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基金暴雷业务员有罪吗?

又见“卖者未尽责”引发纠纷,50后投资者200万接盘地产类私募爆雷,法院认定管理人全赔财联社12月7日讯(记者 彭科峰)曾经的房地产盛宴一旦落幕,被波及的绝不止遍布各地的烂尾楼,还有众多高净值人群和五花八门的私募基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50后投资者张某斥资200万从他人手中接手上海易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钜公司)的某款私募产品,而该私募的底层资产正是海航系暴雷后转手的上海前滩地产项目,其结果是不出意外的“暴雷”。张某起诉后,法院一审裁定,该私募产品的底层资产前滩项目在成立之前就已经发生逾期开工,易钜公司未尽审慎调查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卖者未尽责”,裁定私募公司全额赔偿张某损失。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过去楼市狂飙的时代,不少普通投资者也从高息私募、信托、银行理财中分享了红利,但随着楼市的退潮,由此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一方面,投资者需要抵制高息诱惑,理性看待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私募等机构也需恪守“卖者尽责”原则,为不同风险产品挑选合格投资者,谨防风险反噬。自称以为是养老高息基金 50后200万买入私募后爆雷据文书披露,张某,1953年出生,住上海市。2019年8月30日,张某和胡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后者将其持有的“钜福上海前滩并购私募基金一期”【200万】基金份额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200万。当日,张某与易钜公司(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浦西分行(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基金合同》,确认张某认购基金金额200万元。该合同的基本情况为,基金名称为钜福上海前滩并购私募基金一期;计划募集总额预计为7.5亿元。2019年8月30日,张某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同日,易钜公司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告知张某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易钜公司(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据张某之后陈述,其是被告业务员推荐购买本案基金,并不认识胡某,系易钜公司推荐转让份额“以为是买了年利率为9%的基金用于养老,当时并不知晓不保本。”2021年4月1日,易钜公司发布《延期公告》,“鉴于基金财产未变现完毕,合伙企业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诉讼、谈判进程,决定存续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1日。”张某自述,购买基金后,从未收到过任何收益。原本约定该借款将于2021年7月30日到期并完成所有本息支付,但到期后易钜公司依旧未能兑付本金和利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易钜公司向其支付所有本息人民币25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投资款,其余为按照年利率9.5%计算的全部收益。法院认定私募基金成立前项目就逾期开工 私募公司未尽责为何张某的私募产品暴雷?拟募资7.5亿的私募基金底层资产到底是什么?12月7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其背后牵涉海航系当年大举进军地产项目后的“暗雷”,其多年前后打算开发的上海前滩项目中途烂尾,虽然转让给其他房企并由私募注资,但依旧无力回天。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易钜公司是否适当履行基金管理人之义务;易钜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并无年收入50万元的资金财力证明。易钜公司未对张某的资金收入状况及投资能力进行审慎如实审查,即将案涉基金销售给投资者,未尽适当性义务。易钜公司并未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如实调查,在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存在不实、混乱,其告知张某的相匹配的结果本身就不可采信,案涉《基金风险提示函》等材料的相关格式声明,不足以证明其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法院还指出,依据查明的事实,前滩项目在系争基金成立之前就发生逾期开工的情况,易钜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尽审慎调查义务及披露此项重要信息的义务,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易钜公司未行“卖者尽责”,其“买者自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易钜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该行为与张某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裁定,易钜公司赔偿张某200万以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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