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康宁终身20年能领多少钱

健康保障重磅升级,病种扩充呵护加倍

承保病种扩充至100种重大疾病、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涵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大疾病,承保病种全面丰富,加倍呵护客户健康。

重大疾病赔付重塑,优化产品贴心客户

符合合同约定,等待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优化产品重塑结构,贴心客户健康保障,疾病赔付历久弥香。

增设特定重大疾病,男女少儿额外保障

特别增设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按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转换年金尊享权益,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自由选取一次领取或转换成年金领取,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终身守护投保宽泛,身故责任双重关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投保范围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一次投保终身保障。主险、附加险均有身故保险责任,实现双重关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国人寿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中国人寿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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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二、保险责任: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20类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癌症)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7、两个以上肢体

2、缺失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12、严重脑损伤13、严重帕金森病14、严重度烧伤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主动脉手术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20、严重重症肌无力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男性女性投保年龄男性女性10年交20年交10年交20年交10年交20年交10年交20年交7104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店镇保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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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在即将迎来建司7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隆重推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为祖国献礼,为客户献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也呈上升状态并有年轻化的趋势。中国人寿深耕客户需求,不断改造升级保险产品,隆重推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该保险产品组合传承了中国人寿“康宁”系列产品的优良品质,涵盖身故、身体高度残疾、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等多项保险责任。此外,该保险产品组合中灵活选择投保的附加两全保险产品还可提供满期保险金,涵盖健康和养老双重保障,重新阐释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内涵价值,开拓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新里程碑。

  该保险产品组合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和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组成,具有如下亮点:

  加倍呵护,健康更有保障。该保险产品组合再次升级保障力度,承保病种扩充至100种重大疾病、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涵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大疾病,承保病种丰富,加倍呵护客户健康。

  贴心赔付,彰显人文关怀。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该保险产品组合在等待期后,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人性化的保障权益。

  额外保障,增设特定重疾。特别增设7种男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7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按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投保宽泛,灵活尊享权益。该保险产品组合投保范围为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投保终身保障。主险、附加险均有身故保险责任,实现双重关照。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自由选取一次领取或转换成年金领取,领取模式个性选择。

  以30周岁的张先生为例,若为自己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选择20年交费,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保险期间至60周岁,年交保险费合计18720元,符合合同约定,可获得如下保障:一是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二是7种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按合同约定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15万元。三是5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6万元,给付以一次为限。四是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五是主险身故保险金。按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此外,张先生还享有附加险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等相关保障。(金文)

  (本文旨在帮助客户了解产品的主要特点,文中内容仅供参考,未尽事宜以《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详情请咨询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热线95519或到当地中国人寿营业网点咨询。)

  注:此文属于光明网登载的商业信息,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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