒集团75%股权中的46.43%转让给了文建基金。

  在此之前的步骤,双方明面上并不存在纠纷,但是2016年7月20日之后,双方的纠纷开始公开化。

  彼时,文建基金和龙德基金召开临时股东会、强行修改了公司章程。徐青等其它股东对于两家基金的做法并不认同,称其没有依法通知所有股东,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这个时候两家基金可能已经实际控制了公司经营。”一位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向记者分析,几个小股东可能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想争夺控制权。

  浙江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在对赌协议有效期间,两家基金获取干涉经营可能存在法律瑕疵,但具体要看协议约定内容。

  除了对公司章程修改存在争议,航美盛世、徐青等几位股东还对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不满,并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所转让75%航美传媒集团股权。

  对于上述律师函所述问题,记者致电航美集团进行采访,但是工作人员以“不关心,不知道谁负责”理由拒绝。

  实际上,除了收购方股权纠纷之外,此次*ST昌九股权转让交易还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

  4月14日,上交所向*ST昌九发送问询函,关注与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中概股拆分并注入资产可能,江西航美传媒的收购资金来源与杠杆风险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公布之后,交易所再次问询*ST昌九,要求解释《律师函》所涉及内容,并且具体分析说明江西航美及其控股股东航美集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有关资格要求。

  实际上,航美集团并不是第一次与A股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之前也可谓有类似的前车之鉴。

  2016年6月,曾有另一上市公司金桥信息(28.540, 0.45, 1.60%)(603918.SH)发布过拟收购航美集团75%股权的框架协议,但是2个月金桥信息发布公告称航美集团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从而取消交易。

  显然此次有关股权纠纷又再一次让*ST昌九的有关股权转让蒙上了阴影。

  方智表示,一般情况下,只要江西航美和昌九集团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在法律上就会生效,江西航美的内部股东纠纷并不会影响协议效力,除非出现恶意隐瞒、串通交易等行为,但江西航美的特殊性可能在于,签署相关协议之前,股权纠纷问题就已经客观存在,如果小股东提出仲裁时已经限制类似交易,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

  此外,对于律师函还称江西航美涉及所谓存续不满三年、其控股股东单位行贿犯罪重大违法行为等问题,方智则坦言:“如果律师函所陈述的这些事项属实,确实会对股权交易后续事项有影响。”

  *ST昌九证券事务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此次律师函内容是否影响后续交易并不评价,表示“一切以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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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万科A兑现收益之前,安邦集团已于2014年四季度从吉林敖东、工商银行、中国电建等前十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实现巨额盈利的“落袋为安”。

坐实民生银行大股东宝座之后,安邦保险集团攻城拔寨的凌厉势头并未停歇。

4月25日,欧亚集团公布一季报,季报显示安邦集团旗下的安邦养老保险新进占总股本4.99%的793.85万股,一举跻身第二大股东位置,距离举牌仅一步之遥。

“安邦养老保险目前所持的股份都是在今年一季度买的。”4月28日下午,欧亚集团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还没听说安邦要进入董事会,也没听说其跟公司有过接触。”

而安邦集团通过密集高调举牌,目前已进入两家上市公司董事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4月28日从民生银行了解到,安邦在该行的新一届董事会中将拥有一个董事席位,其相关资格已经在监管部门的审批过程中。

粗略计算,截至4月28日收盘,安邦集团主要所持6家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计对应市值已超过1400亿元。

安邦集团在A股市场频频举牌,其狙击目标并非无迹可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安邦集团的重仓股主要集中在金融、地产和百货领域,并且标的上市公司大多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民生银行、金地集团、招商银行、大商股份等皆是如此。

在举牌的上市公司中,目前安邦集团唯一晋身为第一大股东的是民生银行。

“安邦集团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19%多,没到20%,是第一大股东,这其中不包括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占总股本0.94%股份委托安邦行使表决权的部分。”民生银行工作人员4月28日下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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