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账税额加计抵减额哪些进项税额问题?

1.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哪个时间点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具体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七、本公告自201951日起施行。

2.为什么我企业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但是没办法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4.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规定,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5.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331日前设立,且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4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中,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上述第(二)条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6.进项加计抵减税额应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系统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主表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栏次。

若企业当期发生进项转出,申报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加计抵减发生额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发生额”,已计提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得出加计抵减调减额也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调减额”。

7.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一、自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5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8.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数确定。

9.车辆购置税以什么时间判定能否享受减征?

答:购置日期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0.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后,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第四条第()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11.全电发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

答: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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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实质上是取得的一项增值税减免,原则上是入“其它收益”。但是,并不是说,在“计提”时,就要入其它收益。

39号公告在表述加计抵减的处理时,用了“计提”这个词,我估计文件制作者也没明确这个词是什么意思,但一定不是会计上“计提”的意思。

这个税收文件所谓的“计提”,实际上仅仅是形成一个可加计抵减的限额

比如,当月有进项10万元,加计抵减10%可计提1万元,则相当于,加计抵减的限额,本月新增1万元。

但本月能不能实际被抵减,甚至未来能不能实际被抵减,都是未知数,所以,经济利益本期并未流入企业,这1万元,并不影响损益。不应该计提入损益,不应进行会计处理。

那么会计上怎么处理呢?

如果是我的话,我一定在会计上不处理

如果硬要处理,可以在应交税费下设一个二级科目,比如可加计抵减额,分录就是:

借 应交税费-可加计抵减额1

贷 其它应收款-税务局加计抵减1

未来实际抵减时,按实际抵减的金额,再做一笔反向的分录。

负债挂负债,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多事。

39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这是税务要求,不是会计要求,所以应该单独建一个备查账簿来核算。

比如,用EXCL做一个表,一个月一个月填起来,手机做成横表不好看,做个竖的供参考:

这样,也就满足39号公告的要求了。

从上表看,公司之前有2万元可抵扣结余,本月计提1万,之前没有转出的情况,则本期可加计抵减总额为3万。本月一般计税加计抵减前应纳税额为2万,则抵减2万,1万余额结转下期。

抵减申报后,抵减被确认,经济利益流入,确认补贴收入: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

以上案例中,具体的计算,填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上。

当然,39号公告虽然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但要注意:并没有说,如果没有单位核算,就不能加计抵减。——只是暗示你,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享受。至于受不受暗示,体现一个人的定力。

那么,如果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或者税务认为你的单独核算不正确怎么办呢?

不让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显然没有依据——除非财税补充规定,没有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否则,当然该加计还得加计。至于单独核算的问题, 应责令改正,按税务的要求,补充并做好单独核算的工作。

顺便说一下,总局14号公告要求同时提交一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声明》是个什么东西?《声明》就是:“我说一下……”,就这么回事。

公告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提交《声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就不能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声明》中有:“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字样。但是,如果后来被发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怎么办?

后果也应该是重新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明。如果总局将《声明》理解为一项申报资料,并且找到证据证明《声明》不真实不是错误而是做假导致,则可能有虚假申报的罚款——只是可能,有可争议点。

至于加计抵减,除非总局出明确规定——“《声明》不真实不得享受”,否则,满足条件就该享受,不满足就不该享受,不应受《声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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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就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解读及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1. 购入应税货物或服务

不考虑加计抵减部分,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正常入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 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企业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进行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其他收益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注:本次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表明,加计抵减政策并未额外增加日常会计账务处理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入账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相匹配。

“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可按照本期可抵减额计算填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企业应做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台账,防止进项税额重复抵扣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情况;

该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将涉及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基于加计抵减会增加企业总收入金额,建议当年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应提前确认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的比例是否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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