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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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的分公司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但分公司的解散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而公司的解散直接关系到的是员工的利益问题。那么,分公司解散员工处理办法是?小编为你讲解。

1、当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从何时起终止?

应当结合与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2、当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职工对终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补偿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关责任由谁判定?用什么标准判定?追加当事人是申请人的权利还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公司法》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时,公司解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某公司决定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还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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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立即解散迩云公司;三、判令由迩云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已经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障碍,迩云公司出现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独断专行,擅自转移公司资产。迩云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的股东利益进一步受到重大损害。三、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一审举示的利润台账以及被上诉人转移公司财产的照片应予采信认定。四、一审适用法错误。*****关于解散迩云公司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其诉请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迩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于证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诉请解散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和章程约定条件,建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第三人*****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散迩云公司,并指定清算机构进行清算;2.由迩云公司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迩云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担任该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由谢光团变更为*****,且*****担任该公司经理。迩云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制定了新的《迩云公司章程》,于2020年9月29日进行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登记。 《迩云公司章程》第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条规定,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2个股东各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比例各占50%。第十一条规定,2个股东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约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当庭陈述,其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是迩云公司及*****转移资产,不召开股东会,不让*****行使所有的股东权利,在公司利润100多万元的情况下,库存迩云公司及*****转移,同时两个股东之间无法进行协商,双方无法就公司的经营达成一致意见,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严重影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继续经营将会使*****的股东利益进一步受到重大损害。解散事由系从2019年开始的,工人管理和财务都是另一股东实际控制。迩云公司原来的会计是张伟(音同),但张伟只是做报表,真正的收支是谢光兵在做。因为申请高新企业,张伟没有做过这方面的账,经谢光兵同意将张伟换成了瞿仁礼(音同)。 迩云公司及*****当庭陈述,2019年以来召开过几次股东会,但股东会就是*****与*****电话沟通或微信沟通,说了就算数,不需要双方坐到起谈。*****接手时,迩云公司的会计是张伟,在*****父亲谢光兵死亡安葬期间,*****把张伟换成了瞿仁礼。*****及瞿仁礼没有将账目交给迩云公司保管,*****也没有账目。工商登记*****系法定代表人是事实,但实际经营者是*****和谢光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迩云公司是否达到公司解散条件。现分析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判定公司应否解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款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条件。 就法定解散公司条件而言。解散公司必须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首先,*****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迩云公司及第三人擅自转移公司资产,更不能证明迩云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且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迩云公司仍有盈利,不能认定迩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执行董事、经理在负责,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是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同时*****作为公司监事,也可以行使监事的职权。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若*****认为*****作为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其作为拥有50%股权的股东及监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召集股东会会议,或者在其召集后由于*****的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召开或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对于*****提出的迩云公司及*****不让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理由,*****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提出其未能分取红利,因该事由不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故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迩云公司未达到法定解散条件。 就约定解散公司条件而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故不能认定迩云公司达到了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 综上所述,*****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要求解散迩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中,*****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一审庭审后*****登记注册了,其经营范围涵盖了迩云公司的经营范围。2.防火岩棉板、塑钢瓦、夹芯板、彩涂卷、合成树脂瓦的定义及用途介绍,拟证明的经营范围涵盖了迩云公司的经营范围。3.照片两张。拟证明*****将其登记的牌匾直接挂在迩云公司的厂门口,并擅自使用迩云公司的生产厂房。*****的经营部实际控制占有迩云公司,迩云公司存续已无实际意义。迩云公司质证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真实性无法确认,登记的东*****与本案第三人是否同一人无法确认。另外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提供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诉讼中,迩云公司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银行回单3份和*****与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迩云公司仍然处于经营状态。*****质证认为,银行回单三份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款项的用途系被上诉人的单方注明制作;对于*****与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三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为,对于迩云公司提供前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迩云公司仍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与*****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的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迩云公司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散条件。 首先,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迩云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之一,其请求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解散迩云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迩云公司截止2021年10月仍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且迩云公司仍有盈利,不存在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的情况。即使现股东*****与*****之间存在冲突,仍然应该首先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在未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之前,*****直接起诉解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现提供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判驳回*****要求解散迩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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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 (一)相关概念 公司过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而结。 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的是如何理解“营管理”的含义;如何判定已形 成了“严重困难”或“僵局”;“其他途径”的救济是否属于解散之诉受理的前置条件等。 公司法“解释二。

最高院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编者按】《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解散之诉能提保全吗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本案中,李某持有甲公司51%的股权,合提起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要件。一,关于李某主张。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提出解散公司之诉。这就是新公司法确立的“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解散之诉保全,继。公司解散之诉,是指在公司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非法经营罪律师委托哪个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三门峡朝阳公司与水一方诉讼下同)的股东。

导读: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解散公司之诉具体应该如何收,请问律师聘请的挂名董事长违法吗在司法实践中,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收取一共有三种不同的参考意见。一种是直接按照非财产类的案件收,受理。《公司法》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条中作了细化规定。审理公司解散诉讼需要注意合理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司法实践中。

而且在此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条、二条即规定过起诉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由公司住所地管辖,案件。导读: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要怎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提起的条件是什么?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是谁?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B.原告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C.被告只能是其他股东 D.被告只能是公司 E.起诉理由可以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二种是公司行政解散,即公司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时,公司需解散。三种是公司司法解散,即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以请解散公司。这三种解散。

当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股东会机制失灵法院起诉公司解散,公司人合性基础丧失之时,便可能发生公司僵局。通说认为,公司僵局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唯一事由。《公司法》。在此前后,建邺区法院王志红A公司擅自挪走B公司1000万资金并侵占了B公司办公大楼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解散公司,判令归还后仍未予归还。此外,A公司还多方举报B公司和C公司,矛盾重重。在此情形下,A公司以公司僵局为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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