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湖南三湘银行是什么贷款'行申请过工程机械周转贷吗?流程麻烦吗?

产品介绍额度:200万利息:年化3.65%—年化14.6%(最高不超LPR的四倍)年龄:22-60周岁期限:12期还款方式:6个月以内先息后本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6个月以上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收款账户:对公&对私开放城市:全国(除东三省;西藏;新疆;内蒙)申请条件企业成立满2年(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体户等都可),且经营状态正常;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且持股20%以上,近6个月内无变更;近12个月开票额达到100万及以上;资产负债率≤80%,上年度销售收入≥300万;最近1个月贷款审批查询机构不超5次;有人行征信记录(非白户),不存在呆账,被追偿,五级分类异常,催收状态异常账户等;申请人不得在我行有其他产品的授信额度。禁入行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申请流程四、决策审批系统自动调用客户征信及外部数据,进行决策审批,审批通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事业部负责人完成人工审批流程后,系统自动签署授信合同,出具授信额度。三湘发票贷提款流程根据具体业务场景,客户录入用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受托支付信息,上传供销合同。客户经理审批通过后,发起放款申请,如下图所示:发布于 2022-09-05 21:43}

引言
银行能不能给平台(或城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涉及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平台?
(二)能不能给平台公司新增贷款?
(三)平台的流贷需求能否被合理地测算出来?
我们注意到,关于能否给城投流贷,2021银保监文件中有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链接)强调的: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严控低毛利贸易、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我们先找关于问题(三)的文件规定,再看问题(一)和问题(二)的相关文件。
以下红字划重点,蓝字为薄著老师注解。
我们先来看一下流贷的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 贷款 。
(本条清楚说明:流贷的用途是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薄著注)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本条清楚说明:流贷的需求要合理,发放的金额要与实际需求匹配。而且这里出现了授信总额和具体贷款两个概念,这两个金额都要审慎合理--博主注)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前款说需求和金额要合理,此款说授信品种和期限也要合理。合理的目的不仅是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匹配,也是为实现银行对贷款资金回笼的监控。事实上,很多流贷最后做坏了,就是期限不合理,企业循环使用、长期沉淀、挪作它用--薄著注)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
(这是统一授信和组合管理的概念,引用到类平台领域,是否也可以设立限额?---薄著注)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虽是流贷,但要求有明确的用途--薄著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
(很清楚,后半句也不用解释。严格按照这一条,流动资金短贷长用、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此类行为属于违规发放贷款--薄著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
(为贷后管理提供法制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进行约定。此款实际上也增加了银行的责任--薄著注)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查你没商量)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此处隐含发放流贷需要审查借款人有无还款来源--薄著注)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可以让借款人出具书证--薄著注)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尽职调查责任重大。按银监会的尽职调查指引,此处尽职调查是指全流程各个环节的调查,包括前台和后台--薄著注)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 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 和现有融资性负债 情况;
(六)借款人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 贷款具体用途及 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
(此条说:贷款是干什么用的?销售对象是谁?销售对象的资金状况及付款能力怎样?有的平台公司贷流贷实际用于建设自用或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严格追究的话,这一条就过不去---薄著注)
(八) 还款来源情况,包括 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给平台贷流贷能不能产生经营性现金流?--薄著注)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 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 测算其 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此条说明测算取值范围,并且给出了测算办法--薄著注)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后面还有贷款支付管理规定。此环节偶有人做手脚,但注意:造假的违规责任远大于疏忽--薄著注)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薄著注)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此条的要求是监管规定,请借款人配合有依据--薄著注)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 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 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 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 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 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 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此条是罚则。此条也有可能被援引为股东以贷款资金出资于项目公司,属于违规--薄著注)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结
通过逐字逐句学习,小结如下:
(一)流动资金贷款应该有合理的需求。流动资金贷款应该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周转,有明确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挪用。
(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应该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和需求匹配,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
(三)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银监会给出的测算参考公式见下文。
(四)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这四条里面,需要展开讨论的是流动资金的测算,这一块也是争议空间比较大的。有人说,银监会管的太细了吧?我在《 探秘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 中有一句话:监管环境与信用环境有关。不得不说,那些烂了的贷款,多数还就是在这些环节出了问题。
接着,我们看一下流贷需求的测算: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 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 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这里对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会计科目进行了列示,特别注意对存货的细项专门进行了列示。存货包含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这是工业企业或贸易企业的特征。而很多开发建设类平台公司的存货多是土地、建筑物、工程的开发成本,而且大部分是不能销售的、是自己留存的,因未转入固定资产而计入存货科目,实质不具有流动性。这也是一些平台公司流贷测算很奇葩的主因--薄著注)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多数平台的周转次数算出来都会低于1,有的甚至低于0.1。什么意思?低于1表示这个企业的营运资金1年都周转不了1次,低于0.1表示10年以上才能周转1次,那还是流动资金吗?原则上讲,低于1的企业不应新增流贷。为什么?请看下文《会计准则》:什么是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平台一般存货太大而销售太小,所以测出来存货周转此数非常小,这也是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流动资产?看看《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节选)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下面我们看看(一)什么是平台?以及(二)能不能给平台公司新增贷款?
详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 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 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 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最后,我们再看看2021银保监文件中的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根据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综上,银行能不能给城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考虑以下问题:
1、是否符合监管规定?2、申请流贷有没有合理的用途?3、流贷需求测算是否合理?4、流贷的有没有合理的还款来源?
其中, 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主要考虑: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以上是 国发(2010)19号的规定。不过,目前关于融资平台目前缺乏明确的认定,银保监会也不再公布融资平台名单。对此,可以按照2021年银保监会文件查询其是否承担政府隐性债务。
另外,根据银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所以,还要规避实质为房地产项目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要点:1、要出平台名单,且已实质转型,不能被认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未承担政府隐性债务,或原承担的隐性债务已得到转化化解。2、不能被认定为房地产行业、房地产项目。3、营业执照要有相应的商贸经营内容。4、申请流贷有合理的用途。5、流贷需求测算合理。6、流贷有合理的还款来源。
同时,还必须注意,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对国企流贷的相关要求:
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ND·
主办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老科协农业规划委员会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生态原产地委员会
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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