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是实行代扣代缴的,由企业向工程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下文供大家参考。
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依法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缴纳个税的全部内容了,跨省异地工程的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缴纳,上文为大家进行了着重的讲解,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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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先谈建筑企业直接的部,即公司总部直属项目部的财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这是一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自营项目而言是无所谓的,无非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目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借方,并按项目作辅助核算。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总部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据实抵减。
3、具体抵减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填报A200000第14行和A100000第32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B100000第18行,根据实际抵减的金额,借记「」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4、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公司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公司总部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全年应纳税额小于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应由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地预缴的税款,如果多预缴了抵不完,是在公司总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税款,我估计你能退回来税的可能性很小,留着抵吧,这个是没有期限的。
6、以上所述知识点,仅针对:
(1)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果是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适用上述规则。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跨区涉税事项证明,且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本项目属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证明文件;
(2)跨省级行政区经营的项目部,如果是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是否需要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本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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