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交通车辆撞伤,能要双份赔偿吗?

导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轻微的是造成汽车等财产的损失,严重一点的事故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人员伤亡一定要及时的处理,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来进行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双份赔偿?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双份赔偿

  能。如发生又构成工伤的,它是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赔偿的,也就是双赔。但是医疗费、误工期间工资等一次性支出项目不支持重复双赔。

  交通事故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费。如果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跟死亡的,还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这些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有: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如果是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它是可以获得双赔。 但是交通事故和工伤还是有差别的,首先要去进行工伤认定争取工伤待遇,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级别鉴定,才能够确定工伤的赔偿金额。

  二、常见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

  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司机还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能否得到双份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交通事故是可能会得到双份赔偿的,但要及时地进行申请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2006年2月4日,刘先生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4月13日,刘先生在上班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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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先去做事故鉴定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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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误工费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吗?

误工费是不能获得双份赔偿的,双重赔付仅限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和《》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待遇。当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时,除工伤、误工费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

二、证实误工费的材料有哪些?

1、收入状况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2、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上虽然不禁止,交通事故和竞合的情况下,除工伤赔偿之外,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索要一些其他的赔偿,可类似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在当事人享受过相关的待遇之后,不足的部分,可以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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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要交通事故赔偿,又要工伤赔偿――是否能够重复赔偿,目前尚有争议h

  本报讯 (记者廖桂金)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要求肇事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同时又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呢?最近,这桩官司因法律规定“真空”困扰了法律界。

  2003年12月10日晚上10时许,四川来的打工妹杨某骑自行车回家,途经华荣路口人行横道时,与平和人林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杨某的左小腿严重受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撕脱伤,足下垂,为此住院74天,之后再次住院又做了矫正手术,先后花了1.7万余元的治疗费。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运输车司机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评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第10级附加一处10级,而劳动部门也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去年12月底,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定林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赔偿杨某近3.3万元。

  同时,杨某又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她所在的蒙珂服饰公司也支付急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0万余元。

  杨某的这次诉求与上次交通事故赔偿的诉求大多数是重复的,应不应该支持?

  如果依据已经废止的《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处理这类官司一般是先处理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按过错责任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工伤基金和受害人单位来补足。但是,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这个规定删除了,将处理权交由各地相关部门自由裁量。

  目前,法律界人士对这类问题的看法观点不一。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吴善宽律师说,除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外,法律目前对其他费用的赔偿并没有规定,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赔偿,应该允许叠加。而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还是遵照旧规,即采取补偿不足的方式来处理更为妥当。

  昨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涂崇宇律师认为,不论哪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弊端,他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赋予社会保险机构像商业保险机构一样的追偿权,即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向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讨费用,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也有利理顺关系,操作起来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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