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程预缴2‰跨省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的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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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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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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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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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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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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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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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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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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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30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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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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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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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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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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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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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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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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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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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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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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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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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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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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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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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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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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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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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 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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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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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建筑工程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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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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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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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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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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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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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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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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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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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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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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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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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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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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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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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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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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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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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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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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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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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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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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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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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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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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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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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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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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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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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gt;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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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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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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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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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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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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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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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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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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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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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是实行代扣代缴的,由企业向工程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下文供大家参考。

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依法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的全部内容了,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缴纳,上文为大家进行了着重的讲解,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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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先谈建筑企业直接的部,即公司总部直属项目部的财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这是一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自营项目而言是无所谓的,无非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目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并按项目作辅助核算。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总部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据实抵减。

3、具体抵减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填报A200000第14行和A100000第32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B100000第18行,根据实际抵减的金额,借记「」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4、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公司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公司总部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全年应纳税额小于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应由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地预缴的税款,如果多预缴了抵不完,是在公司总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税款,我估计你能退回来税的可能性很小,留着抵吧,这个是没有期限的。

6、以上所述知识点,仅针对:

(1)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果是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适用上述规则。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跨区涉税事项证明,且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本项目属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证明文件;

(2)跨省级行政区经营的项目部,如果是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是否需要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本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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