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专业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中可以向第三方带操作人员租赁机械设备让第三方向企业开具9%税率机械租赁发票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工程允许分包项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工程违法分包最新规定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违法分包,是指在分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 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4.禁止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规定从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限制条件:(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法律法规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进行建筑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我们按照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符合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杜娜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也就是说,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话,就是违法分包。拓展资料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工程建设中进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识,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认为违法分包;同时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区别的,转包是违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条件是合法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分包规定是怎样的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有哪些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按照合同签订形式分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劳务分包方式指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1、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包劳务作业。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规定和建筑工程允许分包项目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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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建筑企业发票风险防控”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发票风险的概念及主要类型,然后,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具体的应对之策,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启示,从而注重在日常企业运营管理的过程中,提升发票管理水平,为企业谋取更多的效益。关键词:建筑企业;发票风险;风险管理;自全面“营改增”以来,在金税系统全国联网的大数据下,建筑企业的发票问题日益显现。发票风险制约着建筑企业的发展,同时建筑业具有业务繁多、流程复杂,建筑服务发生地分散,周期长,产业链庞大等特点,使得建筑业较其他行业税务监管难度更大。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因发票问题使得建筑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因此加强发票管理,防控发票风险,是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建筑企业发票风险概述(一)发票风险的概念界定所谓的发票风险,可以被理解为发票在开具和取得过程中所具有的风险,而对发票风险进行管控就是指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针对发票开具以及取得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主动识别、有效评估,并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发票风险进行必要的预估和防控,其本质上是企业内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建筑企业发票风险的种类结合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普遍情况来看,其所面临的发票风险集中在以下几个类型。1.预收款发票的开具风险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应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不征税发票或收据,否则会产生发票开具上的风险。2.不合规发票所导致的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建筑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了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主要包括税收优惠、项目资金扶持),虚增收入而形成的虚开发票;二是配合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虚增成本而形成的虚开发票;三是一些建筑企业施工时所使用的原材料(比如黄沙、水泥和石子等)并不是从专业、正规的厂家购买的,供应方(个人或无法自行开票的个体工商户)无法为其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又未按规定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为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找人虚开发票。四是部分建筑企业存在违法挂靠,挂靠方为了抽逃利润,而虚列成本形成的虚开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低于1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则可处以5万~50万的罚款,一旦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它类型的不合规发票。发票开具、内容填写有着严格的规定,而所谓不合规的发票也就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这样的发票无法作为有效凭证正常入账和进销项抵扣。而就具体的不合规原因来看,这类发票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发票本身是由税务机关印刷、发售的,发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开具、获取、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以至于导致最终呈现的发票并不合乎要求。当然这里所谓的违反规定也包括两种类型,主观性(虚开)或非主观性失误;二是发票本身就存在问题,要么并非是税务机关印刷、发售的正规发票,要么就是非法机构印刷的、不具备效力的发票,甚至干脆用收据代替发票等。主观性(虚开):无真实业务或有真实业务而故意变名虚开如烟酒开成电脑;非主观性失误:内容填写时不够规范,如地址、电话不准确,纳税识别号、税收分类编码存在错误,建筑服务发票、货物运输等发票备注栏未按要求填写,清单发票没有附销货清单,一些发票内容不真实,比如等均属于不合规发票。3.未及时认证的滞留发票所谓滞留票主要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买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为什么会产生滞留票,无外乎这样几方面因素。首先,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使,隐匿销售收入,对于采购的商品和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入账、不认证,导致发票滞留;其次,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专票丢失,未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告,也未按税法约定进行处理,最终导致发票滞留;再次,购进个人消费、免税、非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而未进行发票认证,导致的发票滞留;最后,对建筑企业来说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没有支付全款)的情况下,就已经全额开具发票,但因为货款迟迟没有到账,其他原因导致的销售方将发票攥在手中不给购买方,而形成的发票滞留。4.电子发票应用风险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因其本身具有获取方便、节约成本(免除了邮寄费用等)的优点,伴随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不断普及甚至会全面取代纸质发票。但是电子发票在推广和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首先,重复报销风险。因电子发票是业务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没有对电子发票进行逐一核实,就有可能发生一次费用,多次打印报销的情况,比如快递、餐费及打车费等。其次,电子发票造假风险。电子发票的真伪与否,容易被忽视,电子发票以PDF的形式保存,脱离了纸质发票的防伪纸张,简单的PS或伪造的开票系统,就可以伪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财务人员只能通过税务局网站等方式,来对其进行真伪验证,这无疑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审核难度。再次,未保存电子档的风险。根据财会[2020]6号规定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最后,电子发票被恶意冲红风险。电子发票冲红,销售方只要输入原发票信息即可进行。例如,建筑企业零星采购的商品取得了电子发票,且已报销入账,而销售单位悄悄冲红,购买方基本不可能重新再验证该电子发票,此种就可能给建筑企业带来涉税风险。5.失控发票风险发票风险除了发票本身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和隐患外,还有一类较为难防,时常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失控发票”。即建筑企业在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之后,真伪查验没有问题,但尚未认证或已经认证,发票被开票单位作废,或者开票单位为逃避税款而走逃,那么建筑企业获取的上述作废发票和失联企业开出的发票就属于“失控发票”,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就可能面临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同时还会影响收票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二、建筑企业强化发票风险管理的具体举措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发票风险管控体系,从公司发展实际出发,形成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具体措施如下。(一)完善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和控制流程加强发票管理、应用风险防控手段,把内控融入到公司日常工作,做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点。1.管理制度化建立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充分结合建筑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针对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做出强力规定,包括对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取、认证抵扣、保管和归档以及不合规发票类型及收受不合规发票惩罚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生成科学的惩戒机制。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对所获取发票的真实性、合作对象业务的有效性以及款项支付对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要从前期与发票相关的交易、合同等模块便开启管理,掌握真实数据,不给任何“有心人”可乘之机。建立合格分包分供方名录,预防异常发票。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年销售额、注册资本、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供应商持续经营能力;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其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供应商“纳税人信用等级”情况,首选A级纳税人;在综合成本差异较小情况下,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减少抵扣风险;合作过的分包分供方发票的提供情况包括及时性、合规性进行考核;建立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票提供不及时或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的合作企业列入名单,避免再次合作。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制度,从合同中把控发票涉税风险。采取“统谈、分签、统付”或“统谈、统签、统付”方式。合同签订制度:首先,合格分包分供方名录中的企业;其次,合同后附对方纳税人身份证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附对方工商查询信息;最后,不与两年以下的商贸公司、科技公司等签订合同;不得与工商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不一致的公司签定合同,如:与科技公司、工程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等。对于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的发票以及相关负责人要进行严肃的,并快速止损,获得正确且有效的发票。2.制度流程化建立完善的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流程。建立完善的发票开具、收取流程。一是判断业务的真实、合理性。比如项目刚入场就大批量采购钢筋,收取钢筋发票,与工程量造价明显不符。二是发票的合规性检查。票面信息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晰,是否错格、压线、污损、折叠等;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正确。三是将发票与合同比对,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开票方是否与合同约定信息一致、票种、税率等)。建立完善的收付款流程,确保四流一致。一是发票查询真伪,并打印第一次查询结果;二是发票真实性承诺书;三是发票完税证明若当时无法提供发票完税证明应暂扣相应比例的发票风险金;四是劳务、分包合同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该笔发票的预交税款入库单复印件;五是付款前检查发票开具单位是否和收款单位相一致,采取电汇方式,避免资金流与发票流不相符。(二)借助信息科技,创新发票管理手段随着“互联网+”政策的不断落地,各行各业都开始了与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度结合,建筑企业有必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探索和研究“互联网+发票管理”的新举措。建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加强发票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对发票信息和相关数据开启全面管控,有效监控企业整体的资金往来及发票收支情况。并通过对企业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监管,形成发票开具和收取的源头控制,把握企业开具的和收取的每一张发票的去向,对相关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生成建筑企业发票的“闭环”管控,形成预警机制。(三)加大内部自查力度,从容应对外部稽查建筑企业内部要定期进行发票的自检、自查工作,包括对已经获取的发票进行盘点和归档,以及应获取但还没有到位发票的跟踪工作。只有这样,相关工作人员才会对企业现有发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并掌握发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关键点,从而调整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策略。打造企业内部的“预警处理,风控跟踪”的闭环发票稽核系统。1.不断总结经验、汇总以往发票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将其进行全面梳理,找到问题的根源和预防对策,以便在后续的工作中对其进行合理的规避和预防;2.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导致发票风险的关键点进行规避,将一切潜在风险扼杀在摇篮中,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经验,不断完善发票管控体系,提高风险应对水平。比如: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根据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预算收入制定相应的预算成本,设定发票预警值,总原则是“收支比对,收大于支”。3.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发票情况进行排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面临外部税务稽查时能够有效应对,而不至于慌乱无措。(四)顺应电子发票趋势,做好应对和准备相对以往,建筑企业仅仅是在少部分原料采购及日常费用报销方面涉及电子发票,未来建筑行业在大宗项目建设方面也要走向电子发票的道路,所以相关人员必须提前做出应对和准备。1.防止重复报销。对于业务量不大的小型建筑企业,可以通过Excel表格做台账,把所有的电子发票信息录入到Excel表格中,从中筛选排除相同的发票号码,可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对于一些中大型建筑企业,可以将发票代码作为报销必录入字段选项,通过报销软件进行自动查重核验;请报销经手人自行打印电子发票作为报销的原始票据,电子发票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请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2.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电子发票的识别、管理、验证等工序,以及电子发票存在的管理风险、能够产生的损害等,企业要想推进电子发票在内部的应用,首先需要构建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提前做好应对。3.在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推广和宣传,一方面鼓励员工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减少发票邮寄成本、节省企业费用;另一方面,培养广大员工良好的发票使用意识,要求其正确使用发票,真实应用发票,拥有良好的“发票职业道德”,不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的利益。4.避免电子发票被恶意冲红,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发票开具及后续事项做出事先约定,由于提供发票不合规给购买方造成的损失,由销售方赔偿。发票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发票风险较其他行业更为突出,加强发票风险防控更为紧迫。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机制,有效应对,避免企业深陷税务风险,确保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对这一条规定,建筑财务工作人员应该非常熟悉,但是在实际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诸多困惑,本文将一次性梳理清楚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 一需要备注的业务范围1.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也就是说,在开具发票选取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建筑行业大类,305开头的编码,都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发票必须进行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建筑服务发票,不论发票类型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不论是单位开具的发票还是个人开具的发票,都需要进行备注。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实务中,建筑行业还和其他业务密切相关,但是并非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业务都需要备注,需根据具体业务得实质进行判断。例如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造价咨询、财税咨询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直接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以上不属于建筑服务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不需要进行备注。3.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行业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专业作业工程,例如电梯、消防、门窗安装与销售,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可按照兼营进行增值税处理,对于总包方来说,通常将这类的行为认定为打包支出。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这种情况下,发票栏必须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安装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安装服务的发票毫无疑问必须备注,销售货物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呢?个人认为,虽然文件中未明确材料设备发票需要进行备注,但是属于打包支出的材料设备发票,建议备注。二项目发生地与项目名称以何为准项目发生地,无论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相同,23号公告中已经非常明确,就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实务中在备注时会精确到街道、乡镇甚至门牌号。个人认为,根据23号公告,备注到项目发生地的县(市、区)即可,但是多备注不会影响到发票的效力。项目名称,23号公告中并未明确项目名称以何为准。实务中,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作为项目名称。既无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零星工程,以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准。其中福建省税务局在《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三不备注或备注不规范的税收风险建筑服务发票未按照规定备注,对于开具方的建筑企业,会产生“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将产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直接影响增值税抵扣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四备注栏是否还可以备注其他内容备注栏的内容,分为法定备注和自行备注。在法定备注据实备注的情况下,为了反映一些具体业务,开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备注其他信息。以总包代发分包工资为例,分包在为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时候,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后,也可以备注“其中含总包代分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元”。但是要注意一下,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如果超过规定长度,开票软件会自动截取。无论是在开具发票还是收取建筑服务发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检查备注栏。未备注或者备注有误的,一律要求对方作废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毕竟一旦被判定为不合规发票,引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的风险,千万不可大意!问: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江苏省税务局2019)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答复,如果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那么这个“第三方”向建设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属于正常的总分包,比如发包方甲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应该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发票(分包发票),乙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全额的建筑服务发票(总包发票);而不能由丙公司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甲。我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想问一下总分包差额扣除问题,我是在总包开发票时按差额开票,还是申报时在报表中直接填写分包开发票的税款?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按照现行政策,对于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并无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因此您公司在总包时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友情提醒,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那我就是开发票全额开具,拿到分包开具的发票后,申报时把分包的税扣除就可以了呗。开发票时不用差额开票,对吗?答:正确。我总包开的是专票3%的,分包给我开的是普通发票,这税是不是也可以正常扣除?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您总包开的是3%的专用发票,取得的分包发票是普通发票,此种情况可以扣除分包款,注意扣除的是分包款,而不是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3%)ⅹ 3%。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分包扣除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如以不含税销售额扣,我单位选择分包供应商时是否应要求对方必须按简易征收税率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含税销售额。选择分包供应商时,对方按适用税率10%或简易征收率3%提供增值税发票均可以差额扣除建筑分包款。我们在外地有一甲供材工程,现给甲方开具3%的普票,已在当地预交税款。现将工程以清包工方式分包给另一个施工单位,请问施工单位可以给我单位开具3%的专票吗?我单位可以抵扣吗?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您公司的甲供工程已经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建议分包时,要求施工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行业分包合同业务的分类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行业的分包合同,分为以下四种:1、专业分包合同: 所谓的专业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工包料的合同,即分包人包分包业务中的所有主材、辅料和人工费用的分包现象。2、清包工分包合同: 清包工合同是指分包人只包分 包业务中的辅料和人工费用,分包业务中所有的主材是总包采购,分包人领用的现象。3、甲供材分包合同:所谓的甲供材分包合同是指总包买部分主材,分包人买部分主材、全部辅料和全部人工的分包现象。4、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从以上4类分包合同的分类来看,劳务分包合同包括在清包工合同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建筑分包合同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与发票的开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要注意税收政策中“可以”两个字的重要性。意思是说,建筑企业发生清包工分包、劳务分包和甲供工程的分包现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具体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开具分析如下:1、专业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由于专业分包是指分包人包工包料(包括主材和辅料)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包人包工包料的行为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必须向总包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2、清包工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清包工合同的分包人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分包人到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主要由总包决定。但是由于分包人购买的辅料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实践中,对于清包工分包合同,分包人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总包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3、劳务分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及发票开具
基于劳务公司或者自然人包工与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同没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考虑,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一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向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包或专业分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4、建筑分包人开“工程服务业”和“劳务费”发票的要求 专业分包人或清包工分包人必须向总包开具“工程服务业”或“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开具“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而劳务分包人必须向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开具“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而不可以开“工程服务业”或“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当然,如果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有“劳务经营“范围,在与总包或专业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则可以对外开具“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但不能给自己开具“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5、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发票开具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发生的总分包业务,总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时,必须先取得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三是总分包之间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具体分析如下。(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三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 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1)预交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①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基于此规定,使用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包必须要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新系统功能,总包必须全额向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②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第二步,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1、案情介绍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2、财务和税务处理(1)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2)收到总承包款: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3)分包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二)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当前,有好多建筑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总承包合同,而且总承包合同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动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有关 新老项目判断标准的规定,该总承包方承包的项目是老项目,总承包方已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可是,为了赶工期,该总承包方在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对外发包,与分包商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商与总承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之后,且分包商动工的时间也是2016年5月1日(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基于以上事实情况,分包人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分包商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而不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笔者分析如下。1、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判断分析(1)建筑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判断结论:老项目而不是新项目根据以上建筑业新老项目判断标准,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对于分包方而言,虽然合同是营改增后签订的,开工日期也是营改增后开工的,但是该分包业务是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业务且已经开工的老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2、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分析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两个字“可以”,即建筑业老项目,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总承包方发生的分包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发生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方已经开工,营改增后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二是营改增后发生的总承包业务,总承包方已经开工,然后总承包方发生专业分包业务(指分包方包工包料的业务)。这两种分包业务中,第二种情况的总分包业务,分包方的项目一定是新项目,分包方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总承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种情况的总分包业务,对分包方而言,其项目是老项目,不是新项目。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1) 地方省份的税收政策规定 通过实践调研显示: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山东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和宁夏等国税局都规定: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按老项目认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2)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通过以上一些省份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原理,笔者认为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理由如下:第一,建筑业总承包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是营改兆增前总承包业务的一部分,归属于总承包老项目。第二,营改增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造价是营业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造价原理,营改增前的工程造价=(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费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械费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费用+含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期间管理费用+合理利润)×(1+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械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期间管理费用+合理利润)×(1+11%的增值税)。基于以上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营改增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造价里面不含11%税率的增值税,只含3%税率的营业税。如果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与总包付给分包的工程款中不含11%税率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不符。(三)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的纳税风险及规避之策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实践中的建筑企业总分之间在预交增值税时,操作不当,会产生不少纳税风险。具体分析如下。1、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一般计税项目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方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2、总承包方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四大纳税风险分析(1)纳税风险一:总包方没有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之前,总包方不能扣除分包额计算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之一是指总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总分包之间存在的纳税风险总结如下: 在总分包之间,如果总包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分包还没有发生施工业务或者已经发生施工业务,总包与分包没有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前,总包不可能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分包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结果总包不能扣除分包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2)纳税风险二:分包向总包开具发票时没有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总包不可以扣除分包额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多预交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还规定,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基于此税法规定,总分之间存在以下纳税风险:如果分包给总包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分包方没有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则总包也不能扣除分包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要提前多预交分包额对应的预交增值税。(3)纳税风险三:总包没有扣除分包向总包开具的材料发票金额从而多预交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总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总包开具一张17%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11%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总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这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言下之意是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方都可以扣除分包额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基于以上分析,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存在的纳税风险是:总包没有扣除分包向总包开具的材料发票金额从而多预交增值税。(4)纳税风险四:总包方收到业主的预付款而给业主开增值税发票提前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2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基于此税收政策的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基于以上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分析,总包收到业主预付款的纳税风险是:当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总包方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总包方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总包方的资金流。 3、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纳税风险规避之策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认为应进行以下对策:(1)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从以上分析可知,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奥目的名称。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向分包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且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第四,在总包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绝对不能要求分包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在讲到建筑公司财务工作中分包扣除需要注意事项时提到,“分包向总包开具发票时没有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总包不可以扣除分包额差额预交增值税,从而多预交增值税”。首先,认真、严格,要求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要备注项目所在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倘若是专业分包行为,分包商在提供专业建筑服务时,需要使用自产货物,按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的要求,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与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也就是说,货物销售发票商品服务编码是*XX货物*的,而不是*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编码。按照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销售货物,除了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备注“代办退税专用”,以及税务机关一般代开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外,税务机关并没有强制要求在发票备注等备注有关信息的。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公告解读更是进一步指出,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并非所有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未备注项目信息,都不能抵扣,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当然了,发票既然有备注栏可用,分包单位如果因分包工程所用货物按有关规定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在备注栏备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工程名称,不违反有关规定,岂不是更好吗?所以建议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就其所分包工程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备注项目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用精炼的语言阐述深刻的财务逻辑,如文章得到您的认可,希望您看完后分享到“朋友圈”或者点一下右下角的“在看”,以示鼓励。长期坚持不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一路陪伴,一起地老天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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