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q都房屋抵押贷款可以在哪里办理?

借款人如有贷款要求,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凭借购房预售合同、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签订购房,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给银行,借款人偿还后到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

一般来说,按揭的房子是不可以直接抵押的,因为按揭中的房子其实已经是抵押给银行的了,所以不具备完全的产权。但是期房不同,期房的抵押物是期房,也就是说房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抵押人还没有获得房屋的,银行预估借款人未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的权力之后再提供房产证,这其实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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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用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民因买卖、继承房屋而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卖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讲,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5.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时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时,只需要交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不需交纳其他费用。

6.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房地产转让火边更时,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

8.我是城镇户口,想买一块农用地建房,请问可以吗?如何才能购得一块农民建设用地?

:不可以,买了也不能过户。城市户口是不能买农民宅基地建房的,变通的办法可以长租农民的房子。

9.集体所有土地如何经营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目的为农业,存续期间为30年,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该条第二款对期限届满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程序进行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程序。
  应当指出的是,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限于农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10.我家是农村户口转走了,土地还是我们的吗?

答:这个不一定的,有的地方的政策是承包土地几十年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去世或迁移户口的土地还保留,由家庭成员或真系亲属耕种。新生的和嫁入的不分配土地。对于家中有人居住,但有部分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出的,《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视为保留原土地。参考以下政策法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个原则列入了法律。即该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以及下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1.父母去世之前承包的土地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即“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计提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12.什么是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问题发生的各种争议,它既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还包括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开发利用等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

13.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4.土地登记公开查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要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资料的,除提交上面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有关证明文件:

⑴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⑵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物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15.有哪些情形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转让采矿权的。

16.什么是采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1000/km2,每0.1平方公里收费100元/年,低于0.1平方公里的按0.1平方公里计收

17.什么是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18.什么是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19.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所称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矿产资源主要指的是什么?

:主要指:砖瓦用粘土、砖瓦用砂、建筑用砂。

20.办理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矿产资源(地上)采矿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一是申请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书,二是按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范围图,三是必要的地质资料,四是国土资源部门窑厂用地批准文件

21.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及资料有哪些?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延续申请登记书;5)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6)国土资源部门窑厂用地批准文件;7)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8)填写登记书。

22.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3.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表示,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承认现实,平衡利益许多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规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为了防止不纳入规划建设房屋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
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都是全国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应该努力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甚至进行大面积的拆毁。这样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首先,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会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缩减,建议加紧改革现行税收体制,缩小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过渡依赖土地收入的状况。如果能够有效压制住土地财政日益泛滥的势头,再加强对开发商的规范和监管,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趋于合理的空间。
其次,在我国税收收入逐年稳步递增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应当主导建设更多的廉租房。如果政府能够提供足够数量、价格合理、区位适宜的此类保障性住房,并且形成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那么小产权房就不会具有如此的规模和吸引力。深化土地产权变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还继续实行集体所有的话),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城市居民的宅基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既不能出租、抵押,又不能继承转让,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卖给出价高的任何人,而农村居民的住宅不能卖给出价更高的城市居民,这既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应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2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5.如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原来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补充:房屋租赁合同和土地租赁并无本质差异。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不得转租约定,在此情况下,承租人转租,出租方也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而解除合同。

26.村民可以买卖承包地吗?

: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承包地所有权。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

27.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四大类,即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批地类、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法律责任,指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包括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作为管理相对方的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责任。管理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管理相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此外,责任人如果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之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对批准该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9.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法占地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指单位或个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取得用地手续,如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少批多占。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4)其他形式。如不按照批准的位置使用土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

违法占地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对违法占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规定,破坏耕地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破坏耕地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1.破坏耕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违法行为。除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破坏外,一般还包括以下六种表现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与破坏耕地的行为处理稍有不同。一是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人除应改正或者治理外,还应恢复原种植条件;二是破坏基本农田必须处以罚款,且罚款额有明确的底限和高限,即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尚未构成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破坏基本农田涉嫌构成犯罪的,在量刑上与破坏一般耕地的面积不同。

32.耕地毁坏及其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解释,耕地毁坏有两个标准:一是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种植条件严重污染。毁坏主要指物理方面,如因建设项目实施、农业生产过程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不再适宜耕种。污染主要指化学方面,如工业浸染、生物污染等原因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污染,不再适宜耕种。现实中,耕地毁坏以物理毁坏为主,如在耕地上建窑、建砖石水泥结构坟墓、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事实上无法耕种;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原来的耕作层致使无法耕种。因化学方面造成的耕地毁坏,现实中发生的较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没有技术力量进行鉴定。因此,从保护耕地的角度出发,应把打击的重点放在因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这种行为上,主要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

答: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应以“耕作层”是否被毁坏作为鉴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标准。耕作层是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一般厚15-20厘米,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呈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耕地的种植条件主要是由耕作层决定的,如果耕作层毁坏,耕地就不适宜种植,也就是种植条件毁坏。把“种植条件”再具体到“耕作层”这个标准,也可能引起异议。因为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明确为“种植条件”而非“耕作层”,以“耕作层”作为标准存在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4),耕地毁坏程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既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耕地毁坏进行鉴定,当然也可以决定采取何种标准、何种方法进行鉴定。因此,可以确定“耕作层”是否毁坏作为种植条件毁坏的条件之一,来对耕地毁坏进行鉴定。如果耕作层毁坏,就可以认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而可以鉴定耕地是否毁坏。如果耕作层没有被毁坏,如在耕作层上进行道路硬化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能根据是否适宜耕种来判断种植条件是否严重毁坏,进而鉴定耕地是否毁坏。

种植条件严重污染,是指耕地因污染而不适宜继续耕种农作物或者虽然能够耕种,但种植出来的作物危及人体健康等。是否严重污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也没有职责进行鉴定,由专业技术部门来进行鉴定较为适宜,这样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33.什么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几种主要类型?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

(2)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3)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管辖)

(5)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6)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7)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8)其他矿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34.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土地用途划分,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目的为农业,存续期间为30年,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该条第二款对期限届满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程序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程序。应当指出的是,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限于农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只有本集体村民才可申请使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民住宅可以出卖、出租,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对购买农民住宅的对象有限定,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

(2)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上条文规定了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举办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也可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村公益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土地使用权因属公益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

35.如何界定设施农用地?

答:设施农用地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①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②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③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④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①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②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③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36.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答: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实施农用地生产管理,为了农业生产配套所需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比如,水浇地中的水泵房用地、水渠用地等。项目用地、园区用地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是经营词句,因此不能与设施农用地混为一谈。

37.土地流转专业种植大户配套设施建设时,确实没有其它地类,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9.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答: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0.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41.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什么手续?

答: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44.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45.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6.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种类有哪些?

答:矿产违法行为 简称矿产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种类有:矿产行政违法行为;矿产民事违法行为;矿产刑事违法行为三种。

47.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48.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簙的事实。

49.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50.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5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遵循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簙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簙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52.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的?

答: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53.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不一样,他们的使用年限,使用权限有什么不同?

答:事实上,关于土地性质的问题,还要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分为五类,并对各类性质土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进行了说明,分别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份条例,购买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响的是使用权年限,也就是说,这类住宅的使用权期限都要短于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据去年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是说,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经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缚,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产期满之后如何延续,则还有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间。
  二、贷款、生活成本、户口问题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项目还会面临下面几个不同的地方。  一是贷款,对于居住用地的房产,目前,银行一般都会允许贷款人办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贷款七成、最长三十年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但如果是购买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银行虽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贷款来办理,但多数情况往往会按照商业楼,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长十年还清的情况来办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在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于土地性质是商业或者工业,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也要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价格高出30%左右。但对于综合性质的土地来说,由于可能是“住宅”和“商业”综合立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还是可能获得普通生活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消费者最好让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或者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规定进去,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才能有案可查。
  三是户口问题。在商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于其商业或者办公性质,原则上是不可以落户口的;至于综合用地,则因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项,所以正常情况下并不影响购房落户的实行。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还要再说一点,这个“年限”是根据土地转让的时间来开始计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说开发商拿地的时间算起,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是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算起,更不是从入住开始算。具体的使用权期限会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对此消费者也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54.工业用地可以按照正规程序转成商业用地吗?可以介绍一下详细流程吗?

答: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即:现行城市控规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5.商业用地上可以建住宅吗?要如何办手续?

答:可以,只要规划局批准你按住宅那样建设,房产登记那边允许你划分单元分割出售。但是拿得的房产证是商业房产,不是住宅,交易按商业房产缴纳税费,而且到期需要按商业用地再补缴地价,只有40年期限。不能按住宅用地那样70年到期自动延期。

56.土改时发放的土地证,现在是否仍然有效?:土改时发放的土地证,是个人入社之前的私有土地证明和入社成为集体土地的凭证,已失去法律效力,但可作为调整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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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付首付,由于家中特殊原因,银行贷款和产权证都没办,现在想退房,请问,这个可能吗?

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是不能抵押贷款的。这是因为,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双证齐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因为,只有双证齐全的房产,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机构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才会放款。  但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到银行申请按揭二次抵押贷款。不过办理这种贷款,要求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这项业务,同时要求申请人的房屋按揭贷款已经按时还款满两年以上,房子有一定的抵押价值才可以办理。  办理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房屋是使用贷款行的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贷款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管;  6、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由此可见,只有购房合同的房子是很难办理抵押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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