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属于公民财产信息息包括哪些内容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相一致。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太窄,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范围太宽,又会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仲裁财产保全限于仲裁请求的范围,即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仲裁请求大致相等,不得超过仲裁请求的标的物的金额。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如债权债务中的金钱,或者与债权债务有牵连的债务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财产保全的对象不是同一个内容。所谓财产保全对象,即指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如金钱、物品等。在具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应依法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而且在确定财产保全的对象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被申请人能够自由处分的财物、金钱以及依法允许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二是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以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 三是遵守特别规定,对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四是对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基本信息/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日)丛书名: 中国法学学术丛书
  平装: 572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
  条形码: 7
  商品尺寸: 20.6 x 14.4 x 2.6 cm
  商品重量: 581 g
  ASIN: B001RIYHKS
内容简介/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
  《信息财产:的法律基础》拟讨论信息依其本源成为权利客体的可能性。《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使用信息财产这样的概念,着重于对信息财产化的探讨。《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从检讨知识产权与信息的关系人手,在信息财产概念下对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赋权问题作出了探索,旨在解决非版权信息产品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所所长、文化与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上海市立法咨询委员等职务
  高富平教授曾先后多次出国访学和交流,曾在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学研究院和美国temple大学进行访学研究。主要教学和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法、知识产权法,在这些领域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五项、出版专著十多本,发表论文80余篇目录  第一章 信息社会: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
  第一节 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
  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l
  二、信息社会的标志性产业:内容产业
  第二节 信息正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
  一、信息作为社会重要的资源
  二、信息资源的法律分析——信息能够成为财产吗
  三、本书基本思想和框架
  第二章 信息与知识产权
  第一节 信息概说
  一、信息的一般意义
  二、信息的特征
  第二节 信息的分类
  一、功能性信息和产品性信息
  二、专属信息和公共信息
  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和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
  四、本书研究对象:术语厘定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信息
  一、专利法和信息
  二、商标法和信息
  三、商业秘密法和信息
  四、版权法和信息
  第三章 版权法与信息
  第一节 版权法制度分析
  一、版权法作为思想自由法
  二、版权法作为财产法和产业秩序法
  三、版权法作为平衡法:版权法的公共政策属性
  第二节 独创性:版权的第一道边界
  一、案例法考察7l
  二、制定法考察
  三、独创性解析
  第三节 公共领域
  一、公共领域的含义
  二、公共领域的理论
  三、公共领域的运用
  四、公共领域理论的不同思考
  第四节 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版权的第二道边界9l
  一、案例法
  二、成文法
  三、二分法理论
  四、二分法的说明价值
  五、二分法的例外及其说明价值
  第四章 信息成为事实上的“财产”
  第一节 ICT对内容创作和向公众提供的影响
  一、信息通信技术
  二、电子通信技术对版权法的影响
  三、数字内容的提供:对内容制品保护的需要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对信息产品的控制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运作
  二、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现状13l
  三、技术保护措施对版权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许可制度的设权功能
  一、版权许可
  二、许可新类别——软件许可
  三、软件许可协议有效性问题
  四、许可非版权“作品”——信息许可
  第四节 数字化信息提供:信息成为财产了吗
  一、信息正在被商品化、私有化
  二、事实上的信息财产如何在法律上定性
  第五章 财产的含义:以英美法为视角.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演进
  一、财产:作为有形物和物
  二、功利主义理论:通往法律关之路
  三、作为法律关系束的财产
  四、的经济学视角
  第二节 财产的界限
  一、何“物”可为财产
  二、何种权利可为财产
  三、获益的权利是否为财产
  第三节 财产与合同
  一、财产与合同的区别
  二、财产与合同的关系:财产权是否为合同的要件
  三、合同与财产:合同是否可以创设财产权
  第四节 财产赋权原则
  一、财产保护(赋权)的两种样态: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二、什么是财产
  第六章 数据库权:信息财产化的“先驱”还是“误区”
  第一节 欧盟《指令》的制定
  一、《指令》:立法背景和过程
  二、《指令》的基本目标
  三、《指令》:基本框架和内容
  第二节 数据库权的确立和应用
  一、欧盟数据库权确立的理由
  二、欧洲法院对《指令》适用的权威解释
  第三节 《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实施
  一、各成员国对《指令》的适用
  二、独立立法例:英国
  三、司法实践
  第四节 《指令》和数据库权的评价和反思
  一、欧盟“自评”报告
  二、学术界的评论
  三、数据库权适用范围之争
  四、对《指令》的总体评价
  第七章 事实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普通法的经验
  第一节 版权法困境:侵权法的介入
  一、Feisl案之前
  二、案
  三、对Feist案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 侵权法对信息财产的保护概述
  一、侵权法概述:侵权法的赋权效果
  二、普通法上侵权方式在信息保护上的适用
  第三节 侵权法对信息财产的保护:不当使用
  一、不当使用引论
  二、不当使用原则的应用
  三、对不当使用救济的评价
  第四节 侵权法对事实信息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后记  本书是笔者2001年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信息产品法律制度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在申请该项目课题的时候,笔者只是朦胧地感觉信息正在成为产品、成为交易的标的物,信息交易正在成为一种产业,但是,笔者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考虑,也无法对此新兴的产业的交易对象——信息产品做出清晰的定位。因此,该项课题研究一直处于构思阶段。
  2002年,笔者有机会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到美国进行为期一年的访学,于是,该课题成为美国之行的主要任务。在美国期间,笔者专心于研究专门规范信息交易的《统一计算机交易法》(LICITA)。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对该法的反对声音远远超过赞成声音,甚至也只有两个州采纳该法。这相当于宣布该法流产。这促使笔者对该法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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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财产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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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概念: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主要内涵: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只好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包含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前法官●侯律师」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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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去其他地方逛逛: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
日期: 阅读数: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财产权利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优质问答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
你好,有继承权。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您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收入较多或另一方支出较多。购房款首付部分系男方婚前财产;贷款部分,若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方赠与,可不由女方享受份额。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女儿的成断双方的条件优劣,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判给母亲的机会较大。同时,一方 有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对方抚养。
你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分割。
请问你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是离婚吗?
关于遗产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你好,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依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进一步分析,请问婚外子女对这个协议知青吗?现在已经离婚了吗?协议已经签署了吗?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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