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金牛区公寓抵押贷款的额度区间大抵是什么程度 家是成和都的?

不好意思,如果提问者不是在开玩笑的话?那么我很欣赏你的问提,因为你的问题不会难,我可以给你一个很好的建议,比如说你去买房,而售楼员告诉你这栋楼房买完了,那么我的建议是,您不彷晚上到这坐楼房去转转,很简单的方法就是,你晚上去看,看它们每一户的窗户是否有灯亮着.因为开发商不可能会让那些没买出去的房屋亮灯!这样你就能发现售楼员是否在说假话,当然他们会这样说只有说这是他们吸引顾客的一个策略.你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没有人会把到手的肥肉让出去,对不起,也许我不该这样比喻.

不好意思,如果提问者不是在开玩笑的话?那么我很欣赏你的问提,因为你的问题不会难,我可以给你一个很好的建议,比如说你去买房,而售楼员告诉你这栋楼房买完了,那么我的建议是,您不彷晚上到这坐楼房去转转,很简单的方法就是,你晚上去看,看它们每一户的窗户是否有灯亮着.因为开发商不可能会让那些没买出去的房屋亮灯!这样你就能发现售楼员是否在说假话,当然他们会这样说只有说这是他们吸引顾客的一个策略.你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没有人会把到手的肥肉让出去,对不起,也许我不该这样比喻.

}

原标题:天箭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72号)(以下简称“《第一次
反馈意见》”)的相关事项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关于规范相关信息宣传的要求,本所重新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成

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
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重复披露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
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简
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南充市科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日出具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号《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0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0

第一部分 《第一次反馈意见》法律问题的回复

问题1: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在符合相关国家保密规定的
前提下,向我会详尽提供相关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刻意隐瞒对投资
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

《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关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不存在刻意隐
瞒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的情形。

问题2:2006年1月增资时,魏彪所认缴的300万元出资额系代陈亚平持
有。2007年,魏彪根据陈亚平的指示将30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楼继勇。请发行
人补充披露魏彪代陈亚平持股的原因,陈亚平的身份,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活动
的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股份代持的情
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并查阅了
出具的经公证的《确认函》
行了登报公示及向无法联系
营业执照住所地邮寄通知函
;并对发行人现有股东进行了访谈
,取得其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等资料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魏彪代陈亚平持股的原因,陈亚平的身份,是否存
在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

(一)魏彪代陈亚平持股的原因

月,天箭有限(设立时名称为成都鼎天微电技术有限公司,下同)
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
)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报告期末,潘琦控

北海新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报(年报暂未披露),天成控股未披露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银河生物
披露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中不存在

单位与潘琦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亦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与潘琦间接控制的永星电子电话访谈,永星电子为知名电阻供
应商,电阻为电子通用元器件,永星电子与
常业务往来,该等业务往来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由于军工生产研发的保密性
要求,相关业务数据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永星电子确认其与
单位及所属集团存在正常业务往
单位及所属集团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其他业务往
单位的业务往来具有独立性,与潘琦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书面确认,
露的科创嘉源曾拟参与天成控股
年度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向永星电子采购
元器件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
潘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基于上述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报告期内,除潘琦间接控
制的永星电子系发行人供应商外,公司在资产、人员、研发项目、客户、采购
和销售渠道、相关知识产权及产品证书上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关联关
单位及所属集团存在业务往来,不排除
单位及所属集团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其他正常业务往来的情
单位的业务往来具有独立性,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

问题9: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研发和办公的场所为租赁取得,位于四川
省成都市高新科技孵化园4,205平方米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租赁房屋被设
定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查封及房产抵
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发
行人房屋租赁未备案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租赁合同》、《租赁意向协议》、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解租
赁房产查封、抵押的相关信息;

上述房产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

律师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解,发行人承租位于成都市

家法院查封,且租赁房屋被设定抵押。

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
,该房产仍正常使用,未发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
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
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
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
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鉴于上述租赁房屋的抵押、查封均在发行人承租之后,因此即使租赁房屋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发行人仍可向法院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从而努力保障发行人能够正常使用所租赁房屋。

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发行人租赁的房屋自承
租后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鉴于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行为均在发行人承租之
后发生,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行为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存在搬迁风险、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一)搬迁风险及应对措施

发行人租赁的房屋自承租后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鉴于法院查封及房产
抵押行为均在发行人承租之后发生,因此即使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
变动,发行人仍可向法院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从而努力保障
发行人能够正常使用所租赁房屋。

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行
为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当前所面临的被迫搬迁压力
较小,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发行人未来的潜在搬迁风险。

)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自启动上市工作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就本次发行相关募
投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公司已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于
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来,公司将积极推
进项目建设,募投项目建成
保障公司后续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赁意向协议,应对潜在搬迁风险

针对目前生产经营场所面临的上述问题,为确保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与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议》,约定公司自愿租赁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勤路
)查询非国防发明专利,
,发行人新增的专利证书情况

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检测,
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工业品

成都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

根据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违反国
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成都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成都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高新区未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相关政府主管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
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
,发行人尚待取得上述建设用地的权属证书。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
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
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
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满足上述项目投后尚有剩余,则剩
余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待取
得募投项目所需土地的使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上述项
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关于
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的声明及承诺等资料。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发
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经营目标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
具的证明等;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法院等网站上进行了检索。

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声明承诺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按照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董事长楼继勇及总经理陈镭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豁免披露批
复文件等;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有
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

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无矛盾
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他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
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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