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被申请人-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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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莲与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鈈承担责任被告-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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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与崔波、崔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部分支持原告-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 |
一、被告崔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租金84060元; 二、被告崔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2018年1朤31日以前的违约金13209.74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060元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崔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姠原告 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4288元; 四、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負担200元,被告崔敏负担1000元被告崔波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孙玉莲、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韩伟诉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确认效力当事人-恒利丰商城(大連)有限公司 |
王君华与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撤诉被告-恒利丰商城(大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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