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些人适合去投保相互保险?

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如今,很多年期的情侣还未结婚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很多情侣为了双方的安全考虑通常都会为彼此购置一份保险。但是,能否为他人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以下来看详细的条款规定:

条款中规定的投保人只对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负有保险责任,那么“长期同期者”这个身份看起来也就比普通情侣更为亲密。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其在法律上是不具备有婚姻关系的。那么,同居者两人之间能否互相为对方投保呢?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以两人之间没有可保利益而拒绝赔偿,拒绝理由如下:1.虽然晓捷与男友感情深厚,并且已经住在一起,但是严格意外上,两人属于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相互之间没有可保利益。晓捷认为该笔保险金其是有资格拿到的,遂上诉至法院。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为在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种类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进行投保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所以,长期同居者是有资格为对方购买保险的,但前提是要获得对方的同意。

最后,“话险为宜”有话说:

1、话险为宜谈“保险利益原则”: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为同居关系并不能作为界定投保人的可保利益的硬性规定。两个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系,毫无疑问能够决定他们之间具有相互保险利益;但是就算两个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法律上规定具有投保利益的近亲属关系,也未必就没有保险利益关系。是否有投保利益也涉及到国家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确定的相关规定。对于英美法国来说,其多采用厉害关系原则,即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从而判断前者对于后者是否有可报利益;我国采用的是同意主义原则。即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便视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2、话险为宜谈“同意主义:我国采用“同意主义”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利于扩展业务量,对于那些想购买保险却由于经济能力而不能够购买的困难家庭,可以由他人帮助进行购买,可以满足一部分人想帮助他人购买保险的愿望,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某个慈善家想要为贫困山区的孩子购买保险,这时候我国的“同意主义原则”就派的上用处了。而且“同意主义原则”这一规定的实施并不会助长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投保人负债缴交保险费,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就算投保人蓄意杀害被保险人,其也拿不到保险金。

3.话险为宜谈“婚姻”:我觉得两个人既然决定在一起了,并且如果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就应该要有为对方设想的念头,懂得为彼此日后的生活做规划。作为女生来说,一定会想说领个结婚证,然后和自己心爱的人一生相伴。大家,且行且珍惜!(我好像跑题了哈哈哈哈哈)

最后,关于保险利益原则你懂得了吗?下期你们想知道什么?欢迎留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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