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青县各小区房价取房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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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十三五”规划,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日前宣布,由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打造的工程造价大数据云平台将正式投入使用。
&&&&近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广州市造价站”)宣布,由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普联”)为其打造工程造价大数据云平台将正式投入使用,借助该平台,广州市造价站材价发布的准确性、临时材价测算的及时性及业务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将得到有效确保。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广州造价站”)宣布,由广东中建普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普联”)为其打造的工程造价大数据云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工程造价行业的融合作用,抢占未来行业竞争制高点,争做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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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建筑材料联合会和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关于响应和支持贵州省实施“大扶贫”战略攻坚阶段的工作精神,严禁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产品严重高于市场参考价格销售的通知》(黔协联通字〔20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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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主办的2017年中国电力造价高端论坛暨第三届全国电力造价咨询企业年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召开。造价通《建设快讯》栏目将对此次会议进行全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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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永清购买的房屋房产证是否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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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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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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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街道永青小区及庄周街道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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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街道永青小区及庄周街道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内容概述:
城关街道永青小区及庄周街道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城关街道永青小区及庄周街道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城关街道永青小区及庄周街道部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蒙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征收范围
&& 嵇康路以西、南华路以东、鲲鹏路以南、三阳路以北。
&& 二、征收期限
&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 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 征收部门:蒙城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 征收实施单位:城关街道、庄周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 四、评估方式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五、拆除方式
&&已征收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临时建筑、简易房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县开发区准入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其厂房、仓储用房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对被征收的住房在南华苑小区(幸福路南、仁和路北、南华路东、嵇康路西)安置。
&& 2、对拆除整座房屋为合法建筑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 &3、安置办法。按&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安置房的顺序号予以公示。
&&选择产权调换,符合《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5〕25号)文件和补充意见要求的,可以选择虚拟实物安置。
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 (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产、国土、住建、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测绘面积为准。如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地的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三)不能提供产权、土地、规划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优惠补助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居民的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合法建筑物的,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助政策:
&&1、征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按照征收个人住宅规定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20平方米。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总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选择实物安置,安置房均价为:1300元/平方米。
&& 市场价是指安置房还原时的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安置小区住房的市场均价,结合我县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术指标、结构、政策等相关因素评估确定。
3、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容积率&0.6,且大于0的,允许被征收人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60%以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优惠。&&&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以自住为目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接受处罚的,选择产权调换对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1、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上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9-1:1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同时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执行;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2、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在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0.7-1:0.8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3、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在2010年版卫星照片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通过调查认定对其房屋建筑面积,按1:0.5-1:0.6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4、2010年版卫星照片未显现的房屋和不以自住为目的建造的房屋,不予奖励安置。
&&5、奖励性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6、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等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1)在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在2008年版航拍图显现的房屋,按土地使用面积的88元/平方米处罚。(2)在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在2010年版卫星照片显现的房屋,按土地使用面积的104元/平方米处罚。已经接受处罚的,根据处罚单据原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处罚的有效证明,等面积不再处罚,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处罚。
&&7、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不得超出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折算后总面积20平方米。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 (三)居民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首期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个月起至安置完毕止,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发放搬迁补助费,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 (三)经营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实际营业面积120元&24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需提供自征收决定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
&&十、奖惩措施
&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前20日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住房1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住房5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仍不搬迁的合法建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 (一)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
& &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
&& 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 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
&& 5、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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