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买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

一、工伤职工如何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服务?为什么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普通公民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一)法律援助,免费服务。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官方机构)免费为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伤职工没有自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的,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镇(街道、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12348浙江法网()申请办理。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城南路329号永康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工伤职工如果证据材料不齐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容缺受理”,并根据案情为工伤职工指派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未经依法登记的所谓的咨询公司、维权协会、维权工作站的人员,以及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理费而造成损失。

(二)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及时依法受理。

二、工伤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解决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上岗证、工资单、单位盖章的工资表或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救护车出车记录、病历、医疗发票、出院小结(若遗失,可请原医疗医院复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如果工亡的还应携带认定工亡决定书、死亡证据、火化发票、家庭关系成员表、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如果交通事故工亡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时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详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工伤职工提交给律师的一般是复印件。工伤职工应保管好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开庭时直接交给仲裁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解决约十大步骤(适用职工无过错原则,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工伤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一)第一步,一般到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实名治疗,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报案,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有关费用事宜。如果能协商解决的,安心治疗。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按以下步骤处理。工伤职工应想方设法筹集医疗费用,如果冒用他人名字治疗的,应及时请医院医政科更正。如果医院不为工伤职工更改真实的身份信息,可以以姓名权纠纷为案由将医院和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14、15、19、20、55条)

(二)第二步,查询、复印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或《个体户登记情况》。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到市政府旁边的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询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并请工作人员打印、盖章,以便请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电话:0579—。将厂名、地址和负责人姓名告诉工作人员即可查询。也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目的:为了区别按工伤、非法用工,还是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金额,因为三者处理部门和方式各不相同。

(三)第三步,必须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一时难以工伤认定怎么办?在无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的用人单位受伤是否要进行工伤认定?)

(二)实地申请:可到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复评(重新鉴定)先到镇(街道、区)残联初审,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

外省居民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残联窗口申请。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参考金额

一、无伤残等级,或者有伤残等级,或者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各有哪些项目?

(一)无伤残等级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二)有伤残等级的待遇:除上述待遇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

二、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

职工五至十级伤残与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待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领取,并一般不允许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一)我市近三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7年2820元、2018年3060元、2019年3330元。每年7月1日调整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的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金”计算举例。

王某于2020年6月30日受伤,十级伤残,在7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10元[(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以上“三金”合计:47336元。

上述案例中,受伤时前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时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用人单位支付)

合计金额(元)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另外计算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包括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待遇。

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三、一级至六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数据仅供参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方法参考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之日,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数,具体数额各有不同,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受伤之日,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比例,1至4级社保支付(不解除),5至6级单位支付(可以解除)

1.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的停发社保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金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至四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伤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2元;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浙江省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下表以浙江省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医疗费用:社保支付(一个月内报案、报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医疗费一般由个人承担,但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

(二)住院伙食费:社保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2017年12月以后按照21元/天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800元,按每月30天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1.原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发工资不变。

2.(1)工作满一年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未满一年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3)未满一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6006.5元×60%=3603.7元。

3.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鉴定之日前一日止。但仲裁实践中,无伤残等级的按0.5—1个月计算,十级按1—2个月计算,九级按2—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对生活影响较大或有医院证明的往高靠,否则往低靠。

4.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6.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被评为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浙劳仲院〔2012〕3号)。

8.伤残较轻,但需一年后拆除钢板,或治疗时间过长的,可先回原单位工作,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领取“三金”。

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没有负责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按170元/天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工伤残疾一至四级或治疗后死亡的为二人。

2.社保按月支付。被评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1)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给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即5536元×50%=2768元、40%=2214.4、30%=1160.8元。(2)计算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11条)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需要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一般计算首次,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社保部门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更换。国产普通材料,按二十年计算。一般每4年换一次,半足每2年换一次。未成年人每3年换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例如,上臂假肢每次18000元,大腿假肢每次20000元。(永人劳〔2009〕5号,金华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七)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一)职工工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领取以下“三金”。(1.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工亡“三金”由社保支付,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不可一次性付清。2.职工未参加保险的工亡“三金”由企业支付,所有工亡保险待遇可一次性付清。)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359元/年×20年=8471980元。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6.5元×6个月=36039元。

3.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职工配偶每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职工实际月缴费工资的40%;②其他每人每月可领30%;③孤老或孤儿再加10%,领到有劳动能力为止,按本人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其供养亲属可以在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按月从企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②其供养亲属也可以要求从企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计算,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指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待遇与上相同,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待遇:近亲属享受待遇有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39条、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6条)

(六)职工工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费退回吗?

个人缴纳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七、非法用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赔偿标准(已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一)非法用工的认定: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金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5524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额计算:赔偿基数×赔偿倍数。赔偿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金华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18元,2017年为55002元,2018年为59838元,2019年为66288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4、5、6条)。赔偿倍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额为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赔偿42359元/年×30倍=1270770元。。

下表以金华市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一、建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写明双方姓名、地址、工作时间、地点、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平时还应尽量收集保留录音等证据材料,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二、工伤职工不能协助用人单位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伤职工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工伤职工应请劳动保障部门尽量调解结案,双方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否则,维权之路将长达一两年。工伤职工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发展,得益于职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在抓好生产销售的同时,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以减轻赔偿等责任。要加强对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法律义务。要以人为本,善待为单位创造财富的职工,依法支付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职工要主动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确保其正常生活。

特别提示:由于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宝或者平安保险官网、中民保险网等网站中搜索“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这样,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和发展,又能使职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市社保服务中心:东塔路187内设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伤认定中心综合窗口、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监察大队)。

二、芝英仲裁庭古山仲裁庭龙山仲裁庭

三、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省府路8号(0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或到省里,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论,鉴定费320元,时间60日左右。

四、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城南路329矛调中心人民法院地址:华溪北路90号()。

五、金华市职业病防治所: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458号(),职业病诊断。

六、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1楼挂号窗口后面(携带病历CT片或MTR报告单、影像片等材料前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日、护理日、营养日、后续治疗费等评定,评定费12003000元,评定时间约20

七、社会救助站:九铃东路3222号(),大润发商场斜对面。

八、公证处:城南路421号(

九、律师事务所(法院旁):

(一)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66号(

(二)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102号(

}

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可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信息变更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吗?
答:可通过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录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各项材料之一:
3.1《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并加盖银行印章);
3.2《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原件(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3《劳动合同书》原件以及《就业登记信息》原件(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已生效的文书原件。
6、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须继续参保缴费。

7、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本省和外省户籍人员,可以参保吗?
答: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归属税务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8、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

9、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工作,需要参保吗?
答:被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0、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横琴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横琴新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8841710。

11、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市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护照变更后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答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省参保,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7、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延续缴费:
(一)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二)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在我省,参保人的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三)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我省且我市为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人申请在我市继续缴费的人员。


18、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在内地(大陆)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内地(大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五)现未在内地(大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不得在内地(大陆)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2月21日起,迁移我市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受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19、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一)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1.由经济组织缴费账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交《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账户缴费的无需填写此表。
2.1申请人身份证明:
2.1.1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本市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户口簿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1.2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3.属本市户籍的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原件。
4.属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
(二)持以上资料,本市户籍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港澳台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办理参保手续。除港澳台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其他人群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属于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该类人群如选择高于最低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缴纳。


2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二)大学生参保由学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交材料。
(三)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及未在我市就读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参保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提供以下身份证明原件之一:
1.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
2.本市户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原件:
2.1低保待遇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2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2.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2.4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未在我市学校就读,但在我市居住港澳台的未成年人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以上业务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港澳台、外籍学生、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除外)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含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年月自动停保。超过3个月扣取医保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未出生婴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①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之一(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②父母任一方为驻珠现役军人,提供相关军人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办理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号父母一方在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4、未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吗?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未在我市就业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25、原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保了,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
答:可以衔接,但大专院校需于同年12月31日前为其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

26、社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

27、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
答: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28、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持以下资料到村(居)委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a.低保待遇居民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b.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d.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9、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吗?在哪里办理?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目前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年,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30、社保什么业务参保人可在网上申报?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参停保手续: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或新生儿出生前以母亲名义参保的人员(即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普通参保人;
2.本市户籍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通参保人;
3.本市户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普通参保人。
其中,“普通参保人”是指除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精神残疾及智力残疾人员、港澳台人员、已满18周岁需续保人员以及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
注意事项:本市户籍人员及新生儿出生前以母亲名义参保的人员,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参保后,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参保缴费开始年月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时间为准。

31、如何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以及参保单位缴费记录查询打印?
答:一、参保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及参保单位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参保单位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在本单位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珠海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以及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因履行工作职责,需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并提供本单位介绍信或联系函原件(注明需查询的内容)、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
    4.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查询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及申办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②查询非委托方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法院的调查取证函、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5.其他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查询非本单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地址、电话,申请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申请公开的原因、依据)。
二、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可以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上查询打印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及个人权益记录,网址:。
三、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也可在我中心设置的自助机上查询打印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及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机除了设置在社保经办机构外,在我市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即原劳动所)及部分建设银行的网点也放置有自助机。具体地址请打开以下链接查看:
四、在网上服务平台及自助机打印的个人权益记录均有电子印章及验证码,其法律效力与在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打印的相同。如有疑问可登录输入验证码查询核对。


32、注销户籍移居境外后,原在珠海的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1)如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到市税务部门将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号码。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应到市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原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3)参保人应到原开户银行注销原社会保障(市民)卡,仍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以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身份到中国银行重新申办新卡。

33、市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市税务部门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本省户籍: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2)外省户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我市是参保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最后参保地,且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3)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4、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吗?
答:国家、省和市至今没有出台过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的规定。

35、为何有人在法定退休年龄能通过补缴缴满15年?
答:这种情形一般是参保人符合现有养老保险补缴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条件, 办理补缴或一次性缴费后,缴费累计满15年的,而这些政策所涉及的对象是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

3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还需缴纳社保费吗?
答:在单位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还需缴纳社保费。

3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续缴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一次性缴满15 年?
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缴费人员,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
(1)2011年7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2)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
(3)本省户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4)本省户籍,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移接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哪些人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参保人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2019年6月1日起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1.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①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②转出地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转移基金→③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7、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8、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10、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省外户籍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动除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1、如何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转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珠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13、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4、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6、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7、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8、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19、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0、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3、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4、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5、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③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业保险关待遇转出,并向转入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④转入地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7、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④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2.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③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④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

28、如何打印参保凭证?
答:参保人离职后,需将本市社保关系转出市外的,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在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打印参保凭证,也可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注: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的目前只可在社保经办窗口打印。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②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对应不同计发月数: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此外,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

3、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原属干部身份的女性职工未满55周岁申请退休的,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工作岗位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原件;7.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人事档案和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8.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9.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即可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已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方能核定待遇(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4、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保险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7、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不需要现场认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同医疗、公安、殡葬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完成认证 ;其他人员(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我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常住异地人员)均需在首次领取待遇之月起每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否则将停发待遇。
自行办理认证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完成认证。(1)现场认证: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2)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3)省内协助认证:如在省内居住,本人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至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完成认证;(4)手机APP认证:已进行人脸建模(即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端进行认证: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社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或通过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在养老保险板块进行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

10、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11、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13、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4、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5、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6、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7、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8、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19、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0、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对还未就原有的补充养老金、医疗补贴等有关福利待遇与原企业协商和签订《协议书》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等经协商和签订《协议书》后才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

21、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2、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3、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2.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已年满55周岁(可选择年满60周岁时申请养老金);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且已停保无欠费;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24、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258元);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25、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五年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

2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四)已在异地领取养老待遇;(五)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或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27、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一)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二)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
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领取职保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8、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9、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珠海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申领表》一份;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3. 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自2014年7月1日我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二)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四)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五)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如提供的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无需再提供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六)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已办理停保手续的。
(五)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

(六)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出具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3.《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7、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8、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答: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4、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答: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2.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3.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失业女干部按女职工计算。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7、已办理工商登记的;8.失业人员死亡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2、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用人单位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 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8、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签订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10、工伤职工如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该如何处理?
答: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1、工伤职工如果需要康复治疗,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1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答: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15、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1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7、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8、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按50元/天;经批准到地级以上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1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0、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答: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21、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5、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手机APP或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方可继续领取。

28、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29、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30、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7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31、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3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答: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工伤的属于工伤。

36、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答: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事故登记,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7、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入职新公司发生工伤事故后,新公司为其补缴了工伤保险费,该职工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职工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工伤

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时,薛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9月25日,薛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7日,薛某在驾车送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其所受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胸外伤、腹部外伤、双膝外伤、左膝关节股骨内侧踝骨挫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前后角及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II级),左膝关节关节囊及髌上囊积液,左膝关节髌前及内粗软组织损伤,腰部外伤,右踝外伤。

事故发生后,某咨询公司在社保局为薛某补缴了2015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工伤保险,并缴费至2018年5月。薛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咨询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同意将薛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处盖章。2018年1月12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的伤情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半月。

职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能否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职工已领取养老保险 不能认定工伤

2018年6月5日,某咨询公司前往人社部门办理薛某的工伤支付申请时,被告知,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基于这一原因,某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咨询公司表示,薛某入职时,未向公司提出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事实,而公司亦能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公司错误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成立,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故薛某受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对于咨询公司的主张,人社部门表示,薛某是某咨询公司的职工。经调查核实,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薛某在驾车送完客户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事实有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及病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路线简图、证人证言和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证实。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该案件中,薛某作为第三人出现。他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均未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待遇的赔偿遇到问题来否定该工伤认定,这属于两个不同程序,故该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咨询公司主张第三人(薛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因而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薛某虽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某咨询公司作为其退休后新的招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薛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在被诉行政行为中,并不知晓薛某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以薛某与某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作出的该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虽然该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的前提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结果。据此,法院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应予确认。某咨询公司的起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某咨询公司认为其与薛某系劳务关系,但因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书》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其以用人单位身份为第三人(薛某)申报工伤,故法院对此主张亦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驳回了某咨询公司的起诉。

工伤事故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职工:被认定工伤并交纳了工伤保险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两审确认了人社部门所作《工伤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薛某与人社部门又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再起纷争。

薛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近6万元。而某咨询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支付,被社保局告知,薛某已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工伤待遇,拒绝支付以上三笔费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申请由社保局支付此三笔费用。

社保部门:用人单位未以项目方式为职工参保且有事后补缴情节 不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社保局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薛某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参保职工应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否则不允许参加工伤保险。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8】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某咨询公司是按照用人单位方式为薛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而不是按项目参保方式为薛某缴纳的工伤保险。《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对于“项目参保”具有明确的规定,薛某以《人力资源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的“如招用单位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主张薛某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系错误适用法律。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资格。虽然某咨询公司已为薛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工伤保险关系无效,薛某依法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社保局还认为,在薛某发生工伤时,某咨询公司没有为薛某缴纳工伤保险,薛某诉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均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河北省工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经办机构。薛某于2015年9月25日,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某咨询公司公司。但某咨询公司没有为薛某缴纳2015年9月、10月、11月的工伤保险费。2015年11月17日,薛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某咨询公司才于2015年12月,为薛某补缴了2015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工伤保险。某咨询公司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薛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薛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另外,薛某与某咨询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期满后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由于薛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故其依法不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待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第七十七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规定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薛某已于201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薛某也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据此,社保局认为法院应依法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结果:工伤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基金仅支付参保后的部分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薛某虽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咨询公司作为其退休后新的招用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且人社部门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两级法院终审确认合法有效,故薛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薛某的工伤保险系某咨询公司在其工伤发生后补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薛某与某咨询公司系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并非解除劳动合同,故薛某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不属于上述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薛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驳回。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