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企业并购尽职调查?

跨境并购的税务尽职调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期

企业借助跨境并购,可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或实现多元化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与此同时,企业并购重组也存在极高的失败风险,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可忽视。由于跨境并购中的税务问题日趋技术化、复杂化,加之税务稽查不断,交易方需要在并购前开展专项的税务尽职调查,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自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直列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这对并购交易双方涉税事项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防范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在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目标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判断该交易是否继续进行,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其次,要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比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再次,要提高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按照相关的政策要求,及时申报纳税。其中,专业深入的税务尽职调查,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石”,决定着后续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

被收购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是并购方应当着重审查的收购风险。被收购企业具有外资背景或存在转让定价等避税安排的情形下,其潜在的税务风险呈现出复杂、隐蔽的特点。收购方应当在并购决策前期,针对被收购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等税务尽职调查,并通过协议分配风险的方式,做好防范工作。开展税务尽职调查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通过全面审查、估算历史税务风险,有利于确定其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二是通过对目前税务情况的延续性分析,有助于未来盈利预测或财务模型分析;三是为在并购协议中获得充分的税务保证和赔偿条款奠定基础。

在尽职调查发现税务问题之后,在可接受并购交易总体税务风险的前提下,收购方可以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在交易合同中对税务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明确与分配。比如针对被收购方的转让定价交易可能带来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及转让方在实施收购前,由目标企业补缴其前三年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待税款缴纳入库取得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后,方继续实施收购;或者收购方要求转让方就该风险事项相应调减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对价(收购方可以承诺在收购完成之日的一定期限后,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启动特别纳税调查与调整的,由收购方或者目标企业给予转让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收购对价不变,但是在未来一定年度内目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目标企业做出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的,转让方承担补充以目标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为准的出资责任(或者以补缴税款金额为基础通过一定的合理方法计算出的金额)。

关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在跨境并购中,特别是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主要来源于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等事项。在并购重组之前,开展税务尽职调查是发现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主要途径。

由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税务问题不一,税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房地产行业需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预缴和清算、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收入确认等问题,工业生产企业需重点关注免税进口设备、出口环节增值税退税、税务优惠的适用性等问题,消费品行业需重点关注消费税、广告宣传费用抵扣限额、礼品赠送、视同销售等问题,科技企业需重点关注高新资格认定、转让定价安排等问题。

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性质为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的有限公司。2006年3月,经A公司申请,税务机关做出批复,自2006年起授予A公司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2009年5月,A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仍为中外合资,其中位于香港地区的B公司持有A公司30%的股份,是A公司唯一的境外投资方。2013年初,境内C公司与B公司初步达成了股权转让交易意向,欲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30%的股份,交易预计在2013年9月完成。C公司在并购前进行了充分的税务尽职调查,发现该交易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减免优惠,优惠办法及年限可享受至期满为止。截至2010年,A公司一直过渡适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如果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一次性完全转让,则可能导致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风险。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低于十年”的条件同时过渡适用。这就意味着,如果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将不再享受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且税务机关有权追溯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税款。据此,A公司将面临补缴高额税款及滞纳金的责任,并最终减损投资方的权益。对此,C公司与

}

导读:收购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收购一般是指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也有相关的法律意义,企业收购是必须要谨慎小心的,很多东西都需要提前调查好避免事后纠纷,那么,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

  (一)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等等。

  (二)有关目标公司的一些情报、资料,会在公开传媒如报纸、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或披露,特别当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时。研究这些公开资料,也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相当一些情况。

  二、为什么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一)企业并购和投资行为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二)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

  三、一般都什么机构做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属于企业评估概念范畴,通过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市场研究机构、财务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对目标企业进行客观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尽职调查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是当前投资者普遍采用的一种企业投资价值评估手段。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与市场的研究、财务评估、法律评估、运营管理评估4个方面。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收购尽职调查如何进行相关内容,调查目标公司就是约见目标公司的代表人员,当面详谈,并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的文件,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雇员福利计划以及相关的保险报告、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的合同等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在...

  • 股权收购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

  • 企业资信调查如何进行?首先要调查企业的工商基本情况,然后是企业真实可变现的资产情况以及企业资信自荐报...

  • 房屋产权共有的意思是房屋产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

股权并购为什么必需聘请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

可能与过去几十年粗放的产业增长方式所形成的经营者草莽英雄主义思想有关。当前,仍然有许多公司经营者或股东对资本市场的律师、会计师中介服务价值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在股权收购,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除非涉及到境外投资、公众公司证券监管等行政审批需要,一般都希望节省律师会计师尽职调查费用,自己内部法务专员和会计师照猫画虎,简单搞定。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他将给企业资本运作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公司并购必须要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这笔钱不能省。

一、股权并购未聘请律师会计师尽职调查导致巨额损失。

最近,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所处理的一起公司股权并购索赔案金额达八百余万元。案件源于深圳某公司收购苏州某公司,当初看好该公司在苏州地区优质客户资源,而且是零元收购(不支付任何股权受让款,直接零元承担被收购公司股权和所有债权债务)。深圳某公司老板暗自窃喜,认为是天上掉馅饼,捡到了大便宜。于是,在没有聘请律师会计师对苏州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情况下,轻信苏州公司股东提供的财务报告和债权债务清单,盲目接手该公司,并派驻生产、销售经理继续经营。

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深圳某公司向苏州公司先后投资上千万元,然后,仍然无法弥补该苏州公司到期债务。原来,苏州公司股东所提供的债权债务清单有重大隐瞒。面对苏州公司应付账款的无底洞,深圳公司实在无法继续承受,就想抽身而退,于是向苏州法院起诉要求苏州公司退还800万投资款,法院虽然判决苏州公司负有返还645万的义务,但此时苏州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偿债资产,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所有银行户头存款不过十几万元,深圳某公司的这次盲目收购很可能是以损失800万元而告终。

试想,如果深圳公司收购苏州标的公司的时候,花三十万进行律师、会计师的尽职调查,也不会落到今天白白损失八百多万的结果 。世上没有后悔药,但是前人教训是可以汲取的。

二、并购未聘请律师、会计师尽职调查导致出价远远超出标的实际价值。

并购最重要的交易条件是对收购对象的估值及交易价格。在没有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情况下,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对标的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处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股权出让方往往是“报喜不报忧”,对影响并购估值的正向因素积极展现,而对并购估值的负向因素尽力隐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购方不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对收购标的进行详细调查,梳理出对并购标的估值的负向因素,其结果必然是收购方支付的收购款超出了标的公司估值的实际价值。越是交易标的金额高的并购交易中,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价值超额支付的实际结果越为严重。

从中介服务的存在价值及定价原则上,中介机构给客户创造的价值一定会远远大于向客户的服务收费,否则,中介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消失。因此,企图节省一些尽职调查的律师、会计师费,而导致多支付高出律师会计师尽职调查费用数倍的交易价格必定是捡了籽麻,丢了西瓜的错误决策。

三、律师、会计师的执业保险是当前国内唯一有效规避并购承诺保证风险的专业保险。

并购由于天然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并购风险,虽然有律师、会计师的尽职调查来规避,但由于并购的复杂性、专业人士的认知缺陷和执业的过失都可能影响尽职调查的风险规避作用。在这个时候,对并购风险规避的附加保障就显得富有价值。

在国际上,十年前就已经出现专门针对并购的保证和补偿保险,但主要用于国际并购,而且国内并购方也不愿支付这个额外费用来投保并购保证和补偿保险。

在国内并购的中介服务上无论是券商还是非券商的并购财务顾问公司,都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过失保险,他们在为客户提供并购财务顾问过程中,还无法引入专业的保险机构,为客户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专业保险来补偿并购中介活动中因过失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在国内,唯一由律师、会计师协会为成员投了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所在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向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投了单笔1000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亿元的执业责任保险。目前,这是国内律师、会计师执行保险的最高标准。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障了律师、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因过失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后的赔偿来源,这是目前国内唯一行之有效的并购责任保险。

并购在资本市场被称作“皇冠上的钻石”,可见其复杂性和巨大的利益。专业的并购律师和会计师在并购活动中以专业和审慎为客户创造价值,是并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

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立足深圳前海,为全国公司股权运作提供尽职调查在内的并购专业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配套法律文件下载

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方案详解

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与节税配套法律文件下载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期权激励方案详解

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期权激励配套法律文件下载

《个人股权投资(天使投资)从外行到内行》语音讲座

《传统企业股权运作实现转型创新之路》语音讲座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尽职调查怎么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