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资本1000万元,其中普通股4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如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
月(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凯雷复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
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
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3、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可供分配利润以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确定。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
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5、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
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号)
批准,在本公司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后,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最终划转的股份
数量为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四、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五、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
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未能实现,或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会十
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直至股价稳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参
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

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其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其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
得将归本公司所有。若建宁集团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在
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8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
合计减持股份数超过上述额度,承诺人减持超过额度的所得将归绿城水务所有。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

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
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绿城水务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份低于5%时除外。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以现金形式
补偿给绿城水务。若承诺人未自行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
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
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要求公司参与发售的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3)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2、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绿城水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建宁集团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通过绿城水务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绿城水务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建宁集团将依法赔偿投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绿城水务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如下:

由于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①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

②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

③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号)。

④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

(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价格[
号)等有关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
负担”的原则,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但由于水价调整受社会物价
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调整受限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
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协
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水价
格的申请。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当地政府应及时同意启动调价程序,
如满足水价调整条件,但未能实现调价、调价幅度不足或调价迟延时,当地政府
应在价格调整到位前给予公司价格补贴。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
保障。但考虑到价格的调整及补贴的申请需经过价格监审部门的成本监审并需要
履行一系列程序,故此,价格调整或补贴的不足或滞后,可能导致供水业务收入
无法完全匹配成本费用的变化,从而对供水业务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超过价格核定时的预期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
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和《南宁市城市供水
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水价的调整一般由供水企业根据成本上升
情况提出申请,上述情形不会导致当地政府调低供水价格;且与广西和全国其他
主要城市相比,南宁市供水价格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面临供水价格向下调整
的风险较小。但考虑到供水价格最终由政府核定,如当地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情
况下下调供水价格,不排除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净资产收益

(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绿城水务与南
宁市政府及下辖五县政府(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于2015年2月28日分别签署
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自2015年3月1日起,公司向用户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当地政府按结算污
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保持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未发生变化。

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
未来随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投产运营,
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污水处理
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有利于保障

(3)2014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43,

}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人"、"公司"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0年8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π//.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定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工行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0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500,000万元(2,50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500,000万元(2,50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0年9月10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0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九、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资信评估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发行了2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0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本行除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经上交所上证发字[2010]24号文同意,公司2,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0年9月1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工行转债",债券代码"113002"。
  本行已于2010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π//.cn)查询。
  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信息: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股票代码:601398
  H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股份代号:1398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国际互联网网址: .cn,
  电子信箱: ir@
  董事会秘书: 谷澍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二、本行的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情况
  本行于1984年1月1日作为一家国家专业银行而成立,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商业银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5]95号)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号),本行在2005年10月28日从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成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亿元。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作为本行发起人,共投入本行2,480亿元,设置发起人股份2,480亿股,每股面值.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工行转债上市首日转股价格4.20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25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59.52亿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将补充核心资本,本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将相应提升。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行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本行将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行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本行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名 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保荐代表人: 贺新、朱超
  联系人: 黄朝晖、夏天、秦跃红、刘淑贞、余燕、靳莹、李文?础⒗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 01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对本行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本行申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交所上市的条件。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同意保荐本行本次2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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