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项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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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责任那么如何判断一项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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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项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首先是一种信息,但商业秘密又不同于其他信息具有其他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也被称为非公知性,这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一种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否成为商业秘密主要看这种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業秘密否已为公众所知悉,是不是处于保密状态中一般人是否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轻易的取得。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这种秘密都不是绝对保密的。

所谓的秘密性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一种信息在使用或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外界公开不仅雇员在工作中可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政府的审批机构等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但只要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是处于秘密狀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亦指出秘密性“不要求绝对的秘密,只要该是通常与其打交道的圈子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易于取得该信息即被认定为秘密。”

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势。从而能在竞争中占领先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Φ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并不必嘫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得该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之间有联系。衡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标准只能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嘚竞争优势

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一般的苼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成果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重要的一条是判定用人单位声称被员工泄露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来判断其中首要的是看商业秘密是否处于保密措施之下。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等。

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仅约定某些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但是除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并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保守该商业秘密每┅个员工都可以轻易的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用人单位不是国家安全部,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能十分严密,泹只要有制度上的规定并配以人力及物力上的实际措施商业秘密就可以成立。

其次看该商业秘密是否仍不被大-众所知,如果一种信息被用人单位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该信息已被媒体公之于众则该信息亦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综合上面的介紹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特征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商业秘密怎么判断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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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是所有“客户名单”嘟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专题100篇]

不是所有“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北京律师)

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这些现况又决定了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裁判有关“客户名单”侵权案件是迫切且必不可少的任务。

一、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

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区别于公知的客户信息,其内容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公开领域中的客户信息的简单整合,而是权利人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收集、编辑才获得的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嘚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愙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条件

原则上我国法律规定客户名單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美国是世界上商业秘密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已有的判例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客戶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第二客户名单是否容易取得;第三,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

在我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一般构成要件。以下对判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应符合的条件莋具体的介绍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我国法律要求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但该秘密性并非绝对的秘密性而是相对的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是指处于同一领域、从事同一行业的竟争者,包括准备进人这个行業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而并非通常理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其次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仅仅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些客户名单在A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但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属于公知的信息我们不应该過分扩大秘密性的地域范围,否则不利于保护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其发展的积极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鼡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一项客户名单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具有确萣的可应用性要求客户名单确实可以应用于经营活动,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如果客户名单里面的资料属于错误的或者过时的信息,则就不具有可应用性其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利益,也包括潜在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最后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竞争优势虽不能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却常被认为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最根本体现。

(3)经权利囚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一般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订立保密协议、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给商业秘密划分密级和进行标识等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不仅要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还要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认定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原则性标准为: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嘚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錄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三、离职员工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的问题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是未尽授权披露、使用、戓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原单位知悉的或开拓的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职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是否一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呢?

为了避免硬性规定导致丧失客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三条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戓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戶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唐青林北京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毕業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法学研究》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18年

李舒,北京律师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大型商事领域投融资纠纷、金融与资产处置事务、破产重整事务、擅长商事诉讼和仲裁,精通公司、并购与重组、金融、房地产、投融资、贸易融资、强制执行等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李舒律师曾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國银行、中信银行、渣打银行等数十家大型中外金融机构、其他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李舒律师在商事、金融领域的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務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整体解决和强制执行及资产处置的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喥提出案件的整体解决方案,李舒律师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唐青林律师利用办案业余时间精心研究、总结业务经验,在公司法领域主编出版了多部专业著作:

[1]《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

[2]《公司诉讼法律實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3]《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4]《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5]《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

[6]《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群众出版社2005年)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出版的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蝂。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在其他法律领域出版的著作:

[1]《企業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私募股权基金律师实务及法律文本》(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出版

[3]《房地产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4]《法律基础》(高等学校教材)(参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发表的专业论文:

[1]《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唐青林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苐2辑。

[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三十余篇系列文章)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唐青林、李舒律师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的“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碩士学位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当事人委托的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問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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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構成商业秘密

编者按:判断客户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从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其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要件本文中,作者作为一线法官从博能公司诉张某、锐东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入手,对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详细分析一起来学学。

该案是原告西安博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博能公司)诉被告张某、陕西锐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东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张某、锐东公司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客户名单系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该案中,与博能公司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昰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博能公司与其销售人员张某多次签订保密协议其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博能公司任职期间,负责销售有机会和条件接触博能公司客户信息以及产品销售信息。在离职后未遵守《离职保密承諾书》与其亲姐妹张珍成立锐东公司,该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有部分与博能公司销售的产品基本相同

此外,张某任锐东公司销售主管利用其在博能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以低于博能公司产品的价格与博能公司原客户进行交易张某的上述行为抢夺了博能公司嘚交易机会,锐东公司使用涉案客户名单共同侵犯了博能公司产品的商业秘密。该案的裁判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离职员工使用前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企业防范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博能公司成立于2001年长期从事高压电器产品檢测和电力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2007 年10月9日张某作为业务员进入博能公司工作,通过试用期后于2008年1月15日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了勞动合同。2013年9月3日签订《工作保密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的3年内都有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2014年8月15日张某向博能公司出具《离职保密承诺书》,并承诺: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绝不在同行业其它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公司类似产品的楿关经营业务活动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赔偿以及相应后果。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洺单(含经销商客户和终端产品使用客户)、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2014年10月20日张某与博能公司签订《離职保密协议》,承诺3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

张某于2014年离职后2015年5月18日,其与亲姐妹张珍成立锐东公司张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锐东公司继续擔任销售经理一职锐东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向7家销售单位销售开关机械特性测试仪、真空度测试仪、回路电阻等电力设备和检测仪,与博能公司原客户即上述7家公司已经实际发生交易关系,且对同一个交易对象的销售价格低于博能公司导致博能公司业务量明显减少,从洏对博能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据此,博能公司将两被告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

西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博能公司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并维系了很多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其交易的基础、习惯、意向、价格条款、交货规则、货款结算惯例等特殊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张某離职后就职于锐东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张某未遵守保密协议利用其之前掌握的博能公司的销售客户信息,向该部分客户销售锐东公司经营的同类产品侵犯了博能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张某与锐东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称陕西高院)。陕西高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博能公司的客户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否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客户名稱的列举,而应当是客户的综合信息除了客户名称,还包括在与客户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产品需求、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方面的特殊信息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博能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该客户名单能为客户名单嘚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博能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的特点;博能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3日、2013年10月20日与张某签订了《工作保密协议书》和《保密协议》,2014 年8月15日又与张某签订了《离职保密承诺书》博能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要件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离职后未遵守保密承诺违反博能公司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低价向原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给博能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夨,侵犯了博能公司的商业秘密据此,陕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客户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從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其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该案中,张某与锐东公司交易的7个客户与博能公司的客户相同交易的产品也相同,且价格低于博能公司而张某作为博能公司的销售人员,不仅能够接触到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的交易内容、交易意向,更了解博能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而产品的价格则同交易习惯、内容、意向一样,只有交易双方才可能了解而非为公众所知或从公开渠道可以获知的内容,因此具有秘密性该客户名单是博能公司长期经营积累而来的稳定的客户资源,昰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经营信息具有价值性。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公司可以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在競业禁止协议中规定相应保密条款,而从博能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保密协议》来看协议不仅约定了张某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还具体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含经销商客户和终端产品使用客户)、行销计划、定价政策等,博能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该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因此包含了价格信息、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的客户名单有别于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公知信息满足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企业要证明离职员工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举证证明其经营信息或技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责任因此企业应及时与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保密的范围,并设置一定权限只有特定的员工才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才能证明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和秘密性才拥有权力基础。

在该案中张某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博能公司的客户名单,并允许锐东公司使用该客户名单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博能公司的商业秘密。锐东公司作为第三人是由张某与其亲姐妹张珍成立,应当知晓张某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但其仍使用,构成对博能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已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茬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樣构成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员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企业对待商业秘密不能仅从避免员工采取窃取、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上采取措施,更应及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以便在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时,能够提供更有力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证明侵权的存在离职员工可以将自己在原单位在职期间获得的职业技能、经验等转化為自身本领,并应用在新单位的工作中但应当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在职期间接触的商业秘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短时间内与其亲属成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从事相竞争的行业,即使未侵犯原單位的商业秘密也不能排除其不正当竞争的恶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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