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居民医保变成职工慢性疾病病种目录医保慢性病需要重新申请吗?

  西安市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西安市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700元/年,报销比例70%;

  西安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350元/年,报销比例65%。

  参保者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政策优待?

  初次申请门诊慢病需要资料?

  资格认定信息在哪里查询?

  门诊慢病报销需要哪些证件?

  门诊慢性病患者报销流程是什么?

  小冶给您分享“门诊慢性病申请指南”

  1.01 西安市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西安市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700元/年,报销比例70%;西安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350元/年,报销比例65%。

  陕西冶金医院西安市慢性病定点医院。医保办提醒:认定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时, 补助标准按最高的病种限额确定。

  1.02 资格认定:

  参保人员患有病种范围内(44种)的慢性病,在陕西冶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结算后在住院科室医生处领取《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由两名相关专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根据《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签名,医保办对鉴定信息进行确认,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医保中心20个工作日完成。

  2.01 初次申请门诊慢病需要资料?

  1、所申请病种需持有本年度在本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如住院病历为上一年度的,需再提供近两年两次及以上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

  2、诊断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均可)。

  3、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4、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首次申请慢病资格申报后,审批通过的患者,次月可享受报销。

  2.02 资格认定信息在哪里查询?

  医院医保办可直接查询;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医保中心大厅自助机均可查询。

  3.01 门诊慢病报销需要哪些证件?

  职工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陕西冶金医院就诊只需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本院直接报销;

  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要求:西安市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陕西冶金医院就诊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或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本可在本院直接报销。

  3.02 门诊慢性病患者报销流程是什么?

  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挂号→医生开具双处方→医保办审核→收费窗口刷卡→药房取药。

  3.03 门诊慢性病报销的要求有哪些?

  慢性病人员报销结算的医药费用必须与所申报慢性病相关,医保中心要求若报销不相关的医药费用,一经查实,扣回相关费用,取消慢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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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荆门市基本医保制度参保对象包括哪些人群?

  基本医保制度分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基本医保基金构成包括哪些项目?

  基本医保基金包括五个项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基本医保基金利息收入;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5%的比例确定缴费标准,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承担8.5%、职工承担2%。

  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再缴费,从受理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当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有哪些规定?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地乡镇医保服务工站办理参保登记→代征商业银行(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缴费,也可通过“湖北税务”APP或“中国农业银行”APP在网上办理缴费(续保)手续。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所在村(社区)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园、所)代收代缴。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3.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六、基本医保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基本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额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

  七、哪些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有区别吗,如何确定?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完全一致,均按医院级别确定,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反之越低。具体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1000元。市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九、少年、儿童的发病率低,医疗费用少,其在住院起付标准上有相应的倾斜政策吗?

  有,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十、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或在门诊与住院之间相互转换时,住院起付标准怎么确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或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互转时,不得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或门诊转住院的,按上级医疗机构或者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向下转诊或住院转门诊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项目支付。具体为:

  1.甲类项目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90%,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85%;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及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70%,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2.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3.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以终端单价为标准,1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5%,3万元以内(含)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3万元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再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

  十二、张某系市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在荆门一医住院发生了20000元医疗费用,其中,甲类费用10000元,乙类费用4000元,人工材料费用5000元,自费费用1000元,请问,张某可以报销多少费用?

  按照医保报销政策,张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14917.5元。具体报销公式如下:

  [20000万元-[起付标准(1000元)-乙类先行自付费用(4000元ⅹ5%)-人工材料先行自付费用(5000元ⅹ5%)-自费费用(1000元)]ⅹ85%﹦14917.5元。

  十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其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有何不同?

  因疾病需要转市外就医、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和在市外突发疾病需就近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计算待遇,按省内降低10%、省外降低15%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其中,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所需费用报销政策有何不同之处?

  按临床路径实行限费管理的单病种和日间手术病种,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甲类规定比例支付。其中,日间手术病种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十五、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基本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职工医保限额为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限额为3万元,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不纳入大额医疗支付范围。

  十六、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门诊医疗待遇项目包括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家庭病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七、特殊慢性病门诊参保患者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门诊起付标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谈判定价、限额或据实报销等方式支付。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病种和准入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市疾病谱变化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1.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及血液灌流,其所需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竞价谈判确定,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分担。

  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所需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所需药品及诊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其中,转本市外门诊放化疗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转入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治疗的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所需药品及相关检查费用,按术后年度确定不同定额,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4.其他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所需药品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65%比例支付。

  5.附特殊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特殊慢性门诊病用药(诊疗)范围、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申报所需医疗资料,请患者参照申办。

  6.以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需费用中涉及的分担比例、限额标准、定额标准等,由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恶性肿瘤住院放(化)疗起付标准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时,需连续实施放(化)疗的,经本人申请后,连续放(化)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十九、何种情形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所需费用如何报销?

  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或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参保患者,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所需费用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1800元。

  参保人员享受家庭病床待遇期间,停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长期卧床且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

  二十、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大额医疗待遇,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过12000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职工医保8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

  二十一、哪些费用不能纳入大额医疗支付范围?

  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乙类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降低部分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二十二、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乙类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降低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吗?

  二十三、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其他女性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900元/人的标准定额补助。市人社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生育医疗补助标准。

  二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多少?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0元/人的标准定额补助。

  二十五、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有哪些?

  1.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复通手术报销吗?

  按照《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由卫健部门承担,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二十六、什么是基本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如何规定?

  为防止投机参保,基本医保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具体为: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新入学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其他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2.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内(含)的,从续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停保6个月以上的,从续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时,接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的,从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4.参保人员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时,从职工医保向城乡居民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城乡居民医保向职工医保转移的,自接续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十七、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保政策如何执行?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政策,享受基本医保、大额医疗等相关待遇。

  2.贫困人口在我院就医,识别身份后,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收住院押金;住院结算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保“四位一体” 一站式报销和一票制结算。

  3. 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其他人员到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自费部分不超过总费用10%,超过部分由医院承担。

  4.贫困患者自然年度内个人实际负担(不含自费部分和起付标准)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由补充医保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不得到门诊购买自费类的药品材料。 

  5.贫困人口患43种门诊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且定点到我院的到门诊就诊,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 比例报销。

  6.“四位一体”报销比例 


“三大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和大病报销及医疗救助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二十八、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伤残、后遗症就医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二十九、为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医保监管有哪些方式?

  建立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义务监督员、公开医保服务信息、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对用人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及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查实违规金额的5%给予奖励,低于300元的按300元奖励,高于2000元的按2000奖励。

  三十、医保定点服务有哪些具体规定?

  建立定点服务准入退出标准、定点服务行为监管规则、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保签约医师管理等配套制度,健全医保定点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诚信评价体系,把医疗服务监管从定点服务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从经办管理延伸至信用管理。推行积分制管理,建立医保服务行为精细化考核机制。

  1.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保各项规定,遵守协议约定,遵守职业道德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参保人的病情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分解和重复收费。

  2.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基本医保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常规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诊疗和用药。需给参保人员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转诊转院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和超出基本医保范围的诊疗项目及药品时,应当向参保人员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三十一、人社部门将从哪些方面着力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

  探索医保服务第三方参与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额医疗、异地就医、意外伤害等医保经办服务。

  三十二、参保人员违规应当如何处理处罚?

  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医保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应当如何处理处罚?

  定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因违反基本医保规定造成基本医保基金不合理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扣回不合理支付的费用,解除有关人员的医保签约医师服务协议。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保基金支出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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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医保中心工作流程

1、 新单位参保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2、 参保职工、居民转诊转院办理程序及结算办法,慢性病鉴定及审核。

3、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以下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一)、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一)

    (二)、填报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四)

    (三)、参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属于经办范围的新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不属于经办范围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相关手续并告知其正确的参保途径。

    (一)、参保单位信息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填报《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二),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单位应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四);

    2、参保单位减少人员时,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

    (1)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

    (三)参保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统筹范围内转移: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加盖公章后,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转出统筹范围外:本地经办机构根据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连续函》,向其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凭证》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3、统筹范围外转入:转入人员首先应有接收单位按新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凭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

    以上业务当月报送表格,下月生效。新增人员当月送表,审核合格后下月20号以后领取新增人员医疗卡。

    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制度下的身份转换,需本人带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证,城镇居民医疗卡,每月1-9号到医保中心填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带代理证、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每月1-15号到医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15-20号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核定参保人员缴费金额,20-28号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月20号以后到医保中心领取医疗卡。

    参保单位每年应根据国家有关缴费基数核算的规定,认真核算并如实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性质为企业的,7月份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性质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12月份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二、医疗审核、结算办法及转诊转院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就医应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或入院手续。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处方到该院医保微机室刷卡,然后到药房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入院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到医院住院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报县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2、参保职工(居民)转诊转院程序及结算办法:

    (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报医院医保办;

    (2)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会诊并出具鉴定证明;

    (3)会诊符合转诊、转院条件者到县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5)患者出院后,需带本人急诊或转诊证明,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恶性肿瘤(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肝硬化(7)高血压Ⅱ级以上(8)冠心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13)震颤麻痹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类风湿性关节炎  (16)牛皮癣

    (1) 参保人员有以上规定十六种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附上既往“二甲”或“二甲”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有效)等资料,由所在单位汇总后上报县医保中心。

    (2) 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重症慢性病人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对符合慢性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配发《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3) 《重症慢性病就医证》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限一年。超过期限的《重症慢性病就医证》自行作废。

   (1)肾脏、骨、骨髓移植(2)恶性肿瘤(3)肾功能衰竭透析

     符合以上病种的参保居民携带病例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医保中心直接办理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三、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一、业务办理政策依据 1、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二、业务服务范围及对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驻临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缴医疗保险费 1、县医保中心每月3-28日(2月为25日)征收医保费,各参保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 2、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单位,计算机系统将暂停其单位人员的统筹医疗待遇并停止个人帐户资金注入,直至缴清欠款为止。 3、参保单位可选择现金或转帐支票的形式缴纳医保费。各单位可携带银行缴款回执单(医保中心开户银行)到医保中心换开发票。 4、漯河市医保中心每月10-15日制定征缴计划,各单位如对缴费金额有异议,可带U盘拷贝明细表并与医保中心进行核对。 5、对于完成缴费的单位,医保中心将建立参保对象缴费记录,划分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账户资金,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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