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为什么下跌,就是大股东减持新规,银行减持

九芝堂大股东计划未来六个月内减持2343万股
中国网财经1月11日讯
九芝堂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绵阳基金计划在本减持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计划减持公司股份23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数据显示,绵阳科技持公司股份78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
九芝堂表示,本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价格按市场价减持。目的为自身资金需求。
九芝堂大股东计划未来六个月内减持2343万股
九芝堂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绵阳基金计划在本减持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计划减持公司股份23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九芝堂表示,本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价格按市场价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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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大股东绵阳基金计划在本减持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计划减持公司股份23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数据显示,绵阳科技持公司股份78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9%。
九芝堂表示,本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价格按市场价减持。目的为自身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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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大股东何以疯狂减持
  进入6月以来,随着略为转暖,大股东们的减持热情就迸发出来,仅仅前六个交易日,就发生了386起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涉及上市公司达166家,减持市值高达140.84亿元。如此频繁的减持,无疑会打击股民的积极性,从而消减股民的投资信心。
  6月至今,在六个交易日内稍有起色,但弱势反弹中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们却更倾向于“落袋为安”。《国际报》记者查阅Wind统计发现,截至6月8日,在6月的前六个交易日中,已经发生了386起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涉及上市公司达166家,减持市值高达140.84亿元。而整个5月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市值总数为237.80亿元。这意味着6月刚过去的六个交易日,“重要股东”们的减持市值就超过了5月的半数规模。
  减持高发地
  根据Wind数据统计,在6月1日&#日间,A股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交易总变动方向为“减持”的为166家,其中只有20家为沪市股票,146家为中小创股票。
  “和股票的兴起就出现了很多限售,这些年,大部分原始股股东的限售期到了,并且这些板块的重要股东多为民营企业或者个人,在板块‘三高’的背景下,减持的冲动自然要比主板更强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洪剑峭教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如此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从大宗交易数据来看,减持小高潮发生的时点都踏准了弱势反弹的节奏。
  5月31日,上证综指猛涨3.9%,当天大宗交易平台减持便突然激增。根据Wind统计,四、五月以来,大宗交易平台日均减持规模为21.29亿元;但在5月31日成交额却突飞猛进至51.23亿元,随后在6月1日达到减持顶峰—&#亿元。6月2日,6月3日以及6月6日亦保持较高的减持规模,分别为38.60亿元、47.36亿元、55.61亿元。
  在这短短5天时间内,有42笔大宗交易“减持市值超亿元”,其中累计减持10.78亿,被减持5.41亿元。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曹啸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减持或者重要股东减持,从根本上原因就是“目前股价是高的,但从长远看,股价不会那么高,对后市股价表现是看低的”,在这一原因的驱动下,他们往往会选择“落袋为安”。
  “中小创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尤其高比例质押股权的大股东在中小创公司比较多,这一类大股东未来进一步减持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在高比例质押股权的情况下,越是减持,股价就会越低,那么质押的股份价值也就越低,股价稍有反弹,股东减持的意愿就越强烈。”曹啸向记者解释称,同时,投资者还要警惕一些有高送预案的,股价上涨但是大股东,或者高管还在减持的股票,“尤其要注意这些公司的盈利状况、营业来源、资本运作等,未来这类企业发生违规减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大股东减持都是“负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蒋展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般大股东减持释放的信号是他们认为公司股票的价格和价值产生了背离,价格高于真实价值于是想要卖掉,但也有一种可能是大股东出现资金紧张,希望套现投资别的领域,或者希望把手中的股票释放出来给一些新的概念投资者,这时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便不是负面的。”
  蒋展强调,投资者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判断,还是要根据大股东的动机,并结合公司的基本面。
  承诺不靠谱
  二级市场向来有“恐减持症”,尤其当看到大股东或者重要股东减持时,在信息并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往往会跟风走人,这样导致股价遭遇更大的“滑铁卢”。
  于是,今年上半年已有逾百家公司重要股东以“不减持承诺”、延长限售等方式,来稳定市场。其中,股东承诺半年内不减持的有、、、等公司;承诺7个月不减持的公司有、等;承诺9个月不减持的公司有、等;一年不减持的有、、、等。
  一些上市公司早在去年下半年便有过不减持承诺,六个月届满后又继续追加不减持承诺。但也有一些公司股东虽然也承诺不减持,但之后又“后悔”的。
  今年5月17日,披露公告称,股东高创投在退出认购公司定增后,声明将解除不减持承诺,对此,深交所向博云新材发来关注函。
  据了解,高创投的 “不减持承诺”发布于2015年11月。其时,博云新材向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文件中,高创投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高创投及高创投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主动减持公司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高创投减持股份的所得全归博云新材所有。”
  不过,随着博云新材调整了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高创投不再参与本次定增认购。基于此情况,5月6日,博云新材收到高创投解除“不减持承诺”的声明函。
  面对撕毁承诺一事,深交所要求博云新材股东高创投说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中是否明确承诺的履行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前提条件;以及解除承诺是否合规。
  在博云新材5月19日的回复函中指出,该承诺出具时,高创投为贵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认购对象,虽上述承诺函中未明确承诺的履行以认购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前提条件,但实质上,高创投是为了确保非公开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顺利完成发行和确保自身作为发行对象的顺利认购,同时基于自身没有减持计划的实际情况,方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该承诺。承诺函的出具和高创投作为认购对象的关联性是显而易见的。高创投作出上述承诺,属于其自愿配合非公开发行活动的商务行为,该承诺之内容并非上市公司再融资领域法定承诺事项,因此,当其不再为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时,其有权利基于对所持股份的物权处分权利,自由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承诺。如选择解除承诺,其履行作出承诺时履行的相应的审批或批准程序即可。因此,高创投解除该等承诺之合规性不存在问题。
  对于“不减持承诺”,在曹啸看来并不是那么靠谱,“因为资本市场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不承诺期限等于是没承诺,承诺了期限的到期后一样减持,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多大效应。”
  洪剑峭也表示,在去年股灾发生后,监管层就有要求大股东进行不减持承诺,但这个承诺是没有依据的,可信度一般。“就好像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有业绩承诺,但一些公司年报达不到业绩承诺的依然存在,这方面监管层也没什么办法。所以我认为最好监管还是要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规范它”。
  严控后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证监会今年1月8日便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规定》要求: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今年5月9日沪深交易所下发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在给大股东减持立规后,沪深交易所5月13日深夜再度联合发文,表示将高度关注大股东减持及大宗交易情况。
  安信证券分析师江金凤认为,乐观按减持20%数据计算,则今年减持供给只为4743亿元;中性按减持30%测算,则减持供给为7115亿;更悲观一些按减持50%测算,则减持供给为11858亿元。总的来说,不管哪种情况,静态看12月减持供给压力最大,6月次之,而10月减持压力最小,7月、9月、10月相对减持压力也较小。
  “大股东、高层内部交易行为统称为内部人交易,这种交易最大的问题就是有可能会产生内幕交易。在新规之前,对于这些人员的减持行为只有限制卖多少,没有限制时间,新规是一个重要的过渡,先将减持收紧,接下来才有条件研究证券法,对减持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洪剑峭指出。
  (赵怡雯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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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如何管
记者:怎么看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
李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大股东和董监高作为拥有更多内部信息的人士,从供需角度来说,他们的减持大幅度增加了市场的股票供给,造成抛压,可能会引致股票市场上的群体行为,甚至有的成为牛市见底和股票大幅下跌的前兆,所以,国内外的研究也基本认为,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影响是负面的。
但是深入分析的话,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减持动机看,如果大股东认为股价高估了进行减持,那么对股价影响比较大;大股东由于流动性需求进行减持,那么对市场影响就比较小。从减持股东的性质看,财务投资者可能更加关注短期获利,有盈利就抛了,因此财务投资者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较小;战略投资者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投资者一旦减持了,往往是因为对企业长期不看好,这就成为股价的负面信号。当然这里面也有区别,如果是因为战略投资者自身的财务状况,比如美国银行减持建设银行,它是国外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投资,它的减持不存在对建设银行未来发展不看好的情况,因此对股价的影响也比较小。
记者:这种影响,中国市场和成熟市场有何不同?
李康:中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有共性也有个性。研究发现,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很多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后的超额收益率甚至会上升。这可能是因为国有股减持、民营股增加,导致传统低效益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升和释放,所以国有大股东减持甚至对于股价还是利好的。
赵锡军:与成熟市场相比较,中国市场的突出特点是投资者结构不同,即我们的市场是个人投资者占据了主导地位,因而市场上投资者的行为与成熟市场是不一样的。成熟市场不容忍非理性行为,经过多年发展,那些非理性的个人投资者慢慢地被淘汰出局了,留下来的是越来越专业化的、机构化的理性投资者。所以我们看到,成熟市场散户或者个人投资者非常少,大部分都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有完整的治理架构,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信息的处理和分析,有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于复杂市场情况的判断也有一套完整的思路和方法,相对来讲他们受情绪的影响就会小得多。而自然人投资者在信息相对有限、信息来源又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一条信息甚至就会带来市场情绪的变化。市场情绪一旦发生波动失控,尤其在高度紧张、高度敏感的情况下,要恢复到正常也是很难的。而且如果这种投资者占了市场大多数的话,他们之间还会互相传染,加剧市场波动,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市场。
记者:如果梳理一下的话,1月7日证监会减持新规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杨兆全:在我看来,这项新规主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个是规范有序减持,一个是强化信息披露。首先,减持新规的主旨不是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而是要求规范有序减持。所谓有序,就是按规减持和守约减持。对前者,减持新规是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减持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对后者,减持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具体在制度安排上,减持新规依次规定了限制减持、不得减持的情形:比如第四条规定了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同时还考虑到了股权流动需求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他减持途径;明确规定了不得减持的具体情形,比如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都不得减持股份。
另一个是强化了信息披露,减持新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要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对减持计划的内容作了要求。
总体而言,此次减持新规的主要目的是在依法保障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权利的前提下,防范大股东、董监高大规模、集中减持冲击市场,引导其依法、有序、透明减持,并尤其以后者为主。
记者:那么,怎么看减持新规的市场影响?
李康:首先,在2015年年中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在资金量需求极度减少的情况下,证监会采取限制大股东减持的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如果再放任大股东减持,股市可能就一泻千里,甚至形成系统性风险,这与1998年香港金融保卫战中香港特区政府采取系列措施拯救股市是一样的。半年后,在A股市场仍然不稳定的状态下,再加上全球股市都在下跌,以及叠加了熔断机制的实施,继续限制大股东减持,对于短期内平复市场波动、防止市场恐慌情绪蔓延也是必要的,因为下跌趋势一旦形成,则很难在短期内逆转,因此,尽管大股东自身也有避险需求,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采取限制减持措施,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对于此次减持新规,我认为唯一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在预期管理上晚了一步。因为禁止减持,实际上意在扭转市场预期,那么如果在2015年12月中旬或之前发布消息,也许本身作为制度中性的熔断机制的负面影响就会降到最低,但是由于减持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大家对于大股东减持的预期放大了市场波动,监管部门于号发布减持新规,就是亡羊补牢了。
最后,大股东也是投资者的一部分,也是价值判断的一部分,如果长期限制其交易,就会导致其行为产生扭曲。我们采取了非市场化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是短期有利,但是长期不一定有利,这种情况下还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市场走势相对平缓的情况下,对大股东的限制还是应该放开,从长期来讲,应该建立真正有效的大股东减持机制。
赵锡军:既然我们的市场存在大量的个人的非理性投资者,监管也容忍这样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存在,那么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就要更多地考虑情绪变化给市场带来的影响,更多地考虑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大股东的行为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中小投资者特别是小投资者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然后对大股东及董监高对本公司股份的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从短期来看,在非理性的行为逻辑之下,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带来市场波动,对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的确减少了市场上的扰动因素,但是并不改变市场本身的情绪化和脆弱性。实际上,越是容忍非理性行为,市场就变得越非理性。在非理性占据主导的情况下,市场是不会再按规则办事的,更多的是情绪在发挥作用。
记者:减持新规主要对大股东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比例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市场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为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系统的减持留下漏洞,毕竟从往年的情况看,大股东大部分还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康:相比较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一方面是一次性交易,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价格对大宗交易相对不敏感,放开大宗交易的减持渠道,不太影响二级市场的价格,还使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收购兼并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也使得上市公司能够正常运转。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既不能市场原教旨主义,也不能像鲁迅说的,在往外泼洗澡水时,连同坐在浴盆中的婴儿一齐倒掉。我想,我们限制大股东减持,本身不是为了不让大股东减持,而是为了尽量降低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稳定的影响,因此,我觉得这个制度安排还是明智的。
记者:减持新规并没有区分大股东的身份,也没有区分大股东减持的目的而采取了“一刀切”,我们看到有评论认为这种方式可能增加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您赞同这种看法吗?
李康:我觉得这个规定应该不叫“一刀切”,它毕竟在大宗交易上留了口子,但是对于细节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比如,如果大股东面临流动性问题,不减持的话可能引发其他问题,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减持,应该放开一些;如果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套利,应该给予重点关注,限制其减持。
赵锡军:我想, 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它特殊在什么地方,为什么是特殊的,处理这些特殊情况,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则。但是如果这的确没有什么特殊的,那么就应该统一规则。整体而言,我认为一个市场要健康运行,首要的就是规则一致,不能有太多的特殊性。我们在上市的时候有统一的规则,在交易的时候为什么就不是统一的规则呢?
杨兆全:应该注意到,减持新规还是做了一些区别性的规定,比如,区别股份来源。与2015年18号公告相比,减持新规区分了大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来源,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排除在新规之外,主要是对原始股的减持作出限制,这其实有利于保护股东的股权处分权,也有利于保持股东完整股权与包括中小股东、市场秩序在内的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
记者: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历来都是一个令A股市场困扰的问题。我们观察到,在经历了2015年的大幅波动后,A股二级市场低迷至此,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却依然动力强劲,并对投资者形成强烈的预期冲击,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在股市低迷时的高管增持形成了鲜明对比。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李康:现在二级市场低迷,大股东仍然愿意减持的原因在于,一是原始股成本低,减持仍然有空间;二是大股东对企业不看好;再有就是存在流动性需求,最重要的,我认为还是与资本市场的预期管理有关。
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壳价值达到了相对来说特别高的水平,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壳资源都集中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和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一方面企业打破头去上市,很煎熬、很难,一旦上市了,自然要资源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我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还很轻,那么上市公司的行为自然会扭曲,现在很多僵尸企业采取各种手段留在市场上,甚至毫无盈利,也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分红收益,有些企业只有故事但维持很高的市盈率,而且还可以被借壳,那么它为什么不在被借壳以前,先大股东减持,然后再卖壳?这是现实中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选择。没有哪个国家的壳资源有中国这么高的价值,这恰恰说明了我们的市场是存在问题的。
反观国外,一旦上市公司运行不好,或者出现违法违规,就直接面临退市风险,而我国每年被退市的公司屈指可数。在这样的预期下,上市公司行为自然存在短期效应,就像马克思说的,资本家有了300%的利润甚至敢冒绞刑架的风险,而我们违法违规行为的回报何止是300%,虽然监管部门有很多处罚规定,相对来说还是较轻的。说到底,问题的根源就是我们缺乏真正的上市公司淘汰机制。
现在很多公司估值扭曲、市盈率畸高,有人建议尽快推行注册制,放开资本市场入口,但是我认为注册制在中国的推广,前提是必须要有严刑峻法。注册制的含义是,我信任你,但是你一旦违反规则,就会面临很严重的处罚,在这样的预期下,企业上市后的行为,才会变得很谨慎。
在注册制下,如果敞开入口,大量的企业进来,而退市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出口没有放开,必然会造成其他的问题。也就是说,入口放开了,出口也得放开。如果我们的入口出口都放开,大股东减持自然不用管了;如果入口出口都不放开,大股东减持就不得不管。
赵锡军:首先,为什么一些股票市盈率那么高、估值那么高但还是成交了?是因为有人认可这个价格、愿意接盘。从监管的角度,你是容忍这种没有专业判断能力的投资者存在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还是建立一个越来越专业化、越来越理性化的市场?这是监管要面临的选择。
我觉得问题的重点不在于大股东和董监高能否减持,而在于他们的减持行为要受到约束,核心问题是我们要把规则提前制订好,向市场公开,让市场了解、理解这些规则,形成稳定的预期。对于破坏规则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规则的权威性,这样市场才会慢慢地服从这个规则,减少非理性和情绪化。如果你一方面容忍了市场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也容忍损害规则的行为,那么市场只会越来越非理性、越来越任性。
从长期来讲,我们发展资本市场的目的是更高效地配置资源,实现途径就是优胜劣汰,一方面是好的上市公司能融到资,优质资源向优质公司倾斜,公司不能创造价值就退出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是越来越专业的投资者在市场里占据主导地位,那些非理性的投资者、任性的投资者、靠歪门邪道靠投机炒作参与市场的投机者都被淘汰出局,才真正是优胜劣汰。长此以往,我们的资本市场才会越来越成熟。
记者:针对大股东减持侵害到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有人建议公司上市之时就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您赞同吗?
李康:我觉得这个做法既不可取也不可行。首先,大股东减持本身是正常的,我们之所以管理,是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恐慌,对于资本市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纠正,而不是不让大股东减持。其次,大股东持股比例确定在多少算合适呢?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得很高,那么企业可能就没办法被收购兼并,不利于优胜劣汰。对于国企的话则不利于形成混合所有制,而对于民企,大股东永远当到老,也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如果大股东控股太少,就可能像万科和宝能的控制权之争一样,“门口野蛮人”就进来了,即使大股东经营得很好也经营不下去了。因此,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其实是想用治标的方法去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会衍生出一系列其他问题。
赵锡军:我想不管大股东也好,小股东也好,每个股东的利益都不一样,卖出的和买进的利益本身就是不同的,关键是大小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要清楚,利益丛林里的规则要建立起来,然后严格地执行。
由于我们的规则大多从历史上延续而来,其出发点是解决企业融资难,《公司法》《证券法》更多的是保障证券供给一方的利益,这些规则发展到现在,有一些并非合理,如何保障需求一方的利益,需要有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
另外,在行业监管和司法之间要有协调,投资者在遭受损害之后,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权益的保护,现在还是一个难题,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证监会的力量。我觉得一些成熟市场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比如在美国市场,当利益受损时,除了美国证监会,更重要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美国有一些律师专门找上市公司的错,然后无穷无尽地打官司,帮助小股东进行诉讼。这些做法都可以结合中国的情况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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