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来多少管理人跑路怎么办?

来源:贝果财经近日,“杭州30亿量化私募跑路”事件搅得金融圈风声鹤唳。据报道,老牌百亿私募基金华软新动力“踩雷”,一些信托公司也跟着遭殃。华软新动力在网站和公众号上表示,因汇盛私募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兑付困难,公司将持续向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针对汇盛私募以及相关环节采取法律手段,尽最大努力实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杭州30亿量化私募跑路”还在发酵,也引起了监管关注。据报道,也有一些信托公司卷入其中。由于私募基金具有高度定制化特性,投资目标更加灵活,很多信托公司都会和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私募合作。留给投资者的疑问是,私募基金的资金是如何监管的?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在私募行业,一些产品通过多层嵌套结构增加了其投资组合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资金真实投向难以被追踪。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多层嵌套,筑牢制度篱笆。2023年4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选购私募产品时,一定要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了解产品投向和合同相关细节,并关注基金运作情况。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旭望律师指出,金融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充分了解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分类,合理选择参与的目标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在风险评级方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时需要对投资人和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只有风险评级相匹配才可进一步认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严禁任何私募基金的销售方或募集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金融消费者若遇到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认可拆分购买私募基金份额、未要求金融消费者提供合格投资人认定相关材料或未进行风险评级也未告知产品风险评级的,则应立刻警醒,避免选择违规操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防资金受到损失。无论私募基金产品属于证券类还是股权类产品,相应的管理人都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披露信息根据产品类别略有不同。对于证券类产品,产品净值是产品运营情况的直接体现,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存在警戒线和平仓线两个重要概念。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应定期对产品净值进行披露,如遇产品净值触及警戒线和平仓线,应及时向投资人报告并沟通解决方案。对于股权类产品,金融消费者同样应当根据私募基金产品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了解私募基金产品的运营情况。新浪财经4051万获赞 262.6万粉丝新浪财经提供7×24小时的全球财经内容服务新浪财经官方账号}
基金合同到期,投资打了水漂,管理人也失联,基金后续清算事宜该找谁?谁又能代表基金向底层融资方及关联方主张权利?12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投资人代表基金起诉交易关联方的特殊案件,管理人某基金公司“跑路”后,投资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推选鲁先生为代表,起诉基金交易关联方某银行索要基金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资料,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原告鲁先生具有代表基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判令被告某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据悉,该案系北京首例私募基金投资人代表诉讼主体资格被认定并胜诉的案件。管理人代表基金委托放贷5000万后“人间蒸发”2016年8月,鲁先生向某FOF3期基金投资100万,该基金的管理人为某基金公司,其管理的私募基金除了上述某FOF3期基金外,还有某FOF、FOF2期、4期、5期等母基金,以及某1号基金等子基金。鲁先生投资某FOF3期基金后不久,该基金作为母基金向其下层基金某1号基金投资2826万元,基金存续期限为2年,投资范围为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委托贷款、契约型私募基金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时作为母基金投资的还有某FOF、FOF2期、4期、5期等基金。2016年9月22日,某基金公司代表某1号基金与某银行及贵州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某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某银行向贵州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合同约定了提款先决条件,即某基金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在提款前应提交委托贷款申请、身份证明、有效决议等材料,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受托银行在提款、还款等环节的通知义务,以及受托银行在催收过程中的文件配合义务。然而,就在委托银行放贷1年多后,某基金公司却出现在了失联私募机构的名单上。2018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示拟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名单中,某基金公司赫然在列,随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投资人召开大会 欲推选代表对外行权据鲁先生称,管理人失联后,上层基金中的某FOF、FOF2期、3期、4期、5期基金投资人在托管人的协助下分别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派代表参加下层基金即某1号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鲁先生则作为某FOF3期基金选派的投资人代表参加此次大会。2019年11月5日,某1号基金如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会议的投资人代表们一致同意终止基金运作、对基金进行清算,并推选鲁先生、曲女士、黄先生为稳赢1号基金代表,组成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担负行使代表职责和权利,大会同时决定成立清算组,由成员鲁先生,曲女士、黄先生和托管银行组成。大会通过的提案中明确写明份额持有人代表的代理权限包括:代表本基金与投出标的相关单位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民事诉讼仲裁等。受托银行拒不提供贷款资料信息 投资人无奈诉至法院因管理人失联,投资人对某1号基金对外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无法准确掌握,为推进债权回收及清算进程,2019年12月起,某1号基金的托管银行、清算组代表多次联系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银行流水、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手续等材料。然而,某银行在提供了某基金公司账号向基金托管账号转款5000万元,以及后续转入贵州某公司账户5000万元的流水信息后,拒绝再提供其他任何信息资料,理由是无法确认某1号清算组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法律主体。无奈之下,曲女士、黄先生向鲁先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鲁先生以其名义起诉受托银行,希望法院能判令某银行配合提供贷款资料信息。诉讼中,某银行除了对鲁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持有异议外还辩称,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某基金公司而非某1号基金,且相关材料涉及某基金公司的隐私,故其没有义务向鲁先生或其代表的基金提供资料。法院: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 投资人代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于集合性基金产品中投资人众多、分散的特点,为投资人集体决策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体决策机构,其功能在于通过集体意志的形成机制行使投资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制约权利,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在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对除基金正常投资管理活动之外的、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特定程序和表决原则进行决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合法权限范围内经过正当程序作出的符合份额持有人集体利益的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关于通知的约定应符合合同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基金合同是否终止以及其后的债权清理及清算事项属于清算类、维护类事项,其性质有别于必须借助管理人专业优势从事的、旨在获得财产增值的投资管理活动;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合同的一般规定,基金清算组成员通常除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外,还包括基金托管人,如托管人参与清算,能够继续发挥对财产处置主体的监督制约及对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功能,故管理人的缺失不影响清算小组主体功能发挥以及清算程序的推进。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剩余财产的最终权利人,在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满及基金清算阶段,如管理人缺位且更换新的管理人存在机制保障不足和现实困难,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托管人的参与下直接处理相关事项有利于投资人权益保护和信托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基金合同到期、受托人失联并被注销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有权通过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终止并决定通过包括推举代表诉讼等适当方式处置基金终止后的相关事宜。本案中,案涉上层基金和下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所提起并决议的相应事项均具有决议权限,大会的召集程序、决议程序及决议通过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从鲁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相关表决是参加大会的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某FOF各上层基金、某1号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具有决议权限、大会召集及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表决意思真实、决议内容合法且不侵害持有人合法权益,故案涉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均属合法有效。鲁先生作为授权代表向某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合法权利来源。法院同时认为,契约型基金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的情况下,很少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盘”,基金份额持有人很难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无法选任到新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体特性及行权需要,符合基金及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故对鲁先生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主体,法院认为,合同中明确写明某基金公司是为有效运用私募基金而委托受托银行对外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也写明委托人应提供基金合同,实际放款也是某金公司向基金账户转款后才对外贷款,故某基金公司是基于管理人身份而代表基金对外放款,资金来源于基金财产,且受托银行对此已经知悉,故委托贷款合同的实际委托人为某1号基金。鲁先生系代表某1号基金起诉,故其有权向某银行主张权利。关于本案中鲁先生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法院认为,某银行对某1号基金负有相应的信息提供义务。鲁先生提出的诉请中包含的资料均属于委托贷款履行过程中的材料,对于基金债权追回及清算具有必要性;某银行从某基金公司处接收的及其向某基金公司发送的信息资料对某1号基金而言均属于应该知晓的信息,不存在对某基金公司的隐私保护问题。某银行认可其持有鲁先生主张的全部资料,该信息资料的提供亦不损害其他主体利益,故对鲁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投资人鲁先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判令某银行向某1号基金提供委托贷款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法院同时强调,鲁先生系作为某1号基金代表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结果应由某1号基金承担,故某银行提交资料的对象应为某1号基金,鲁先生仅作为代表代为收取,其后的信息运用应由某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Q1契约型基金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投资者通过出资形成一个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合伙型基金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基金募集和管理,通常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基金管理。契约型基金是通过订立基金合同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均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法律形式和主体特点看,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一般情况下,其对外实施法律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均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Q2管理人失联情况下,投资者能否直接向基金交易方主张权利?从法律关系看,在基金内部,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在基金外部,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与交易方形成合同关系。投资人与交易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投资人直接向交易方主张合同权利存在法律障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实践中,部分投资者以此为依据跳过管理人直接向交易方主张权利,但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否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主张的“债权”范围及金额认定、该“债权”应归属于基金还是投资者个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因此除个别“基金”存在名实不符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因信托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委托关系,故投资者以隐名代理主张委托代理后果归属于自身,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Q3什么叫FOF基金?FOF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什么特殊性?FOF基金是Fund of Funds(基金中的基金)的简称,中文也有翻译为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投资FOF基金后,必然存在上层基金向下层基金投资的情况;对下层基金而言,其投资者为上层基金,因此在下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必然需要上层基金的有权代表参加会议。如本案中的情况,实践中还存在三层或更多层投资的情况,在基金管理人均失联的情况下,就需要召开多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逐层作出决议。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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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面向广大群众发行。私募基金钱拿不回来怎么办?【1】若是私募机构破产,投资者无需担心资金问题投资者的钱是在私募产品里面,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和私募产品是隔离的。投资者是否能拿回钱与私募产品的收益情况挂钩,公司破产不影响私募产品的完整性,不影响私募产品的权益。【2】私募基金到期后不退出私募基金已到期或回购义务已到期或已触发提前还款或提前回购情形时,可要求被投资对象履行相应的清偿或支付义务。若基金管理人已经失联,可主张代基金管理人之位行使该等权利。【3】私募基金逾期不兑付1、通过向基金管理人维权维护投资人利益;2、通过召开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维护投资人利益;3、必要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收集证据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投诉、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是私募基金的一些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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