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法院要判诈骗罪起诉书把钱还了还有事吗

如果信用卡透支有还不出钱会不会被银行起诉,或被国家以刑事案件来起诉?
如果信用卡透支有还不出钱会不会被银行起诉,或被国家以刑事案件来起诉?
08-12-28 &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是人民币一万元。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你向法院提出建议,建议法院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你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 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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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而且由于你信用不良的话,以后银行会有记录,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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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先给你弄到黑名单里让后会想办法让你还钱不行的话会起诉你。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近几年做投机生意一直处于亏空,现在欠广发20000,交通8000,农行10000,信用社15000,实在是没有能力还了,还欠亲戚朋友很多钱了,欠个人的钱我肯定要还掉的,至于银行的钱我就不打算还了,谁叫它是银行啊,黑名单就黑名单把,5年之后老子又是一条好汉,个人信用是没有了,但是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那些当官的又几个有信用,这个政府有信用吗?中国的整个社会都是坑蒙拐骗,但是不要对不起自己身边的人就好了,有权利者能从银行大把的捞钱,我等小老百姓无能耐,也是逼不得已就只能赖了,
现在最关心的是银行会不会起诉我,说真的我觉的可能性应该是1%%,我想还不出信用卡的人挺多的吧,被起诉的也就报纸登的几个吧,我想起诉他们主要是杀一儆百,是做宣传广告作用的,再说现在社会银行的赖帐都的是,银行真的会与我较真吗,1,我金额不大,2,我没有诈骗,我只是破产了,银行可以随时联系到我,3,律师,法院对我这种小案子根本就没有兴趣,4,在当下社会欠银行不还钱也不是少数,5,我都提前通知银行了,没钱还,6,银行起诉我,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这些成本都很高,再说效果还是个X,
当然我还是很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更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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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没有网友回复啊
  不会直接拉我去坐牢吧,那么中国的牢房恐怕不够用的,交行,农行,信用额度是12000,大家说欠的多好,还是欠的少安全,信用社是20000的额度,广发是23000的,反正依现在状况是没有能力还了,
  简单告诉你一下吧,亲戚朋友的不还你还不至于坐牢,如果银行的钱不还,那就是铁定的进班房了。没事看一下刑法。。。
  楼主你是白痴呀??像你这个情况,还金额小?你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信用卡诈骗,100%要坐牢的。你居然说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我晕死。简直一个法盲呀。
  现在对这个查的非常严格的,你亲戚朋友的可以不还,银行的一定要还的。
  别听那些个胆小怕事的瞎说,多数是银行的托!全中国有多少亿人还不起卡帐啊,都抓去坐牢啊,MD!就会吓唬你们个胆小怕事的人!几万块也叫诈骗啊靠,他银行不是明着放高利贷啊,利息那么高,停卡了利息还不停!还银行才叫白痴了!!!!我7张卡加起来欠了6W多,到现在也不还,就是不还,用了3年还的利息早就够本了,银行还好意思叫我再还6W,有种就抓我啊,我不信为了这点钱他会劳师动众!怕死就别用卡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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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是不打算还的了,什么最低还款额,以卡养卡,那个利息我市承担不起的,什么叫父母代还,我是不忍心的,那是父母的血汗钱,我付给当局的税收都有几十万了,钱银行10万元怎么了,我不傻,欠1块是欠钱10万也是欠,我现在是多多益善,怕死就不透资了
  如果有钱的话我肯定是要还的,问题是现在我真的没有能力还了,我想全国没有能力还卡款的人还是很多的吧,难到都要去坐牢,到时银行催起来,我就说等我有钱了一定要还给你的,如果银行一定不行的话,我就叫银行到法院去告我好了,至于说诈骗,没有这个道理,当初我消费的时候,我是有能力还款的,现在经营不善没有钱还款了,就是诈骗啊,那么全中国会有多少诈骗呢?当然我在与银行通话的过程中是不会留有把柄给他的,
  如果说信用卡消费了到时还不出就是诈骗,那么当初办卡的时候银行要提前告知我啊,谁的一生没有跌宕起伏的啊,你不提前告知,而且业务员主动上门来办卡,那不是给我下套吗,真正的诈骗应该是银行啊,最不能接受的是最低还款额,那是银行最想要的结果,这是银行的一个圈套,这样银行的利益最大化就实现了,银行是最希望你这样做的,
  全国在押犯人200万都不到。
中新网1月31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央行31日发布2010年第四季度中国支付体系运行报告称,当季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89亿元,如果按每人2万计算,那么没有还的有38万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进了监狱,所占的比例是多少,
  朋友的钱不还没事,信用卡上的钱非得还的,我不就是的,不还天天上你家门上去要  要不到就要起诉你,有这种情况的
  朋友亲戚的钱是一定要还的,至于银行先不还了,还有我欠厂方的货款我也是要还清的,这是我的做人原则,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人,房子是我父母的。小孩老婆,银行也不要,
    作者:我是風 回复日期: 10:06:51  回复
      朋友亲戚的钱是一定要还的,至于银行先不还了,还有我欠厂方的货款我也是要还清的,这是我的做人原则,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人,房子是我父母的。小孩老婆,银行也不要,    ----------------------------    你的原则有问题啊,从自私的角度来说,私人的倒是可以赖赖的.银行的就是国家的,要送你去坐牢的,那些做资金生意的,放高利贷失败的,银行是一定想办法还的,    欠个人的是遥遥无期的,民间的高利贷借贷是没什么保护的  
  银行一年有多少坏帐啊难道造成这些坏帐都做了牢,鬼才信呢,在当下社会,就是公安,法院对这种案件根本就不感兴趣,没有多少油水的    --------------------------------    那讨债公司呢?现在的信用卡都是外包的,他们的手段你也不怕?,相对来说,国有银行稍微人性化点.其他股份制的就厉害多了,逼死人的都有.我觉得他们的技术手段堪比公安,银行联系不到的债务人,他们就找得到.
  至于讨债公司我真的一点都不怕,如果银行真的让讨债公司来催的话我是太高兴了,说明银行不想付助法律来解决,
  哈哈,我终于看明白了,‘爱如风’你就是传说中的银行的拖,我的每个帖子你都一一回复了,我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就是不还,就一句话信用还不出的多如麻
  哈哈,我终于看明白了,‘爱如风’你就是传说中的银行的拖,我的每个帖子你都一一回复了,我要的就是这个效果,就是不还,就一句话信用还不出的多如麻
  银行饿软肋终于暴露出来了,广大的卡奴们,只要大家掌握技巧,避免诈骗旋涡,尽量不要还给银行,银行赚钱的手法太黑了
  什么啊,我这ID就一马甲,我本来就是银行员工。托什么托,好心利用专业知识提醒你一下,你有效果了?能不还钱了?  -----------------     作者:fht0527 回复日期: 22:16:05  回复
      简单告诉你一下吧,亲戚朋友的不还你还不至于坐牢,如果银行的钱不还,那就是铁定的进班房了。没事看一下刑法。。。  ------------------------  
    楼主你是白痴呀??像你这个情况,还金额小?你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信用卡诈骗,100%要坐牢的。你居然说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我晕死。简直一个法盲呀  ----------------------------   作者:qinzhi76 回复日期: 09:12:16  回复
      朋友的钱不还没事,信用卡上的钱非得还的,我不就是的,不还天天上你家门上去要    要不到就要起诉你,有这种情况的  ----------------------  这些都是银行的托?
  莫名其妙。本来还蛮同情你的,可你那想法太畸形了。  -----------------   至于讨债公司我真的一点都不怕,如果银行真的让讨债公司来催的话我是太高兴了,说明银行不想付助法律来解决,     --------------------  这种想法真太幼稚了,讨债公司比法院可犀利多了,和电影里描述的一样的,真是的,说不定倒时候你宁愿在牢里不一定。
  什么啊,我这ID就一马甲,我本来就是银行员工。托什么托,好心利用专业知识提醒你一下,你有效果了?能不还钱了?  -----------------  作者:fht0527 回复日期: 22:16:05  回复  简单告诉你一下吧,亲戚朋友的不还你还不至于坐牢,如果银行的钱不还,那就是铁定的进班房了。没事看一下刑法。。。  ------------------------  楼主你是白痴呀??像你这个情况,还金额小?你这种行为完全构成信用卡诈骗,100%要坐牢的。你居然说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我晕死。简直一个法盲呀  ----------------------------  作者:qinzhi76 回复日期: 09:12:16  回复  朋友的钱不还没事,信用卡上的钱非得还的,我不就是的,不还天天上你家门上去要  要不到就要起诉你,有这种情况的  ----------------------  @我是風 20楼
11:23:57  这些都是银行的托?  -----------------------------  终于看到一个银行员工的回帖,我们不赞同真正的恶意透支,但是近两年以来,受国家某些政策的影响(这个我们且不论是非),有一部分人是实实在在的无力偿还,刑法196条太不合理,制定196的时候是上个世纪,用上个世纪的思维来定几十年后的罪,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我们国家已经不是几十年前一般人都不知道信用卡为何物的年代了,即使入刑能解决问题,国家要关起来多少人,这部分人(如今已经是个不小的群体)以后没法再为社会创造价值,反而会是国家的一大负担,里外的利害我一小民都想得通,何不让这些人留在这个社会上,债务才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当然我们说这些有点忧国忧民了,这些还轮不到我一小老百姓来操心,话题说远了。回来接着说:我个人的观点赞成还亲戚朋友的钱,银行的钱先放一放,都说法律无情,真的哪天要我去服刑,我们不能让亲朋好友跟着受罪,说不定一笔钱让人一辈子无法翻身,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要别人为自己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不是所有民间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相信有朋友会懂的,这样的钱有的不仅不是高利贷,可能是根本不需要付利息的,别人放银行存款可能还有些利息,给我用了,为了帮朋友、帮亲人,分文不取,我真的做到了破产的地步,难道我真的应该把这种债务带进监狱都不还吗?相反的银行跟我只互利的关系,你赚取我各种费用,自然是承担风险的,今天我真的破产了,我更有立场要银行承担,而不是亲戚朋友。说了还亲戚朋友不还银行的人其实都是大义之人,有道德良心在的人,难道他们就愿意坐穿牢底?银行的朋友也不要天天陷在单位给你们灌输的工作职责当中,走出来看看人性,不是欠你银行钱还不上的人都是十恶不赧之人!!
  首先;无论在哪个角度看,不还钱的不诚信行为都不值得称赞,所以你说不还银行,我不赞成;第二,至于银行是否会采取相关措施,坐牢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刑事、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你正常从银行透支款项使用,一般不会牵涉到刑事责任,因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样你大约明白了吧。  至于是否银行民事诉讼或者什么手段找你,那看银行信贷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但有一点,银行不会不理这个事项。因本人常年和银行打交道,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楼主,我现情况和你一样,也是欠几家银行近10万元信用卡钱,你最终结果怎样喃,能告诉我吗  
  我也欠平安9万多,去年2月刷的13万,到今天换了9万多,还欠9万多  
  你现在什么情况了@大地飘血 24楼
21:35  楼主,我现情况和你一样,也是欠几家银行近10万元信用卡钱,你最终结果怎样喃,能告诉我吗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就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认为,银行这种复利的计算方式,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应该取缔.  《管理办法》还拟针对持卡户权益保护出台某些规定。包括: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必须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强调,对于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银行在营销时必须通过宣传资料等做出详细提示.
  恶意的拖欠
是不赞成的
而且现在国家对个人信用问题十分关注,未来会针对倩倩不坏的人做出惩戒。如果你真的想还钱,可以试一试个人债务重组,看看能不能帮到你吧。可以去百度搜索看看。
  我对象也欠了信用卡,现在没钱还,银行打电话我们都跟他们说现在确实没钱还,我们出去打工挣了钱一定还,可银行死活不干,说不还就起诉坐牢,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l好几年了,楼主还能看到吗,如今和你一样,想知道你最后怎么解决的,可以加我告诉我微信
  @ccs158158 是什么阻止了中国人找律师,雇佣法律顾问成本太高? 法律细分下找专业律师不易?在二三四线城市地域阻隔?法制化不应该只是仅仅一句口号,律师事先几条建议就能让你回避法律风险。“分钟律师”便捷对接当事人和律师,在苹果和安卓端都可下载,当事人有紧急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时,用手机通过“分钟律师”找到相应领域的律师咨询,欢迎各大律师和有法律咨询需求的当事人免费下载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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