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发展有哪些是依靠政信金融的?

从事政府筹融资、产业园、产业新城开发建设、PPP方面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十五年政府投融资项目经验。在新七公金融汇的知乎里开设政府筹融资答疑解惑专栏,并在新七公金融汇博客提供政策汇编。

本文“筹资”的定义,是指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或资产,用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其合规与违规的判定,取决于具体情况。本文对于现有文件以外的相关新名词定义和明示的【七公观点】,仅代表新七公金融汇在理论研究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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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经济形势面临压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文件原文均以紫色字体表示)。国办发[号文[1]也指出:“整体投资增速放缓,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落较多,一些领域和项目存在较大投资缺口,亟需聚焦基础设施领域突出短板,保持有效投资力度”。

二、政信金融回归健康理念

政信金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以项目还款的能力和遵守协议的意愿为考核标准而实施的资金融通行为。从2014年开始逐渐加强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直到年逐步开始的强监管组合拳,要求严格切割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除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举债,逐步扭转了盲目依赖政府兜底,甚至依赖上一级政府救助的不健康观念。政信金融逐渐回归健康理念,研究领域逐渐转向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领域。

三、债务监管体系趋于稳定

2018年两会期间,以财政部发布的财预[2018]34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代表,近五年来的43,50,87,92,23,54号文等一系列文件,从43号文的政企债务切割和开明渠堵暗道,重申总量控制的21号文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50号文强调除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举债,87号文的禁止购买服务违规打包工程和融资,再经92号系列文件的违规PPP项目清库,加上23号文资本金穿透审核和强调金融机构及咨询机构同责,到54号文要求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不得担任社会资本方等等,监管政策横向包括了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全部范围,纵向提出了穿透审核的监管思路,全方位、穿透式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已成2018年大势所趋。[2]

为此,新七公金融汇出于理论研究的目的,提出的广义债务观点,假设将“穿透来看最终将须由财政偿还或支付的支出责任”定义为“广义债务”。 广义债务是个技术研究的中性词,其合规与违规的判定,一般依照下面标准:

除了地方政府债券、经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合规支出责任之外,其他产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一律纳入违规举债。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本号文章。

四、重磅文件年前尚未出台

2018年,万众瞩目的PPP条例并没有颁布。PPP发展任重道远,不能期待一部法律解决PPP发展的一切困难;同时,预计在盈利、融资、程序等方面取得突破后,PPP一定会迎来加速发展。

02 >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正式稿尚未发布

在财政部6月28日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半年来,管理办法一直未正式发布,购买棚改服务成为阶段性热点,虽有广泛传闻,但无论是公开信息,还是坊间议论,都没有实锤。

坊间消息较多的内容,仍是在重复87号文有关“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举债或实施建设工程”的相关要求(出处参见尾注[3]),并无新提法。

五、政府筹资路径发展趋势

伴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内容日趋广泛和复杂的,是依循监管趋势演变而相应进行的政府筹资模式改革,同时也带来了政府筹资模式的日趋复杂化,单一模式的筹资类型,越来越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筹资投资的需要。

从实操中来看,采购工程、购买服务、国有资产融资租赁等简单模式,越来越趋于只能作为整体融资方案的铺垫和准备环节,而有收益PPP、TOT、托管开发区建设运营等复杂筹资模式,越来越成为鼓励发展的主要方向。

具体内容可参考公众号菜单七公专辑中《降龙系列》筹资专题文章。

这也是新七公金融汇的2019年研究主题,并将在今后的篇章中陆续推出模式具体内容和实践心得体会,欢迎关注。

[1] 国办发[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

[2]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54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21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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