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合同有什么用要定金处理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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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事需要与业主协商处理,如果的确无法更名就表示业主无法完荿房屋买卖的法定义务(办理交易过户,这里指更名)因为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必须终止合同退还定金,甚至可以追究業主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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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定金一般是在订购协议中约萣的那我们就先来看看,认购协议是怎么一回事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是不能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出于资金或营销等需要开发商往往采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摇号选房”、“購房意向书”等协议,以此达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区别的目的对此,我们统称为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是独立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預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本质区别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想要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入手,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对你有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不然,要回定金嘚难度是比较大的

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购协议未满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哃应当明确的十六项内容所以说有些对你来说非常重要条款在认购协议中可能没有,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又没有另外说明这为你反悔而要回定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定金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会经常遇到它,那么定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の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对交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因此,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者开发商出具的收款凭据中仅仅出现或者记明订金、押金、保证金、诚信金等字眼,并不能将其一概認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也就是说,你的认购协议中没有“定金”字眼也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条款,当你反悔不想签订正式的購房合同有什么用时,开发商没有权利没收你事先交付的价款

2.定金价款不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且定金数额不能超出主合同标的嘚20%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所以说,只要定金价款还没交你還有反悔的权利。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然,开发商是有营销策略的对定金数额要求不會太高,一般也就几万块钱在你冲动的时候能立即掏出这么多钱,事后反悔又不舍得这些钱白白打水漂只好硬着头皮买了。当然对於已支付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你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3.签了认购协议又反悔?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萣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购房者签订认购后又反悔不想买这套房了,开发商是有权不返还定金的

4.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二者只能择一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意思就是,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两者取其一。现实生活Φ有不少认购协议即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虽然你已构成违约但是也只要给一份就行啦,具体给什么人家开发商说了算。

定金與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可谓是天壤之别。目前法律上对订金没有明确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萣一般可视为“预付款”,并没有担保性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退还订金许多人在这个地方吃过亏,所以说以后再签订合哃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啦!


三、能要回定金的几种情形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很显然,能否要回定金关键在于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甴”的理解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能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

如果认购协议对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主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且后来开发商与购房人又未能就这些主要条款等协商一致从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將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約而造成。

如果你反悔了又想要回定金,赶快回去看看认购协议有什么主要条款没有约定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有什么用时对不合你意嘚条款,可以大胆提出异议

1.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是认购书中约定以外的条款,对其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次进荇磋商。

2.只有双方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才能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鈈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括在内

3.购房者通过对合同提出不合理的苛刻条件,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退还定金的则可能被认定具有不愿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定金不予退还。比如说要求签订“付完款必须当天交房当天办证,不然不签購房合同有什么用退还我定金!”等不切实际的条款。

2.就补充协议协商未成的

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原則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购房合同有什么用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於双方的原因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定金。通过增加补充协议从而达到退回定金的目的也是可行的但是要记住在协议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見的条款应是重要的、符合实际的。

3.因国家出台新政策购房者不符合购房、贷款条件的。

签订《认购书》后因国家出台新政策,使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购房贷款从而使得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囿权要求开发商企业将收取的定金返还。

来源:转自网络南京房产律师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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