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达达找什么部门维护权益

我省八部门于10月29日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暂行)》,为推进贯彻落实,我围绕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为大家作一解读。目的是向大家说明《实施办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以便推动落实。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催生了众多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电子商务等行业,比如:出行类企业滴滴出行、曹操出行等,外卖类企业美团、饿了么等,货运类企业货拉拉、快狗打车、达达等。这就发生在身边,大家很清楚。据人社部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亿,占我国城镇就业人数的一半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超过8400万人。目前我省新就业形态企业有60余家,劳动者注册人数为236万人,每天活跃人数33.34万人,其中快递配送员12.8万人,网约车、外卖平台及相关合作企业劳动者20.54万人。由此看来,新就业形态因其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已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特别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在保就业、促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发展潜力巨大。

但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已打破了旧有行业和法律、法规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秩序,对传统就业群体、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冲击,平台企业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问题凸显,产生了老办法与新问题之间的挑战。出现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权益保障不足、就业质量不高、劳动者话语权缺失等新情况新问题。仅就骑手安全保障调查,每百万单约有20起事故。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7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专门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要求人社厅牵头,会同七部门尽快出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深入调研论证,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暂行)》。

二、《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进行细化深化,对于《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4个方面和19条意见,在《实施办法》中得到全面体现,并结合我省实际,逐条对标对表进行了细化量化,确保《办法》可操作、可执行、有完善余地。

(二)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充分考虑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坚持监管规范和发展并重,坚持两手抓,统筹处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系,针对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中职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保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规范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合理界定了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劳动保障权益责任。

(三)坚持政策衔接与举措创新互补。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对传统行业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要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不仅要保持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还需要结合新就业形态实际,创新政策举措。构建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方式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共分六章三十一条。(简要介绍章节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规范用工。明确了主管、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的用工责任,规范了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制度保障。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保障制度,着重从用工信息报告制度、公平就业制度、报酬增长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报酬额外补偿制度、工时休息办法、安全生产制度、缴纳社保制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申诉制度等十方面加以规范;

第四章,权益保障。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的权益,着重从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章,机制保障。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机制,包含建立健全联合工作、集体协商、争议调处、监管规范等机制进行规范;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下面,我重点对《实施办法》中以下六个内容内容做一说明。

一是关于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施办法》对照《指导意见》,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界定了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形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三种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一种、第三种情形是我国劳动法现有的基本框架,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调整。特别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概念,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有较强的的自主性,比如可以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上线工作和线下休息相对自由,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对此,《实施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书面协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问题。考虑到不同新业态的行业用工方式的差异,以及平台用工方式和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的形式正在不断发展变化,人社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编写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同时,拟择时出台案件中处理劳动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出台新的规定前,可暂按《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来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在实际认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要牢牢把握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如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了严格管理,安排劳动者按照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对企业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则基本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为劳动关系。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从事相同工作内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可能因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的差异,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有的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属于不完全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能一刀切。三是要合理把握认定劳动关系的尺度。既不能泛劳动关系化,不考虑新就业形态的特殊性,简单将企业与劳动者认定为劳动关系,过多增加平台企业负担,最终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也不能去劳动关系化,将原本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认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拉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在此特别提出,《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不得为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三是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社保问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点。《实施办法》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目前,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待制度运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开前,要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方式,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力。

四是关于指导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平台算法的问题。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工会等应指导协助平台企业建立行业协会,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推动企业就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要求企业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不得指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兼顾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劳动者超强度劳动或由此造成的安全伤害。

五是关于建立政企双向交流机制方面。新业态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工作内容、用工方式具有特殊性,要营造良好的新就业生态,不仅需要政府规范监管,还需要支持企业发展,不仅需要相应法规,还需要企业的自律,构建多元的协同治理模式。因此,《实施办法》要求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双向沟通渠道,政府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等,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信心和底气,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为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耀将用工信息等,每季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是关于畅通劳动者申诉渠道方面。《实施办法》要求企业内部畅通申诉渠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制度。此外,还应让劳动者知晓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进行维权,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要推动建立行业协会,指导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等民主管理方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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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迟迟不退款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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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请求帮助,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4、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商家最怕什么投诉才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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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家不是怕什么投诉才会退款,合法经营是商家的必备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在无条件退货之列。

  3、12315投诉有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规定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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