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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镇第在过去10年间,镇第中央及有关部委发布的与乡村旅游相关的文件多达20多个,“美丽乡村、精准扶贫、供给侧改革、全域旅游、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了多项国家战略的聚焦点和支撑点。根据《中国乡村旅游发展指数报告》的数据,开工2016年,开工中国乡村旅游人次达到13.6亿人次,收入达到4000亿元以上,并预测,未来乡村旅游将是中国整个旅游行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2025年达到近30亿人次,乡村旅游有望成为一个万亿级营收的巨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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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乱振”投稿了11篇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欢迎阅读借鉴。

篇1: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篇2: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条例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

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现金问题的发生。

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

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

篇3: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l)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

现金支出要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

(2)在规定限额内支付个人现金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开户单位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支付现金外,其他对个人支付现金的限额为1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转办储蓄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得使用现金

单位在购买专控商品时,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4)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

篇4: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金支付管理是指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的监督和稽核。现金支付的管理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和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可见,现金支付管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进行的监督管理;二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实施的监督和稽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

篇5: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1)现金支付限额的核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

(2)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范围是:①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②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③个人劳务报酬;④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经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但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除第⑤ 、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应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也可以予以支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3)现金支付的具体规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

第二,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 1条第3项)。

第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3项)。

第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

第五,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l3条)。

第六,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人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篇6: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1)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①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②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③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④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开户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3)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现金支付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中国的现金支付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 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中国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基础 。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于1978年8月18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宣布自1988年1O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为与国务院的步调保持一致,人民银行于1988年9月12日发布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同年l0月1日起施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至今。

篇8:《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篇9:大额资金管理的工作总结

大额资金管理的工作总结

我局大额资金管理主要有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救灾救济资金、五保供养及生活无着落人员社会救助、优抚退役安置。

一、城乡低保。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审批。首先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进入低保人员进行民主评议,通过评议,经村、乡两级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文件报民政局审批,资金由财政局打卡发放。

二、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由乡镇申报,局经办股室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财政打卡发放。

三、救灾救济资金。根据各地受灾程度,由局生产救灾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资金由财政打卡发放。

四、五保供养及生活无着落人员社会救助。此项资金由业务股室提出具体落实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财政、民政联合发文,实行财政打卡发放。

五、优抚退役安置。根据当年退役人数,农村退役士兵按4500元/年补助,城镇退役士兵按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5倍,超龄服役按3000元一年,以此类推。业务股室计算出安置经费,报县政府批准,财政局按批准文件拨款,民政局打卡发放。

篇10: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一)取用地表水用户。取用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用户。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业按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吨煤缴纳0.5元水资源费。

(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0元/立方米。

四、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

(一)明确征收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期间,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仍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征;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由水利局在取水环节征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及所辖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征。煤炭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牵头,煤炭局、煤炭企业所在乡镇各抽调2人,成立联合收费组征收。

(二)实行计量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质检部门核定的量水设施(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业水资源费依照煤炭局、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设计煤炭产量进行征收。

(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建立资金专帐,征收单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办理。

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460号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到装表计量,按月缴纳水资源费。

(二)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水利局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用水指标范围内,将用水计划分配到各个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按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由市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坚持“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的原则,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不少收,不免收,各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确保我市水资源费应征尽征。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的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证取用水资源和盗用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目前,正值冬季多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时期,也是水上多发期,也是防范水上发生的重点时段。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渡运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水上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冬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各涉渡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防风、防雾、防冻、防滑等工作,要针对冬季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多,具有突发性、破坏性特点,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一是县海事部门的海事所,巡逻艇等重点部门,要适当购置草毡等防滑物品,防止工作人员滑倒、跌伤、落水等。二是县海事部门、各有关乡镇要充分利用安全例会、渡工培训的机会,告知辖区渡口经营人在渡船船头、码头前沿放置草毡、麻袋等防滑物,确保乘客上下船安全。三是对已完成标准化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过机动车渡口码头,设置减速带、阻拦桩及警示标志。当遇雨、雪路面结冰天气时,防止车辆驶入。

二、切实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涉渡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通航水域的排查,杜绝私设渡口和非法渡运。加强现场监管,严把船舶检验关,对存在安全缺陷的船舶,采取滞留或开航前纠正的.强制措施。要从严执法,加强对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提高监管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重点加大对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流动加油站等船舶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及时清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掌握庙会时间、涉及渡口范围,协助乡镇政府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

三、各涉渡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冬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维护保养巡逻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有效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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