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农村住宅想拆建由于一些私人原因,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已填好,如果材业主委员会申请表不给盖章什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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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存在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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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存在问题与对策
官方公共微信武冈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通知》及《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市住建、规划、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的开发和集中成片建房的布局、数量和用地规模。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属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应符合景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建房及县道以上(包括县道)公路沿线占用耕地零星建房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积极引导农村村民节约集约用地集中成片建房,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权属、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联建的原则组织农民集中成片建房,从严控制村民单独选址建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与村庄改造、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按用地指标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全年占用耕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本乡镇村民建房总用地面积的20%。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依法依程序报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
  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五)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旧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且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家庭中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第十四条&&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新住宅建设用地,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建房户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当地国土资源所;
  (二)当地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对村民建房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放《武冈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七)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八)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九)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十)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四)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
  (五)自批准建房之日满二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因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建房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由于住宅合法赠与、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正式文字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未按第十四条规定退出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批准转让、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住建、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安居工程、农村村民危房改造等相关补贴,必须凭土地审批手续,方可发放。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并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为本辖区内建房用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职、驻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该村建房用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当年建房用地管理不力的,实行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对当年新增违法用地建房现象严重的,追究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批前四公开&和&批后三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二十九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一律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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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令第41号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
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系指本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村民。户籍制度改革后(指就地户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仅限于在本村可以享受建房待遇。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同等待遇:
(一)原为农业户口因迁出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2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凭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二)原为农业户口因迁出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回原户籍地落户的退役军人;
(三)原为农业户口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服刑期满人员;
3316045211566312515
70221140332280
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混合户必须以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建房,非农业户口人员(配偶)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四)在常住户口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在册人口,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五)一户拥有两本以上户口薄,有结婚证或当地派出所证明的,可以合并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六)父母、老人只能落户在一个赡养户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不得重复申报;
(八)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以计算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夫妻离婚后未满两年的;
20068281836
&&&&& &&&&&&&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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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法制网
备案序号 浙ICP备05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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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农村新建房及分户问题-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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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建房及分户问题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农村新建房及分户问题
诉求内容:
1:请问结婚的子女要求分户需要哪些资料?2:因为分户目前自己房产不够分,那么请问分户的子女如何申请农村新宅地的新房建设?3:两家是否可以合在一起申请新房建设?等于是一宅两户。4:两家合在一起申请新房建设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平米?5:此类情况是应该先申请分户后申请农村新宅基新房建设还是说合在一起申请?
办理状态:
转办意见:
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1、请&秀屿区效能办&在& 15:55&前批转。&( 15:55)
秀屿区效能办
1、请&秀屿区民政局,秀屿区国土资源局&在& 11:37&前回复。&( 11:37)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办理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2、产权证(红本子);3、结婚证;4、原户主与分户主身份证;5、分户申请表(派出所户籍科领取、一式2份,填写后加盖村公章);6、原户门牌证(蓝本子,有提供,没有可以补办)备注:第一户不得出现拖号,如:XX-1,XX-2(秀屿区民政局于& 08:43回复) 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秀政(号)答复如下:一、应先立户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二、申请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复印件、户籍证明;(3)申请人一户一宅证明(家庭成员无住房证明);(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翻建、扩建);(5)村公示照片;(6)旧房照片;(7)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处置协议(涉及原土地使用权处置的);(8)原宅基地使用权为父母的,现已分家的须提供分家析产议书。三、两家可一起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每户申请住宅建房用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提高一个人使用标准计算宅基地面积。四、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秀政(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先向当地村委会申请、经镇村建站、国土资源所、乡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埭头镇属于省级小城镇,由镇政府直接审批,涉及农转用报市政府审批。五、外地城镇户口不能算入申请面积标准的人口总数。六、立户办理事宜不属于我部门职权范围,请向相关职权部门咨询。(秀屿区国土资源局于& 09:5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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