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海外可持续投资发展,中国可持续投资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报告从监管层面分析梳理了可持续投资的海内外发展脉络,以海外可持续投资监管为“他山之石”,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可持续投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文章首先介绍了可持续投资的定义、分类、发展历程和现状;接着在全球范围内比较可持续投资指数与基准指数的市场表现,发现长期可持续投资业绩较基准收益更优;然后梳理和对比了全球主要国家可持续投资市场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最后对我国可持续投资监管体系的历程进行回顾和反思,指出目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对标海外,我们认为中国可持续投资监管体系将逐步成熟,未来可持续投资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可持续投资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投资方法
狭义的可持续投资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的投资方法,广义的可持续投资涵盖ESG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和影响力投资等。可持续投资始于1960s,于1990s步入成熟,当前ESG理念风靡全球。截至2020年初,全球可持续投资资产总值在包括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和澳洲在内的五大市场达35.3万亿美元。对比各国可持续投资指数和其基准指数的累计收益和风险收益表现,结果表明长期来看可持续投资指数收益优于其所在国/地区的代表性市场基准指数,中国市场可持续投资指数的波动回撤等风险指标一般优于宽基指数。
他山之石:国外在可持续投资监管方面的启示
我们梳理了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和亚洲其他国家的可持续投资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并从条文效力、规约主体、设计定义、提出要求和信息披露层面比较异同。可持续投资发展较早的国家或地区的监管体系发展历程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我国监管发展的参考。ESG生态体系方面,海外展现出披露、评估和投资相互衔接的特点;规约主体方面,可以多方协同发展,注重多方共识和共同行动,而不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方面,海外大多经历了信息披露范围逐渐增大,效力强制性要求逐渐严格的过程。
机遇与挑战并存,多主体共同努力促进国内可持续投资发展
内地的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过去十几年中,各级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对可持续投资在国内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过中国可持续发展监管也在面临挑战,例如上市公司可持续投资理念贯彻不足,信息披露缺少统一标准,国内外标准差异,ESG评级结果具有差异等问题。但挑战伴随着机遇,未来可持续投资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需要监管、公司和投资者多主体共同努力,手段包括数字经济赋能ESG评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债券成为疫情纾困新宠,更加关注并完善公司治理,出台统一的ESG披露和评价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等。
风险提示:本文结论基于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历史数据无法预测未来情况。成熟市场经验应用于本土市场时,存在市场基础、政策条件、投资者成熟程度等多方面的差异,直接应用可能存在不适用性,需要就本土市场特征进一步分析后才可应用,请投资者谨慎、理性地看待。
可持续投资的定义、分类、发展历程和现状
可持续投资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因素的投资方法
狭义的可持续投资即ESG投资,在重视公司股东价值创造方面的营收、利润等财务状况的同时,倡导兼顾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ESG)因素。广义的可持续投资包含了对社会和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所有投资行为,因此可以涵盖ESG投资,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SRI)和影响力投资(Impact Investing)等。
为进一步厘清可持续投资的概念,我们引入全球可持续投资联盟(GSIA)定义的广义可持续投资的七大投资策略:ESG整合、股东主张、原则筛选、负面筛选、正面筛选、可持续性主题投资和社区投资,如下表所示。根据不同策略的具体含义以及历史演变,本文参考社会价值投资联盟(CASVI)的方法,将其七大策略进行分类:三种筛选策略本质上均属于“筛选与排除”的社会责任投资;可持续性主题投资、社区投资和股东主张策略对解决环境、社会问题的主动性更强,归为影响力投资;并严格定义只有使用ESG整合策略(在传统财务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同时考虑E/S/G三个因素)的投资属于ESG投资。
此外,可持续投资的目标是利用投资来促进积极的社会影响、社会责任和长期的经济回报。可持续投资的监管政策和判断标准则可以确保人们不会仅仅根据短期的财务收益来判断企业,而是要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判断企业对整个社会做出了什么以及如何做出贡献。
可持续投资始于1960s,1990s步入成熟,当前ESG理念风靡全球
可持续投资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投资者视线。上世纪60年代,在欧美出现公众环保运动的背景下,消费者开始更偏好环保产品并愿意为此支付溢价。在此背景下,消费偏好就逐渐刺激了环保生产的进步。此后,随着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开始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加之法律法规的完善,投资者也慢慢意识到企业环境绩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绩效。于是,可持续投资就开始进入投资者的视线范围。
在1960至1990年间,机构开始逐渐发行可持续投资基金,而后可持续投资基金得到了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广。90年代,社会责任投资理念在发达资本市场趋于成熟。2000年后,国际组织逐步将ESG和可持续投资的定义标准化。
可持续投资基金和指数的发行标志着可持续投资从萌芽期进入了发展期。最早一支可持续基金由瑞典在1965年发行,随后,美国于1971年发行了第一支社会基金(Ethical Fund),1984年英国也推出了第一支社会基金。1990年,多米尼社会指数(现为MSCI KLD 400社会指数)推出,该指数由符合特定社会和环境标准的400家美国上市公司组成,标志着可持续投资从萌芽期进入了发展期。而后全球主流指数公司所推出的可持续投资指数,包括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富时社会责任指数,MSCI ESG指数等,获得的关注也在不断提升。
ESG理念的形成和推广为可持续投资发展注入活力。200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系统整合了市场上常见的对环境议题,社会议题和公司治理的关注,正式提出了ESG原则。2006年,联合国支持的责任投资原则组织发布了《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该原则致力于推动各大投资机构在决策过程中纳入ESG原则,帮助PRI的签署方提升可持续投资水平。2007年影响力投资在洛克菲勒基金会召集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与会人士正是早期影响力投资者,他们希望通过投资绿色科技、微型金融等项目积极创造投资附加值。2012年,GSIA发布了首期《全球可持续投资回顾》。2015年,联合国正式推出可持续发展目标(SDG)。截至2020年, 已有55家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
2020 年初全球可持续投资规模达 35.3 万亿美元,欧美领先
截至2020年初,如下图所示,全球可持续投资资产市值总规模在本报告涵盖的五大市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和澳洲)达到35.3万亿美元。在过去两年和过去四年全球可持续投资整体规模分别增长了15.05%和54.56%,年初CAGR为11.5%。
如下图表所示,除了欧洲,可持续投资规模在全球各地区范围内持续攀升。欧洲的可持续投资规模下降的原因是该地区在欧盟立法下定义可持续投资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2020年的数据和之前没有可比性。过去两年可持续投资规模增长最大的是加拿大,其可持续投资资产增长超过42.61%。美国紧随其后,年增长42.4%。其次是日本,增长31.83%,而日本在年间可持续投资规模也实现大幅增长(359.92%)。在大洋洲,可持续投资规模继续增长,但增速较2016年至2018年缓慢。截止2020年,全球范围内可持续投资规模最大的美国和欧洲,两者加总占比全球总量超过8成,其中美国占比达48.4%。
如下图所示,在加拿大、美国和日本,可持续投资相对于总管理资产的比例继续强劲增长。截至2020年,加拿大可持续投资相对于总管理资产的占比最大,为61.8%。相比之下,大洋洲和欧洲报告的年可持续投资资产占总管理资产的比例都大幅下降。这一下降并不是因为投资者对可持续投资的热情减弱,而是因为政策制定者收紧了可被视为可持续投资的标准。在欧洲,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是由《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推动的,该立法现已明确为可持续金融产品有关概念和术语制定了标准。在大洋洲,这是由于两个主要因素:一是预期将可持续投资标准纳入由澳大利亚工业协会进行的区域调查数据,二是央行定义总市场规模的数据来源发生了变化。
可持续投资产品的收益表现长期优于其所在国/地区的代表性市场基准指数
无论是环境治理、社会责任,还是公司治理都是慢变量,投资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现,因此可持续性投资对投资者的耐心和洞见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从实证角度检验可持续投资业绩是否体现出优越性,本文在全球范围内比较可持续投资标的指数与基准指数的市场表现,结果表明,各国可持续投资的经风险调整收益均优于比较基准。
可持续投资标的指数一般是由在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的实践中表现积极,各行业中ESG评级较高的公司构成的。我们分别在国外市场选取富时罗素环球社会责任基准指数(FTSE 4 Good Glb Benchmark,基准为富时环球)、富时罗素欧洲社会责任基准指数(FTSE 4 Good Europe Benchmark,基准为富时欧洲)和MSCI 美国ESG 领袖指数(MSCI USA ESG LEADERS,基准为MSCI美国)来代表全球、欧洲和美国的可持续投资指数。同时,分别在国内市场选取国证ESG 300指数(399378.SZ,基准为沪深300)、上证社会责任指数(000048.SH,基准为上证指数)和深证企业社会责任指数(399341.SZ,基准为深证成指)作为可持续投资指数。每个指数的发布日期都不一样,因此回测起始日期也不相同,具体如表14、15所示。回测终止日统一为2021年7月31日,采用月度收盘价数据。
图8-13展示了各国可持续投资指数与基准指数的累计收益曲线。可以发现,在全球范围内,富时罗素环球社会责任基准指数的累计收益从2000年1月到2020年7月始终在基准之上;欧洲市场上,在2001年后富时罗素欧洲社会责任基准指数的表现也优于基准;而美国市场上,从2018年7月以来,MSCI 美国ESG 领袖指数的累计收益曲线与基准指数基本重合,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收益优势。观察中国范围内,三个可持续投资指数累计收益曲线均在基准指数之上。进一步分析,在2016年以前,可持续投资指数与基准指数之间的差较小,其中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曲线甚至与基准指数基本持平,但是在2016年后两者的范围越拉越大,三个可持续投资指数相比于比较基准的收益均展现出趋于明显的优越性。
各国可持续投资指数的收益、风险和相关性指标如下表所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各个国家间市场环境大相径庭且各个指数回测的起始时间不同,不同可持续投资指数互相间不能直接比较。在全球范围内,收益方面,可持续投资指数的年化收益为4.6%,略高于比较基准的4.1%;风险方面,其年化标准差为15.2%,略低于比较基准的15.7%,最大回撤为57.4%,略高于基准指数的56.1%;可持续投资指数与基准指数序列的相关系数为0.988,非常接近1,这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两者各收益风险指标相差不大的原因;相对风险收益比方面,信息比率为0.068,表明全球范围内可持续投资总体上可以取得略高于比较基准的经风险调整收益。
欧洲市场上,收益方面,可持续投资指数的年化收益(2.3%)是基准指数的约4倍;但是风险略高于基准,收益率年化标准差为20.1%;信息比率为0.161。美国市场上,2018年7月以来,受益于大盘上涨行情,可持续投资指数年化收益率高达17.3%;风险方面,可持续投资指数的年化标准差和最大回撤均小于基准指数;信息比率为0.136。
中国市场上的可持续投资的业绩综合表现会相对于比较基准展现出更加明显的优势。首先看收益方面,国证ESG 300指数从2010年6月以来取得高达10.2%的年化收益率,是基准沪深300年化收益率5.9%的近两倍。与此同时,上证社会责任指数(3.1%)和深证企业社会责任指数(7.1%)的年化收益也都大幅领先于基准。接着看风险方面,除了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收益率年化标准差(86.7%)大于基准指数,国证ESG 300指数(22.6%)和深证企业社会责任指数(24.5%)的年化标准差均小于基准。同时,三个指数的最大回撤幅度均小于基准指数。然后看相关系数,发现不同编制标准下的可持续投资指数与基准的相关性呈现出较大差异,相关性最高的为国证ESG 300,与沪深300的相关性高达0.961,相关性最低的为深证企业社会责任指数与深证成指,仅为0.662。最后看相对风险收益比,国证ESG 300的信息比率达0.753,相对于基准表现出了优异的经风险调整收益表现。
综上分析,历史数据表明各个国家的可持续投资指数长期收益往往优于比较基准,且在中国尤甚,中国市场上可持续投资指数控制收益率波动风险和回撤的能力也相比于大盘展现出显著的优越性。由此可见,可持续投资是可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既有情怀又有回报”的投资模式。与此同时,可持续投资健康稳定的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监管的有力推进,我们将在余文梳理剖析。
境外主要市场可持续投资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梳理和对比
欧洲:大部分围绕ESG展开,2014年首次系统地将ESG列入法律文件
欧洲可持续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很多是围绕ESG层面展开的。2005年,全球契约组织发布《在乎即赢家》,鼓励资本市场将ESG纳入商业活动考量的范畴。随后“责任投资原则(PRI)”的发布,使得ESG投资逐渐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方式。
欧盟于2014年10月颁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是首次系统地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的法律文件。2015年9月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后,欧盟积极响应SDGs“气候行动”目标。
与此同时,欧盟在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上更加关注与SDGs的一致性。比如,在2019年欧盟政策法律体系中,资本市场还未获得ESG投资的“通用、可靠的分类和标准化做法”,这是阻碍资本市场推进ESG投资的问题之一。从2019年4月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简称ESMA)发布《ESMA整合建议的最终报告》向欧洲议会提出明确界定ESG事项有关概念和术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到2020年4月15日《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被作为一项法规被欧盟理事会正式采纳。历时两年,可持续投资的统一的界定方法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3月,被称为反“洗绿”(一般指企业伪装成‘环境之友’,试图掩盖对社会和环境的破坏,以此保全和扩大自己的市场或影响力)规则的《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正式生效,这也是欧洲ESG相关政策法规推进过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美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法规多强制要求ESG披露
截至2020年,作为全世界可持续投资规模最大的经济体,美国的可持续投资市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随着市场的发育,美国ESG政策法规也日渐完善,要求也趋于严格。与欧洲市场ESG“政策法规先行”引导的特点有所不同,美国首先表现为资本市场对ESG的追捧,其后政策法规相伴而行。
从美国可持续性投资的推进节奏分析,2010年发布的《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开启了美国上市公司对气候变化等环境信息披露的新时代。2015年,在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后,美国也相应地在政策法规中做出了回应,首次颁发了基于完整ESG考量的规定——《解释公告IB2015-01》。往后美国加速了ESG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ESG政策法规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
美国ESG法律文件的规约主体日趋多元。先从上市公司开始,进而扩大到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者,再进一步延伸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2015年10月和2018年9月颁布的参议院法案是针对两大退休基金,即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和加州教师退休基金“向清洁、无污染能源过渡”的目标;而2019年的《ESG报告指南2.0》将约束主体扩展到所有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2020年初通过的《2019 ESG 信息披露简化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更细致的ESG规则,帮助规范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秩序。
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在可持续性受到重视。纳斯达克交易所在2017年、2019年分别发布了《ESG报告指南1.0》和《ESG报告指南2.0》,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引。与欧盟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力方面相比,美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不遵守就解释”的空间。除《解释公告IB2015-01》、《解释公告IB2016-01》和《ESG报告指南》没有强制要求ESG披露外,其余上述政策法规均强制要求ESG披露。
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加拿大:注重养老基金投资中融入ESG理念并强化ESG信息披露
近十年来,加拿大不断研究出台新政策和法规,完善原有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和细化市场各参与方对ESG要素的考量及信息披露的要求,为ESG投资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在政策法规推动下,一些大型资产所有者积极进行ESG投资实践探索,将 ESG理念融入组织的价值观;民间组织和有关机构、论坛等也通过调研、发布报告和提供相关咨询等方式帮助市场各主体积极开展投资实践,协助政府部门完善ESG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可以说,加拿大包括ESG投资在内的责任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政策法制的指引,也得益于市场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协力推进。
在市场实践方面,加拿大注重养老基金投资中的ESG整合与披露。除爱德华王子岛省外,加拿大各行政辖区都由政府养老金委员会负责养老金计划的立法和监管方案,并规定了养老金计划的最低要求。安大略省市政雇员退休系统(OMERS)是加拿大政府根据1962年法规设立的安大略省政府退休金基金,是加拿大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OMERS注重在投资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和ESG因素考量以确保资产所有者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2020年1月和3月,OMERS先后发布其责任投资政策和程序的声明文件,明确在投资决策中考量ESG因素,并通过使用ESG整合、参与、合作、调整的方式开展社会责任投资。
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澳大利亚:多个主管部门共同致力于推进ESG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作为大洋洲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积极投身于可持续发展金融体系的建设。与欧盟、美国相比,澳大利亚较早在主流法律文件中包含了对可持续因素的关注。2001年6月,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第1013DA条为今后设立可持续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了基础和依据,2011年颁布的《披露:产品披露声明(及其他披露义务)》和《监管指南65:第1013DA条披露指南》两份文件正是对其进行的补充说明。这两份文件的出台除了顺应国际市场正掀起的可持续浪潮,更代表澳大利亚在搭建本国可持续金融体系中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ESG政策法规体系构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推进澳大利亚可持续金融建设的主要部门,此外澳大利亚退休金投资者理事会(ACSI)也在背后起了极大推动作用。
近十年来,澳大利亚陆续出台了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指南文件,明确了参与各方在建设本国可持续金融体系中的责任,多方携手共同助力本国可持续金融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澳大利亚可持续法律法规约束的第一类主体是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服务持证人、授权代表等金融活动参与者,第二类主体是公司方,第三类主体是养老基金。
2019年3月,澳大利亚可持续金融倡议(ASFI)启动,该倡议结合SDGs和《巴黎协定》的相关要求提出了一套针对本国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建议,为全面推动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转型吹响了号角。
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的信息如下表所示。
亚洲:新加坡起步较早,日本“弯道超车”,香港是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市场
亚洲可持续投资市场属于后起之秀,很多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起始于2010年以后,最近几年发展势头正猛,其快速崛起离不开多部门多主体下推进的政策法规的指引。其中,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推动可持续投资规范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探索,不仅仅激发了自身可持续投资生态的丰富活力,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从2016年到2018年,日本可持续投资规模飙升了359.92%,其可持续投资如此迅猛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及监管部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做出的实质性引导。尽管日本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起步晚,但是自日本金融厅2014年首次发布《日本尽职管理守则》,日本的可持续投资政策法规修订步入快车道,以平均每年出台或修订一部相关政策法规的速度开始了“超车”。
《尽职管理守则》和《公司治理守则》是日本ESG政策法规的两大基石。2014年和2015年,社会、环境、公司治理(ESG)三项议题先后出现在《日本尽职管理守则》和《日本公司治理守则》中,分别对资本市场中的两大重要参与者,即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作出规定和约束。此后,日本官方部门数次修改完善两大“守则”,提升了ESG在上述两份文件中的重要性,为日本市场可持续金融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日本对于ESG的政策法规要求强制性较低,要求参与者在理解并认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出台的多项法案均不存在强制约束力,这意味着日本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不会因为不遵守或不签署这类文件而受到处罚。上述两大“守则”,以及东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ESG披露实用指南》都是自愿性的倡议报告。
新加坡充分发挥其在亚洲的金融中心地位,积极采用金融手段促进可持续发展。新加坡金管局以绿色金融为突破口,通过发布绿色债券认证资助计划、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等方式助推国民经济乃至区域经济的绿色转型。2019年2月,新加坡金管局扩展其资助对象,对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的认证费用也予以补贴。2019年11月,新加坡金管局更是宣布启动了一项20亿美元的“绿色投资计划”,以进一步推进国内可持续发展金融的成熟。
2011年,新交所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政策声明》,鼓励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新交所在2016年将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成为亚洲第二家对ESG信息披露提出强制要求的交易所。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新交所还分别在2011年和2016年出台相关政策时,同步发布了内容详尽的指南文件,为发行人编制报告文件提供具体指导。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也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近两年来,香港积极推进可持续金融及ESG实践,以期在亚洲的可持续金融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其实早在2011年,香港就在欧美国家ESG实践影响下,对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进行了探索,并于2012年8月面对上市公司首次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指引》)倡导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在此后港交所多次对《ESG指引》进行修订,在后续版本中,在强制化程度方面进行提升,逐渐将一些自愿披露事项转变为“不披露就解释”;同时强调“重要性”原则,要求将绩效指标量化;并致力于披露报告与国际接轨,追求报告标准的一致性。
香港如今在可持续投资领域取得傲人成果是多部门、多主体联动推进的成果。第一,包括香港特区政府、证监会、金管局、品质保证局在内的多个政府部门均积极地参与到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香港可持续金融发展搭设了制度框架。第二,政府联动专业人士推动金融业走向可持续。在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金融发展局和绿色金融协会分别于2013年和2018年成立。这两个在金融领域颇具影响的咨询机构有力地促进了香港ESG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成熟。第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自联交所2012年发布初版《ESG指南》后,多次主动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多轮的迭代过程不但完善了《ESG指南》的内容,也加强了社会认知,联交所在近几次的咨询中得到了相对更丰富和高质量的反馈。
各国条文效力、规约主体、定义要求、披露信息等方面的异同
根据上文所述,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及地区均出台了针对可持续投资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我们分别选取各国具有代表性的条文,分别从条文效力、规约主体、涉及定义、提出要求和重要披露信息五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欧洲《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对使用可持续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披露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实行不披露就解释的原则。美国的《2019 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与欧盟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力方面相比,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不遵守就解释”的空间,相对更加严格。澳大利亚关于可持续投资的条例体现出强制性较高的特点。在亚洲,日本两大主要守则《日本尽职管理守则》和《日本公司治理守则》均采用原则性倡议,以自愿参与和遵守为主;新加坡最新版的《公司治理守则》包含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原则”,以及不遵守就解释的“规章”;香港的相关条例强制性要求趋严,对《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多次修订完善,将环境及社会范畴“一般披露”的内容效力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欧洲SFDR的规约主体是金融市场参与者与财务顾问。美国ESG法律文件的规约主体是从上市公司开始的,进而扩大到养老基金和资产管理者,再进一步延伸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2019 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的适用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者。澳大利亚ESG政策法规约束的第一类主体是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服务持证人、授权代表等金融活动参与者,第二类主体是公司方,第三类主体是养老基金。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市场参与主体约束的范围还相对局限,着重在公司治理层面制定可持续投资政策法规和监管条例。
各国的监管条例中给出了绿色投资、投资重点、金融产品等的相关定义与涵盖范围。例如欧洲SFDR给出了可持续性投资的定义,规定了可持续投资是指对有助于实现环境目标的经济活动的投资,例如以能源、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和土地的使用,废物的产生和温室气体排放,或对生物多样性和循环经济的影响等关键资源效率指标进行衡量,或对有助于实现社会目标的经济活动的投资。2020年4月《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落地,为欧洲可持续投资提供了一套通用、可靠的分类和标准化做法。澳大利亚的两大披露指南对需按要求披露的对象进行了明确:一般保险产品无需披露投资决策中的环境、社会、道德考量情况。
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监管条例对评价指标、可持续投资目标等信息提出了相应要求。美国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从内到外影响着ESG政策法规的制定,2015年以后出台的法案提升了对董事会参与被投资公司ESG事项的要求。香港的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同样强化了上市公司基于董事会层面的ESG战略管理要求,并提升了信息披露时效性,并提出了指标的量化考虑要求。
欧洲SFDR要求披露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其投资决策的方式与对其产品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产品如何具有ESG特征、关于所参考指数的相关描述等。类似地,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均需要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方面的信息;而加拿大和香港的主要披露范畴为环境及社会,其中香港在两大范畴下划分出11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包括排放物、劳工准则、产品责任等。
境外可持续投资监管对我国监管的启示:回顾、思考与展望
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以“双碳目标”为契机,ESG理念逐步落实到投资
中国的可持续投资早期主要体现在银行信贷业务上,自2020年中国描绘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宏伟蓝图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投资发展速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新的可持续投资产品不断涌现,ESG理念逐步落实到实际投资层面。
中国可持续投资产品类型丰富,其中泛ESG公募基金规模超1200亿元
中国主要可持续投资产品类型、相关定义、规模及现状概要如下所示。截至2020年10月,我国可统计绿色信贷余额11.55万亿元,泛ESG公募基金规模1,209.72亿元,绿色债券发行总量1.16万亿元,社会债券发行总量7,827.76亿元,ESG理财产品管理规模共约230亿元,绿色产业基金实际出资规模976.61亿元。
中国ESG评级的一般流程:数据获取、指标体系建立、权重设置、评估过程、评级结果
ESG评级是指通过收集公司的ESG信息,并对ESG信息进行量化评估,最终将ESG信息转化为投资者可以便捷使用的可持续发展绩效分数。构建 ESG 评级体系的一般流程主要分为数据获取、指标体系建立、权重设置、评估过程、评级结果几个步骤。目前中国市场上迅速涌现了多家第三方ESG评估机构,例如由中国责任投资论坛(China SIF)发起的国内首家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PRI)的签署机构商道融绿建立有完备的A股ESG评级数据库,与主流评估机构的ESG评级流程类似,我们以此为例进行梳理。
ESG信息的来源为公开信息,分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大方面,每一方面都包含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公司的正面ESG信息主要来自企业自主披露,包括企业网站、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公告、媒体采访等。企业的负面ESG信息主要来自企业自主披露、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公告、社会组织调查等。
融绿ESG信息评估体系共包含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二级指标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下的13项分类议题,如环境下的二级指标包括环境目标、环境管理、环境披露及负面事件等。三级指标将会涵盖具体的ESG指标,共有127项三级指标,例如社会方面的三级指标包括劳工政策、员工政策、女性员工、多样化、供应链责任管理等30多项指标。评估体系分为通用指标和行业特定指标。通用指标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行业特定指标是指各行业特有的指标,只适用于本行业分类内的公司。
融绿的专业新闻监控系统会针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下的二级指标进行ESG负面信息检索,分析师会根据负面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对负面信息进行评价和打分。如果公司出现了负面ESG信息,分析师则会在相应的指标进行减分。
商道融绿ESG评估体系中,根据不同的指标对于企业的重要及影响程度,每项ESG评估指标将依据行业的不同被赋予不同的权重。在对ESG信息进行评价打分后,评估体系将会加权计算出一家公司的整体ESG绩效分数,一共分为10档。评级标准如下:
回顾:中国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历程
可持续投资理念在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从市场的整体情况看内地的可持续投资监管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过去十几年中,各级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对绿色金融、ESG 在国内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推动了国内各相关机构对 ESG 投资的研究和落地。
国内与可持续投资直接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2016年以来陆续出台
2016年以来,国内出台了一系列与证券业责任投资直接相关的政策。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
随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出台《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份全面系统的绿色投资行业自律标准。《指引》旨在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界定和实施方法,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指引》具体界定了绿色投资的内涵,明确了绿色投资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方法,旨在引导从事绿色投资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式运作,培养长期价值投资取向、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
2018年,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此次修订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关规定,注重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是继习近平主席于同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提出“中国2060年碳中和”目标后,首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部委文件。《意见》意在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在政策标准体系支撑下,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意见》为实现这一目标给出了几条可行路径,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等。
地方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政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据商道融绿绿色金融政策数据库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全国及地方共发布98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其中绿色金融政策专项文件10项。与往年同期相比,无论政策总数或专项文件数量都有所减少。这是由于年初国内新冠疫情的爆发影响了上半年绿色金融政策的发布和落地实施;同时,自2016年起,各地陆续推出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已逐渐接近饱和,现有政策正在推进与评估,而下一阶段的政策又处于设计与酝酿中。但另一方面,从比例上看,今年涉及财务激励的政策较往年有较为明显的提高,一些地区的财政补贴甚至已覆盖到所有绿色金融产品与市场参与方,单次最高补贴金额达到1000万元。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已度过探索阶段,开始精准推进绿色金融生态建设。
从政策发行地区来看,截至2020年,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共发行了绿色金融相关政策10条,位居全国前列。其中,一部分政策继续支持广东省作为第一批绿色金融创新改革试验区深耕绿色金融沃土,打造可自主循环的绿色金融生态;而另一部分则体现了试验区实践经验的成功转移,通过广东省成熟的绿色金融试点经验加速建成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生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健康发展。除广东省外,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等也发布了多条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一批五省(区)八地(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三年之际,2019年12月甘肃省兰州新区也获批成为第九个国家级绿色金融试验区,2020年甘肃省先后发布了4条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其中10月30日发布的《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统筹规划了10亿元绿色金融专项基金用以补贴绿色金融相关机构及产品,表明了兰州新区政府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绿色金融体系,带动甘肃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心。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条例:环境监管部门、央行等七部委、交易所发布相关文件
近年来,中国环境监管部门先后发布多份政策文件,对上市公司等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等。2015年实施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2017年12月,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需要说明的是,重点排污单位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分子控公司或关联公司等。
201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出台《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并在后续分工方案明确了时间表:第一步为2017年起,被原环境保护部列入重点排放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第二步在2018年实行“半强制”环境信息披露,企业不披露相关信息必须解释为何不披露;第三步为到2020年,所有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在这一过程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港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及信息披露先后发布了指引性文件,证监会也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思考:中国可持续发展监管面临的难点和挑战
企业对可持续投资理念或仍贯彻不足,ESG投资产品规模和数量占比远低于发达国家
近来,由于部分互联网企业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观念认识的贯彻不足,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甚至对行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具体来说,环境因素的细化指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空气治理、水管理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等,社会因素的细化指标包括人权和社会关系、数据安全和客户隐私、性别歧视、员工福利和供应链管理等,治理因素的细化指标包括产品治理、商业道德、事故及风险管理、行业竞争、反腐败和贿赂等。其中数据隐私和安全一直是互联网公司面临的最大ESG风险之一,以Facebook为例,2018年的一系列数据泄露事件使其损失了1000亿美元的市值。
可持续投资理念直接影响 ESG 信息披露质量和评价体系的内核。可持续投资理念的缺失导致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一定偏差;同时,各研究机构为验证指标或数据产品的有效性,在评价方法的制定上是否会过多依赖、参照财务指标也有待考量;其次,投资人以及机构投资人尚未建立普遍、深入的ESG投资习惯,ESG的市场导向暂时较弱;最后,从数据上看中国的ESG投资产品仍有很大增长和提升的空间。根据彭博的数据,2018年,发达国家的可持续资产规模占总资产规模比例已超 50%,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 7 月,我国 ESG 相关的产品合计发行了 17 只,资管规模 170.57 亿元,相对于中国公募基金 7289 只产品、17.69 万亿的资管规模而言,ESG 的发展还远远不足。而且目前的 ESG 理念的产品中真正严格实施 ESG 策略的并不多,我们从理念到具体的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SG信息披露缺少统一标准,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1)暂无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导致可比性、量化性弱
首先,从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国内 A 股市场对应的监管机构没有发布统一、详细、可参考的信息披露标准,准则中存在多项模糊表述,造成企业披露形式多样,水平参差不齐,缺少量化信息,ESG 关键信息的整体可比性很差;其次,大部分披露主体未包含控股子公司以及核心供应链企业,而且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以及其他公共渠道中披露的环境数据非常有限。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都没有达到类似财务指标相近的披露要求;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客观性,披露水平和方式依然停留在 CSR 报告(又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的战略方针、具体行动及愿景规划等非财务绩效的重要载体)相似的级别,内容堆叠且以正面信息为主,与实际的 ESG 指标履行存在差距;最后,在 ESG 信息披露和级别评价的整个流程中,缺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相似的专业第三方数据验证机构或渠道。
2)信息不对称,披露和评价频次不符合金融投资需求
ESG 原始数据的非结构化和低频等特征引发了评估时效性低、准确度不高问题,导致 ESG 评价结果与证券行业的信息需求频率相差尚远。目前大部分 ESG 数据来源是企业年报、半年报或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等定期信息的披露,这种情况下,ESG 数据的频率就相对较低,而频次相对较高的环境数据(在线监测、监管记录等)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此外,当前的 ESG信息披露,主要还是定性描述为主,辅以定量数据的展示,因此可获得的 ESG 数据还存在非结构化的特征,即便一些研究机构在 ESG 评价中逐步引入 AI 技术,但总体来看,依然存在量化指标不足、动态数据不足以及方法论不够完善等问题。
国内外ESG评级标准、方法有较大差异,ESG评级结果较悬殊
中外 ESG 评级机构的方法论存在较大差异,MSCI、晨星等海外机构在底层数据选择上重点参考了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数据,以及参考另类数据;而目前国内机构的 ESG 评级的底层数据主要依赖企业自行披露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等;其次,国际 ESG 评级机构相对更关注气候变化与碳排放相关的指标,而且这些指标的权重较高,因此涉及能源特别是传统能源行业的上市公司在“E”部分的评级普遍受到较大影响。另外国内大部分上市公司能源相关数据披露完整度并不乐观,导致在国际评分体系中整体评分出现偏差。
公司治理不完善,ESG局限于上市公司范围
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尚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些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等问题。例如,在金融行业层面,就中小银行和保险、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东操控、内部控制,还有比较普遍的行政干预现象。
当前,ESG 还主要局限在上市公司范围。我们期待 ESG 相关的各项指标和要求从上市公司走向普通企业。监管机构通过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等相应政策推动更多的中小公司树立ESG 投资理念。
展望:中国可持续投资监管体系逐步成熟
海外可持续投资监管经验对中国有借鉴意义
我们对比了中外可持续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条例,发现海外可持续投资发展较早、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国际或地区的监管体系犹如“他山之石”,其发展历程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我国监管发展的参考。
ESG生态体系方面,海外发达国家展现出披露、评估和投资相互衔接的特点。企业良好的ESG披露,是评级机构作出适当ESG评级的先决条件。各主要国际机构发布并推广ESG披露指引以及各交易所的参与,逐步建立起ESG披露框架。同时,评级指数表现的好坏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指数的影响力,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总的来说,从企业对ESG的披露开始,继而是评级机构的参与、投资机构的投资指引,整个过程相互衔接,展示了企业在ESG的表现,从而最终在资本市场上有所表现。
规约主体层面,应借鉴多方协同发展,注重多方共识和共同行动。随着时间推移,欧盟政策及法规中增加了对投资各环节纳入ESG的要求,完善了对ESG投资的全过程覆盖。美国和加拿大注重在养老金管理中加入ESG考量,而澳大利亚可持续政策法规约束的主体分为金融产品发行人、公司方和养老基金三大类。相较而言,我国目前ESG监管主体还局限在上市公司层面,相对单一。
ESG信息披露层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经历了信息披露范围逐渐增大,效力强制性要求逐渐严格的过程。美国的信息披露为强制性,相比于欧洲的“不遵守就解释”更加严格。2012年以来中国香港对于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的范围不断加大,效力逐渐由“自愿披露”向“不披露就解释”再向“强制披露”转变。港交所修订后的《ESG 报告指引》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实施,在新修订的《ESG 报告指引》中加入了强制披露规定,要求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对 ESG 事宜的考虑及声明,解释 ESG 报告中各项汇报原则的应用和 ESG 报告的汇报范围;提升了所有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为“不遵守就解释”;并修订了环境和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等,确保 ESG 报告符合投资者及持份者预期以及国际最佳常规。我国内地《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并在后续分工方案明确了“从自愿到半强制再到强制”的三步走战略,与主流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出一辙。
近年来,“碳中和”、“可持续”等概念逐渐被重视,ESG投资在中国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对于金融机构相关的监管条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将逐步走向成熟。在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7号建议的答复》一文中,证监会表示“将在有关牵头部门统筹指导下,与香港方面加强沟通,加强在标准、信息披露等领域的合作”。这表明中国大陆的可持续投资监管体系的发展轨迹未来一定程度上会接近香港等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
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促进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
1)国际金融合作将引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深入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持续开放,资管行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国际合作也将继续加强。国际投资机构对 ESG 产品的需求和偏好将推动中国相应行业方法论和产品模型的转变,同时国内外 ESG 评价标准也将逐步融合,投资理念必然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预见,国际金融合作将促进和引导国内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
2)数字经济赋能ESG评级体系建设
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更多的高科技和另类数据将运用于 ESG 评价体系改善,从量化模型、算法到实现方式、语言转化等都将更加优化,可以实时、全方位、真实地体现企业的 ESG 表现。比如,2020 年上半年疫情期间,邮储银行(601658.SH)借助蔚蓝生态链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估,测算信贷存量客户环境排放物和能源使用数据,以绿色信贷推动贷款企业关注自身环境行为、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协助贷款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制定有效环保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
3)疫情激发社会投资,社会债券成为纾困新宠
在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全球大流行病之前,可持续债券中的社会债券所占市场份额无法与绿色债券相提并论。2019 年,全球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债券的发行总额共4000 亿美元,社会债券发行额只有 200 亿美元,仅占市场份额的 5%。疫情纾困所急需的资金缺口巨大,仅仅靠政府拨款和慈善组织的捐助难以补足。社会债券在为解决疫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项目融资方面优势明显,赢得了发展的良机。中国银行(601988.SH)于 2020年2 月底在境外成功发行了 50亿等值澳门元双币种中小企业疫情防控社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澳门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从整体上看,社会债券在今年上半年所占市场份额增势迅猛,其发行额不但快速超越去年全年的规模,甚至有追平绿色债券的趋势。仅 2020 年 4 月一个月,就有 320 亿美元等额的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债券发行,总量已超过绿色债券。
随着对ESG议题关注的投资者不断增加,投资原则和行为也有望从不造成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到创造积极的社会和环境影响而转变。这些转变和发展趋势为社会债券在中国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首先,考虑到社会债券和绿色债券的同源性,以及中国在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不懈努力,可将现行的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和原则升级成为囊括绿色、社会债券的可持续债券原则和标准。其次,中国的社会债券发行机构可以增强对“抗疫特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主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中国社会债券原则和标准出台之前,可以先参照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社会债券原则》有意识地收集数据和信息,进行定期报告,以降低“漂社”(用来说明一家公司、政府或是组织以某些行为或行动宣示自身出于社会责任的付出但实际上却是反其道而行,本质是一种虚假的社会责任宣传)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是重中之重
首先要压实金融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持续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其次管理部门要把公司治理作为基础性的监管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评估、指导、督促和监管;同时也包括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和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等举措,共同推动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机构通过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等相应政策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树立ESG 投资理念,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对应的投资企业 ESG 风险管理,将 ESG 相关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完善贷中、贷后的 ESG 风险管理,让 ESG 评价成为基础的客户准入门槛和“排雷”工具。另一方面,创新推出不同维度的 ESG 金融产品,推动更多资金流向 ESG绩效好的企业。
5)ESG 信息披露统一标准出台并与国际接轨
各主体部门应努力促成ESG信息披露强制性、及时性、可靠性、可用性。而且在 ESG 信息披露上,数据的非结构化、披露的强制性低、标准的不统一都导致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难以完全满足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虽然今年 9 月深交所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新增关注上市公司ESG 履行情况报告内容,但对于 ESG 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标准仍然没有明确。
为了促进我国ESG 生态体系的形成和完善,ESG 信息披露是一个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的基础方向,监管层应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努力明确并完善我国的 ESG 信息披露框架,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并将应用层面辐射向不仅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各个企业维度;公司应提升自身的ESG 管理,以信息披露为载体,回应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投资者应更多地与上市公司就ESG 问题互动沟通,并积极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执行 ESG 信息披露和管理 ESG 事项,真正在环境和社会方面担起更多责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出台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计划到 2020 年要将强制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覆盖到全部上市公司,根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绿色江南的统计结果,A股涉重排的1123家上市公司中有近一半企业在2019年年报里没有披露或未合规披露,整体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偏低。我国 ESG 信息披露距离全面实现“三步走”的目标仍有相当距离。根据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合作,共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的答复内容,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 ESG 信息披露具体规则,而且会逐步统一“A+H”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由此可知,披露标准有望出台并将与香港和其他发达市场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