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营业执照需要多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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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规划统筹,精简投资报建评价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视情况纳入制定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二)制定依据的合法性;

(三)制定内容的合法性;

(四)制定权限的合法性;

(五)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文本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回复;需要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可以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 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本、外文版本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除涉及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意识形态、民族和公众健康外,其他各类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原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按照部署,全面清理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对取消生产许可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转为认证。确需保留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要在程序优化后制定包含许可项目名称、办理机构、审查内容、办理时限、救济途径等内容的清单向社会公布。(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存在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作出必要的修改前,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编号。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向社会公布的日期为准。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以及乡(镇)的公告栏公布。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常委会备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一式三份。

具备条件的,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报送电子文本。

第三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回复;需要说明有关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审查意见,或者提请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文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其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除涉及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意识形态、民族和公众健康外,其他各类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原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按照部署,全面清理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对取消生产许可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转为认证。确需保留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要在程序优化后制定包含许可项目名称、办理机构、审查内容、办理时限、救济途径等内容的清单向社会公布。(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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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作为店铺进行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如果营业执照丢失后,没有即使挂失、补办,反而继续营业其行为很有可能涉嫌违法。所以本期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营业执照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补办,避免惹上新麻烦。

  一、如何补办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补办材料   (一)营业执照遗失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1.《内资企业(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公告的报纸原件;

  5.《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或者副本原件;

  6、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遗失

  1.《内资企业(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公告的报纸原件;

  5.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以上,就是大网小编所带来的“如何进行营业执照的挂失、补办”,为了避免麻烦和预防风险,小编建议大家如果丢失营业执照可以联系大,大律师网具有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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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营业执照前不需要登报声明啦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凌雁 记者 仲坚)记者11日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获悉,从现在起,因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需要申请补领的,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企业可以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暂由受理窗口协助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对外公告)。

  据了解,上网公示的整个操作过程十分简单,只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根据相应提示,填报信息,保存并公示即可。但是,由于系统数据交互需要时间,申请者需等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发布信息后,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照手续。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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