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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章: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

一、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税务处理的关注点

二、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方法

第二节:常设机构要点解析与类型掌握

一、税收协定要点与解析

二、常设机构要点与解析

三、常设机构的类型解析

四、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及辅助性活动的判定

五、工程劳务型常设机构时间判断标准分析

六、实际联系原则要点解析

七、引力原则要点与解析

第三节: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实务问题

一、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核定征收率问题

二、境内外劳务的划分问题

三、劳务派遣常设机构问题

四、税收协定待遇享受问题

第四节:技术劳务在税收协定下的特殊处理

一、适用营业利润的技术劳务

二、判定为特许权的技术劳务

三、中印中巴协定下的技术劳务

第二章:境外从境内取得利息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从境内取得利息的税务处理

一、不同税种下利息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二、境外公司从境内取得利息的税务处理

一、受益所有人要点解析

二、受益所有人安全港规则解析

三、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下股息享受受益所有人待遇的特别考虑

四、委托投资下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第三节:境外从境内取得利息的特殊业务税务处理

一、境外银行第三国分支机构从境内取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中资银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境外企业从非居民境内分支机构取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QFII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解析

第三章: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税务处理

一、特许权使用费要点与解析

二、境外企业从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税务处理

第二节:与专有技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与专有技术相关的劳务税务处理

第三节:特许权使用费中的其他疑难分析

一、商标和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所有权(或全部权利)的转让

二、与特许权相关的表外资产的转让

三、软件税收问题要点与解析

第四章:境外股东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股东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的一般税务处理

一、股息红利要点与解析

二、境外股东从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三、股息红利的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第二节:特殊情况下的股息红利涉税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二、企业清算中的股息红利涉税分析

三、减资中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分析

第三节:股息红利涉税疑难分析

一、非居民境内的分支机构分配利润的涉税疑难分析

二、资本弱化下的股息红利涉税分析

第五章: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动产租赁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动产租赁的税务处理

一、租赁的分类要点解析

二、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动产租赁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跨境航空租赁中的特殊税收问题

一、跨境航空租赁中的涉税特殊性概述

二、飞机经营租赁进口中海关关税完税价格的特别规定

三、飞机租赁进口中进口增值税税率的特别规定

四、飞机租赁进口中的营业税特别免税

第三节:跨境租赁中的重复征税研究

一、跨境租赁中的进口增值税的征税依据

二、跨境租赁中的国内增值税历史和演变

三、跨境租赁中的重复征税研究

第六章: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一般税务处理

一、国际运输涉及的税收要点解析

二、税收协定下的飞机和船舶运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第二节:程租、期租、光租、干租、湿租税务处理

一、程租、期租、光租、干租、湿租的异同

二、程租、期租、光租、干租、湿租在国内税法下的税务处理

三、程租、期租、光租、干租、湿租的税收协定待遇分析

第三节:国际运输业务涉税疑难问题

一、国际运输收入来源地判断标准的变化

二、国际陆路运输和多式联运的税务处理

三、向境外支付与货物进口相关的运输费用的重复征税

第七章:境外企业转让境内财产税务实务

第 一节:境外企业或个人转让境内股权税务处理

一、股权(非股票)转让涉税分析

二、股票转让涉税分析要点

第二节:境外转让方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协定待遇分析

一、境外转让方转让境内股权的所得税协定待遇概述

二、来源国(中国)享有所得税征税权的股权转让分析

三、转让国(境外国)享受所得税征税权的股权转让分析

第三节: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税务处理及疑难分析

一、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概述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税务处理

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四、安全港规则要点解析

五、间接转让中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的疑难分析

六、间接转让多个中国公司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七、间接转让后再次转让的资产计税基础及重复征税的分析

八、关于红筹公司是否可以穿透的分析

第四节:跨境重组中的股权转让税务实务

一、跨境特殊重组的一般要求

二、跨境特殊重组的特殊要求及税务处理

三、跨境特殊重组的税务管理

四、跨境特殊重组中待明确的问题

第八章:香港企业相关税务政策解析与运用

一、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解析与运用案例

二、香港税制税种要点解析与案例解析

三、香港利得税要点解析与筹划策略

四、香港薪俸税要点解析与筹划策略

五、物业税要点解析与筹划策略

六、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要点解析与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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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改制的进一步深化,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很普遍了。那么,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是什么呢?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转让价格明显偏低需要哪些正当理由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

  1、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洼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我们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低价的目的。

  (1)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通过使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

  (3)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如利用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司法划扣等方法,达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同样理由还有,特定环境下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来降低目标企业股权价值,以及企业资金困难、企业遇到危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这些都是构成合理低价的方法。当然此类方法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税务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会重新核定交易应纳税额)。

  2、递延纳税筹划法

  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税务筹划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应该不违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相比较传统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税务律师具备“税务+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

  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及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三个内容。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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