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有权收停车费吗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有权收停车费吗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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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律师解答? 一、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
  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它属于服务性企业,依照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那么对于不满意的物业管理公司,如何才能更换呢?
  律师解答:
  一、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如果冯先生所在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无法直接聘用物管公司。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及义务概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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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还未交付使用。但是经过了解,开发商签约的这家物管公司非常差,在其它小区出现过破坏设施,殴打业主,盗窃设施等许多卑劣行径。极其恶劣。为了安全考虑,我们准备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更换物管公司,是否可行?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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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开发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讨论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讨论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是否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本案中不涉及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与违约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的约定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开发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同和标准,某小区也没有出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基于2007年《物权法》之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物权法》规定应当是二分之一)不满意开发商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形。因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建设单位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从理论角度来说,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能否解除合同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解除权。学界观点基本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是双方签订的,但物业服务企业对建设单位是受托人的身份完全明知,业主才是物业的实际享用者和义务承担者,这是一种商业惯例,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例如,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在预售或者出售房屋时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授权开发商代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经全体业主授权有权代理全体业主行使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则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内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有房屋预售合同并没有业主这方面的授权,仅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行使所谓的解除权是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聘请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小区的业主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就是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约定提起的,业主认为这两条约定限制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对业主合法权利的剥夺,属于违法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物权法》只赋予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建设单位是没有权利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仅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开发商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也有权利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虽然届满,但是开发商在将部分或全部房产出售以后,已经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唯一的业主了,无权单方决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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