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公司股东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3、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5、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四、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安排 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五、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安排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 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参 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建宁集团存在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减持股票所 2、温州信德丰益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绿城水务股份的80%,
若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将该等所得或补偿支付予绿城水务,绿城水务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 3、无锡红福国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意向
若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绿城水务股票的,承诺人
承诺人持有绿城水务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历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均
(2)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如本公司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控股股东建宁集团承诺
(1)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绿城水务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绿城水务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如下:
由于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其为绿城水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①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
②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
③于2015年3月1日出具的标准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
④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5)专 (一)供水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本公司的供水价格须经政府核定,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根据公司与相关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扩大再
上述水费定价原则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为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盈利提供了
另外,报告期内,由于管理效率相对较高,运营成本相对较低等原因,公司 (二)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带来的风险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号),绿城水务与南 本次污水处理业务结算方式调整后:
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与污水处理量直接挂钩, (3)2014年度,公司实现污水处理业务收入43, |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人"、"公司"或"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0年8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π//.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定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工行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0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500,000万元(2,50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500,000万元(2,50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0年9月10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0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九、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资信评估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发行了2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0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本行除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经上交所上证发字[2010]24号文同意,公司2,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0年9月1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工行转债",债券代码"113002"。
本行已于2010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π//.cn)查询。
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信息: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股票代码:601398
H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股份代号:1398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国际互联网网址: .cn,
电子信箱: ir@
董事会秘书: 谷澍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二、本行的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情况
本行于1984年1月1日作为一家国家专业银行而成立,承担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所有商业银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5]95号)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号),本行在2005年10月28日从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成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亿元。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作为本行发起人,共投入本行2,480亿元,设置发起人股份2,480亿股,每股面值.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工行转债上市首日转股价格4.20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25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59.52亿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将补充核心资本,本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将相应提升。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行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本行将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行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本行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名 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保荐代表人: 贺新、朱超
联系人: 黄朝晖、夏天、秦跃红、刘淑贞、余燕、靳莹、李文?础⒗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 01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对本行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本行申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交所上市的条件。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同意保荐本行本次2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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