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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266 公司简称:北京城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公司负责人陈代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储昭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红卫

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公司拟以总股数156,704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境内)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22-23层
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七、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报告期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的说明□适用 √不适用

九、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详见公司披露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

十、 其他□适用 √不适用

第十节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情况√适用 □不适用

根据“15城建01”债券相关条款,2016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7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7月20日,公司已兑付上一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债券其他情况的说明√适用 □不适用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15城建01”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公司未执行相关条款。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资信评级机构联系方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8月1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2015年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785,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28.15亿元偿还公司债务,29.89亿元(含利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规范运作,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公司委托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2018年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进行一次。本期跟踪评级报告预计在公司年报公告后两个月内在交易所网站、评级机构网站披露。

五、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相关情况

本期债券未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报告期内增信措施未发生变化,偿债计划尚未实施。

六、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及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对本期债券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进行了监督,并持续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披露“15 城建 01”债券的 2018 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该报告预计将在 2019 年 6 月底前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八、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九、公司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

1、2016年1月14日,本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发债额度15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6.5%,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本公司之子公司兴华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报告期内支付利息44,613,698.63元,支付承销费0元,支付交易服务费0元。

2、2016年3月15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兴华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发行额度18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6.3%,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由本公司为该债权融资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内支付利息52,217,260.27元,支付承销费0元,支付交易费用0元。

3、2017年3月29日,本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发债额度20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4.95%,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本公司之子公司兴华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报告期内支付利息90,039,444.44元,支付承销费11,800,000元,支付交易服务费0元。

4、2017年7月1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兴华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发债额度35亿元人民币,期限2+1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6.31%,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由本公司为该债权融资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报告期内支付利息132,866,529.68元,支付承销费22,990,000.00元,支付交易服务费0元。

5、2018年8月31日,本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发债额度15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每季度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6.75%,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报告期内支付利息24,196,027.40元,支付承销费3,000,000元,支付交易服务费1,200,000元。

6、2018年12月18日,本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发债额度15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每季度付息一次,年综合资金成本6.8%,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报告期内支付利息0元,支付承销费0元,支付交易服务费0元。

十、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授信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可使用授信额度总计1011.58 亿元,已使用额度624.42亿元,尚可使用额度387.16亿元。

十一、公司报告期内执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适用 √不适用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适用 √不适用

一、 审计报告√适用 □不适用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北京城建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北京城建,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的确认

本年度北京城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及账面金额信息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4.24)收入”及“6、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6.31”。

北京城建2018年度营业收入1,338,052.06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1,279,523.0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95.63%。北京城建在工程已经竣工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已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将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价款已全部取得或虽部分取得,但其余应收款项确信能够收回,与销售房地产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销售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对北京城建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且收入确认取决于适用具体政策的判断,导致收入是否在恰当的财务报表期间入账可能存在潜在错报,因此我们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检查北京城建的房产标准合同模板,以评价北京城建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3)抽取已实现 销售的房产样本,检查买卖合同、收款记录及可以证明房产已达到交付条件的支持性文件,以评价相关房产销售收入是否已按照北京城建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

(4)获取业务部门销售台账、入住台账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信息等资料,对商品房及钥匙实施监盘,并实地查看入住状况等,以判断实际销售情况,以及与财务数据是否相符。

(5)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与交付手续等支持性文件进行核对,以评估收入是否在正确的期间确认。

(6)评估管理层对收入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

北京城建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北京城建2018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北京城建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北京城建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北京城建、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北京城建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

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北京城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北京城建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北京城建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涛(项目合伙人)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翠云 (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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