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朋友找到学姐,想让学姐帮忙给一款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做下测评,事实上这款产品已经过时,跟如今的重疾险对比压根没有哪些优势,反而有很多缺点。
刚刚得知消息:康宁重疾险停售下架通知:康宁重疾险将于1月31日23时59分准时停售下架。在考虑康宁重疾险的朋友,务必看看下面的产品测评~
为什么学姐敢对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这样评价呢,结论是对的还是错的?我们一起来瞧一瞧答案是什么:
如果大家比较着急,可以来这篇文章找答案:
来看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的保障内容好不好:
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的等待期为180天, 然而如今90天是重疾险等待期限最好的形态,相比之下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落后很多。
(2)没有中症方面的保障内容
中症保障是重疾险必有的内容,没想到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竟然把中症保障遗漏了,实在很难说它有多优秀。
(3)赔付过1次轻症,轻症保障终止
现如今重疾险的轻症都是多次保障, 这样做才能在轻症不幸发生时,确保我们的经济不会受到大影响,而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的轻症保障只有1次, 确实有些吃亏了。
来围观市面上的重疾险轻症保障次数一般是多少次:
大多数重疾险被保人豁免责任囊括在内的,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的豁免责任需要额外加钱,产品确实不够突出。
(5)超级低的赔付比例
确诊重症赔付100%基本保额,罹患轻症被保人可以获赔20%基本保额,赔付比例敢调这么低也没几款重疾险了,看后真没有购买欲望了。
30岁年龄的健康男性选择50万保额一年总共需要13100元的保费,比其他同类产品价格高。
总的来看康宁终身2019重疾险保障内容没有那么周全,保费过贵,不好的地方还挺多,这款产品不是一个好选择。这里准备了一份重疾险榜单:
康宁重疾险将停售下架,看了以上测评的朋友,请谨慎入手啦~目前市面上值得购买的重疾险仅剩不多了,我整理了这些,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
以上就是我对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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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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